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8951-CL-0103
試驗已結束
2018-04-02 - 2025-07-04
Phase II
終止收納2
ICD-10C16.9
胃惡性腫瘤
ICD-10C7A.092
胃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1.9
胃惡性腫瘤
一項第2 期針對患有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無法切除胃或胃食道交界處(GEJ)腺癌和局部胃或GEJ 腺癌,且腫瘤具有Claudin (CLDN) 18.2陽性之受試者,使用Zolbetuximab (IMAB362)單藥治療及併用化療和/或免疫療法的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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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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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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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胃或胃食道交界處(GEJ)腺癌
試驗目的
主要
⚫ 由獨立中央判讀人員評估,測定zolbetuximab 單用時的客觀反應率(ORR)
次要
⚫ 評估zolbetuximab 單用,併用5-fluorouracil (5-FU)、leucovorin或亞葉酸(folinic acid) 和oxaliplatin (mFOLFOX6) ,併用pembrolizumab,併用mFOLFOX6 和nivolumab,以及併用fluorouracil、leucovorin 或亞葉酸(folinic acid)、oxaliplatin 和docetaxel (FLOT)的藥物動力學
⚫ 評估oxaliplatin 和5-FU 併用zolbetuximab 的藥物動力學。
⚫ 評估zolbetuximab 單用,併用mFOLFOX6 (無論是否併用nivolumab),併用pembrolizumab,以及併用FLOT 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評估zolbetuximab 單用、併用mFOLFOX6 (無論是否併用Nivolumab)、併用pembrolizumab,以及併用FLOT 的免疫原性
⚫ 評估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
⚫ 由獨立的中央判讀人員評估,評估zolbetuximab 併用pembrolizumab 和併用mFOLFOX6 的ORR
⚫ 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評估zolbetuximab 單用、和併用mFOLFOX6 (無論是否併用nivolumab)的ORR
⚫ 根據獨立中央判讀人員評估,評估zolbetuximab 單用、和併用mFOLFOX6 時的疾病控制率(DCR)、反應持續時間(DOR)和無惡化存活期(PFS)
⚫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評估zolbetuximab 單用、和併用mFOLFOX6 (無論是否併用nivolumab)的DCR,DOR 和PFS
⚫ 評估zolbetuximab 單用,併用mFOLFOX6 和nivolumab,以及併用FLOT 時的整體存活期(OS)
⚫ 第5 組:以放射學反應(再分期)和病理學反應(ypTNM)評估zolbetuximab 和FLOT 的抗腫瘤活性
⚫ 第5 組:評估zolbetuximab 併用FLOT 的無疾病存活期(DFS)
⚫ 第5 組:評估微量殘存疾病和疾病復發
探索性
⚫ 評估可能與zolbetuximab 單用、併用mFOLFOX6 (無論是否併用nivolumab),以及併用FLOT 治療結果有相關性的潛在基因體和/或其他生物標記
⚫ 評估zolbetuximab 單用、併用mFOLFOX6 (無論是否併用nivolumab)對Claudin (CLDN)18.2 表現的影響
⚫ 評估zolbetuximab 單用、併用mFOLFOX6 (無論是否併用nivolumab),以及併用FLOT 的免疫調節作用
⚫ 評估pembrolizumab 併用zolbetuximab 的藥物動力學
⚫ 評估nivolumab 併用zolbetuximab 和mFOLFOX6 的藥物動力學。
藥品名稱
凍晶注射劑
主成份
Zolbetuximab
劑型
243
劑量
100mg
評估指標
根據獨立中央判讀人員評估zolbetuximab 作為單用時的ORR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不得免除納入條件。應使用篩選期間取得的實驗室檢驗結果來決定受試資格條件。在實驗室檢驗結果落在允許範圍外的情況下,試驗主持人可選擇對受試者進行複驗,而之後取得、落在範圍內的篩選結果可用於確認受試資格。在簽署ICF 之前取得因受試者常規臨床處置(即標準照護)而進行之CT 掃描或MRI 可用於篩選或基準期目的,前提是這些程序符合試驗計畫書指定標準並在篩選期內進行。
受試者如果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包含停用禁用藥物,如適用),必須從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取得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獨立倫理委員會(IEC)按國家法規(例如:美國試驗單位的健康保險可攜性和可歸責性法[HIPAA]授權)所核准的書面知情同意和隱私文字聲明。
2. 依據當地法規判定,受試者於簽署知情同意時已成年。
3. 女性受試者未懷孕且至少適用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符合參與資格:
o 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婦女(WOCBP)
或
o WOCBP 同意在整個治療期間遵守附錄12.6 避孕要求中所規定之避孕指引,直到最後一次oxaliplatin 給藥後9 個月內和最後一次所有其他試驗藥物給藥後6 個月內
4.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6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得哺乳。
5.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oxaliplatin 給藥後9 個月內和最後一次所有其他試驗藥物給藥後6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捐獻卵子。
6. 若男性受試者與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有性行為,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使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內採行避孕措施。
7.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6 個月內,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捐獻精子。
8. 若男性受試者之伴侶懷孕或正在哺乳,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使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內在其伴侶懷孕或哺乳過程中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9. 受試者患有經組織學檢查確認的胃或GEJ 腺癌。
10. 第1-4 組: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的試驗治療前的28 天內,經放射線檢查確診患有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疾病。
11. 受試者的腫瘤檢體對CLDN18.2 表現為陽性,在中央IHC 檢測中顯示中度到強度的膜染色。
12. 受試者同意接受治療期間不參與其他介入性試驗。
13. 受試者的ECOG 日常體能狀態分數為0 至1。
14. 根據試驗醫師意見,受試者具有≥ 12 週以上之預測平均餘命。
15. 依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 天內由中央或當地進行的實驗室分析結果,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若此時期內有多個中央實驗室資料,則應使用最新資料。
• 血紅素(Hgb) ≥ 9 g/dL (允許輸血,但輸血後Hgb [輸血後24 小時或之後]必須≥9 g/d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 白蛋白≥ 2.5 g/dL
•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 無肝臟轉移時,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與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 倍ULN (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5 倍ULN)
• 第1-4 組:估計肌酸酐廓清率≥ 30 mL/min
• 第5 組:血清肌酸酐≤ 1.5 倍ULN,或血清肌酸酐濃度> 1.5 倍ULN 的受試者之估計肌酸酐廓清率≥ 50 mL/min
• 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1.5 倍ULN (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的受試者為例外)
第1A 組特定:
1. 依試驗主持人的評估,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的試驗治療前28 天內,依據RECIST 1.1,具有可測量的疾病。針對只有1 個可評估病灶、且於納入前曾接受放射療法≤ 3個月的受試者,在放射療法前,病灶必須落在過往放射療法照野之外,或者須有紀錄顯示疾病在接受放射療法後惡化。
2. 受試者接受至少2 種先前療程治療晚期疾病的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包括fluoropyrimidine 和含鉑化療,以及(如適當) HER2/neu 標靶療法,且所有相關的副作用均已緩解至第1 級或以下。
3. 受試者必須有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 個月內採集到的額外可用腫瘤檢體。
4. 受試者適合接受腫瘤切片,而且能夠按照評估時程表在篩選期(如適用)和治療期間接受腫瘤切片。
第2 組特定:
1. 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的試驗治療前28 天內,依據RECIST 1.1,具有可測量的疾病。針對只有1 個可評估病灶、且於納入前曾接受放射療法≤ 3個月的受試者,在放射療法前,病灶必須落在過往放射療法照野之外,或者須有紀錄顯示疾病在接受放射療法後惡化。
2. 受試者尚未因其本身的晚期疾病而接受過全身性抗癌治療(只要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完成,受試者就可能已接受過新輔助性和/或含fluorouracil 的輔助性化療)。
3. 受試者患有經當地或中央檢測判定為HER2 陰性的胃部或GEJ 腫瘤。
4. 受試者必須有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 個月內採集到的額外可用腫瘤檢體。
5. 受試者適合接受腫瘤切片,而且能夠按照評估時程表在篩選期(如適用)和治療期間接受腫瘤切片。
第3A 組特定:
1. 經當地根據RECIST 1.1 的評估,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藥物前≤ 28 天患有放射學上可評估的疾病(可測量和/或不可測量)。針對只有1 個可評估病灶、且於納入前曾接受放射療法≤ 3 個月的受試者,在放射療法前,病灶必須落在過往放射療法照野之外,或者須有紀錄顯示疾病在接受放射療法後惡化。
2. 受試者接受至少2 種療程治療晚期疾病的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包括fluoropyrimidine 和含鉑化療,以及(如適當) HER2/neu 標靶療法。
3. 受試者未接受過先前的檢查點抑制劑療法。
第4A 和4B 組特定:
1. 經當地根據RECIST 1.1 的評估,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藥物前≤ 28 天患有放射學上可評估的疾病(可測量和/或不可測量)。針對只有1 個可評估病灶、且於納入前曾接受放射療法≤ 3 個月的受試者,在放射療法前,病灶必須落在過往放射療法照野之外,或者須有紀錄顯示疾病在接受放射療法後放射學惡化。
2. 受試者尚未因其本身的晚期疾病而接受過全身性抗癌治療(只要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完成,受試者就可能已接受過新輔助性和/或含fluorouracil 的輔助性化療)。
3. 受試者患有經當地或中央檢測判定為HER2 陰性的胃部或GEJ 腫瘤。
4. 受試者未接受過先前的檢查點抑制劑療法。
僅第4B 組特定:
1. 受試者必須有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 個月內採集到的額外可用腫瘤檢體。
2. 受試者適合接受腫瘤切片,而且能夠按照評估時程表在篩選期(如適用)和治療期間接受腫瘤切片。
僅第5 組特定:
1. 受試者患有經新的組織學證實之原發性胃或GEJ 腺癌,適合治癒性切除。
2. 受試者患有局部、可手術切除的胃或GEJ 腺癌。GEJ 可能包括Siewert 第一至三型類別。將以內視鏡超音波(EUS)和/或CT 或MRI 確定臨床期別。可依機構指引和臨床實務使用診斷性腹腔鏡檢查。
3. 依臨床TNM 分期,受試者符合以下一項局部疾病標準:
a. GEJ:cT2,N0 (高風險病灶:≥ 3 cm,分化不良),cT1b–cT2,N+或cT3–cT4a,任何N。
b. 胃:T2 至T4a、和/或N1-3、M0。
4. 受試者的腫瘤經中央IHC 檢測判定,有≥ 75%腫瘤細胞具有CLDN18.2 表現,其顯示中度到強度的膜染色。
不得免除納入條件。應使用篩選期間取得的實驗室檢驗結果來決定受試資格條件。在實驗室檢驗結果落在允許範圍外的情況下,試驗主持人可選擇對受試者進行複驗,而之後取得、落在範圍內的篩選結果可用於確認受試資格。在簽署ICF 之前取得因受試者常規臨床處置(即標準照護)而進行之CT 掃描或MRI 可用於篩選或基準期目的,前提是這些程序符合試驗計畫書指定標準並在篩選期內進行。
受試者如果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包含停用禁用藥物,如適用),必須從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取得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獨立倫理委員會(IEC)按國家法規(例如:美國試驗單位的健康保險可攜性和可歸責性法[HIPAA]授權)所核准的書面知情同意和隱私文字聲明。
2. 依據當地法規判定,受試者於簽署知情同意時已成年。
3. 女性受試者未懷孕且至少適用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符合參與資格:
o 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婦女(WOCBP)
或
o WOCBP 同意在整個治療期間遵守附錄12.6 避孕要求中所規定之避孕指引,直到最後一次oxaliplatin 給藥後9 個月內和最後一次所有其他試驗藥物給藥後6 個月內
4.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6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得哺乳。
5.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oxaliplatin 給藥後9 個月內和最後一次所有其他試驗藥物給藥後6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捐獻卵子。
6. 若男性受試者與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有性行為,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使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內採行避孕措施。
7.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6 個月內,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捐獻精子。
8. 若男性受試者之伴侶懷孕或正在哺乳,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使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內在其伴侶懷孕或哺乳過程中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9. 受試者患有經組織學檢查確認的胃或GEJ 腺癌。
10. 第1-4 組: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的試驗治療前的28 天內,經放射線檢查確診患有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疾病。
11. 受試者的腫瘤檢體對CLDN18.2 表現為陽性,在中央IHC 檢測中顯示中度到強度的膜染色。
12. 受試者同意接受治療期間不參與其他介入性試驗。
13. 受試者的ECOG 日常體能狀態分數為0 至1。
14. 根據試驗醫師意見,受試者具有≥ 12 週以上之預測平均餘命。
15. 依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 天內由中央或當地進行的實驗室分析結果,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若此時期內有多個中央實驗室資料,則應使用最新資料。
• 血紅素(Hgb) ≥ 9 g/dL (允許輸血,但輸血後Hgb [輸血後24 小時或之後]必須≥9 g/d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 白蛋白≥ 2.5 g/dL
•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 無肝臟轉移時,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與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 倍ULN (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5 倍ULN)
• 第1-4 組:估計肌酸酐廓清率≥ 30 mL/min
• 第5 組:血清肌酸酐≤ 1.5 倍ULN,或血清肌酸酐濃度> 1.5 倍ULN 的受試者之估計肌酸酐廓清率≥ 50 mL/min
• 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1.5 倍ULN (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的受試者為例外)
第1A 組特定:
1. 依試驗主持人的評估,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的試驗治療前28 天內,依據RECIST 1.1,具有可測量的疾病。針對只有1 個可評估病灶、且於納入前曾接受放射療法≤ 3個月的受試者,在放射療法前,病灶必須落在過往放射療法照野之外,或者須有紀錄顯示疾病在接受放射療法後惡化。
2. 受試者接受至少2 種先前療程治療晚期疾病的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包括fluoropyrimidine 和含鉑化療,以及(如適當) HER2/neu 標靶療法,且所有相關的副作用均已緩解至第1 級或以下。
3. 受試者必須有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 個月內採集到的額外可用腫瘤檢體。
4. 受試者適合接受腫瘤切片,而且能夠按照評估時程表在篩選期(如適用)和治療期間接受腫瘤切片。
第2 組特定:
1. 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的試驗治療前28 天內,依據RECIST 1.1,具有可測量的疾病。針對只有1 個可評估病灶、且於納入前曾接受放射療法≤ 3個月的受試者,在放射療法前,病灶必須落在過往放射療法照野之外,或者須有紀錄顯示疾病在接受放射療法後惡化。
2. 受試者尚未因其本身的晚期疾病而接受過全身性抗癌治療(只要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完成,受試者就可能已接受過新輔助性和/或含fluorouracil 的輔助性化療)。
3. 受試者患有經當地或中央檢測判定為HER2 陰性的胃部或GEJ 腫瘤。
4. 受試者必須有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 個月內採集到的額外可用腫瘤檢體。
5. 受試者適合接受腫瘤切片,而且能夠按照評估時程表在篩選期(如適用)和治療期間接受腫瘤切片。
第3A 組特定:
1. 經當地根據RECIST 1.1 的評估,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藥物前≤ 28 天患有放射學上可評估的疾病(可測量和/或不可測量)。針對只有1 個可評估病灶、且於納入前曾接受放射療法≤ 3 個月的受試者,在放射療法前,病灶必須落在過往放射療法照野之外,或者須有紀錄顯示疾病在接受放射療法後惡化。
2. 受試者接受至少2 種療程治療晚期疾病的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包括fluoropyrimidine 和含鉑化療,以及(如適當) HER2/neu 標靶療法。
3. 受試者未接受過先前的檢查點抑制劑療法。
第4A 和4B 組特定:
1. 經當地根據RECIST 1.1 的評估,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藥物前≤ 28 天患有放射學上可評估的疾病(可測量和/或不可測量)。針對只有1 個可評估病灶、且於納入前曾接受放射療法≤ 3 個月的受試者,在放射療法前,病灶必須落在過往放射療法照野之外,或者須有紀錄顯示疾病在接受放射療法後放射學惡化。
2. 受試者尚未因其本身的晚期疾病而接受過全身性抗癌治療(只要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完成,受試者就可能已接受過新輔助性和/或含fluorouracil 的輔助性化療)。
3. 受試者患有經當地或中央檢測判定為HER2 陰性的胃部或GEJ 腫瘤。
4. 受試者未接受過先前的檢查點抑制劑療法。
僅第4B 組特定:
1. 受試者必須有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 個月內採集到的額外可用腫瘤檢體。
2. 受試者適合接受腫瘤切片,而且能夠按照評估時程表在篩選期(如適用)和治療期間接受腫瘤切片。
僅第5 組特定:
1. 受試者患有經新的組織學證實之原發性胃或GEJ 腺癌,適合治癒性切除。
2. 受試者患有局部、可手術切除的胃或GEJ 腺癌。GEJ 可能包括Siewert 第一至三型類別。將以內視鏡超音波(EUS)和/或CT 或MRI 確定臨床期別。可依機構指引和臨床實務使用診斷性腹腔鏡檢查。
3. 依臨床TNM 分期,受試者符合以下一項局部疾病標準:
a. GEJ:cT2,N0 (高風險病灶:≥ 3 cm,分化不良),cT1b–cT2,N+或cT3–cT4a,任何N。
b. 胃:T2 至T4a、和/或N1-3、M0。
4. 受試者的腫瘤經中央IHC 檢測判定,有≥ 75%腫瘤細胞具有CLDN18.2 表現,其顯示中度到強度的膜染色。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不得免除排除條件。
在納入前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排除條件之受試者不符合納入資格:
1. 受試者曾對zolbetuximab 的已知成分或是其他單株抗體(包括人源化或嵌合抗體)產生重度過敏反應或不耐受。
2. 受試者已知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會產生立即型或延遲型過度敏感,或其禁忌症。
3. 受試者曾同時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 天內接受其他研究性藥物或裝置。
4. 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 天內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包括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允許受試者正以生理性補充劑量使用hydrocortisone 或其等效藥物(定義為最高30 毫克/日的hydrocortisone 或最高10 毫克/日的prednisone),接受單一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做為放射造影顯影劑的前驅藥物。
5. 受試者患有完全胃出口症候群或部分胃出口症候群,伴有持續反覆性嘔吐。
6.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患有明顯的胃出血和/或未經治療的胃潰瘍,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無法參加。
7. 受試者有胃/GEJ 癌引起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病史。
8. 受試者已知曾在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檢測中得到陽性結果,或已知患有活動性B 型肝炎(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C 型肝炎感染。注意:應根據當地要求篩選這些感染。
• HBs Ag 陰性但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 Ab)陽性的受試者需進行HB DNA 檢測,陽性結果的受試者將無法參加。
• C 型肝炎病毒(HCV)血清學檢測為陽性,但HCV RNA 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受試者,具有受試資格。
• 接受HCV 治療並帶有未檢出病毒量結果的受試者為符合資格者。
9. 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 個月內,曾發生下列任一狀況: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需要介入治療的心室性心律不整,或因心臟衰竭而住院。
10. 受試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無法在試驗治療開始前7 天內完全緩解。
11. 受試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的3 個月內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12. 受試者患有具臨床意義的疾病或共存病症,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對本試驗中的治療安全施行造成負面影響,或使受試者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13. 受試者有精神疾病或社交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受試者無法配合本試驗。
14. 受試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外科手術。
15. 受試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14 天未自重大外科手術中完全復原。
16. 受試者曾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14 天(第1 組和第3A 組)和≤ 28 天(第2 組和第4A 或4B組)接受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的胃癌或GEJ 腺癌的放射療法,且尚未自任何相關毒性中復原。
17. 受試者患有依據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需要治療的另一惡性腫瘤。
18. 僅適用於第2 組、第4 組和第5 組,受試者具有以下任一項:
• 曾對本試驗中mFOLFOX6 或FLOT 化療藥物的任何成分發生重度過敏反應或不耐受。
• 已知罹患二氫嘧啶脫氫酶(DPD)缺乏症(應依照當地要求執行DPD 缺乏症篩檢)。
• 已知患有級別> 1 的周邊神經病變(缺乏深層肌腱反射若為唯一的神經學異常,不會使受試者喪失資格)。
• 竇狀隙阻塞症候群(過去稱為靜脈阻塞疾病)如果有的話,應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穩定或改善中。
• 曾發生臨床重大的心室心律不整(即持續的心室心搏過速、心室顫動或尖端扭轉型室速)。
• 男性受試者QTc 間期> 450 msec;女性受試者QTc 間期> 470 msec;
• 具有先天性QT 延長症候群的病史或家族史。
• 需要抗心律不整藥物的心律不整(心房顫動受試者在首劑試驗藥物治療前心速獲得控制超過一個月以上者符合參加資格)。
19. 僅適用於第3A、4A 組和第4B 組,受試者具有以下任一項:
• 受試者患有持續性或先前自身免疫性疾病或間質性肺疾病、活動性憩室炎或胃腸道潰瘍性疾病、或實體器官或幹細胞移植(適用於第4 組)、或其他控制不佳或具臨床意義的醫療疾病。
• 受試者患有第1 型糖尿病,以適當的替代療法穩定維持的內分泌病變,或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病(例如,白斑、乾癬或脫髮)均在允許之列。
• 受試者已知具有對pembrolizumab 或nivolumab 已知成分的嚴重過度敏感反應病史。
• 僅適用於第4B 組:受試者患有已知高微衛星不穩定性或錯配修復缺陷腫瘤。
20. 僅適用於第5 組,受試者具有以下任一項:
•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不能進行治癒性切除手術依臨床TNM 分期,受試者符合以下局部疾病標準:cT1N0。
不得免除排除條件。
在納入前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排除條件之受試者不符合納入資格:
1. 受試者曾對zolbetuximab 的已知成分或是其他單株抗體(包括人源化或嵌合抗體)產生重度過敏反應或不耐受。
2. 受試者已知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會產生立即型或延遲型過度敏感,或其禁忌症。
3. 受試者曾同時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 天內接受其他研究性藥物或裝置。
4. 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 天內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包括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允許受試者正以生理性補充劑量使用hydrocortisone 或其等效藥物(定義為最高30 毫克/日的hydrocortisone 或最高10 毫克/日的prednisone),接受單一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做為放射造影顯影劑的前驅藥物。
5. 受試者患有完全胃出口症候群或部分胃出口症候群,伴有持續反覆性嘔吐。
6.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患有明顯的胃出血和/或未經治療的胃潰瘍,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無法參加。
7. 受試者有胃/GEJ 癌引起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病史。
8. 受試者已知曾在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檢測中得到陽性結果,或已知患有活動性B 型肝炎(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C 型肝炎感染。注意:應根據當地要求篩選這些感染。
• HBs Ag 陰性但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 Ab)陽性的受試者需進行HB DNA 檢測,陽性結果的受試者將無法參加。
• C 型肝炎病毒(HCV)血清學檢測為陽性,但HCV RNA 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受試者,具有受試資格。
• 接受HCV 治療並帶有未檢出病毒量結果的受試者為符合資格者。
9. 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 個月內,曾發生下列任一狀況: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需要介入治療的心室性心律不整,或因心臟衰竭而住院。
10. 受試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無法在試驗治療開始前7 天內完全緩解。
11. 受試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的3 個月內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12. 受試者患有具臨床意義的疾病或共存病症,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對本試驗中的治療安全施行造成負面影響,或使受試者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13. 受試者有精神疾病或社交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受試者無法配合本試驗。
14. 受試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外科手術。
15. 受試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14 天未自重大外科手術中完全復原。
16. 受試者曾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14 天(第1 組和第3A 組)和≤ 28 天(第2 組和第4A 或4B組)接受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的胃癌或GEJ 腺癌的放射療法,且尚未自任何相關毒性中復原。
17. 受試者患有依據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需要治療的另一惡性腫瘤。
18. 僅適用於第2 組、第4 組和第5 組,受試者具有以下任一項:
• 曾對本試驗中mFOLFOX6 或FLOT 化療藥物的任何成分發生重度過敏反應或不耐受。
• 已知罹患二氫嘧啶脫氫酶(DPD)缺乏症(應依照當地要求執行DPD 缺乏症篩檢)。
• 已知患有級別> 1 的周邊神經病變(缺乏深層肌腱反射若為唯一的神經學異常,不會使受試者喪失資格)。
• 竇狀隙阻塞症候群(過去稱為靜脈阻塞疾病)如果有的話,應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穩定或改善中。
• 曾發生臨床重大的心室心律不整(即持續的心室心搏過速、心室顫動或尖端扭轉型室速)。
• 男性受試者QTc 間期> 450 msec;女性受試者QTc 間期> 470 msec;
• 具有先天性QT 延長症候群的病史或家族史。
• 需要抗心律不整藥物的心律不整(心房顫動受試者在首劑試驗藥物治療前心速獲得控制超過一個月以上者符合參加資格)。
19. 僅適用於第3A、4A 組和第4B 組,受試者具有以下任一項:
• 受試者患有持續性或先前自身免疫性疾病或間質性肺疾病、活動性憩室炎或胃腸道潰瘍性疾病、或實體器官或幹細胞移植(適用於第4 組)、或其他控制不佳或具臨床意義的醫療疾病。
• 受試者患有第1 型糖尿病,以適當的替代療法穩定維持的內分泌病變,或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病(例如,白斑、乾癬或脫髮)均在允許之列。
• 受試者已知具有對pembrolizumab 或nivolumab 已知成分的嚴重過度敏感反應病史。
• 僅適用於第4B 組:受試者患有已知高微衛星不穩定性或錯配修復缺陷腫瘤。
20. 僅適用於第5 組,受試者具有以下任一項:
•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不能進行治癒性切除手術依臨床TNM 分期,受試者符合以下局部疾病標準:cT1N0。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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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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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4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