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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HLX10-001
試驗已結束

2018-01-01 - 2023-12-18

Phase I

終止收納5

ICD-10C00.0

上唇外側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40.0

上唇紅緣惡性腫瘤

對晚期實體腫瘤患者進行的HLX10 (作用於人類凋亡蛋白第一型之單株抗體) 第一期人體劑量遞增性研究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Shanghai Henlius Biotch,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家崙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趙祖怡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林炫聿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吳尚殷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何景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探討HLX10在失去標準治療晚期或轉移性腫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最大耐受劑量(MTD)。 次要研究目的 探討HLX10之藥物動力學。 探討HLX10之藥效動力學。 探討HLX10 在人類可能之免疫原性。 探討HLX10 在癌症病人的治療效果。 探討HLX10 在轉移性腫瘤患者可能之安全性的生物標記。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HLX10

劑型

270

劑量

100mg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治療 中所出現之 不良反應 次數及比例。
HLX10HLX10HLX10 在人體的最大耐受劑量 在人體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MTD)。

次要評估指標: 要評估指標:
HLXHLXHLX10 的最高血中 濃度 。
HLXHLXHLX10 的最低血中 濃度 。
HLXHLXHLX10 的血中藥物濃度 血中藥物濃度 -時間曲線下面積 。
HLXHLXHLX10 藥物半衰期 。
HLXHLXHLX10 藥物 清除率 。
HLXHLXHLX10 在穩定期 中分布 體積 。
阻抗 HLXHLXHLX10 抗體 在人體中的分布及比例 在人體中的分布及比例 (免疫原性檢測 ) 。
疾病控制率 。
疾病 總體反應率 。
疾病 緩解持續時間 。
人類 T細胞上的 PD -1 受體結合率。
可能之預測性生物標記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必須年滿 18 歲或符合當地法規要求。 (台灣地區須年滿 20 歲以上 ) 。
經組織學證實可測量或評估的晚期 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且經標準治療失敗者沒 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且經標準治療失敗者沒 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且經標準治療失敗者沒 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且經標準治療失敗者沒 有現的標準治療患者。 (對肝細胞癌患者,如果不能以病理檢查確認需要配 合電腦斷層 /磁振造影檢查進行確診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ECOG)(ECOG) (ECOG)體力狀態評分 體力狀態評分 ≤2 。
能提供完整簽署之書面受試者同意。
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預計壽命超過三個月以上。
血液學功能;
〇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 ≥1500/mm ≥1500/mm 3;
血色素 ≥10mg/dl ≥10mg/dl ;
〇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 ≥100,000/mm 3。
肝功能條件 :
〇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ULN)(ULN) ;
〇 天門冬氨酸基轉移酶 (AST) (AST) (AST) (AST) 及丙氨酸基轉移酶 及丙氨酸基轉移酶 (ALT) ≤2.5 (ALT) ≤2.5 (ALT) ≤2.5 (ALT) ≤2.5 倍正常值上 倍正常值上 限 (ULN) (ULN)(ULN) ,已知有肝轉移或原發性細胞癌患者則為 ,已知有肝轉移或原發性細胞癌患者則為 ≤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ULN)(ULN) 。
腎功能條件:通過 CockcroftCockcroft Cockcroft Cockcroft Cockcroft-Gault Gault Gault 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酐清除率 ≥50 毫升 /分鐘。
心臟功能:左室射血出率 (LVEF) ≥50% (LVEF) ≥50% (LVEF) ≥50% (LVEF) ≥50% (LVEF) ≥50% (LVEF) ≥50% 。
具有生育能力者,須採取高效的避孕措施。
HXL10 HXL10 HXL10 首次給藥前,須與先的重大手術、細胞毒性化學治療試驗 物或首次給藥前,須與先的重大手術、細胞毒性化學治療試驗物醫療器材治、局部放射線之間至少隔 醫療器材治、局部放射線之間至少隔 醫療器材治、局部放射線之間至少隔 28 天。若是受試者先前接過免疫 天。若是受試者先前接過免疫 天。若是受試者先前接過免疫 抑制劑 (如 PD -1、PD -L1) L1) 治療 ,則最後一次給藥 與第HLX10 HLX10 HLX10 時間隔 至少大於 42 天。
對於肝細胞癌患者,其 ChildChild Child-Pugh Pugh Pugh 評分必須為 A。
需能配合執行試驗時的相關要求
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因先前治療仍存在 ≥2 級毒性的患者。
併有以下任一項不穩定或未控制的疾病,:
〇 活動性全身感染;
〇 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收縮壓 ≥160mmHg ≥160mmHg ≥160mmHg 或舒張壓 或舒張壓 ≥100mmHg) ≥100mmHg) ≥100mmHg) ,或對降壓藥順 ,或對降壓藥順 從性差;
〇 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穩定型絞痛充血性力衰竭 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穩定型絞痛充血性力衰竭 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穩定型絞痛充血性力衰竭 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穩定型絞痛充血性力衰竭 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穩定型絞痛充血性力衰竭 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穩定型絞痛充血性力衰竭 (紐約心 臟協會功能分級 III III III 或 IV IV IV 級) 或 6 個月內有急性心肌梗塞;
〇 未控制的糖 尿病或對服用降血糖藥物的順從性差;
〇 存在慢性未癒合的傷口或潰瘍;
經醫師判斷任何可能會影響試驗或患者安全性之慢疾病。
新診斷或有症狀的腦轉移 (若有腦部轉移但已接受放射線或手術治療,目前病情穩 若有腦部轉移但已接受放射線或手術治療,目前病情穩 若有腦部轉移但已接受放射線或手術治療,目前病情穩 定且沒有服用類固醇藥物治療腦水腫則不在排除條件內 )。抗痙攣藥物是被允許使 用的。
合併有除了基底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以外的其他惡性腫瘤 (若有惡性腫瘤病史 但有超過三年沒復發則可接受 )。
懷孕 (需以血中人類絨毛膜激素 β-HcG HcG 檢驗確認 檢驗確認 ) 或哺乳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HIV) (HIV) (HIV) 感染病史。
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 或曾經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綜合症狀,需要全類固醇 (每天超過 10 mg )或免疫抑制劑治療。 )或免疫抑制劑治療。
患有 B型肝炎( HBsAgHBsAgHBsAg HBsAg陽性)或 C型肝炎( HCV 陽性)的患者。
曾經罹患間質性肺疾病。
與本試驗相關的研究者、助理或直接參任何人員。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患 者研究結果可能會混淆或參加不是對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患 者研究結果可能會混淆或參加不是對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患 者研究結果可能會混淆或參加不是對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患 者研究結果可能會混淆或參加不是對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患 者研究結果可能會混淆或參加不是對者最佳治療方式。N/A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必須年滿 18 歲或符合當地法規要求。 (台灣地區須年滿 20 歲以上 ) 。
經組織學證實可測量或評估的晚期 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且經標準治療失敗者沒 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且經標準治療失敗者沒 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且經標準治療失敗者沒 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且經標準治療失敗者沒 有現的標準治療患者。 (對肝細胞癌患者,如果不能以病理檢查確認需要配 合電腦斷層 /磁振造影檢查進行確診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ECOG)(ECOG) (ECOG)體力狀態評分 體力狀態評分 ≤2 。
能提供完整簽署之書面受試者同意。
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預計壽命超過三個月以上。
血液學功能;
〇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 ≥1500/mm ≥1500/mm 3;
血色素 ≥10mg/dl ≥10mg/dl ;
〇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 ≥100,000/mm 3。
肝功能條件 :
〇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ULN)(ULN) ;
〇 天門冬氨酸基轉移酶 (AST) (AST) (AST) (AST) 及丙氨酸基轉移酶 及丙氨酸基轉移酶 (ALT) ≤2.5 (ALT) ≤2.5 (ALT) ≤2.5 (ALT) ≤2.5 倍正常值上 倍正常值上 限 (ULN) (ULN)(ULN) ,已知有肝轉移或原發性細胞癌患者則為 ,已知有肝轉移或原發性細胞癌患者則為 ≤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ULN)(ULN) 。
腎功能條件:通過 CockcroftCockcroft Cockcroft Cockcroft Cockcroft-Gault Gault Gault 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酐清除率 ≥50 毫升 /分鐘。
心臟功能:左室射血出率 (LVEF) ≥50% (LVEF) ≥50% (LVEF) ≥50% (LVEF) ≥50% (LVEF) ≥50% (LVEF) ≥50% 。
具有生育能力者,須採取高效的避孕措施。
HXL10 HXL10 HXL10 首次給藥前,須與先的重大手術、細胞毒性化學治療試驗 物或首次給藥前,須與先的重大手術、細胞毒性化學治療試驗物醫療器材治、局部放射線之間至少隔 醫療器材治、局部放射線之間至少隔 醫療器材治、局部放射線之間至少隔 28 天。若是受試者先前接過免疫 天。若是受試者先前接過免疫 天。若是受試者先前接過免疫 抑制劑 (如 PD -1、PD -L1) L1) 治療 ,則最後一次給藥 與第HLX10 HLX10 HLX10 時間隔 至少大於 42 天。
對於肝細胞癌患者,其 ChildChild Child-Pugh Pugh Pugh 評分必須為 A。
需能配合執行試驗時的相關要求
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因先前治療仍存在 ≥2 級毒性的患者。
併有以下任一項不穩定或未控制的疾病,:
〇 活動性全身感染;
〇 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收縮壓 ≥160mmHg ≥160mmHg ≥160mmHg 或舒張壓 或舒張壓 ≥100mmHg) ≥100mmHg) ≥100mmHg) ,或對降壓藥順 ,或對降壓藥順 從性差;
〇 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穩定型絞痛充血性力衰竭 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穩定型絞痛充血性力衰竭 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穩定型絞痛充血性力衰竭 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穩定型絞痛充血性力衰竭 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穩定型絞痛充血性力衰竭 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穩定型絞痛充血性力衰竭 (紐約心 臟協會功能分級 III III III 或 IV IV IV 級) 或 6 個月內有急性心肌梗塞;
〇 未控制的糖 尿病或對服用降血糖藥物的順從性差;
〇 存在慢性未癒合的傷口或潰瘍;
經醫師判斷任何可能會影響試驗或患者安全性之慢疾病。
新診斷或有症狀的腦轉移 (若有腦部轉移但已接受放射線或手術治療,目前病情穩 若有腦部轉移但已接受放射線或手術治療,目前病情穩 若有腦部轉移但已接受放射線或手術治療,目前病情穩 定且沒有服用類固醇藥物治療腦水腫則不在排除條件內 )。抗痙攣藥物是被允許使 用的。
合併有除了基底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以外的其他惡性腫瘤 (若有惡性腫瘤病史 但有超過三年沒復發則可接受 )。
懷孕 (需以血中人類絨毛膜激素 β-HcG HcG 檢驗確認 檢驗確認 ) 或哺乳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HIV) (HIV) (HIV) 感染病史。
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 或曾經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綜合症狀,需要全類固醇 (每天超過 10 mg )或免疫抑制劑治療。 )或免疫抑制劑治療。
患有 B型肝炎( HBsAgHBsAgHBsAg HBsAg陽性)或 C型肝炎( HCV 陽性)的患者。
曾經罹患間質性肺疾病。
與本試驗相關的研究者、助理或直接參任何人員。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患 者研究結果可能會混淆或參加不是對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患 者研究結果可能會混淆或參加不是對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患 者研究結果可能會混淆或參加不是對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患 者研究結果可能會混淆或參加不是對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患 者研究結果可能會混淆或參加不是對者最佳治療方式。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0 人

  • 全球人數

    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