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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LOXO-BTK-20023 (J2N-OX-JZNP)
試驗執行中

2021-09-02 - 2026-09-09

Phase III

召募中4

Pirtobrutinib (LOXO-305) 相較於 Bendamustine 加上 Rituximab 用於未經治療之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患者的一項第 3 期、開放性標示、隨機分配試驗 (BRUIN-CLL-313)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吳尚儒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施宣任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正雄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Chronic Lymphocytic Leukemia/Small Lymphocytic Lymphoma

試驗目的

針對根據 iwCLL 2018 反應標準需要療法、患有先前未經治療之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且無 17p 缺失證據的患者,比較 pirtobrutinib 作為連續單一療法給藥相較於 BR 的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Pirtobrutinib (LOXO-305)

劑型

110

劑量

50, 100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評估 pirtobrutinib 作為單一療法(A 組)相較於 BR(B 組)之無惡化存活期 (PFS)。
次要評估指標:
1.根據整體反應率 (ORR) 和到事件結果的時間,評估 A 組相較於 B 組的有效性
2.評估每個治療組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3.根據針對患者陳述結果評估 A 組相較於 B 組的有效性
三級或探索性指標:
1. 確定兩個試驗組中接受治療患者的反應和生存生物標誌
2. 確定針對 pirtobrutinib 的抗藥性機制
3. 根據治療組的要求,評估醫療資源的使用情況,包括住院和急診部就診、輸血和生長因子支持
4. 探討 pirtobrutinib 血漿暴露與選定療效和安全結果之間的關係
5. 比較各治療組之間用 EORTC QLQ-C30 和 EQ-5D-5L 檢測的 HRQoL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只有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患者才有資格被納入試驗:
年齡
1.根據當地法規在收案時年齡為 18 歲或以上。
患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2.根據 2018 年國際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研討會 (iwCLL) 標準所定義之經校訂的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當地實驗室報告所確認的診斷,包括以下:
a)B 細胞必須:
(1)同時表現表面抗原分化簇 (CD) 5和CD23
(2)表現至少一種 B 細胞抗原(CD19或CD20),以及
(3)限制性表現 或 輕鏈。
經試驗委託者核准可考慮非典型案例。
b)周邊血液中有 ≥ 5 × 109 顆 B 淋巴球/L (5000/µL),適用於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患者。對於小淋巴球性淋巴瘤患者,允許周邊血液中有 < 5 × 109 顆 B 淋巴球/L (5000/µL)。
c)前淋巴球可佔血中淋巴球的 ≤ 55%(適用於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患者)。
3.需要與 2018 年 iwCLL 起始療法標準一致之療法,且應符合以下至少 1 項:
a)漸進性骨髓衰竭的證據,表現為貧血的發展或惡化(例如血紅素 < 10 g/dL)和/或血小板減少症(例如血小板 ≤ 100 × 109/L)。
b)大型(即脾臟邊緣 ≥ 左肋緣以下 6 cm)或漸進性或症狀性的脾腫大 (> 13 cm)。
c)大型淋巴結(即最長直徑 ≥ 10 cm)或漸進性或症狀性的淋巴腺病變。
d)漸進性淋巴球增多症,2 個月期間增加 > 50% 或淋巴球倍增時間 < 6 個月。應排除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以外導致淋巴球增多症的因子(例如感染、使用類固醇)。
e)對皮質類固醇反應不佳的自體免疫併發症,包括貧血或血小板減少症。
f)症狀性或功能性結節外侵犯(例如皮膚、腎臟、肺臟、脊椎)。
g)疾病相關症狀(也稱為 B 症狀),根據以下任何一項定義:
i)前 6 個月內無意的體重減輕 ≥ 10%。
ii)明顯倦怠(即,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等級為 2 或更差;無法工作或無法進行日常活動)。
iii)發燒 ≥ 100.5°F 或 38.0°C 持續 2 週或以上,無感染證據。
iv)夜間盜汗持續 ≥ 1 個月,無感染證據。
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0-2。
5.必須具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如下所定義。收案前最近一次實驗室檢測結果將用於確定資格。
系統實驗室數值
充足的骨髓功能
嗜中性球絕對計數 (ANC)≥ 0.75 × 109/L,無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CSF) 支持
血小板≥ 75 × 109/L,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的 14 天內不需要輸液支持或生長因子。(針對有骨髓浸潤證據或正在接受篩選從 B 組轉換至 A 組的患者為 ≥ 50 × 109/L)
血紅素≥ 8 g/dL,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的 14 天內不需要輸液支持或生長因子
註記:因侵犯骨髓引起之血球減少症而接受血液或血小板輸液的患者,必須對輸液支持有反應。對輸液支持無反應的患者不符合資格。如果患者血球減少,則需沒有骨髓生成不良症候群 (MDS) 或骨髓發育不全的證據。
肝臟
總膽紅素≤ 1.5× 正常值上限 (ULN) 或如果有肝臟侵犯紀錄則為 ≤ 3 × 正常值上限。如果總膽紅素 > 1.5× 正常值上限,則應進行直接和/或間接(或結合性/非結合性和/或非結合性)膽紅素檢測。
吉伯特氏症候群或溶血的患者,如間接(非結合性)膽紅素為 < 3× 正常值上限(間接膽紅素=總膽紅素-直接膽紅素),則可納入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3.0 × 正常值上限或有肝臟侵犯紀錄則為 ≤ 5× 正常值上限
腎臟
肌酸酐清除率 ≥ 40 mL/分鐘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
(140 – 年齡)× 體重 (kg) × 0.85(若為女性)
血清肌酸酐 (mg/dL) × 72

6.患者必須在預定的第 1 週期第 1 天前進行下列洗除期:
a)緩和有限範圍放射:7 天
b)廣泛範圍放射(≥ 30% 的骨髓或全腦放射療法):28 天
避孕
7.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及其伴侶,願意在治療持續期間和最後一劑pirtobrutinib後 1個月或最後一劑 rituximab 後 12 個月(視何者較晚),都遵守屏障法和高效的生育控制方法。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初經已來潮且並非為停經後(或非療法引起的停經已 2 年或手術絕育)的女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使用 2 種有效的避孕方法,至少有一種如下所概述的高效避孕方法。此外,男性伴侶必須在治療持續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 個月或最後一劑 rituximab 後 12 個月,使用一種屏障法(保險套)。
納入 B 組伴侶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男性患者,在治療持續期間和最後一劑 rituximab 後 12 個月,必須使用一種屏障法(保險套),並且他們的伴侶也必須使用如下所列的一種高效避孕方式。
建議採用在持續且正確使用下每年失敗率小於 1% 的高效生育控制方法(臨床試驗促進小組 [CTFG 2014 年]):
a.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複方(含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劑,以口服、陰道內或經皮給予
b. 與抑制排卵相關之僅含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劑,以口服、注射或植入給予
c.子宮內避孕器 (IUD)
d.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IUS)
e.雙側輸卵管結紮
f.伴侶接受輸精管切除術
g.禁慾:只有在定義為與試驗治療相關的風險期期間全程禁絕與異性性交時,才被視為高效的方法。將基於試驗持續期間與患者平常的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
註記:
•有乳癌病史的女性不得使用含荷爾蒙的避孕劑(a、b 或 d)。應選擇上面列出的其他方法之一。
•使用荷爾蒙避孕法之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也應使用一種屏障法作為第二種避孕方式。
受試者同意
8.願意且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其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9.能夠吞服口服試驗用藥。
10.參與試驗的持續期間,能夠配合門診治療、實驗室監測和必要的診間回診。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則將患者排除於試驗之外:
醫療狀況
1.收案前任何時候,已知或疑似有 Richter 轉型為瀰漫性大型 B 細胞淋巴瘤 (DLBCL)、前淋巴球性白血病或何杰金氏淋巴瘤。
2.螢光原位雜交 (FISH) 顯示存在 17p 缺失(17p缺失是一種罕見的基因組畸變, 發現於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 (CLL) 患者)
3.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侵犯中樞神經系統 (CNS) 的已知或疑似病史。
4.活動性繼發惡性腫瘤。已治療之繼發惡性腫瘤獲臨床緩解、預期壽命 > 2 年且有試驗委託者核准紀錄的患者符合資格。範例包括:
a)經適當治療、目前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性皮膚癌或小痣性惡性黑色素瘤。
b)經適當治療、目前無疾病證據的子宮頸原位癌。
c)已接受根治性目的治療的局部(例如,淋巴結陰性)乳癌,超過 3 年未出現活動性疾病的證據,並正接受輔助性荷爾蒙療法。
d)正接受積極監控的局部前列腺癌。
e)自診斷後 5 年內,有已治療和已治癒之何杰金氏病或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NHL) 的病史。
5.預定開始試驗治療 4 週內之重大手術。
6.腎臟、神經、精神、內分泌、代謝或免疫的重大病史,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對患者參與本試驗或試驗結果的判讀有不良影響。
7.活動性無法控制的自體免疫性血球減少症(例如,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 [AIHA]、自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斑症 [ITP]),在試驗收案前至少 4 週未達穩定療程和劑量
8.重大心血管疾病,定義為以下任何一種:
a)過去 2 個月內出現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b)在預定開始試驗藥物前 3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的病史、
c)透過任何方法的紀錄證實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40%
d)美國紐約心臟病協會 (NYHA) 心臟衰竭功能分類系統 ≥ 第 3 級,無法控制或症狀性心律不整
9.篩選期間,3 次連續心電圖 (ECGs) 中至少 2 次使用 Fredericia 公式以心跳速率校正後 QT 間期 (QTc)(Fre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延長 > 470 msec,並且所有 3 次心電圖的平均 QTcF > 470 msec。
a)QTcF 是使用 Fredericia 公式計算 (QTcF = QT/(RR^0.33)
b)試驗主持人可以酌情決定嘗試校正疑似藥物引發的 QTcF 延長或由於電解質異常所導致的延長,並且只有在臨床上安全的情況下,才可以停用引起問題的藥物或改用另一種已知與 QTcF 延長無關的藥物,或補充電解質後這樣做。
c)允許對潛在心束支傳導阻滯 (BBB) 進行 QTc 校正。
10.根據篩選實驗室檢測,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檢測顯示活動性/進行中感染,定義為:
a)B 型肝炎病毒 (HBV):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的患者予以排除。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陽性且 HBsAg 陰性的患者在隨機分配之前,需要進行 B 型肝炎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評估。B 型肝炎 PCR 陽性患者將被排除。
b)C 型肝炎病毒 (HCV):C 型肝炎抗體陽性。如果 C 型肝炎抗體結果為陽性,則患者需要在隨機分配前獲得 C 型肝炎核醣核酸 (RNA) 陰性結果。C 型肝炎 RNA 陽性的患者將被排除。
c)對於選擇性轉換,不需要重複檢測。
11.活動性巨細胞病毒 (CMV) 感染。
12.其他具臨床意義之無法控制的病況證據,包括但不限於無法控制的全身性感染(病毒、細菌,或真菌),或試驗主持人和醫療監測者認為可能會導致患者參與風險的其他具臨床意義活動性疾病病程。不需篩選慢性病況。
13.已知的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不論 CD4 計數。狀態未知或陰性的患者符合資格。
14.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可能影響口服試驗治療之胃腸道 (GI) 吸收的病況。
先前/併用療法
15.先前針對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的全身性療法(緩和性類固醇或是以 rituximab、rituximab 生物相似性藥品或類固醇治療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的自體免疫併發症除外)
16.併用其他試驗用藥物或抗癌療法(荷爾蒙療法除外)。
17.需要 warfarin 或其他維生素 K 拮抗劑進行治療性抗凝血的患者。
18.第 1 週期第 1 天時,使用 > 20 mg prednisone 每日一次 (QD) 或每天等效劑量的類固醇。患者不得接受作為抗腫瘤用途使用的任何 prednisone 劑量。
19.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接種活毒疫苗。
其他排除條件
20.在試驗期間懷孕或計劃懷孕或哺乳。
21.有以下過敏的患者:
a)已知對 pirtobrutinib 或 bendamustine 的任何成分或賦形劑過敏,包括過敏性反應
b)先前對 rituximab 出現明顯的過敏而需要停用、先前對 rituximab 出現過敏或過敏性反應(不包括可處置的輸注相關反應)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2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