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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LOXO-BTK-20030 (J2N-OX-JZNU)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254743
試驗執行中

2022-04-30 - 2028-09-30

Phase III

召募中5

一項比較Pirtobrutinib (LOXO-305) 與Ibrutinib用於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患者中的第 3 期、開放性標示、隨機分配試驗 (BRUIN-CLL-314)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譚傳德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正雄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育穎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彩雲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主要目標評估 Pirtobrutinib(A 組)與 Ibrutinib(B 組)的整體反應率 (ORR)次要目標根據無事件存活期 (EFS)、無惡化存活期 (PFS)、ORR、反應持續時間 (DOR)、整體存活期(OS) 和至下次治療的時間 (TTNT),評估 A 組與 B 組的有效性評估每個治療組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評估 A 組與 B 組患者報告的結果

試驗目的

進行本研究試驗,是為了檢測一種稱為 pirtobrutinib 的試驗性治療相較於 ibrutinib 的安全性及療效。Pirtobrutinib 是一種可能治療您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 (CLL/SLL) 的試驗性(或實驗性)藥物。 本研究試驗的目的包括以下: 主試驗(第1部分) 1. 判定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患者對 pirtobrutinib(A 組)相較於 ibrutinib(B 組)治療的反應有多好 2. 判定試驗藥物治療之任何效益持續的時間有多長(包括患者存活的時間有多長) 3. 判定 A 組和 B 組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4. 判定 A 組相較於 B 組患者的感受如何 主試驗(第2部分) 1. 判定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患者對 pirtobrutinib 治療的反應有多好 2. 判定試驗藥物治療之任何效益持續的時間有多長(包括患者存活的時間有多長) 3. 確定 pirtobrutinib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Pirtobrutinib (LOXO-305)

劑型

110

劑量

50, 100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評估 Pirtobrutinib(A 組)與 Ibrutinib(B 組)的整體反應率 (ORR)

次要目標
根據無事件存活期 (EFS)、無惡化存活期 (PFS)、ORR、反應持續時間 (DOR)、整體存活期(OS) 和至下次治療的時間 (TTNT),評估 A 組與 B 組的有效性

評估每個治療組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評估 A 組與 B 組患者報告的結果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患者才有資格被納入試驗:
年齡
1.根據當地法規在收案時年齡為 18 歲或以上。
患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2.根據 2018 年國際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研討會 (iwCLL) 標準所定義的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確認的診斷:
a)淋巴球表現表面抗原 CD5 與 CD23 以及至少一種 B 細胞抗原(例如,CD19 和 CD20),並  或  輕鏈受限制。在試驗委託者核准下,可能考量納入非典型個案。
b)周邊血液中有 ≥5 × 109 顆 B 淋巴球/L (5000/µL)。對於小淋巴球性淋巴瘤患者,允許在周邊血液中有 <5 × 109 顆 B 淋巴球/L (5000/µL)
c)前淋巴球可佔血液淋巴球 ≤55%
3.需要與 2018 年 iwCLL 標準起始療法一致之療法,應符合以下至少 1 項:
a)漸進性骨髓衰竭的證據,表現為貧血的發展或惡化(例如血紅素 <10 g/dL)和/或血小板減少症(例如血小板 ≤100 × 109/L)
b)大型(即脾臟邊緣 ≥ 左肋緣以下 6 cm)或漸進性或症狀性的脾腫大 (>13 cm)
c)大型淋巴結(即最長直徑 ≥10 cm)或漸進性或症狀性的淋巴腺病變
d)漸進性淋巴球增多症,2 個月期間增加 >50% 或淋巴球倍增時間 <6 個月。應排除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以外導致淋巴球增多症的因子(例如感染、使用類固醇)
e)對皮質類固醇反應不佳的自體免疫併發症,包括貧血或血小板減少症
f)症狀性或功能性結節外侵犯(例如皮膚、腎臟、肺臟、脊椎)
g)疾病相關症狀如下列任一項定義:
i)前 6 個月內無意的體重減輕 ≥10%
ii)發燒 ≥100.5°F 或 38.0°C 持續 2 週或以上,無感染證據
iii)夜間盜汗持續 ≥1 個月,無感染證據
iv)顯著疲勞
4.第 1 部分 - 已知 17p 缺失狀態(野生型或缺失)
第 2 部分 - 根據當地指引(包括但不限於遵從適用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法規 [IVDR]),在經《臨床實驗室改進修正案》(CLIA)、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 (ISO/IEC)、美國病理學會 (CAP) 認證或其他類似認證的實驗室中進行之螢光原位雜交技術 (FISH) 檢測,確認必須具有 17p 缺失。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0 至 2。
6.必須具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如下所定義。在納入前最近期的實驗室檢測結果將用於判斷資格。
系統實驗室數值
血液學參數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在有認為會損及造血作用的骨髓侵犯紀錄的患者中,≥0.75 × 109/L 或 ≥0.50 × 109/L。有骨髓侵犯紀錄的患者允許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支持。
血小板在有認為會損及造血作用的骨髓侵犯紀錄的患者中,≥50 × 109/L 或 ≥30 × 109/L。有骨髓侵犯的患者允許使用輸血支持。*
血紅素在有認為會損及造血作用的骨髓侵犯紀錄的患者中,≥8 g/dL (≥80 g/L) 或 ≥6 g/dL。有骨髓侵犯的患者允許使用輸血支持。*
*若是針對血小板減少症或貧血給予,患者必須對輸血支持有反應。已知在輸血支持方面為難治的患者不符合資格。如果患者為血球減少,不應有骨髓化生不良或骨髓發育不全的證據。
註記:骨髓抽吸和切片組織應寄送至中央實驗室,但如果需要時,當地也應取得結果。
肝臟
總膽紅素≤1.5 × 正常值上限 (ULN),或是有肝臟侵犯和/或有吉伯特氏症證據的紀錄則為 ≤3 × 正常值上限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3.0 × 正常值上限,或是有肝臟侵犯的紀錄則為 ≤5 × 正常值上限
腎臟
肌酸酐清除率≥30 mL/分鐘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
(140 – 年齡)× 體重 (kg) × 0.85(若為女性)
血清肌酸酐 (mg/dL) × 72

7.患者必須在預定的隨機分配前進行下列洗除期:
a)標靶藥物或細胞毒性化療:5 個半衰期或 2 週,以較長者為準
b)治療用抗腫瘤單株抗體:4 週
c)緩和有限範圍放射:7 天
d)廣泛範圍放射(≥30% 的骨髓或全腦放射療法):28 天
8.先前治療相關的不良事件 (AEs) 必須已恢復至 ≤ 第 1 級、治療前基線,或已用藥控制且未符合其他排除條件(掉髮除外)。
避孕
9.在治療持續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pirtobrutinib 後 1 個月內以及最後一劑 ibrutinib 後 3 個月內,男性和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及其伴侶,願意遵守屏障法及高度有效的生育控制方法。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那些初經後且未停經者(或非療法誘發無月經 2 年,或者手術絕育)。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使用 2 種有效避孕方法,且至少 1 種為如下所概述的高效避孕方法。此外,在治療持續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pirtobrutinib 後 1 個月內以及最後一劑 ibrutinib 後 3 個月內,男性伴侶必須使用一種屏障方法(這可以是第二種高效避孕方法)。在治療持續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ibrutinib 後 3 個月內,伴侶為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的服用 ibrutinib 男性患者必須使用一種屏障方法且其伴侶也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下所列)。
建議持續並正確使用時,年失敗率小於 1% 之高度有效的生育控制方法(臨床試驗促進小組 [CTFG] 2020 年):
a.以口服、陰道內或經皮給予之與抑制排卵相關、含有雌激素及黃體素的複方荷爾蒙避孕‍藥
b.以口服、經注射或經植入給予之與抑制排卵相關、僅含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藥
c.子宮內避孕器 (IUD)
d.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e.雙側輸卵管結紮
f.伴侶輸精管切除
g.禁慾:只有在定義為與試驗藥物相關的風險期期間全程禁絕與異性性交時,才被視為高度有效的方法。將根據試驗的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平常的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
註記:
•有乳癌病史的女性不得使用含荷爾蒙的避孕藥(上述 a、b 或 d)。應選擇上列的其中一種其他方法。
•參與試驗期間以及服用 pirtobrutinib 後 1 個月內以及最後一劑 ibrutinib 後 3 個月內,禁止卵子捐贈。
•參與本試驗計畫書 B 組 (ibrutinib) 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ibrutinib 後 1 個月內,禁止精子捐‍贈。
受試者同意
10.願意且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包括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11.能夠吞服口服試驗用藥。
12.參與試驗期間,能夠配合門診治療、實驗室監測和必要的診間回診。

主要排除條件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則將患者排除於試驗之外:
醫療狀況
1.在收案前的任何時候,已知或疑似發生 Richter 轉化成為瀰漫性大型 B 細胞淋巴瘤 (DLBCL)、原淋巴球白血病,或何杰金氏淋巴瘤
2.已知或疑似由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造成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侵犯病史
3.在隨機分配前 3 年內有與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不同的先前或併發癌症;有先前癌症的患者在有試驗委託者的核准紀錄下可能納入,範例包括:
a)經治癒性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小痣性惡性黑色素瘤
b)經治癒性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
c)已接受治癒性目的治療的局部(例如淋巴結陰性)乳癌,超過 3 年無活動性疾病存在的證據(可能正接受輔助性荷爾蒙療法)
d)正接受積極監控的局部前列腺癌
4.預定開始試驗藥物 4 週內之重大手術
5.腎臟、神經、精神、內分泌、代謝或免疫疾病等具意義的病史,試驗主持人認為對患者參與本試驗或對試驗結果的判讀可能有不良影響
6.進行中之藥物引發的肝損傷、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和/或膽結石和/或肝硬化引起的肝外阻‍塞
7.過去 60 天內有異體或自體幹細胞移植 (SCT) 或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 (CAR-T) 療法的病史
8.試驗收案前,有活動性無法控制的自體免疫血球低下(例如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自發性血小板減少紫瘢病)至少 4 週
9.重大心血管疾病,定義為以下任何一種:
a)隨機分配前過去 2 個月內出現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b)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
c)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有使用任何方法測量之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40% 的紀錄,除非後續測量(任何方法 ≥2 次,至少間隔 3 週)記錄 LVEF 恢復 >40%,和/或
d)紐約心臟協會心臟衰竭功能分類系統 ≥ 第 3 級,無法控制或症狀性心律不整
e)任何等級之進行中的心房震顫或心房撲動。基於明確目的,只要不是活動性,允許心房震顫或心房撲動病史
10.篩選期間,使用 Fridericia 公式之心跳速率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延長 >470 msec
a)QTcF 是使用 Fridericia 公式計算(QTcF = QT/(RR^0.33))
b)試驗主持人可以酌情決定嘗試校正疑似藥物引發的 QTcF 延長或電解質異常所導致的延長,並且只有在臨床上安全的情況下,才可以停用引起問題的藥物或改用另一種已知與 QTcF 延長無關的藥物,或補充電解質
c)允許針對潛在束支傳導阻滯進行校正後 QT 間期 (QTc) 之校正
11.根據篩選實驗室檢測,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檢測顯示活動性/進行中感染,則從試驗參與中排除,但下列情況例外:
a)如果正在使用核准的核苷及核苷酸類似物接受抗 B 型肝炎病毒 (HBV) 療法/預防治療,則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加上基線血清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為 <100 IU/mL 和血清 ALT 正常或接近正常(≤1.5 x 正常值上限)的患者可以納入。這些參與者將需要大約每 2-4 個月使用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來進行 HBV DNA 監測,直到停藥後 6 個月。如果 HBV DNA 增加超過 2 log10 IU/mL (>100 倍),或如果基線時 HBV DNA 不可偵測而在之後變成可偵測,則考量停用試驗藥物和諮詢肝臟科醫師或胃腸科醫師以取得進一步評估。
b)HBsAg 陰性和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陽性加上偵測不到 HBV DNA 之患者可以納入本試驗。這些參與者將需要大約每 2-4 個月使用 PCR 來進行 HBV DNA 監測,直到停藥後 6 個月;如果試驗期間 HBV DNA 變成可偵測,則開始抗病毒治療,並考量停用試驗藥物和諮詢肝臟科醫師或胃腸科醫師以取得進一步評估。
c)如果正在使用核准的核苷酸類似物接受抗 HBV 療法,則 HBsAg 陰性和 HBcAb 陽性加上可偵測 HBV DNA <100 IU/mL 和血清 ALT 正常或接近正常(≤1.5 x 正常值上限)的患者可以納入。這些參與者將需要大約每 2-4 個月使用 PCR 來進行 HBV DNA 監測,直到停藥後 6 個月。如果 HBV DNA 增加超過 2 log10 IU/mL (>100 倍),則考量停用試驗藥物和諮詢肝臟科醫師或胃腸科醫師以取得進一步評估。
d)C 型肝炎病毒 (HCV):C 型肝炎抗體陽性的患者可以納入,但前提為患者在隨機分配前獲得 C 型肝炎核糖核酸 (RNA) 陰性結果。C 型肝炎 RNA 陽性的患者將被排除。如果患者在篩選期間獲得 C 型肝炎 RNA 陰性結果,則不需要進行 C 型肝炎抗體檢測。
12.已知的活動性巨細胞病毒 (CMV) 感染。
13.其他具臨床意義之無法控制的病況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高血壓、無法控制的全身性感染(病毒、細菌,或真菌),或試驗主持人和醫療監測者認為可能會導致患者參與風險的其他具臨床意義活動性疾病病程。不需篩選慢性病況。
14.已知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不論 CD4 計數。未知或陰性狀態的患者符合資格。
15.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可能影響口服試驗治療之胃腸道 (GI) 吸收的病況
16.進行中的發炎性腸道疾病
先前/併用療法
17.先前的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治療
a.第 1 部分:未曾治療和先前曾治療的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受試者可以納入本試驗,但唯一不包括先前暴露於 BTK 抑制劑(共價或非共價)的患者。
b.第 2 部分:患者必須未曾接受治療
18.併用其他試驗用藥物或抗癌療法(荷爾蒙療法除外)。在試驗委託者核准的情況下,可能許可正在接受試驗性 COVID-19 預防治療及/或治療的患者
19.需要 warfarin(可化凝錠)或其他維生素 K 拮抗劑進行抗凝血治療的患者
20.第 1 週期第 1 天時,使用 >20 mg prednisone 每日一次 (QD) 或每天等效劑量的類固醇。患者不得接受作為抗腫瘤用途使用的任何 prednisone 劑量
21.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接種活性疫苗
22.正在接受強效細胞色素 P450 3A (CYP3A) 抑制劑(posaconazole 和 voriconazole 除外)長期療法,而其無法在開始試驗藥物治療前於 CYP3A 抑制劑療法之 3-5 個半衰期內停用的患者。正在接受敏感性 P-gp、CYP2C8 和 BCRP 受質長期療法的患者應依照在其核准產品標示所提供的建議
其他排除條件
23.正在懷孕、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30 天內懷孕,或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 週內哺乳
24.患者已知對 pirtobrutinib 或 ibrutinib 的任何成分或賦形劑過敏,包括嚴重過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6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