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0180143
試驗已結束
2021-01-02 - 2023-06-02
Phase I
終止收納2
一項針對晚期實體腫瘤患者的第一期試驗,評估程序化死亡 1 (PD-1) 抗體 AMG 404 及 AMG 404 併用其他癌症療法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藥效學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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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針對阻斷一個稱作PD-1 分子的活性用以治療晚期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針對晚期實體腫瘤患者,評估使用 AMG 404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並確認 AMG 404 的第二期建議劑量 (RP2D)
評估 AMG 404 併用其他癌症療法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次要目標
評估 AMG 404 作為單一療法及併用其他癌症療法的藥物動力學 (PK)
評估 AMG 404 作為單一療法及併用其他癌症療法的免疫原性
評估 AMG 404 作為單一療法及併用其他癌症療法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AMG 404
劑型
110
劑量
NA
評估指標
評估指標
•劑量限制毒性 (DLT)、治療中的緊急不良事件、治療相關不良事件、生命徵象變化、臨床實驗室檢驗
•AMG 404 的 PK 參數包括但不限於:最高觀察血清濃度 (Cmax)、達到 Cmax 的間隔時間 (tmax)、血清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 (AUC)
•受試者的抗 AMG 404 抗體發生率
•使用 CT/MRI 測量並依據修正後 RECIST 1.1 評估客觀腫瘤反應、整體反應持續時間、無惡化存活期、疾病控制率 (DCR)和穩定疾病持續時間
•AMG 404 暴露量/QTc 間期的關係
•AMG 404 暴露量-安全性及暴露量-療效的關係
•視情況,定量蛋白質、RNA、DNA 層級的生物標記表現
•潛在生物標記:藉由血液及/或腫瘤檢體的生化及/或基因分析
•劑量限制毒性 (DLT)、治療中的緊急不良事件、治療相關不良事件、生命徵象變化、臨床實驗室檢驗
•AMG 404 的 PK 參數包括但不限於:最高觀察血清濃度 (Cmax)、達到 Cmax 的間隔時間 (tmax)、血清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 (AUC)
•受試者的抗 AMG 404 抗體發生率
•使用 CT/MRI 測量並依據修正後 RECIST 1.1 評估客觀腫瘤反應、整體反應持續時間、無惡化存活期、疾病控制率 (DCR)和穩定疾病持續時間
•AMG 404 暴露量/QTc 間期的關係
•AMG 404 暴露量-安全性及暴露量-療效的關係
•視情況,定量蛋白質、RNA、DNA 層級的生物標記表現
•潛在生物標記:藉由血液及/或腫瘤檢體的生化及/或基因分析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參加本試驗:
1. 在開始任何試驗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 18 歲以上。(台灣僅限招募年滿 20 歲的受試者。)
3.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預期壽命 > 3 個月。
4. 受試者必須患有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實體腫瘤,且無法以手術或放射線療法進行治癒性治療。不適合或不願意接受標準治療的受試者也可納入。此外,對於:
• 第 8、10、11 組:受試者的腫瘤必須具有高度微衛星不穩定性 (MSI-H) 或錯誤配對修復 (MMR) 缺陷
• 第 9 組:受試者必須患有非小細胞肺癌 (NSCLC),PD-L1 陽性,TPS ≥50%;沒有 EGFR 、 ALK 或 ROS1 基因體腫瘤畸變,且先前未接受過轉移性或復發疾病全身性治療 (允許先前的術前輔助、輔助治療及/或化療併用確定性放射線治療)。
• 第 7組 和第 8組:受試者罹患的腫瘤,須為沒有標準療法、標準療法失敗或無法取得,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標準療法無法產生有意義的臨床效益。
• 第 12 組:非鱗狀 NSCLC 且不具 EGFR、ALK、或 ROS1 基因體腫瘤畸變。受試者先前未接受過晚期疾病全身性治療 (允許先前的術前輔助、輔助或同時接受化學放射線療法) 。
5. 至少有一處符合修訂後 RECIST 1.1 定義的可量測病灶,且該病灶在篩選期掃描的 3 個月內未曾進行組織切片。該病灶在試驗期間任何時候皆不可進行組織切片。註:如果受試者只有一處病灶可進行組織切片和 X 光檢查評估,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過後,可能允許對該病灶進行組織切片。
6.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 在納入試驗前至少 2 週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 在確定性治療後和在試驗篩選期間,未發現中樞神經系統 (CNS) 惡化或CNS 疾病的放射影像證據。如果患者先前接受過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治療,但病灶仍出現惡化,一旦以適當的方式證實為假性惡化,且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仍可參加本試驗。
• 患者的 CNS 疾病皆無症狀,所有 CNS 疾病導致的神經症狀已恢復到基準值或判定為不可逆,已停用類固醇至少 7 天 (允許使用生理劑量的類固醇),且已停用或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以治療惡性 CNS 疾病。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2 分。
8. 在試驗第 1 天之前 2 週內,沒有生長因子支持的血液功能應為: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0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75 x 10^9/L
• 血紅素 ≥ 9 g/dL (90 g/L)
9. 適當的實驗室腎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依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 (MDRD) 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60 ml/min/1.73 m^2 (第 1、2、4、5、13 組)。
依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 (MDRD) 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45 ml/min/1.73 m^2 (第 3、6、7、8、9、10、11 組)。
10.患者的肝功能應為:
• 總膽紅素 ≤ 1.5 x ULN,肝轉移的受試者 ≤ 3 x ULN
•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 x ULN,肝轉移的受試者 ≤ 5 x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x ULN,肝轉移的受試者 ≤ 5 x ULN
• 鹼性磷酸酶 ≤ 2.5 x ULN,肝轉移的受試者 ≤ 5 x ULN (註:允許非肝臟相關病理 [例如骨骼疾病] 所導致的鹼性磷酸酶升高)。
11. 僅第 5 組:受試者應為華人血統的中國大陸、台灣及/或香港居民。
12. 納入第 7-12 組的受試者必須提交腫瘤組織檢體。如果受試者有容易採檢的腫瘤病灶,並同意接受組織切片,則可進行新鮮腫瘤組織切片。如果無法取得新鮮腫瘤組織切片,可採用封存腫瘤檢體。受試者納入試驗前,務必確認受試者有足夠的腫瘤組織可寄送到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
• 第 7 組和第 9 組:允許使用在篩選日期之前最多 12 個月內採集的封存組織。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可允許使用在篩選之前 12-18 個月內採集的組織切片。患有 Epstein-Barr 病毒 (EBV) 相關鼻咽癌的受試者,可提交篩選之前 36 個月內的組織切片連同 EBV 檢驗結果。
• 第 8、10、11 組:允許使用篩選之前最多 36 個月內採集的封存組織,連同 MSI‑H/dMMR 檢驗結果。
• 第 12 組:建議優先選擇在受試者確診轉移性疾病後採集組織切片。 若最近無法進行組織切片,將允許在接受輔助/術前輔助化療前採集組織切片。
僅第 12 組適用的納入條件
13.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1 分
14. 患者在試驗第 1 天之前 2 週內,血液功能應為無生長因子支持: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 血紅素 ≥ 9 g/dL (90 g/L)
15. 適當的實驗室腎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 估計腎小球過濾速率 ≥ 50 ml/min/1.73m^2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不得參加試驗:
疾病相關
1. 原發性腦腫瘤、未經治療或有症狀的腦轉移和軟腦膜疾病 (例外:允許良性無症狀的腫瘤)。
其他醫療狀況
2.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在納入試驗前 ≥ 2 年內未復發,且治療醫師認為復發風險低。
•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接受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子宮頸原位癌,已接受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乳腺管原位癌,已接受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證據顯示發展為攝護腺癌。
• 已接受適當治療的非侵襲性泌尿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
• 其他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惡性腫瘤,在與醫療監察員討論時可考慮納入。
3. 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4. 試驗第 1 天前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5. 接受過抗程序化死亡 1 (PD-1)、抗 PD-L1、CTLA-4 或其他檢查點抑制劑藥物治療(例外:不適用於第 13 組)。
6. 試驗第 1 天前 21 天內接受過抗腫瘤治療 (放射線療法、化療、抗體療法、分子標靶療法或試驗藥物)。註:允許緩和性放射治療。
7. 開始施用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接種活疫苗。
8. 目前或在第 1 天前的 14 天內接受過免疫抑制皮質類固醇治療,且治療劑量 > 每天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允許沒有全身性效果或程度極小的皮質類固醇治療 (例如局部或吸入性)。註:允許以皮質類固醇 > 10 mg prednisone 用於管理試驗掃描的顯影劑過敏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9. 目前在接受其他試驗裝置或試驗藥物治療,或者結束其他試驗裝置或試驗藥物治療相距試驗第 1 天尚未滿 21 天。
診斷評估
10. 有間質性肺病或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的證據。
11. 曾患有任何免疫相關的結腸炎。感染性結腸炎的受試者,如果有證據已接受適當治療和臨床顯示已復原,且自診斷為結腸炎後已至少 3 個月,則允許參與試驗。
12. 對於抗體療法有過敏病史,包括過敏反應或急性過敏反應。
13.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檢驗結果呈陽性/非陰性
14. 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 (例如有 B 型肝炎抗原 [HBsAg] 反應) 或 C 型肝炎 (例如測出 HCV RNA [定性])。
15. 受試者目前患有需進行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6. 目前患有或曾罹患任何自體免疫疾病或免疫不全。不需要免疫抑制治療的第一型糖尿病、白斑病、乾癬、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疾病的受試者,允許參與試驗。
17. 試驗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 2 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抗心律不整藥物治療的心律不整。
18. 先前抗腫瘤治療的毒性尚未緩解 (定義為未復原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5.0 版第 1 級),或病況穩定且在最小限度、局部或非侵入式介入治療下控制良好,並且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同意後,可允許受試者參與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19.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8 個月 (男性) 和 6 個月 (女性) 內、接受最後一劑 MVASI® 後 6 個月 (女性) 和 3 個月 (男性) 內、接受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或 pemetrexed 後 6 個月內,不願意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關於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式,請參見第 3.d 節。
20. 驗孕結果呈陽性的女性。
21. 哺乳中的女性,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哺乳的女性。
22. 計畫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懷孕的女性。
23. 在治療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8 個月內、接受最後一劑 MVASI® 後 3 個月內、接受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或 pemetrexed 後 6 個月內,不願意避免捐贈精子的男性。
24. 受試者已知對任何將施用之產品或成分過敏。
25.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或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26.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紀錄或證據 (除了上述列舉病症),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者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7. 已知受試者對任何將施用的藥物過敏
僅第 12 組適用的排除條件
28. 組織學顯示主要為鱗狀細胞 NSCLC。混合型腫瘤將按主要細胞類型分類;如果存在小細胞要件,則受試者不符資格。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參加本試驗:
1. 在開始任何試驗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 18 歲以上。(台灣僅限招募年滿 20 歲的受試者。)
3.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預期壽命 > 3 個月。
4. 受試者必須患有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實體腫瘤,且無法以手術或放射線療法進行治癒性治療。不適合或不願意接受標準治療的受試者也可納入。此外,對於:
• 第 8、10、11 組:受試者的腫瘤必須具有高度微衛星不穩定性 (MSI-H) 或錯誤配對修復 (MMR) 缺陷
• 第 9 組:受試者必須患有非小細胞肺癌 (NSCLC),PD-L1 陽性,TPS ≥50%;沒有 EGFR 、 ALK 或 ROS1 基因體腫瘤畸變,且先前未接受過轉移性或復發疾病全身性治療 (允許先前的術前輔助、輔助治療及/或化療併用確定性放射線治療)。
• 第 7組 和第 8組:受試者罹患的腫瘤,須為沒有標準療法、標準療法失敗或無法取得,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標準療法無法產生有意義的臨床效益。
• 第 12 組:非鱗狀 NSCLC 且不具 EGFR、ALK、或 ROS1 基因體腫瘤畸變。受試者先前未接受過晚期疾病全身性治療 (允許先前的術前輔助、輔助或同時接受化學放射線療法) 。
5. 至少有一處符合修訂後 RECIST 1.1 定義的可量測病灶,且該病灶在篩選期掃描的 3 個月內未曾進行組織切片。該病灶在試驗期間任何時候皆不可進行組織切片。註:如果受試者只有一處病灶可進行組織切片和 X 光檢查評估,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過後,可能允許對該病灶進行組織切片。
6.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 在納入試驗前至少 2 週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 在確定性治療後和在試驗篩選期間,未發現中樞神經系統 (CNS) 惡化或CNS 疾病的放射影像證據。如果患者先前接受過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治療,但病灶仍出現惡化,一旦以適當的方式證實為假性惡化,且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仍可參加本試驗。
• 患者的 CNS 疾病皆無症狀,所有 CNS 疾病導致的神經症狀已恢復到基準值或判定為不可逆,已停用類固醇至少 7 天 (允許使用生理劑量的類固醇),且已停用或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以治療惡性 CNS 疾病。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2 分。
8. 在試驗第 1 天之前 2 週內,沒有生長因子支持的血液功能應為: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0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75 x 10^9/L
• 血紅素 ≥ 9 g/dL (90 g/L)
9. 適當的實驗室腎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依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 (MDRD) 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60 ml/min/1.73 m^2 (第 1、2、4、5、13 組)。
依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 (MDRD) 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45 ml/min/1.73 m^2 (第 3、6、7、8、9、10、11 組)。
10.患者的肝功能應為:
• 總膽紅素 ≤ 1.5 x ULN,肝轉移的受試者 ≤ 3 x ULN
•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 x ULN,肝轉移的受試者 ≤ 5 x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x ULN,肝轉移的受試者 ≤ 5 x ULN
• 鹼性磷酸酶 ≤ 2.5 x ULN,肝轉移的受試者 ≤ 5 x ULN (註:允許非肝臟相關病理 [例如骨骼疾病] 所導致的鹼性磷酸酶升高)。
11. 僅第 5 組:受試者應為華人血統的中國大陸、台灣及/或香港居民。
12. 納入第 7-12 組的受試者必須提交腫瘤組織檢體。如果受試者有容易採檢的腫瘤病灶,並同意接受組織切片,則可進行新鮮腫瘤組織切片。如果無法取得新鮮腫瘤組織切片,可採用封存腫瘤檢體。受試者納入試驗前,務必確認受試者有足夠的腫瘤組織可寄送到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
• 第 7 組和第 9 組:允許使用在篩選日期之前最多 12 個月內採集的封存組織。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可允許使用在篩選之前 12-18 個月內採集的組織切片。患有 Epstein-Barr 病毒 (EBV) 相關鼻咽癌的受試者,可提交篩選之前 36 個月內的組織切片連同 EBV 檢驗結果。
• 第 8、10、11 組:允許使用篩選之前最多 36 個月內採集的封存組織,連同 MSI‑H/dMMR 檢驗結果。
• 第 12 組:建議優先選擇在受試者確診轉移性疾病後採集組織切片。 若最近無法進行組織切片,將允許在接受輔助/術前輔助化療前採集組織切片。
僅第 12 組適用的納入條件
13.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1 分
14. 患者在試驗第 1 天之前 2 週內,血液功能應為無生長因子支持: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 血紅素 ≥ 9 g/dL (90 g/L)
15. 適當的實驗室腎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 估計腎小球過濾速率 ≥ 50 ml/min/1.73m^2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不得參加試驗:
疾病相關
1. 原發性腦腫瘤、未經治療或有症狀的腦轉移和軟腦膜疾病 (例外:允許良性無症狀的腫瘤)。
其他醫療狀況
2.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在納入試驗前 ≥ 2 年內未復發,且治療醫師認為復發風險低。
•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接受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子宮頸原位癌,已接受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乳腺管原位癌,已接受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證據顯示發展為攝護腺癌。
• 已接受適當治療的非侵襲性泌尿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
• 其他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惡性腫瘤,在與醫療監察員討論時可考慮納入。
3. 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4. 試驗第 1 天前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5. 接受過抗程序化死亡 1 (PD-1)、抗 PD-L1、CTLA-4 或其他檢查點抑制劑藥物治療(例外:不適用於第 13 組)。
6. 試驗第 1 天前 21 天內接受過抗腫瘤治療 (放射線療法、化療、抗體療法、分子標靶療法或試驗藥物)。註:允許緩和性放射治療。
7. 開始施用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接種活疫苗。
8. 目前或在第 1 天前的 14 天內接受過免疫抑制皮質類固醇治療,且治療劑量 > 每天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允許沒有全身性效果或程度極小的皮質類固醇治療 (例如局部或吸入性)。註:允許以皮質類固醇 > 10 mg prednisone 用於管理試驗掃描的顯影劑過敏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9. 目前在接受其他試驗裝置或試驗藥物治療,或者結束其他試驗裝置或試驗藥物治療相距試驗第 1 天尚未滿 21 天。
診斷評估
10. 有間質性肺病或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的證據。
11. 曾患有任何免疫相關的結腸炎。感染性結腸炎的受試者,如果有證據已接受適當治療和臨床顯示已復原,且自診斷為結腸炎後已至少 3 個月,則允許參與試驗。
12. 對於抗體療法有過敏病史,包括過敏反應或急性過敏反應。
13.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檢驗結果呈陽性/非陰性
14. 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 (例如有 B 型肝炎抗原 [HBsAg] 反應) 或 C 型肝炎 (例如測出 HCV RNA [定性])。
15. 受試者目前患有需進行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6. 目前患有或曾罹患任何自體免疫疾病或免疫不全。不需要免疫抑制治療的第一型糖尿病、白斑病、乾癬、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疾病的受試者,允許參與試驗。
17. 試驗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 2 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抗心律不整藥物治療的心律不整。
18. 先前抗腫瘤治療的毒性尚未緩解 (定義為未復原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5.0 版第 1 級),或病況穩定且在最小限度、局部或非侵入式介入治療下控制良好,並且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同意後,可允許受試者參與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19.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8 個月 (男性) 和 6 個月 (女性) 內、接受最後一劑 MVASI® 後 6 個月 (女性) 和 3 個月 (男性) 內、接受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或 pemetrexed 後 6 個月內,不願意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關於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式,請參見第 3.d 節。
20. 驗孕結果呈陽性的女性。
21. 哺乳中的女性,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哺乳的女性。
22. 計畫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懷孕的女性。
23. 在治療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8 個月內、接受最後一劑 MVASI® 後 3 個月內、接受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或 pemetrexed 後 6 個月內,不願意避免捐贈精子的男性。
24. 受試者已知對任何將施用之產品或成分過敏。
25.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或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26.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紀錄或證據 (除了上述列舉病症),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者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7. 已知受試者對任何將施用的藥物過敏
僅第 12 組適用的排除條件
28. 組織學顯示主要為鱗狀細胞 NSCLC。混合型腫瘤將按主要細胞類型分類;如果存在小細胞要件,則受試者不符資格。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參加本試驗:
1. 在開始任何試驗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 18 歲以上。(台灣僅限招募年滿 20 歲的受試者。)
3.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預期壽命 > 3 個月。
4. 受試者必須患有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實體腫瘤,且無法以手術或放射線療法進行治癒性治療。不適合或不願意接受標準治療的受試者也可納入。此外,對於:
• 第 8、10、11 組:受試者的腫瘤必須具有高度微衛星不穩定性 (MSI-H) 或錯誤配對修復 (MMR) 缺陷
• 第 9 組:受試者必須患有非小細胞肺癌 (NSCLC),PD-L1 陽性,TPS ≥50%;沒有 EGFR 、 ALK 或 ROS1 基因體腫瘤畸變,且先前未接受過轉移性或復發疾病全身性治療 (允許先前的術前輔助、輔助治療及/或化療併用確定性放射線治療)。
• 第 7組 和第 8組:受試者罹患的腫瘤,須為沒有標準療法、標準療法失敗或無法取得,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標準療法無法產生有意義的臨床效益。
• 第 12 組:非鱗狀 NSCLC 且不具 EGFR、ALK、或 ROS1 基因體腫瘤畸變。受試者先前未接受過晚期疾病全身性治療 (允許先前的術前輔助、輔助或同時接受化學放射線療法) 。
5. 至少有一處符合修訂後 RECIST 1.1 定義的可量測病灶,且該病灶在篩選期掃描的 3 個月內未曾進行組織切片。該病灶在試驗期間任何時候皆不可進行組織切片。註:如果受試者只有一處病灶可進行組織切片和 X 光檢查評估,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過後,可能允許對該病灶進行組織切片。
6.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 在納入試驗前至少 2 週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 在確定性治療後和在試驗篩選期間,未發現中樞神經系統 (CNS) 惡化或CNS 疾病的放射影像證據。如果患者先前接受過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治療,但病灶仍出現惡化,一旦以適當的方式證實為假性惡化,且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仍可參加本試驗。
• 患者的 CNS 疾病皆無症狀,所有 CNS 疾病導致的神經症狀已恢復到基準值或判定為不可逆,已停用類固醇至少 7 天 (允許使用生理劑量的類固醇),且已停用或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以治療惡性 CNS 疾病。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2 分。
8. 在試驗第 1 天之前 2 週內,沒有生長因子支持的血液功能應為: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0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75 x 10^9/L
• 血紅素 ≥ 9 g/dL (90 g/L)
9. 適當的實驗室腎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依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 (MDRD) 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60 ml/min/1.73 m^2 (第 1、2、4、5、13 組)。
依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 (MDRD) 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45 ml/min/1.73 m^2 (第 3、6、7、8、9、10、11 組)。
10.患者的肝功能應為:
• 總膽紅素 ≤ 1.5 x ULN,肝轉移的受試者 ≤ 3 x ULN
•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 x ULN,肝轉移的受試者 ≤ 5 x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x ULN,肝轉移的受試者 ≤ 5 x ULN
• 鹼性磷酸酶 ≤ 2.5 x ULN,肝轉移的受試者 ≤ 5 x ULN (註:允許非肝臟相關病理 [例如骨骼疾病] 所導致的鹼性磷酸酶升高)。
11. 僅第 5 組:受試者應為華人血統的中國大陸、台灣及/或香港居民。
12. 納入第 7-12 組的受試者必須提交腫瘤組織檢體。如果受試者有容易採檢的腫瘤病灶,並同意接受組織切片,則可進行新鮮腫瘤組織切片。如果無法取得新鮮腫瘤組織切片,可採用封存腫瘤檢體。受試者納入試驗前,務必確認受試者有足夠的腫瘤組織可寄送到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
• 第 7 組和第 9 組:允許使用在篩選日期之前最多 12 個月內採集的封存組織。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可允許使用在篩選之前 12-18 個月內採集的組織切片。患有 Epstein-Barr 病毒 (EBV) 相關鼻咽癌的受試者,可提交篩選之前 36 個月內的組織切片連同 EBV 檢驗結果。
• 第 8、10、11 組:允許使用篩選之前最多 36 個月內採集的封存組織,連同 MSI‑H/dMMR 檢驗結果。
• 第 12 組:建議優先選擇在受試者確診轉移性疾病後採集組織切片。 若最近無法進行組織切片,將允許在接受輔助/術前輔助化療前採集組織切片。
僅第 12 組適用的納入條件
13.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1 分
14. 患者在試驗第 1 天之前 2 週內,血液功能應為無生長因子支持: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 血紅素 ≥ 9 g/dL (90 g/L)
15. 適當的實驗室腎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 估計腎小球過濾速率 ≥ 50 ml/min/1.73m^2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不得參加試驗:
疾病相關
1. 原發性腦腫瘤、未經治療或有症狀的腦轉移和軟腦膜疾病 (例外:允許良性無症狀的腫瘤)。
其他醫療狀況
2.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在納入試驗前 ≥ 2 年內未復發,且治療醫師認為復發風險低。
•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接受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子宮頸原位癌,已接受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乳腺管原位癌,已接受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證據顯示發展為攝護腺癌。
• 已接受適當治療的非侵襲性泌尿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
• 其他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惡性腫瘤,在與醫療監察員討論時可考慮納入。
3. 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4. 試驗第 1 天前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5. 接受過抗程序化死亡 1 (PD-1)、抗 PD-L1、CTLA-4 或其他檢查點抑制劑藥物治療(例外:不適用於第 13 組)。
6. 試驗第 1 天前 21 天內接受過抗腫瘤治療 (放射線療法、化療、抗體療法、分子標靶療法或試驗藥物)。註:允許緩和性放射治療。
7. 開始施用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接種活疫苗。
8. 目前或在第 1 天前的 14 天內接受過免疫抑制皮質類固醇治療,且治療劑量 > 每天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允許沒有全身性效果或程度極小的皮質類固醇治療 (例如局部或吸入性)。註:允許以皮質類固醇 > 10 mg prednisone 用於管理試驗掃描的顯影劑過敏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9. 目前在接受其他試驗裝置或試驗藥物治療,或者結束其他試驗裝置或試驗藥物治療相距試驗第 1 天尚未滿 21 天。
診斷評估
10. 有間質性肺病或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的證據。
11. 曾患有任何免疫相關的結腸炎。感染性結腸炎的受試者,如果有證據已接受適當治療和臨床顯示已復原,且自診斷為結腸炎後已至少 3 個月,則允許參與試驗。
12. 對於抗體療法有過敏病史,包括過敏反應或急性過敏反應。
13.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檢驗結果呈陽性/非陰性
14. 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 (例如有 B 型肝炎抗原 [HBsAg] 反應) 或 C 型肝炎 (例如測出 HCV RNA [定性])。
15. 受試者目前患有需進行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6. 目前患有或曾罹患任何自體免疫疾病或免疫不全。不需要免疫抑制治療的第一型糖尿病、白斑病、乾癬、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疾病的受試者,允許參與試驗。
17. 試驗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 2 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抗心律不整藥物治療的心律不整。
18. 先前抗腫瘤治療的毒性尚未緩解 (定義為未復原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5.0 版第 1 級),或病況穩定且在最小限度、局部或非侵入式介入治療下控制良好,並且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同意後,可允許受試者參與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19.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8 個月 (男性) 和 6 個月 (女性) 內、接受最後一劑 MVASI® 後 6 個月 (女性) 和 3 個月 (男性) 內、接受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或 pemetrexed 後 6 個月內,不願意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關於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式,請參見第 3.d 節。
20. 驗孕結果呈陽性的女性。
21. 哺乳中的女性,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哺乳的女性。
22. 計畫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懷孕的女性。
23. 在治療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8 個月內、接受最後一劑 MVASI® 後 3 個月內、接受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或 pemetrexed 後 6 個月內,不願意避免捐贈精子的男性。
24. 受試者已知對任何將施用之產品或成分過敏。
25.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或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26.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紀錄或證據 (除了上述列舉病症),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者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7. 已知受試者對任何將施用的藥物過敏
僅第 12 組適用的排除條件
28. 組織學顯示主要為鱗狀細胞 NSCLC。混合型腫瘤將按主要細胞類型分類;如果存在小細胞要件,則受試者不符資格。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參加本試驗:
1. 在開始任何試驗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 18 歲以上。(台灣僅限招募年滿 20 歲的受試者。)
3.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預期壽命 > 3 個月。
4. 受試者必須患有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實體腫瘤,且無法以手術或放射線療法進行治癒性治療。不適合或不願意接受標準治療的受試者也可納入。此外,對於:
• 第 8、10、11 組:受試者的腫瘤必須具有高度微衛星不穩定性 (MSI-H) 或錯誤配對修復 (MMR) 缺陷
• 第 9 組:受試者必須患有非小細胞肺癌 (NSCLC),PD-L1 陽性,TPS ≥50%;沒有 EGFR 、 ALK 或 ROS1 基因體腫瘤畸變,且先前未接受過轉移性或復發疾病全身性治療 (允許先前的術前輔助、輔助治療及/或化療併用確定性放射線治療)。
• 第 7組 和第 8組:受試者罹患的腫瘤,須為沒有標準療法、標準療法失敗或無法取得,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標準療法無法產生有意義的臨床效益。
• 第 12 組:非鱗狀 NSCLC 且不具 EGFR、ALK、或 ROS1 基因體腫瘤畸變。受試者先前未接受過晚期疾病全身性治療 (允許先前的術前輔助、輔助或同時接受化學放射線療法) 。
5. 至少有一處符合修訂後 RECIST 1.1 定義的可量測病灶,且該病灶在篩選期掃描的 3 個月內未曾進行組織切片。該病灶在試驗期間任何時候皆不可進行組織切片。註:如果受試者只有一處病灶可進行組織切片和 X 光檢查評估,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過後,可能允許對該病灶進行組織切片。
6.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 在納入試驗前至少 2 週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 在確定性治療後和在試驗篩選期間,未發現中樞神經系統 (CNS) 惡化或CNS 疾病的放射影像證據。如果患者先前接受過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治療,但病灶仍出現惡化,一旦以適當的方式證實為假性惡化,且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仍可參加本試驗。
• 患者的 CNS 疾病皆無症狀,所有 CNS 疾病導致的神經症狀已恢復到基準值或判定為不可逆,已停用類固醇至少 7 天 (允許使用生理劑量的類固醇),且已停用或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以治療惡性 CNS 疾病。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2 分。
8. 在試驗第 1 天之前 2 週內,沒有生長因子支持的血液功能應為: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0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75 x 10^9/L
• 血紅素 ≥ 9 g/dL (90 g/L)
9. 適當的實驗室腎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依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 (MDRD) 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60 ml/min/1.73 m^2 (第 1、2、4、5、13 組)。
依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 (MDRD) 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45 ml/min/1.73 m^2 (第 3、6、7、8、9、10、11 組)。
10.患者的肝功能應為:
• 總膽紅素 ≤ 1.5 x ULN,肝轉移的受試者 ≤ 3 x ULN
•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 x ULN,肝轉移的受試者 ≤ 5 x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x ULN,肝轉移的受試者 ≤ 5 x ULN
• 鹼性磷酸酶 ≤ 2.5 x ULN,肝轉移的受試者 ≤ 5 x ULN (註:允許非肝臟相關病理 [例如骨骼疾病] 所導致的鹼性磷酸酶升高)。
11. 僅第 5 組:受試者應為華人血統的中國大陸、台灣及/或香港居民。
12. 納入第 7-12 組的受試者必須提交腫瘤組織檢體。如果受試者有容易採檢的腫瘤病灶,並同意接受組織切片,則可進行新鮮腫瘤組織切片。如果無法取得新鮮腫瘤組織切片,可採用封存腫瘤檢體。受試者納入試驗前,務必確認受試者有足夠的腫瘤組織可寄送到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
• 第 7 組和第 9 組:允許使用在篩選日期之前最多 12 個月內採集的封存組織。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可允許使用在篩選之前 12-18 個月內採集的組織切片。患有 Epstein-Barr 病毒 (EBV) 相關鼻咽癌的受試者,可提交篩選之前 36 個月內的組織切片連同 EBV 檢驗結果。
• 第 8、10、11 組:允許使用篩選之前最多 36 個月內採集的封存組織,連同 MSI‑H/dMMR 檢驗結果。
• 第 12 組:建議優先選擇在受試者確診轉移性疾病後採集組織切片。 若最近無法進行組織切片,將允許在接受輔助/術前輔助化療前採集組織切片。
僅第 12 組適用的納入條件
13.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1 分
14. 患者在試驗第 1 天之前 2 週內,血液功能應為無生長因子支持: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 血紅素 ≥ 9 g/dL (90 g/L)
15. 適當的實驗室腎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 估計腎小球過濾速率 ≥ 50 ml/min/1.73m^2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不得參加試驗:
疾病相關
1. 原發性腦腫瘤、未經治療或有症狀的腦轉移和軟腦膜疾病 (例外:允許良性無症狀的腫瘤)。
其他醫療狀況
2.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在納入試驗前 ≥ 2 年內未復發,且治療醫師認為復發風險低。
•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接受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子宮頸原位癌,已接受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乳腺管原位癌,已接受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證據顯示發展為攝護腺癌。
• 已接受適當治療的非侵襲性泌尿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
• 其他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惡性腫瘤,在與醫療監察員討論時可考慮納入。
3. 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4. 試驗第 1 天前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5. 接受過抗程序化死亡 1 (PD-1)、抗 PD-L1、CTLA-4 或其他檢查點抑制劑藥物治療(例外:不適用於第 13 組)。
6. 試驗第 1 天前 21 天內接受過抗腫瘤治療 (放射線療法、化療、抗體療法、分子標靶療法或試驗藥物)。註:允許緩和性放射治療。
7. 開始施用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接種活疫苗。
8. 目前或在第 1 天前的 14 天內接受過免疫抑制皮質類固醇治療,且治療劑量 > 每天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允許沒有全身性效果或程度極小的皮質類固醇治療 (例如局部或吸入性)。註:允許以皮質類固醇 > 10 mg prednisone 用於管理試驗掃描的顯影劑過敏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9. 目前在接受其他試驗裝置或試驗藥物治療,或者結束其他試驗裝置或試驗藥物治療相距試驗第 1 天尚未滿 21 天。
診斷評估
10. 有間質性肺病或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的證據。
11. 曾患有任何免疫相關的結腸炎。感染性結腸炎的受試者,如果有證據已接受適當治療和臨床顯示已復原,且自診斷為結腸炎後已至少 3 個月,則允許參與試驗。
12. 對於抗體療法有過敏病史,包括過敏反應或急性過敏反應。
13.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檢驗結果呈陽性/非陰性
14. 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 (例如有 B 型肝炎抗原 [HBsAg] 反應) 或 C 型肝炎 (例如測出 HCV RNA [定性])。
15. 受試者目前患有需進行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6. 目前患有或曾罹患任何自體免疫疾病或免疫不全。不需要免疫抑制治療的第一型糖尿病、白斑病、乾癬、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疾病的受試者,允許參與試驗。
17. 試驗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 2 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抗心律不整藥物治療的心律不整。
18. 先前抗腫瘤治療的毒性尚未緩解 (定義為未復原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5.0 版第 1 級),或病況穩定且在最小限度、局部或非侵入式介入治療下控制良好,並且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同意後,可允許受試者參與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19.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8 個月 (男性) 和 6 個月 (女性) 內、接受最後一劑 MVASI® 後 6 個月 (女性) 和 3 個月 (男性) 內、接受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或 pemetrexed 後 6 個月內,不願意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關於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式,請參見第 3.d 節。
20. 驗孕結果呈陽性的女性。
21. 哺乳中的女性,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哺乳的女性。
22. 計畫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懷孕的女性。
23. 在治療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 AMG 404 後 8 個月內、接受最後一劑 MVASI® 後 3 個月內、接受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或 pemetrexed 後 6 個月內,不願意避免捐贈精子的男性。
24. 受試者已知對任何將施用之產品或成分過敏。
25.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或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26.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紀錄或證據 (除了上述列舉病症),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者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7. 已知受試者對任何將施用的藥物過敏
僅第 12 組適用的排除條件
28. 組織學顯示主要為鱗狀細胞 NSCLC。混合型腫瘤將按主要細胞類型分類;如果存在小細胞要件,則受試者不符資格。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22 人
-
全球人數
27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