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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BGB-290-AU-002
試驗已結束

2018-06-01 - 2020-05-31

Phase I

終止收納5

ICD-10C7A.1

分化不良型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A.8

其他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B.09

其他部位之續發性惡性類癌

ICD-10C7B.1

續發性Merkel細胞癌

ICD-10C7B.8

其他續發性惡性神經外胚層腫瘤

ICD-10C80.0

未明示瀰漫性惡性腫瘤

ICD-10D3A.8

期它神經內分泌良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9.0

全身性之惡性腫瘤

A Phase 1A/1B, Open Label, Multiple Dose, Dose Escalation, and Expansion Study to Investigate the Safety, Pharmacokinetics, Food Effect, and Antitumor Activities of BGB-290 in Subjects with Advanced Solid Tumors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BeiGene,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趙毅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夏和雄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侯明模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晚期實質固態瘤

試驗目的

本試驗在台灣僅執行第1A期第2部分及第1B期A部分 第1A期,第1部分和第2部分 主要: •測定BGB 290在每天口服兩次(BID)或每天口服一次(QD)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測定BGB-290在BID或QD條件下的第1期最大耐受劑量(MTD)和/或建議第2期劑量(RP2D)和療程。 次要: •描述BGB 290在施用單劑和多劑後的藥物動力學(PK)特性。 •評估以BGB 290治療後的臨床抗 腫瘤活性。 •評估BGB 290 PK特性與臨床評估指標之間的關係。 第1B期A部分: 主要: 1.在罹患三陰性乳癌(TNBC)、卵巢癌、輸卵管癌、原發性腹膜癌、胃癌、小細胞肺癌(SCLC)和轉移性抗去勢攝護腺癌(mCRPC)的受試者中,評估BGB-290在RP2D下的抗腫瘤活性 次要: 1.在罹患TNBC、卵巢癌、輸卵管癌或原發性腹膜癌、胃癌、SCLC的受試者中,以及罹患mCRPC的受試者中,進一步評估BGB-290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針對以BID或QD頻率給予的BGB-290,進一步描述其PK特性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BGB-290

劑型

130

劑量

20, 40

評估指標

第1A期(第1和第2部分):
主要指標:
•整個試驗期間將以監測不良事件(AE)、嚴重不良事件(SAE)(依NCI CTCAE第4.03版判定)、理學(身體)檢查和實驗室檢驗值的方式,評估BGB 290的安全性。
藥物動力學評估指標:
•在單劑概況方面: 從0時到最後可測量濃度的血漿濃度 時間曲線下面積(AUClast)、從0時到無限久的血漿濃度 時間曲線下面積(AUC)、最大血漿濃度觀察值(Cmax)、最大血漿濃度出現前所經時間(tmax)、終末半衰期 (t1/2)、表觀清除率(CL/F),以及終末期的表觀分布體積(Vz/F)。 穩定 態時: AUClast,ss、Cmax,ss和tmax,ss。
次要指標:
•除非個別癌症有更專門的指引,否則將利用RECIST第1.1版,根據從首次施用研究藥物到試驗治療結束為止的當地放射科評估結果,評估達到客觀腫瘤反應(完全反應 [CR]、部分反應 [PR] 和CR+PR)或穩定疾病(SD)的受試者人數和比例。 針對罹患卵巢癌的受試者,也可以利用RECIST第1.1版、併用GCIG標準中的CA-125來評估腫瘤反應。 針對罹患攝護腺癌的受試者,可由試驗主持人使用PCWG2標準來評估反應。
•無惡化存活期(PFS,定義為從首次施用 BGB-290當天,直到首次證實疾病惡化 [PD] 或死亡為止 [以較早者為準] 的時間間隔。 未證實惡化下退出試驗的受試者,將設限在受試者最後已知仍無惡化的最後一個腫瘤評估日。 無篩選後腫瘤評估結果但已知存活的受試者,將設限在BGB 290的首次用藥日)。
•反應者(CR或PR)的反應持續時間,以及SD的持續時間(只有當受試者的已確認最佳反應為CR、PR或SD時,才定義為從達到最早合格反應當天,直到PD當天或因任何原因死亡 [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為止的時間間隔。 針對在出現合格反應後未發生惡化且仍存活的受試者,反應持續時間將設限在最後一個可評量腫瘤評估當天,或最後一個疾病惡化追蹤日)。
探索性評估指標:
•在第1A期第1部分中抑制PBMC中的PARP濃度,測定BGB290的藥效學活性。
•組織中或循環中候選生物標記,與治療反應或疾病惡化之間的關係。

第1B期:
A部分:
主要指標:
•由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第1.1版判定的客觀反應率([ORR]: CR + PR)。
•由試驗主持人根據PCWG2標準判定的PSA反應(僅適用於罹患攝護腺癌的受試者)。
次要指標:
•無惡化存活期,定義為從首次施用BGB 290當天,直到首次證實PD或死亡的時間間隔;疾病控制率([DCR],CR+PR+SD)和臨床效益率([CBR],CR + PR + 持久性SD [SD ≥ 24週])。
•以PCWG2標準判定的無放射科惡化存活期(僅適用於罹患攝護腺癌的受試者)。
•以PCWG2標準判定的PSA惡化前所經時間(僅適用於罹患攝護腺癌的受試者)。
•AE、SAE、理學 (身體) 檢查、生命徵象、12導程心電圖(ECG)和實驗室測量值等安全性和耐受性評估項目。
•穩定態: Cmax和Cmin。
•CA 125濃度(僅適用於罹患卵巢癌的受試者),與以GCIG CA-125標準判定的腫瘤反應: 如果CA 125濃度相較於治療前檢體下降至少50%,即代表發生了CA-125的反應。 反應必須在首次觀察到此現象的至28天後作確認。
•在卵巢癌方面,腫瘤反應也可以利用RECIST第1.1版和GCIG CA-125標準進行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第1A期第1和第2部分,以及第1B期/B部分:
1.納入前已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年齡至少為18歲的男性或女性。(臺灣受試者至少為20歲)
3.預期餘命至少有12週。
4.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患有已惡化至晚期或轉移性期別且當前沒有有效標準療法的惡性腫瘤。
5.BRCA1/2突變並非必要,但允許納入大量的這類受試者族群。 罹患卵巢癌、輸卵管癌、原發性腹膜癌、乳癌、胃癌、SCLC或mCRPC的受試者,即使先前曾接受檢測,也必須同意以血液檢體進行生殖細胞BRCA突變檢測。 針對曾被納入的受試者,此為選擇性項目。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 1。
7.能夠吞服且不吐出口服藥物。
8.有充足的骨髓、肝臟和腎臟功能:
•ANC ≥1000/mm3
•血紅素>9 g/dL(不仰賴輸血)
•血小板 ≥ 100,000/mm3
•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 2.5 X ULN(對於已知發生肝轉移的受試者,為≤ 5 X ULN)
•肌酸酐清除率≥45 mL/min(以Cockcroft Gault公式算出)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及未絕育的男性,必須在本試驗期間及最後一次施用研究性藥品後至少6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僅適用於)第1B期/A部分:
1.為此期的篩選前期,簽署另外的受試者同意書(僅適用於第1B期/A部分)。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齡至少為18歲的男性或女性。(臺灣受試者至少為20歲)
3.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受試者患有已惡化至晚期或轉移性期別或首次診斷出癌症時處於第四期的惡性腫瘤。
4.符合資格且曾在晚期或轉移性情境下接受至少一項化療療程的受試者,可招募至五個擴增組的其中一組:
第1組. 受試者患有對含鉑藥物有感受性的高惡性度上皮、非黏液型卵巢癌、輸卵管癌或原發性腹膜癌,且已知帶有有害或疑似有害的生殖細胞或體細胞BRCA1/2突變,或患有HR缺乏,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在晚期或轉移性情境下,曾接受至少一線含鉑療法。
b.必須尚未惡化,或者在上一個含 鉑療程結束後6個月內罹患復發性疾病。
註: 只要滿足對含鉑藥物有感受性的條件,受試者即可在上次含鉑療程之後接受額外療法。
i.體內腫瘤帶有有害或疑似有害之BRCA1或BRCA2突變的受試者,不論分子印記結果為何,都歸類為HRD陽性。
ii.如果在收案前HRD檢測或BRCA突變狀態不明,必須以Myriad myChoice® 診斷性檢測進行篩選前組織檢測,並使用另一份HRD組織檢測專用的受試者同意書。
第2組. 是罹患TNBC的受試者,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體內腫瘤帶有有害或疑似有害之BRCA1或BRCA2突變的受試者,不論分子印記結果為何,都歸類為HRD陽性。
i. 如果在收案前HRD檢測或BRCA突變狀態不明,必須以Myriad myChoice®診斷性檢測進行篩選前組織檢測,並使用另一份HRD組織檢測專用的受試者同意書。
b.在任何治療情境下,接受過的含鉑療法數為0-1。 註: 只要符合其他資格條件,受試者可以在上次含鉑療程後接受過其他療法。
c.在晚期或轉移性情境下,曾接受≤3線療法。
第3組. 是罹患mCRPC的受試者(包括但不限於HR路徑內有突變和/或以HRD流程定義),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帶有已知有害或疑似有害之生殖細胞或體細胞BRCA1/2突變的受試者,不論分子印記結果為何,都歸類為HRD陽性。
i. 如果在收案前HRD檢測或BRCA突變狀態不明,必須以Myriad myChoice® 診斷性檢測進行篩選前組織檢測,並使用另一份HRD組織檢測專用的受試者同意書。
b.受試者可以未曾接受化療,也可以未曾接受超過兩種含taxane化療療程,包括docetaxel和carbazitaxel。 如果docetaxel使用不只一次,將視為一個療程。
c.受試者可能還未接受一種新型雄激素受體標靶藥物(例如abiraterone和/或enzalutamide)的治療,也可能已接受過治療。
d.從先前的flutamide、bicalutamide和nilutimide或enzalutamide和abiraterone的治療結束以來,已經過至少14天。
e.從任何放射療法以來,已經過至少14天;但緩和用途的單次放射療法(僅限於單一照野)為例外。
f.經證實患有攝護腺癌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前列腺特異抗原(PSA)惡化,定義為在每次測定之間至少間隔1週的條件下,有至少3筆持續上升的PSA濃度。篩選回診時的PSA數值應至少達2 µg/L(2 ng/mL)。
•以修訂版RECIST第1.1版標準判定,發生軟組織疾病的影像學惡化。
•已透過手術或藥物去勢。 只要受試者還在接受化學去勢,或接受手術去勢>4個月,即不需檢查睪固酮濃度。 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在這類受試者中繼續使用促黃體激素釋放激素(LHRH)拮抗劑/促效劑。
•體內只有無法測量之骨頭病灶的受試者,必須在收案前發生惡化(有2個以上的新病灶)或發生PSA惡化。
第4組. 罹患高期別SCLC的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接受過≤2線療法。
第5組. 罹患胃癌的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接受過≤2線療法。
5.受試者必須罹患RECIST第1.1版所定義的可測量疾病,但以下為例外:
a.若與委託廠商的醫學監督員討論後顯示可根據GCIG CA-125標準進行評估,則仍可考慮讓罹患卵巢癌但無可測量疾病的受試者參加。
b.罹患攝護腺癌且體內只有無法測量之骨頭病灶的受試者,必須在收案前有2個或2個以上的新病灶或發生PSA惡化。
6.ECOG體能狀態≤1。
7.預期餘命至少有12週。
8.受試者須有充足器官功能,如下列實驗室檢驗值所示:
ANC ≥1,500/mL
血小板≥100,000/mL
血紅素≥9 g/dL或≥5.6 mmol/L(不仰賴輸血)
肌酸酐清除率≥45 mL/min(以Cockcroft Gault公式算出)
血清總膽紅素≤1.5 X ULN
AST(血清麩胺酸草醋酸轉胺酶 [SGOT])和ALT(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SGPT])≤ 2.5 X ULN;若為患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則為 ≤ 5 X ULN
9.受試者已透過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自願同意參加。
10.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及未絕育的男性,必須在本試驗期間及最後一次施用研究性藥品後至少6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1.能夠吞服且不吐出口服藥物。

排除條件
1.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
2.曾接受聚(腺苷二磷酸-核糖)多聚酶(PARP)標靶療法的受試者。
3.僅適用於第1B期/A部分: 經認定含鉑療法治療效果不佳的受試者(例如:在接受含鉑治療期間,於第一次腫瘤評估時發現疾病惡化)。
4.在上次治療的五個半衰期內或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4週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化療、生物療法、免疫療法或其他研究性藥物治療(或者尚未自這類療法的副作用中復原)的受試者。
5.在篩選回診前4週內,曾因任何理由接受大手術/外科療法的受試者。 受試者必須已自該治療中復原,而且在進入本試驗前臨床狀況穩定。
6.目標病灶曾接受治療性放射療法的受試者。
7.在過去21天內曾為了控制局部症狀以局部緩和性放射療法治療非目標病灶的受試者,必須在記錄篩選症狀前,已自放射療法的任何不良反應中復原。
8.身上還有先前抗癌療法所引起、尚未緩解且級數>1的毒性反應(根據NCI CTCAE第4.03版判定),但不包括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不構成安全風險的AE(如掉髮)。
9.已知會對在化學上與BGB-290有關的藥物或BGB-290的任何成分,產生立即性或延遲性過敏反應或特異體質反應 (目前尚無化學上與BGB 290有關的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核准用藥)。
10.軟腦膜疾病。
11.未受治療的腦部轉移。腦部轉移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若其腦部轉移在至少28天內於腦部電腦斷層(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中未有惡化現象、身上沒有腦部轉移引起的症狀,且受試者以穩定或遞減劑量使用皮質類固醇至少28天,則具有受試資格。
12.有任何不穩定、既有的重大醫學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使其無法使用研究性藥品;包括活動性感染,或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陽性的受試者。
13.未接受治療且HBV去氧核糖核酸(DNA)> 500 IU/mL的慢性B型肝炎或慢性B型肝炎病毒(HBV)帶原者,或患有活動性C型肝炎。本試驗可納入非活動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帶原者、患有已接受治療且穩定之B型肝炎(定義為HBV DNA < 500 IU/mL)的受試者,以及C型肝炎已治癒的受試者。
14.患有活動性發炎性胃腸疾病、慢性腹瀉、已知的憩室疾病,或先前曾接受胃全切除或胃束帶手術。
a.允許受試者患有正以質子幫浦抑制劑治療的胃食道逆流疾病(假設沒有藥物交互作用的可能性)
15.活動性心臟疾病
a. 目前有心臟缺血的證據
b.有症狀的肺栓塞
c.在試驗第1天前≤6個月內發生急性心肌梗塞
d.在試驗第1天前≤6個月內發生紐約心臟學會(NYHA)第3或4級心臟衰竭
e.在試驗第1天前≤6個月內發生級數≧2的心室心律不整
f.在試驗第1天前≤6個月內發生腦血管意外
16.有心理、家庭、社會或地理狀況使受試者無法配合本試驗計畫。
17.試驗主持人透過醫學訪談、身體檢查或篩選檢查,判定受試者不適合被納入本試驗。
18.正在使用計畫書第8.3.2節所列出的藥物。
19.有資格接受治癒性療法。
20.無法或不願意配合接受必要的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第1A期第1和第2部分,以及第1B期/B部分:
1.納入前已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年齡至少為18歲的男性或女性。(臺灣受試者至少為20歲)
3.預期餘命至少有12週。
4.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患有已惡化至晚期或轉移性期別且當前沒有有效標準療法的惡性腫瘤。
5.BRCA1/2突變並非必要,但允許納入大量的這類受試者族群。 罹患卵巢癌、輸卵管癌、原發性腹膜癌、乳癌、胃癌、SCLC或mCRPC的受試者,即使先前曾接受檢測,也必須同意以血液檢體進行生殖細胞BRCA突變檢測。 針對曾被納入的受試者,此為選擇性項目。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 1。
7.能夠吞服且不吐出口服藥物。
8.有充足的骨髓、肝臟和腎臟功能:
•ANC ≥1000/mm3
•血紅素>9 g/dL(不仰賴輸血)
•血小板 ≥ 100,000/mm3
•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 2.5 X ULN(對於已知發生肝轉移的受試者,為≤ 5 X ULN)
•肌酸酐清除率≥45 mL/min(以Cockcroft Gault公式算出)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及未絕育的男性,必須在本試驗期間及最後一次施用研究性藥品後至少6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僅適用於)第1B期/A部分:
1.為此期的篩選前期,簽署另外的受試者同意書(僅適用於第1B期/A部分)。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齡至少為18歲的男性或女性。(臺灣受試者至少為20歲)
3.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受試者患有已惡化至晚期或轉移性期別或首次診斷出癌症時處於第四期的惡性腫瘤。
4.符合資格且曾在晚期或轉移性情境下接受至少一項化療療程的受試者,可招募至五個擴增組的其中一組:
第1組. 受試者患有對含鉑藥物有感受性的高惡性度上皮、非黏液型卵巢癌、輸卵管癌或原發性腹膜癌,且已知帶有有害或疑似有害的生殖細胞或體細胞BRCA1/2突變,或患有HR缺乏,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在晚期或轉移性情境下,曾接受至少一線含鉑療法。
b.必須尚未惡化,或者在上一個含 鉑療程結束後6個月內罹患復發性疾病。
註: 只要滿足對含鉑藥物有感受性的條件,受試者即可在上次含鉑療程之後接受額外療法。
i.體內腫瘤帶有有害或疑似有害之BRCA1或BRCA2突變的受試者,不論分子印記結果為何,都歸類為HRD陽性。
ii.如果在收案前HRD檢測或BRCA突變狀態不明,必須以Myriad myChoice® 診斷性檢測進行篩選前組織檢測,並使用另一份HRD組織檢測專用的受試者同意書。
第2組. 是罹患TNBC的受試者,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體內腫瘤帶有有害或疑似有害之BRCA1或BRCA2突變的受試者,不論分子印記結果為何,都歸類為HRD陽性。
i. 如果在收案前HRD檢測或BRCA突變狀態不明,必須以Myriad myChoice®診斷性檢測進行篩選前組織檢測,並使用另一份HRD組織檢測專用的受試者同意書。
b.在任何治療情境下,接受過的含鉑療法數為0-1。 註: 只要符合其他資格條件,受試者可以在上次含鉑療程後接受過其他療法。
c.在晚期或轉移性情境下,曾接受≤3線療法。
第3組. 是罹患mCRPC的受試者(包括但不限於HR路徑內有突變和/或以HRD流程定義),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帶有已知有害或疑似有害之生殖細胞或體細胞BRCA1/2突變的受試者,不論分子印記結果為何,都歸類為HRD陽性。
i. 如果在收案前HRD檢測或BRCA突變狀態不明,必須以Myriad myChoice® 診斷性檢測進行篩選前組織檢測,並使用另一份HRD組織檢測專用的受試者同意書。
b.受試者可以未曾接受化療,也可以未曾接受超過兩種含taxane化療療程,包括docetaxel和carbazitaxel。 如果docetaxel使用不只一次,將視為一個療程。
c.受試者可能還未接受一種新型雄激素受體標靶藥物(例如abiraterone和/或enzalutamide)的治療,也可能已接受過治療。
d.從先前的flutamide、bicalutamide和nilutimide或enzalutamide和abiraterone的治療結束以來,已經過至少14天。
e.從任何放射療法以來,已經過至少14天;但緩和用途的單次放射療法(僅限於單一照野)為例外。
f.經證實患有攝護腺癌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前列腺特異抗原(PSA)惡化,定義為在每次測定之間至少間隔1週的條件下,有至少3筆持續上升的PSA濃度。篩選回診時的PSA數值應至少達2 µg/L(2 ng/mL)。
•以修訂版RECIST第1.1版標準判定,發生軟組織疾病的影像學惡化。
•已透過手術或藥物去勢。 只要受試者還在接受化學去勢,或接受手術去勢>4個月,即不需檢查睪固酮濃度。 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在這類受試者中繼續使用促黃體激素釋放激素(LHRH)拮抗劑/促效劑。
•體內只有無法測量之骨頭病灶的受試者,必須在收案前發生惡化(有2個以上的新病灶)或發生PSA惡化。
第4組. 罹患高期別SCLC的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接受過≤2線療法。
第5組. 罹患胃癌的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接受過≤2線療法。
5.受試者必須罹患RECIST第1.1版所定義的可測量疾病,但以下為例外:
a.若與委託廠商的醫學監督員討論後顯示可根據GCIG CA-125標準進行評估,則仍可考慮讓罹患卵巢癌但無可測量疾病的受試者參加。
b.罹患攝護腺癌且體內只有無法測量之骨頭病灶的受試者,必須在收案前有2個或2個以上的新病灶或發生PSA惡化。
6.ECOG體能狀態≤1。
7.預期餘命至少有12週。
8.受試者須有充足器官功能,如下列實驗室檢驗值所示:
ANC ≥1,500/mL
血小板≥100,000/mL
血紅素≥9 g/dL或≥5.6 mmol/L(不仰賴輸血)
肌酸酐清除率≥45 mL/min(以Cockcroft Gault公式算出)
血清總膽紅素≤1.5 X ULN
AST(血清麩胺酸草醋酸轉胺酶 [SGOT])和ALT(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SGPT])≤ 2.5 X ULN;若為患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則為 ≤ 5 X ULN
9.受試者已透過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自願同意參加。
10.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及未絕育的男性,必須在本試驗期間及最後一次施用研究性藥品後至少6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1.能夠吞服且不吐出口服藥物。

排除條件
1.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
2.曾接受聚(腺苷二磷酸-核糖)多聚酶(PARP)標靶療法的受試者。
3.僅適用於第1B期/A部分: 經認定含鉑療法治療效果不佳的受試者(例如:在接受含鉑治療期間,於第一次腫瘤評估時發現疾病惡化)。
4.在上次治療的五個半衰期內或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4週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化療、生物療法、免疫療法或其他研究性藥物治療(或者尚未自這類療法的副作用中復原)的受試者。
5.在篩選回診前4週內,曾因任何理由接受大手術/外科療法的受試者。 受試者必須已自該治療中復原,而且在進入本試驗前臨床狀況穩定。
6.目標病灶曾接受治療性放射療法的受試者。
7.在過去21天內曾為了控制局部症狀以局部緩和性放射療法治療非目標病灶的受試者,必須在記錄篩選症狀前,已自放射療法的任何不良反應中復原。
8.身上還有先前抗癌療法所引起、尚未緩解且級數>1的毒性反應(根據NCI CTCAE第4.03版判定),但不包括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不構成安全風險的AE(如掉髮)。
9.已知會對在化學上與BGB-290有關的藥物或BGB-290的任何成分,產生立即性或延遲性過敏反應或特異體質反應 (目前尚無化學上與BGB 290有關的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核准用藥)。
10.軟腦膜疾病。
11.未受治療的腦部轉移。腦部轉移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若其腦部轉移在至少28天內於腦部電腦斷層(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中未有惡化現象、身上沒有腦部轉移引起的症狀,且受試者以穩定或遞減劑量使用皮質類固醇至少28天,則具有受試資格。
12.有任何不穩定、既有的重大醫學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使其無法使用研究性藥品;包括活動性感染,或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陽性的受試者。
13.未接受治療且HBV去氧核糖核酸(DNA)> 500 IU/mL的慢性B型肝炎或慢性B型肝炎病毒(HBV)帶原者,或患有活動性C型肝炎。本試驗可納入非活動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帶原者、患有已接受治療且穩定之B型肝炎(定義為HBV DNA < 500 IU/mL)的受試者,以及C型肝炎已治癒的受試者。
14.患有活動性發炎性胃腸疾病、慢性腹瀉、已知的憩室疾病,或先前曾接受胃全切除或胃束帶手術。
a.允許受試者患有正以質子幫浦抑制劑治療的胃食道逆流疾病(假設沒有藥物交互作用的可能性)
15.活動性心臟疾病
a. 目前有心臟缺血的證據
b.有症狀的肺栓塞
c.在試驗第1天前≤6個月內發生急性心肌梗塞
d.在試驗第1天前≤6個月內發生紐約心臟學會(NYHA)第3或4級心臟衰竭
e.在試驗第1天前≤6個月內發生級數≧2的心室心律不整
f.在試驗第1天前≤6個月內發生腦血管意外
16.有心理、家庭、社會或地理狀況使受試者無法配合本試驗計畫。
17.試驗主持人透過醫學訪談、身體檢查或篩選檢查,判定受試者不適合被納入本試驗。
18.正在使用計畫書第8.3.2節所列出的藥物。
19.有資格接受治癒性療法。
20.無法或不願意配合接受必要的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 30 人

  • 全球人數

    20 & 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