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I6F-MC-JJCB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518113
2016-11-01 - 2020-12-31
Phase II
終止收納2
ICD-10C91.02
急性淋巴芽球性白血病,復發
ICD-10C83.50
未明示部位之淋巴芽球性(瀰漫性)淋巴瘤
一項評估LY3039478合併Dexamethasone使用於T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T-ALL)/T細胞淋巴母細胞性淋巴瘤(T-LBL)病患之第1b期/隨機分配第2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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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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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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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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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復發性/難治性T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T-ALL)或T細胞淋巴母細胞性淋巴瘤(T-LBL)
試驗目的
確認接受LY3039478合併dexamethasone之復發性/難治性T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T-ALL)或T細胞淋巴母細胞性淋巴瘤(T-LBL)成人病患的整體緩解率(overall remission rate, ORR) (完全緩解[CR]加上完全緩解[CR]伴隨血球計數不完全復原[CR with incomplete blood count recovery, CRi])是否高於接受安慰劑合併dexamethasone之病患。
藥品名稱
LY3039478
主成份
LY3039478
劑型
capsule
劑量
25 or 50
評估指標
評估標準:
療效:
整體緩解率(ORR)
完全緩解(CR)率
達到完全緩解伴隨血球計數不完全復原(CRi)之病患比例
達到部分緩解(PR)之病患比例
緩解持續時間(DOR)
整體存活(OS)
無復發存活(RFS)
無事件存活(EFS)
安全性:將依據紀錄之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s, AE)、身體理學檢查、生命徵象測量、心電圖與臨床實驗室評估,來評估安全性。將使用國際醫學用語詞典(Medical Dictionary for Regulatory Activities, MedDRA)為不良事件(AE)編碼。將使用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NCI)常見不良事件評鑑標準(CTCAE)版本4.0,為不良事件與臨床實驗室數值區分等級。
健康結果:將僅在試驗第2期每次回診開始進行時,使用自我填寫之癌症治療功能性評估量表-白血病(FACT-Leu)評估病患健康相關生活品質,包括生理、社會/家庭、情緒與功能性的良好狀態。
藥物動力學:將使用血液與腦脊液(CSF)檢體來確認LY3039478之濃度。將使用經過驗證的液相層析-質譜法/質譜法(LC-MS/MS)來定量LY3039478之腦脊液(CSF)濃度以及LY3039478與dexamethasone的血漿濃度。收集用於藥物動力學(PK)評估之血漿檢體若有剩餘,可用於探索性試驗,以評估LY3039478之代謝,且可能進行檢體彙集。
藥物效力學/特定生物標記:將收集血液、腦脊液(CSF)、乙二胺四乙酸鹽(EDTA)血漿、組織與骨髓檢體。將針對Notch與相關途徑活化之標記來檢測檢體,包括但不僅限於依據免疫組織化學(IHC)與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ELISA)之蛋白質表現與活化,依據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分析之基因表現,以評估其與LY3039478觀察臨床結果之相關性。
療效:
整體緩解率(ORR)
完全緩解(CR)率
達到完全緩解伴隨血球計數不完全復原(CRi)之病患比例
達到部分緩解(PR)之病患比例
緩解持續時間(DOR)
整體存活(OS)
無復發存活(RFS)
無事件存活(EFS)
安全性:將依據紀錄之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s, AE)、身體理學檢查、生命徵象測量、心電圖與臨床實驗室評估,來評估安全性。將使用國際醫學用語詞典(Medical Dictionary for Regulatory Activities, MedDRA)為不良事件(AE)編碼。將使用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NCI)常見不良事件評鑑標準(CTCAE)版本4.0,為不良事件與臨床實驗室數值區分等級。
健康結果:將僅在試驗第2期每次回診開始進行時,使用自我填寫之癌症治療功能性評估量表-白血病(FACT-Leu)評估病患健康相關生活品質,包括生理、社會/家庭、情緒與功能性的良好狀態。
藥物動力學:將使用血液與腦脊液(CSF)檢體來確認LY3039478之濃度。將使用經過驗證的液相層析-質譜法/質譜法(LC-MS/MS)來定量LY3039478之腦脊液(CSF)濃度以及LY3039478與dexamethasone的血漿濃度。收集用於藥物動力學(PK)評估之血漿檢體若有剩餘,可用於探索性試驗,以評估LY3039478之代謝,且可能進行檢體彙集。
藥物效力學/特定生物標記:將收集血液、腦脊液(CSF)、乙二胺四乙酸鹽(EDTA)血漿、組織與骨髓檢體。將針對Notch與相關途徑活化之標記來檢測檢體,包括但不僅限於依據免疫組織化學(IHC)與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ELISA)之蛋白質表現與活化,依據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分析之基因表現,以評估其與LY3039478觀察臨床結果之相關性。
主要納入條件
患有T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acute T-cell lymphoblastic leukemia, T-ALL)或T細胞淋巴母細胞性淋巴瘤(T-cell lymphoblastic lymphoma, T-LBL)。
T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T-ALL)之定義為,骨髓中含≥ 25%之芽細胞且表現出至少2種下列細胞表面抗原:
CD1a、CD2、CD3 (表面或細胞質)、CD4、CD5、CD7及/或CD8。
若僅表現出CD4與CD7之T細胞標記,則白血病細胞也必須不含骨髓標記CD33及/或CD13。
[2] 具有復發性/難治性之T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T-ALL)或T細胞淋巴母細胞性淋巴瘤(T-LBL)病患。初次表現療效不佳的病患應曾接受至少2種複方化療誘導療程。具有第一次或第二次復發的病患必須曾對於至少1種複方化療再度誘導療程療效不佳。
[3] 之前的造血幹細胞移植(stem cell transplantation, SCT)至第一劑試驗藥物之間至少經過60天。
[4] 成人之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體能表現狀態量表分數為0至2。
[5] 有適當的器官功能:
肝臟:膽紅素 ≤ 1.5倍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且丙胺酸轉胺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及天冬胺酸轉胺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3倍正常值上限(ULN)。對於肝臟侵犯之病患,丙胺酸轉胺酶(ALT)及天冬胺酸轉胺酶(AST) ≤ 5倍正常值上限(ULN)
腎臟:計算後肌酸酐廓清率≥ 45 mL/min或依據年齡/性別估算之血清肌酸酐
[6] 至少為:
成人第1期A部分與第2期:篩選時≥ 16歲。
[7a] 具生育能力之男性與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3個月內或依據國家要求之期間內(以較長者為準)採用一種可靠的避孕措施。
[7b]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且不得正在哺乳。
[8] 預期壽命至少為2個月,且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完成至少2個治療週期。
[9] 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程序之前已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兒童受試者同意書。
所有病患及/或其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必須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10] 能夠吞嚥膠囊和藥錠。
T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T-ALL)之定義為,骨髓中含≥ 25%之芽細胞且表現出至少2種下列細胞表面抗原:
CD1a、CD2、CD3 (表面或細胞質)、CD4、CD5、CD7及/或CD8。
若僅表現出CD4與CD7之T細胞標記,則白血病細胞也必須不含骨髓標記CD33及/或CD13。
[2] 具有復發性/難治性之T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T-ALL)或T細胞淋巴母細胞性淋巴瘤(T-LBL)病患。初次表現療效不佳的病患應曾接受至少2種複方化療誘導療程。具有第一次或第二次復發的病患必須曾對於至少1種複方化療再度誘導療程療效不佳。
[3] 之前的造血幹細胞移植(stem cell transplantation, SCT)至第一劑試驗藥物之間至少經過60天。
[4] 成人之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體能表現狀態量表分數為0至2。
[5] 有適當的器官功能:
肝臟:膽紅素 ≤ 1.5倍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且丙胺酸轉胺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及天冬胺酸轉胺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3倍正常值上限(ULN)。對於肝臟侵犯之病患,丙胺酸轉胺酶(ALT)及天冬胺酸轉胺酶(AST) ≤ 5倍正常值上限(ULN)
腎臟:計算後肌酸酐廓清率≥ 45 mL/min或依據年齡/性別估算之血清肌酸酐
[6] 至少為:
成人第1期A部分與第2期:篩選時≥ 16歲。
[7a] 具生育能力之男性與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3個月內或依據國家要求之期間內(以較長者為準)採用一種可靠的避孕措施。
[7b]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且不得正在哺乳。
[8] 預期壽命至少為2個月,且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完成至少2個治療週期。
[9] 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程序之前已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兒童受試者同意書。
所有病患及/或其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必須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10] 能夠吞嚥膠囊和藥錠。
主要排除條件
[1] 目前已納入使用試驗藥品、或非依核准用途使用藥物或裝置(本試驗使用的試驗藥物/裝置除外)的臨床試驗;或是同時納入任何其他類型、經判斷在科學或醫學上與本試驗不相容的醫學研究。
[2] 在展開治療前2週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停止之前的抗癌治療,但不包括以下情況:
• 抗白血病治療用途之糖皮質激素應至少在治療開始前5天停用
• 巰嘌呤可使用至第一劑LY3039478前5天
• 長春花生物鹼類可使用至第一劑LY3039478前7天
• 脊髓腔內化療可使用至第一劑LY3039478前7天
•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目前緩解中且正在穩定接受性腺激素釋放素(gonadotropin-releasing hormone, GnRH)促進劑治療之荷爾蒙敏感性前列腺癌病患,以及正在穩定接受抗雌激素治療(例如芳香環轉化酶抑制劑)之乳癌病患,可在納入本試驗期間繼續接受上述治療。
[3] 曾完成,或退出本試驗,或研究LY3039478或其他Notch抑制劑之任何其他試驗。(本項排除條件不適用於在納入/隨機分配前進行再度篩選的病患。)
[4] 具有嚴重的併發全身性疾患,而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可能損及病患遵守計畫書的能力。
[5] 具證據顯示接受試驗藥物前< 7天內有未控制之活動性感染。本試驗將排除罹患B型及C型肝炎患者及慢性B型肝炎帶原者。
[6] 目前或近期(給予試驗藥物之3個月內)患有腸胃(gastrointestinal, GI)疾病且伴隨慢性或間發性腹瀉,或者患有會增加腹瀉風險之疾病,例如發炎性腸道疾病。不排除開始試驗治療前已完全緩解至少1週的非慢性情況(例如:感染性腹瀉)。
[7] 具有需要使用慢性全身性(非吸入性)糖皮質激素的情況,例如自體免疫疾病或嚴重氣喘。允許使用低劑量之皮質類固醇。
[8] 具有活動性(症狀性或目前需要接受藥物治療)移植物抗宿主疾病。
[9] 脊髓液細胞學或造影檢查顯示患有活動性白血病中樞神經系統(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侵犯。無須進行腰椎穿刺,除非臨床上疑似發生中樞神經系統(CNS)侵犯。若病患具有白血病腦膜炎的徵象或症狀,或者具有白血病腦膜炎病史,則第1天試驗治療前14天內的腦脊液必須不含芽細胞。
[10] 患有第二種原發性惡性腫瘤,或者曾患有惡性腫瘤,而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並向禮來諮詢後,認定為可能影響結果之解讀。患有任何來源的原位癌病患,與之前罹患惡性腫瘤、處於緩解期且復發可能性非常低的病患,若禮來臨床研究醫師(clinical research physician, CRP)判定為符合參加資格即可參與本試驗。之前罹患惡性腫瘤、處於緩解期的病患需由禮來臨床研究醫師(CRP)核准納入,方可納入試驗。
[2] 在展開治療前2週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停止之前的抗癌治療,但不包括以下情況:
• 抗白血病治療用途之糖皮質激素應至少在治療開始前5天停用
• 巰嘌呤可使用至第一劑LY3039478前5天
• 長春花生物鹼類可使用至第一劑LY3039478前7天
• 脊髓腔內化療可使用至第一劑LY3039478前7天
•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目前緩解中且正在穩定接受性腺激素釋放素(gonadotropin-releasing hormone, GnRH)促進劑治療之荷爾蒙敏感性前列腺癌病患,以及正在穩定接受抗雌激素治療(例如芳香環轉化酶抑制劑)之乳癌病患,可在納入本試驗期間繼續接受上述治療。
[3] 曾完成,或退出本試驗,或研究LY3039478或其他Notch抑制劑之任何其他試驗。(本項排除條件不適用於在納入/隨機分配前進行再度篩選的病患。)
[4] 具有嚴重的併發全身性疾患,而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可能損及病患遵守計畫書的能力。
[5] 具證據顯示接受試驗藥物前< 7天內有未控制之活動性感染。本試驗將排除罹患B型及C型肝炎患者及慢性B型肝炎帶原者。
[6] 目前或近期(給予試驗藥物之3個月內)患有腸胃(gastrointestinal, GI)疾病且伴隨慢性或間發性腹瀉,或者患有會增加腹瀉風險之疾病,例如發炎性腸道疾病。不排除開始試驗治療前已完全緩解至少1週的非慢性情況(例如:感染性腹瀉)。
[7] 具有需要使用慢性全身性(非吸入性)糖皮質激素的情況,例如自體免疫疾病或嚴重氣喘。允許使用低劑量之皮質類固醇。
[8] 具有活動性(症狀性或目前需要接受藥物治療)移植物抗宿主疾病。
[9] 脊髓液細胞學或造影檢查顯示患有活動性白血病中樞神經系統(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侵犯。無須進行腰椎穿刺,除非臨床上疑似發生中樞神經系統(CNS)侵犯。若病患具有白血病腦膜炎的徵象或症狀,或者具有白血病腦膜炎病史,則第1天試驗治療前14天內的腦脊液必須不含芽細胞。
[10] 患有第二種原發性惡性腫瘤,或者曾患有惡性腫瘤,而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並向禮來諮詢後,認定為可能影響結果之解讀。患有任何來源的原位癌病患,與之前罹患惡性腫瘤、處於緩解期且復發可能性非常低的病患,若禮來臨床研究醫師(clinical research physician, CRP)判定為符合參加資格即可參與本試驗。之前罹患惡性腫瘤、處於緩解期的病患需由禮來臨床研究醫師(CRP)核准納入,方可納入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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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8 人
-
全球人數
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