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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210096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052801
試驗執行中

2021-12-01 - 2026-11-30

Phase III

召募中5

一項隨機分配、多中心、雙盲、安慰劑對照、第三期臨床試驗,比較 Bemarituzumab 加化療相對於安慰劑加化療,用於未曾治療晚期胃癌或胃食道交界癌且 FGFR2b 過度表現的受試者 (FORTITUDE 101)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王照元 直腸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彥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仁熙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胃癌或胃食道交界癌且 FGFR2b 過度表現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隨機分配、多中心、雙盲、安慰劑對照的第 3 期試驗,以 bemarituzumab 加 mFOLFOX6 相對於安慰劑加 mFOLFOX6,治療在 ≥ 10% 腫瘤細胞具有中度 (2+) 至強 (3+) 膜染色性 (FGFR2b ≥ 10% 2+/3+ TC) 時,表現 FGFR2b 之晚期胃腺癌或胃食道交界 (GEJ) 腺癌,且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部位未曾治療的受試者,評估其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FGFR2b 狀態 (FGFR2b ≥ 10% 2+/3+ TC)將在預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以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評估封存 (簽署預篩選同意書之前 6 個月/180 天內取得) 或新的組織切片。 主要目標 比較 bemarituzumab 加 mFOLFOX6 相對於安慰劑加 mFOLFOX6 用於 FGFR2b ≥ 10% 2+/3+ 腫瘤細胞染色 (FGFR2b ≥ 10% 2+/3+ TC) 受試者的療效,依整體存活期 (OS) 評估 關鍵次要目標 比較治療組之間FGFR2b ≥ 10% 2+/3+ TC 受試者的療效,依疾病無惡化存活期 (PFS) 評估 比較治療組之間 FGFR2b ≥ 10% 2+/3+ TC 受試者的療效,依客觀反應 (OR) 評估 評估 bemarituzumab 加 mFOLFOX6 相對於安慰劑加 mFOLFOX6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其他次要目標 比較 bemarituzumab 加 mFOLFOX6 相對於安慰劑加 mFOLFOX6 在所有隨機分配受試者的療效,評估項目包括: -整體存活期 (OS) -無惡化存活期 (PFS) -整體反應 (OR) 比較治療組之間 FGFR2b ≥10% 2+/3+ TC 受試者的療效,評估依據為: -反應持續時間 (DOR) -疾病控制 在 FGFR2b ≥10% 2+/3+ TC 受試者中,評估患者自評結果及生活品質 (QoL) 結果 探討 bemarituzumab 併用 mFOLFOX6 的藥物動力學 (PK) 探討 bemarituzumab 的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靜脈點滴注射劑

主成份

Bemarituzumab (AMG 552, FPA144)

劑型

242

劑量

20 mg/ml, 20 mL/vial

評估指標

整體存活期,定義為從隨機分配直到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存活的受試者將設限於確知存活的最後日期。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所有納入條件須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年齡 ≥18 歲 (或所在國家法定成年年齡,以較年長者為準。)
103.經組織學確認罹患胃癌或胃食道交界 (GEJ) 腺癌 (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治療)。
•原發性腫瘤部位將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國際抗癌聯盟 [AJCC/UICC] 第 8 版進行分類。
104.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不適合接受根治性療法)
105.依據封存 (簽署預篩檢受試者同意書之前 6 個月/180 天內取得) 或新鮮組織切片,由中央進行的 IHC 檢測判定 FGFR2b ≥ 10% 2+/3+ TC
10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分
107.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如下所示: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血紅素 ≥ 9 g/dL 且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7 天內未進行紅血球 (RBC) 輸血
•天冬胺酸轉胺酶和 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若有肝臟侵犯則為 < 5 倍 ULN)總膽紅素 < 1.5 倍 ULN (若有肝臟侵犯則為 < 2 倍 ULN;但罹患吉伯特氏症的受試者除外)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或測量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30 mL/分鐘 ( [140 - 年齡] × 質量 [公斤]/[72 × 肌酸酐 mg/dL]) (女性 x0.85)
•國際標準化比值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 1.5 倍 ULN,但接受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除外,在加入試驗前必須接受穩定劑量的抗凝血治療 6 週
108.患有 RECIST 第 1.1 版定義的可量測或無法量測但可評估的病灶
109.受試者沒有 mFOLFOX6 化療禁忌症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條件,即排除在試驗之外:

疾病相關
201.未接受治療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和軟腦膜疾病
•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試者,若臨床上穩定持續至少 4 週且不需要介入治療 (包括使用皮質類固醇),則符合資格。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預定的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預定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7 天接受過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任何臨床上穩定的 CNS 疾病,受試者已停用 CNS 疾病的類固醇 (除非類固醇用於與 CNS 疾病無關的問題),並已停用或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
其他醫療相關
202.心臟功能不全或臨床重大心臟疾病,包括: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6 個月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二至四 級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定義為已接受最佳治療,平均收縮壓仍 > 160 mmHg,或舒張壓 > 100 mmHg,依歐洲高血壓學會/歐洲心臟學會 [ESH/ESC] 2018 年指引測量);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 (需接受 β 阻斷劑或毛地黃以外的抗心律不整治療)、活動性冠狀動脈疾病、QTc ≥ 470 msec
203.第 2 級以上周邊感覺神經病變
204.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14 天發生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任何控制不良的感染
205.已知 HER2 陽性 (定義為 IHC 檢測 3+ 陽性或 IHC 2+ 且原位雜交法 [ISH] 陽性)
206.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CD4+ T 細胞 [CD4+] 計數 < 350 cells/uL)、C 型肝炎感染 (抗病毒治療後達到持續病毒反應的 C 型肝炎受試者,允許納入),或 B 型肝炎感染 (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SAg] 或核心抗體,在 B 型肝炎抗病毒治療後達到穩定病毒反應的受試者,允許納入)
207.曾罹患間質性肺病
208.曾有病史或有證據顯示罹患全身性疾病或眼部疾病,需要長期使用眼部皮質類固醇
209.有證據顯示具有持續性眼部異常或急性 (4 週內)/進展活躍的症狀
210.不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避免配戴隱形眼鏡
211.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212.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已完全治癒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原位子宮頸癌
•已完全治癒的第 I 期子宮癌
•已完全治癒的乳管原位癌或乳房小葉原位癌,且目前未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
•已接受治癒性手術且假定已治癒的局部攝護腺癌
213.有證據顯示最近 (6 個月內) 曾罹患或有角膜缺損、角膜潰瘍、角膜炎、圓錐角膜、曾接受角膜移植,或有其他已知可能使角膜潰瘍風險增加的角膜異常。最近 (6 個月內) 曾接受角膜手術或眼部雷射治療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4.曾治療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的疾病,但最多只接受過 1 劑 mFOLFOX6 除外
•允許曾接受輔助、術前輔助和手術前後及期間的治療,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6 個月以前完成
•允許接受緩和性放射治療,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14 天以前完成
•所有治療相關毒性需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緩解至 ≤ 第 1 級,但掉髮或認定為不可逆的毒性 (定義為已穩定出現 > 21 天) 除外,且排除條件沒有其他相關說明
215.曾接受任何 FGF-FGFR 路徑的選擇性抑制劑治療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16.目前正在接受另一項試驗性器材或藥物的試驗中接受治療,或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或在本臨床試驗期間。參加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17.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9 個月內採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避孕方法。
218.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3 個月內哺乳的女性。
219.計畫懷孕的女性受試者,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9 個月內懷孕。
220.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及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驗孕結果為陽性。
221.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222.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
223.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在受試者能力範圍內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224.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紀錄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若有諮詢)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25.已知對 bemarituzumab 製劑組成 (包括聚山梨醇酯) 過敏或有禁忌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9 人

  • 全球人數

    51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