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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YH25448-301
試驗已結束

2020-09-22 - 2024-03-29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III 期、隨機分配、雙盲試驗,以評估Lazertinib 相較於Gefitinib 用於第一線治療對表皮生長因子受體敏感性突變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之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政達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林孟志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育民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表皮生長因子受體敏感性突變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以無惡化存活期(PFS)評估Lazertinib相較於Gefitinib 的療效。 次要目的 • 進一步評估Lazertinib 相較於Gefitinib的療效。 • 評估Lazertinib 相較於Gefitinib 的整體存活期。 • 探討Lazertinib 的藥物動力學(PK)。 • 評估Lazertinib 相較於Gefitinib 對患者之疾病相關症狀與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的影響。 安全性目的 • 評估Lazertinib 相較於Gefitinib 的安全性與耐受性概況。 探索性目的 • 探討Lazertinib 相較於Gefitinib 的醫療資源使用情況。 • 僅針對於基準期時有腦部轉移(BM)的患者,評估Lazertinib 相較於Gefitinib的顱內療效。 • 進一步評估Lazertinib 相較於Gefitinib於惡化後的療效 • 評估轉換組中Lazertinib 的療效。 • 在適當情況下,探索PK與選定試驗指標之間的關係。 • 比較所有基準期血漿檢體具有可評估結果之已接受篩選患者的基準期腫瘤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突變狀態。 • 比較基準期時與惡化時血漿分離cfDNA的EGFR突變狀態。 • 比較基準期時與惡化時採集之選擇性腫瘤檢體中的腫瘤檢體EGFR突變狀態 • 研究可能影響針對Lazertinib之反應的因子,以及研究選定療效/PK/安全性試驗指標與腫瘤和/或血源性生物標記的關聯性。 • 探討可能影響反應的基因/基因變異,大致上包括Lazertinib和/或Gefitinib的療效/PK/安全性。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Lazertinib Mesylate

劑型

110

劑量

mg/tablet

評估指標

試驗主持人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 版(RECIST v1.1)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PFS)。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與性別
1. 必須為≥ 18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並且達到試驗進行國家簽署同意書之法定年齡。
患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2. 經病理學確認患有肺腺癌(例如:此情況可能是先前早期疾病手術後全身性復發,或患者可能新診斷出患有第IIIB/C 期或第IV 期疾病)。如果腺癌是最主要的組織學病徵,則組織學檢查結果為混合型的患者也符合資格。
3. 患者患有無法接受治癒性手術或放射線治療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NSCLC。
4. 由經認證的當地實驗室依據Qiagen- Therascreen® EGFR 突變偵測套組RGQ (Scorpions ARMS)、Amoy Diagnostics-the AmoyDx® EGFR 突變檢測套組、PANAGENE-PANAMutyper™或羅氏Diagnostics-Cobas® EGFR 突變檢測v2,或者在指定實驗室進行中央檢測之組織切片評估,患者至少具有2 種常見已知與EGFR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敏感性相關之EGFR 突變(Ex19del 或L858R)的其中1 種,可能僅具有一種或者與其他EGFR 突變同時發生。
5. 強制要求提供數量充分的未染色、留存腫瘤組織檢體,以用於進行患者EGFR 突變狀態中央分析。
6. 患者必須未曾接受過治療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NSCLC。(備註:允許先前針對早期疾病接受輔助性及前導性治療(例如化療、放療、試驗性藥品),但該等治療必須在隨機分配> 12 個月以前完成,且必須符合所有其他納入條件)
7. 患者的WHO 體能狀態分數必須為0 至1 分,且在隨機分配前2 週內無臨床顯著惡化。
8. 患者必須有至少1個可測量病灶,該病灶先前未接受過放射線照射且未在試驗篩選期間獲選用來進行切片,並且在基準期時可以經由電腦斷層(CT)或磁振造影(MRI)準確測量到病灶最長直徑≥ 10公厘(淋巴結除外,淋巴結短軸必須≥ 15公厘),同時該病灶需適合進行準確地重複測量。若僅存在1個可測量病灶,只要該病灶先前未接受過放射線照射、並且基準期腫瘤評估在進行篩選切片後至少2週內完成,便可接受使用該病灶(作為目標病灶)。
男性患者
9. 未接受輸精管結紮術的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24 週內遵守本試驗計畫書附錄3 之避孕指引,並在此期間避免捐贈精子。
女性患者
10. 女性患者若未懷孕、未進行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依據附錄3 定義不屬於具生育能力之女性(WOCBP)。

同意自篩選時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24 週內,遵守附錄3 避孕指引的WOCBP。
WOCBP 篩選時的血清懷孕檢測(β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結果必須為陰性。
知情同意
11. 患者在進行任何試驗指定程序前必須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其中包括遵守列於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須排除不得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具有症狀及不穩定的腦部轉移。具有無症狀且穩定的腦部轉移的患者可能可以參與本試驗。若需要治療,這些患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2 週完成任何排定的放射治療及/或手術、未使用類固醇,並維持無症狀狀態。患者必須神經穩定、在臨床檢
查時沒有新的神經功能缺失,且中樞神經系統(CNS)造影中沒有新的發現。
2. 軟腦膜轉移
3. 症狀性脊髓壓迫。若隨機分配前至少2週內不須使用類固醇治療,則患者可能可以納入試驗。
4. 具有間質性肺病(ILD)、藥物誘發的ILD、放射線肺炎而需要類固醇治療的病史,或有任何證據顯示患有具臨床活性的ILD。
5. 任何需要慢性持續性氧氣治療的醫療病況。
6. 隨機分配前3 年內具有除試驗研究疾病外的任何惡性腫瘤(鱗狀及基底細胞皮膚癌和子宮頸原位癌,或者依據試驗主持人以及醫療監測員的意見,認為該惡性腫瘤已治癒或在篩選的一年內復發風險極小者除外)。
7. 有任何證據顯示患有嚴重或控制不佳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控制不佳的高血壓與活動性出血傾向,且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致使患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於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8. 任何下列心血管疾病:
具有症狀性慢性心臟衰竭或嚴重心律不整而正需要治療的病史。
隨機分配前24 週內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病史。
9. B 型肝炎(HBV)表面抗原(HBsAg)陽性、C 型肝炎抗體(抗HCV)陽性、其他臨床活性感染肝病或確認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檢測結果為陽性。(備註:有C 型肝炎病毒(HCV)病史的患者,若完成抗病毒治療且後續記錄之HCV 核糖核酸(RNA)低於當
地檢測規定之定量下限則符合資格。)
10. 難治型噁心及嘔吐、慢性胃腸道疾病、無法吞嚥處方藥物或曾大量切除腸道,而無法充分吸收試驗治療。
11. 曾對於試驗藥物的活性或非活性賦型劑或化學結構或類型近似試驗藥物的藥物過敏。
12. 有任何乳糖不耐症、Lapp 乳糖酶缺乏症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病史
13. 臨床顯著慢性感染或顯著醫療或心理疾病。
14. 曾進行骨髓穿刺或實體器官移植。
15. 依試驗主持人判定任何將會影響患者遵從試驗程序、限制和要求的病況。
先前治療/併用治療
16. 先前曾使用任何全身性抗腫瘤療法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NSCLC (第IIIB/C 期或第IV 期),包括化療、生物療法、免疫療法、或任何試驗藥物。
17. 先前任何使用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胺酸激酶抑制劑(EGFR-TKI)的治療。
18. 隨機分配前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不含血管置入術)。
19. 隨機分配前4 週內超過30%的骨髓接受放射治療或大範圍輻射。
20. 患者目前正在接受(或在隨機分配前無法在適當排除期停止使用)已知為強效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的藥物或草藥補充劑(附錄6)。
21. 患者目前正接受作為抗凝血劑之非穩定劑量warfarin。
22. 患者在隨機分配前於治療的5 個半衰期或4 週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替代性抗癌治療。
23. 隨機分配時,因之前治療引起的任何未緩解毒性程度超過CTCAE 第1 級,但不包括掉髮,以及與之前化療誘發的第2 級神經病變。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4. 患者在隨機分配前於化合物的5 個半衰期或4 週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試驗藥物。
診斷評估
25. 患者符合任何下列心臟標準:
休息狀態下ECG 顯示的心律、傳導或型態有任何具臨床重要性的異常(例如:左束支完全傳導阻滯、第三度心臟傳導阻滯、第二度心臟傳導阻滯、PR 間隔> 250 毫秒)。
依據使用篩選心電圖(ECG)機器進行3 次ECG 所取得的QTc 值,平均休息狀態QTc > 470 毫秒。
有任何因素會增加QTc 延長的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的風險,例如心臟衰竭、低血鉀、先天性長QT 症候群、長QT 症候群家族病史或一等親曾於未滿40 歲時發生原因不明之猝死、或者合併使用已知會延長QT 間隔或誘發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Torsades de Poites)的藥物(附錄6)。
左心室射出分率< 50%
26. 經由下列任何實驗室檢測數值證實骨髓儲存不良或器官功能不佳: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x 109/L。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血紅素< 90 g/L。
丙胺酸轉胺酶在未顯示肝臟轉移時> 2.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在發生肝臟轉移時> 5 倍ULN。
天冬胺酸轉胺酶在未顯示肝臟轉移時> 2.5 倍ULN,或在發生肝臟轉移時> 5倍ULN。
總膽紅素在未顯示肝臟轉移時> 1.5 倍ULN,或資料顯示Gilbert 氏症候群(非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或發生肝臟轉移時> 3 倍ULN。
血清肌酸酐> 1.5 倍ULN 合併依據試驗中心標準方法(例如Cockcroft 和Gault公式)測量的肌酸酐廓清率< 50 ml/min。僅在肌酸酐> 1.5 倍ULN 時需要確認肌酸酐廓清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 人

  • 全球人數

    39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