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INCB 18424-362
試驗已結束
2014-03-01 - 2016-01-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1
ICD-10C25.0
胰臟頭部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7.0
胰臟頭部惡性腫瘤
A Randomized, Double-Blind, Phase 3 Study of the JAK1/2 Inhibitor, Ruxolitinib or Placebo in Combination With Capecitabine in Subjects With Advanced or Metastatic Adenocarcinoma of the Pancreas Who Have Failed or Are Intolerant to First-Line Chemotherapy (The JANUS 1 Study)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Incyte Corporation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胰惡性腫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評估與比較使用ruxolitinib合併capecitabine與單獨使用capecitabine治療晚期或轉移性胰腺癌之病人的整體存活期(overall survival, OS)。
次要目標:
評估與比較此兩治療組對於無疾病進展存活期(progression-free survival, PFS)之效果。
評估與比較兩治療組對於總體腫瘤治療反應與反應持續時間之效果。
評估與比較使用ruxolitinib合併capecitabine與單獨使用capecitabine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Ruxolitinib
劑型
110
劑量
5 mg
評估指標
主要試驗指標:
自隨機分配的日期算起至任何原因導致的死亡之整體存活期。
次要試驗指標:
無疾病進展生存期定義為自隨機分配的日期算起至疾病惡化的最早時間,疾病惡化的最早時間由試驗主持人按照固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版本1.1),根據客觀的放射學疾病評估法進行評估,或是由於任何原因導致死亡,視何者較早發生。
由試驗主持人按照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版本1.1),評估客觀反應率和反應時間。
透過不良事件與安全性評估結果的改變,包括檢驗室檢驗值,確認療法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自隨機分配的日期算起至任何原因導致的死亡之整體存活期。
次要試驗指標:
無疾病進展生存期定義為自隨機分配的日期算起至疾病惡化的最早時間,疾病惡化的最早時間由試驗主持人按照固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版本1.1),根據客觀的放射學疾病評估法進行評估,或是由於任何原因導致死亡,視何者較早發生。
由試驗主持人按照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版本1.1),評估客觀反應率和反應時間。
透過不良事件與安全性評估結果的改變,包括檢驗室檢驗值,確認療法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8歲或以上之男性或女性。
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為胰腺癌。
無法手術或轉移性的晚期胰腺癌。
mGPS為1或2分的定義如下:
-mGPS為1分:C-反應蛋白(C-Reactive protein)> 10 mg/L與白蛋白≧35 g/L。
-mGPS為2分:C-反應蛋白(C-Reactive protein)> 10 mg/L與白蛋白< 35 g/L。
曾接受過一次先前的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化學治療療程(不包含術前輔助化學治療[neoadjuvant therapy]或輔助性化學治療[adjuvant therapy])。
-非因疾病惡化而停止治療的受試者,這些對象只接受2個或少於2個循環的治療,允許第一線設定含有fluoropyrimidine的療程(例如:FOLFIRNOX、FOLFOX、CapeOx等)。接受單一capecitabine做為第一線治療的受試者將不適合此試驗。
-對於在術前輔助性或輔助性治療時使用含有fluoropyrimidine的療程無任何限制。
-針對放射線治療區域內有其他患病部位或續發疾病惡化的受試者,在放射線治療完成≧4週後,已無任何治療相關的毒性問題或處於新的穩定基準點,允許其患部進行緩和性放射線治療。
可經以下方式驗證受試者是否耐受治療並從中獲得益處: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1.5 x 109/L且白血球計數<20 x 109/L。
-血小板≧75 x 109/L。
-血紅素≧9 g/dL(可允許輸血使血紅素達到基準點)。
-丙氨酸基轉移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天冬胺酸氨基轉移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2.5倍;或有肝轉移時,≦正常值上限5倍。
-總膽紅素≦正常值上限1.5倍;如果總膽紅素>正常值上限1.5倍則直接膽紅素需≦正常值上限1.5倍。
-鹼性磷酸酶(alkaline phosphatase)<正常值上限3倍。
-在無溶血的情況下,乳酸脫氫酶(lactate dehydrogenase, LDH)<正常值上限3倍。
-測得或經Cockroft-Gault公式計算的肌酐酸廓清率(creatinine clearance)≧50 mL/min,或是經由腎臟病飲食試驗(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 MDRD)公式估計的腎絲球過濾率(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GFR)≧50 mL/min/1.73 m2。
-ECOG體能狀態為0~2分。
-身體質量指數(body mass index, BMI)>16 kg/m2。
-無同時出現重大無法控制的醫療狀況,包括但不限定於腎臟、肝臟、血液學、腸胃、內分泌、肺部、心臟、神經、大腦或精神疾病。
-能吞嚥並將口服藥物留於體內。
距上一次治療療程完成後至少2週,且受試者務必已從任何相關毒性中恢復或處於一個新的穩定基準點。
可透過放射學測量或評估的疾病(根據局部評估)。
-可測量的病灶可能會出現在之前放射線治療的區域內,然而,相較於掃描記錄的疾病基準點,病灶在可被測量的情況下,惡化病灶的出現必須與最後一次放射線治療間隔至少4週。
主要排除條件:
曾接受過一次以上針對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之化學治療療程。
慢性或目前有急性傳染病,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療。
已知的大腦或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或未受控制的癲癇病史。
臨床重大心臟疾病,包括不穩定心絞痛、從試驗給藥的第一天算起6個月內之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學會分級第三級或第四級充血性心衰竭,以及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持續性放射線治療、在納入試驗30天內接受放射線治療,或是≧25%的骨髓先前曾進行放射線治療。
-接受限制區域緩和性放射線治療,或是過去30天內加速放射線治療排程的受試者,只要第一個藥物劑量的時間與放射線治療完成的時間至少相隔7天以上,即適合納入此項試驗。
同時進行其他抗癌治療(例如: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手術、免疫治療、生物性治療、荷爾蒙治療、試驗性治療或腫瘤栓塞術)。
在接受第一個劑量的前28天內或5個半衰期內(視何者時間較長)參與其他需接受試驗性藥物的試驗之受試者。
在納入試驗2年內,目前或先前有其他惡性疾病,而無法獲委託廠商同意參加。已治癒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攝護腺內皮腫瘤、子宮頸原位癌或者其他非侵襲性或進展緩慢的惡性腫瘤除外。
最近(≦3個月)曾有或持續有部分或完全性腸阻塞,除非疾病是因此試驗所引起且經過手術治療。
先前曾對fluoropyrimidines有嚴重過敏反應,已知有DPD缺乏症,或是其他已知對於fluorouracil(5-FU)過敏。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感染的病史。
需要治療的活動性B型或C型肝炎感染。
不願意輸注血液成分血品。
18歲或以上之男性或女性。
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為胰腺癌。
無法手術或轉移性的晚期胰腺癌。
mGPS為1或2分的定義如下:
-mGPS為1分:C-反應蛋白(C-Reactive protein)> 10 mg/L與白蛋白≧35 g/L。
-mGPS為2分:C-反應蛋白(C-Reactive protein)> 10 mg/L與白蛋白< 35 g/L。
曾接受過一次先前的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化學治療療程(不包含術前輔助化學治療[neoadjuvant therapy]或輔助性化學治療[adjuvant therapy])。
-非因疾病惡化而停止治療的受試者,這些對象只接受2個或少於2個循環的治療,允許第一線設定含有fluoropyrimidine的療程(例如:FOLFIRNOX、FOLFOX、CapeOx等)。接受單一capecitabine做為第一線治療的受試者將不適合此試驗。
-對於在術前輔助性或輔助性治療時使用含有fluoropyrimidine的療程無任何限制。
-針對放射線治療區域內有其他患病部位或續發疾病惡化的受試者,在放射線治療完成≧4週後,已無任何治療相關的毒性問題或處於新的穩定基準點,允許其患部進行緩和性放射線治療。
可經以下方式驗證受試者是否耐受治療並從中獲得益處: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1.5 x 109/L且白血球計數<20 x 109/L。
-血小板≧75 x 109/L。
-血紅素≧9 g/dL(可允許輸血使血紅素達到基準點)。
-丙氨酸基轉移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天冬胺酸氨基轉移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2.5倍;或有肝轉移時,≦正常值上限5倍。
-總膽紅素≦正常值上限1.5倍;如果總膽紅素>正常值上限1.5倍則直接膽紅素需≦正常值上限1.5倍。
-鹼性磷酸酶(alkaline phosphatase)<正常值上限3倍。
-在無溶血的情況下,乳酸脫氫酶(lactate dehydrogenase, LDH)<正常值上限3倍。
-測得或經Cockroft-Gault公式計算的肌酐酸廓清率(creatinine clearance)≧50 mL/min,或是經由腎臟病飲食試驗(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 MDRD)公式估計的腎絲球過濾率(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GFR)≧50 mL/min/1.73 m2。
-ECOG體能狀態為0~2分。
-身體質量指數(body mass index, BMI)>16 kg/m2。
-無同時出現重大無法控制的醫療狀況,包括但不限定於腎臟、肝臟、血液學、腸胃、內分泌、肺部、心臟、神經、大腦或精神疾病。
-能吞嚥並將口服藥物留於體內。
距上一次治療療程完成後至少2週,且受試者務必已從任何相關毒性中恢復或處於一個新的穩定基準點。
可透過放射學測量或評估的疾病(根據局部評估)。
-可測量的病灶可能會出現在之前放射線治療的區域內,然而,相較於掃描記錄的疾病基準點,病灶在可被測量的情況下,惡化病灶的出現必須與最後一次放射線治療間隔至少4週。
主要排除條件:
曾接受過一次以上針對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之化學治療療程。
慢性或目前有急性傳染病,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療。
已知的大腦或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或未受控制的癲癇病史。
臨床重大心臟疾病,包括不穩定心絞痛、從試驗給藥的第一天算起6個月內之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學會分級第三級或第四級充血性心衰竭,以及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持續性放射線治療、在納入試驗30天內接受放射線治療,或是≧25%的骨髓先前曾進行放射線治療。
-接受限制區域緩和性放射線治療,或是過去30天內加速放射線治療排程的受試者,只要第一個藥物劑量的時間與放射線治療完成的時間至少相隔7天以上,即適合納入此項試驗。
同時進行其他抗癌治療(例如: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手術、免疫治療、生物性治療、荷爾蒙治療、試驗性治療或腫瘤栓塞術)。
在接受第一個劑量的前28天內或5個半衰期內(視何者時間較長)參與其他需接受試驗性藥物的試驗之受試者。
在納入試驗2年內,目前或先前有其他惡性疾病,而無法獲委託廠商同意參加。已治癒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攝護腺內皮腫瘤、子宮頸原位癌或者其他非侵襲性或進展緩慢的惡性腫瘤除外。
最近(≦3個月)曾有或持續有部分或完全性腸阻塞,除非疾病是因此試驗所引起且經過手術治療。
先前曾對fluoropyrimidines有嚴重過敏反應,已知有DPD缺乏症,或是其他已知對於fluorouracil(5-FU)過敏。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感染的病史。
需要治療的活動性B型或C型肝炎感染。
不願意輸注血液成分血品。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8歲或以上之男性或女性。
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為胰腺癌。
無法手術或轉移性的晚期胰腺癌。
mGPS為1或2分的定義如下:
-mGPS為1分:C-反應蛋白(C-Reactive protein)> 10 mg/L與白蛋白≧35 g/L。
-mGPS為2分:C-反應蛋白(C-Reactive protein)> 10 mg/L與白蛋白< 35 g/L。
曾接受過一次先前的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化學治療療程(不包含術前輔助化學治療[neoadjuvant therapy]或輔助性化學治療[adjuvant therapy])。
-非因疾病惡化而停止治療的受試者,這些對象只接受2個或少於2個循環的治療,允許第一線設定含有fluoropyrimidine的療程(例如:FOLFIRNOX、FOLFOX、CapeOx等)。接受單一capecitabine做為第一線治療的受試者將不適合此試驗。
-對於在術前輔助性或輔助性治療時使用含有fluoropyrimidine的療程無任何限制。
-針對放射線治療區域內有其他患病部位或續發疾病惡化的受試者,在放射線治療完成≧4週後,已無任何治療相關的毒性問題或處於新的穩定基準點,允許其患部進行緩和性放射線治療。
可經以下方式驗證受試者是否耐受治療並從中獲得益處: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1.5 x 109/L且白血球計數<20 x 109/L。
-血小板≧75 x 109/L。
-血紅素≧9 g/dL(可允許輸血使血紅素達到基準點)。
-丙氨酸基轉移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天冬胺酸氨基轉移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2.5倍;或有肝轉移時,≦正常值上限5倍。
-總膽紅素≦正常值上限1.5倍;如果總膽紅素>正常值上限1.5倍則直接膽紅素需≦正常值上限1.5倍。
-鹼性磷酸酶(alkaline phosphatase)<正常值上限3倍。
-在無溶血的情況下,乳酸脫氫酶(lactate dehydrogenase, LDH)<正常值上限3倍。
-測得或經Cockroft-Gault公式計算的肌酐酸廓清率(creatinine clearance)≧50 mL/min,或是經由腎臟病飲食試驗(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 MDRD)公式估計的腎絲球過濾率(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GFR)≧50 mL/min/1.73 m2。
-ECOG體能狀態為0~2分。
-身體質量指數(body mass index, BMI)>16 kg/m2。
-無同時出現重大無法控制的醫療狀況,包括但不限定於腎臟、肝臟、血液學、腸胃、內分泌、肺部、心臟、神經、大腦或精神疾病。
-能吞嚥並將口服藥物留於體內。
距上一次治療療程完成後至少2週,且受試者務必已從任何相關毒性中恢復或處於一個新的穩定基準點。
可透過放射學測量或評估的疾病(根據局部評估)。
-可測量的病灶可能會出現在之前放射線治療的區域內,然而,相較於掃描記錄的疾病基準點,病灶在可被測量的情況下,惡化病灶的出現必須與最後一次放射線治療間隔至少4週。
主要排除條件:
曾接受過一次以上針對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之化學治療療程。
慢性或目前有急性傳染病,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療。
已知的大腦或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或未受控制的癲癇病史。
臨床重大心臟疾病,包括不穩定心絞痛、從試驗給藥的第一天算起6個月內之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學會分級第三級或第四級充血性心衰竭,以及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持續性放射線治療、在納入試驗30天內接受放射線治療,或是≧25%的骨髓先前曾進行放射線治療。
-接受限制區域緩和性放射線治療,或是過去30天內加速放射線治療排程的受試者,只要第一個藥物劑量的時間與放射線治療完成的時間至少相隔7天以上,即適合納入此項試驗。
同時進行其他抗癌治療(例如: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手術、免疫治療、生物性治療、荷爾蒙治療、試驗性治療或腫瘤栓塞術)。
在接受第一個劑量的前28天內或5個半衰期內(視何者時間較長)參與其他需接受試驗性藥物的試驗之受試者。
在納入試驗2年內,目前或先前有其他惡性疾病,而無法獲委託廠商同意參加。已治癒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攝護腺內皮腫瘤、子宮頸原位癌或者其他非侵襲性或進展緩慢的惡性腫瘤除外。
最近(≦3個月)曾有或持續有部分或完全性腸阻塞,除非疾病是因此試驗所引起且經過手術治療。
先前曾對fluoropyrimidines有嚴重過敏反應,已知有DPD缺乏症,或是其他已知對於fluorouracil(5-FU)過敏。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感染的病史。
需要治療的活動性B型或C型肝炎感染。
不願意輸注血液成分血品。
18歲或以上之男性或女性。
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為胰腺癌。
無法手術或轉移性的晚期胰腺癌。
mGPS為1或2分的定義如下:
-mGPS為1分:C-反應蛋白(C-Reactive protein)> 10 mg/L與白蛋白≧35 g/L。
-mGPS為2分:C-反應蛋白(C-Reactive protein)> 10 mg/L與白蛋白< 35 g/L。
曾接受過一次先前的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化學治療療程(不包含術前輔助化學治療[neoadjuvant therapy]或輔助性化學治療[adjuvant therapy])。
-非因疾病惡化而停止治療的受試者,這些對象只接受2個或少於2個循環的治療,允許第一線設定含有fluoropyrimidine的療程(例如:FOLFIRNOX、FOLFOX、CapeOx等)。接受單一capecitabine做為第一線治療的受試者將不適合此試驗。
-對於在術前輔助性或輔助性治療時使用含有fluoropyrimidine的療程無任何限制。
-針對放射線治療區域內有其他患病部位或續發疾病惡化的受試者,在放射線治療完成≧4週後,已無任何治療相關的毒性問題或處於新的穩定基準點,允許其患部進行緩和性放射線治療。
可經以下方式驗證受試者是否耐受治療並從中獲得益處: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1.5 x 109/L且白血球計數<20 x 109/L。
-血小板≧75 x 109/L。
-血紅素≧9 g/dL(可允許輸血使血紅素達到基準點)。
-丙氨酸基轉移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天冬胺酸氨基轉移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2.5倍;或有肝轉移時,≦正常值上限5倍。
-總膽紅素≦正常值上限1.5倍;如果總膽紅素>正常值上限1.5倍則直接膽紅素需≦正常值上限1.5倍。
-鹼性磷酸酶(alkaline phosphatase)<正常值上限3倍。
-在無溶血的情況下,乳酸脫氫酶(lactate dehydrogenase, LDH)<正常值上限3倍。
-測得或經Cockroft-Gault公式計算的肌酐酸廓清率(creatinine clearance)≧50 mL/min,或是經由腎臟病飲食試驗(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 MDRD)公式估計的腎絲球過濾率(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GFR)≧50 mL/min/1.73 m2。
-ECOG體能狀態為0~2分。
-身體質量指數(body mass index, BMI)>16 kg/m2。
-無同時出現重大無法控制的醫療狀況,包括但不限定於腎臟、肝臟、血液學、腸胃、內分泌、肺部、心臟、神經、大腦或精神疾病。
-能吞嚥並將口服藥物留於體內。
距上一次治療療程完成後至少2週,且受試者務必已從任何相關毒性中恢復或處於一個新的穩定基準點。
可透過放射學測量或評估的疾病(根據局部評估)。
-可測量的病灶可能會出現在之前放射線治療的區域內,然而,相較於掃描記錄的疾病基準點,病灶在可被測量的情況下,惡化病灶的出現必須與最後一次放射線治療間隔至少4週。
主要排除條件:
曾接受過一次以上針對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之化學治療療程。
慢性或目前有急性傳染病,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療。
已知的大腦或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或未受控制的癲癇病史。
臨床重大心臟疾病,包括不穩定心絞痛、從試驗給藥的第一天算起6個月內之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學會分級第三級或第四級充血性心衰竭,以及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持續性放射線治療、在納入試驗30天內接受放射線治療,或是≧25%的骨髓先前曾進行放射線治療。
-接受限制區域緩和性放射線治療,或是過去30天內加速放射線治療排程的受試者,只要第一個藥物劑量的時間與放射線治療完成的時間至少相隔7天以上,即適合納入此項試驗。
同時進行其他抗癌治療(例如: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手術、免疫治療、生物性治療、荷爾蒙治療、試驗性治療或腫瘤栓塞術)。
在接受第一個劑量的前28天內或5個半衰期內(視何者時間較長)參與其他需接受試驗性藥物的試驗之受試者。
在納入試驗2年內,目前或先前有其他惡性疾病,而無法獲委託廠商同意參加。已治癒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攝護腺內皮腫瘤、子宮頸原位癌或者其他非侵襲性或進展緩慢的惡性腫瘤除外。
最近(≦3個月)曾有或持續有部分或完全性腸阻塞,除非疾病是因此試驗所引起且經過手術治療。
先前曾對fluoropyrimidines有嚴重過敏反應,已知有DPD缺乏症,或是其他已知對於fluorouracil(5-FU)過敏。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感染的病史。
需要治療的活動性B型或C型肝炎感染。
不願意輸注血液成分血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31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