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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BC-129-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5-08-25 - 2026-12-25

Phase I

召募中1

一項第1A/B 期試驗評估EBC-129 作為單一藥物以及與Pembrolizumab 併用用於晚期實體腫瘤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明晃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B 部分(合併療法) 主要目的: 評估EBC-129 與pembrolizumab 併用於晚期實體腫瘤病患的安全性、耐受性、DLT、RP2D 以及MTD 次要目的: •探討EBC-129 與pembrolizumab 併用於晚期實體腫瘤病患的初期臨床活性 •評估EBC-129 與pembrolizumab 併用的PK 概況 •評估pembrolizumab 的PK 概況 •評估EBC-129 併用pembrolizumab 的免疫原性 C 部分 (劑量擴增群組) 主要目的: •進一步評估EBC-129 以A 部分劑量遞增判定之RP2D 用於晚期實體腫瘤病患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評估EBC-129 以A 部分劑量遞增判定之RP2D 用於病患的初期抗腫瘤活性 次要目的: •進一步評估EBC-129 以A 部分劑量遞增判定之RP2D 用於病患的療效 •評估EBC-129 於RP2D 的PK概況 評估EBC-129 於建議劑量的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凍晶粉末

主成份

EBC-129

劑型

14B

劑量

100mg

評估指標

B 部分(合併療法)
主要指標
•安全性指標將利用CTCAE第5.0 版進行評估
- DLT 發生率、
- TEAE 發生率和嚴重度、
- 發生一件或以上SAE 的病患人數及百分比、
- 發生一件或以上導致劑量調整之TEAE的病患人數及百分比、
- 生命徵象、血清化學及血液學、ECG、眼科檢查變化,以及實驗室檢查結果異常、
- MTD、
- RP2D。

C 部分 (劑量擴增群組)
主要指標:
•安全性指標將利用CTCAE第5.0 版進行評估
- TEAE 發生率和嚴重度、
- 發生一件或以上SAE 的病患人數及百分比、
- 發生一件或以上導致劑量調整之TEAE的病患人數及百分比、
- 生命徵象、血清化學及血液學、ECG、眼科檢查變化,以及實驗室檢查結果異常
•ORR (完全反應[CR] + 部分反應[PR])利用RECIST 第1.1版標準評估,並以CT 或MRI 測量

主要納入條件

1. ≥ 18 歲(US)或≥ 21 歲(新加坡)的男性或女性病患。
2. A 及B 部分期間體重介於≥ 40 kg - ≤ 100 kg,以及試驗所有其他部分期間≤ 120 kg。
3. 證實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實體腫瘤惡化,且無其他標準照護治療選項,或無法耐受這些療法。
4. 根據RECIST 第1.1 版於CT、正子斷層掃描(PET)/CT 或MRI 掃描上有可測量疾病。如果是在簽署同意書前2 週內進行,且在其他方面符合試驗計畫書條件,則篩選期之外的造影檢測是有效的。
5. A 部分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 2,B、C 及D 部分為0 - 1。
6. 第1 天的預期餘命≥ 12 週。
7. 肝功能:
•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上限值(ULN;若為肝臟轉移或吉伯特氏症候群,≤ 3 倍ULN)、
• 轉胺酶≤ 3 倍ULN (或≤ 5 倍ULN,若為肝臟轉移,或除非病患診斷出吉伯特氏症候群,且總膽紅素濃度維持在膽紅素濃度< 5 mg/dL 以及直接膽紅素濃度< 20% [1 mg/dL])
8. 腎功能:以Cockcroft-Gault 決定的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 (使用實際體重)。
9. 骨髓功能:
• 血紅素≥ 9.0 g/d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75 x 109L、
•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2.0,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1.5 倍ULN。
例外情況:對接受Warfarin 或其他抗凝血療法的病患來說,INR 2 至≤ 3 與適當的aPTT 為可接受。
10. 停經後狀態證據,或更年期前女性病患有陰性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結果證明非懷孕。
11.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12. 能夠且願意遵從排定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及其他試驗相關程序。
13. 晚期實體腫瘤病患。針對A、B 及C 部分的額外癌症條件列於下方:

針對B 部分劑量遞增群組:
• 篩選時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實體惡性腫瘤、現有標準照護無效或缺乏耐受性。
• 篩選時有客觀(可透過臨床徵象、症狀以及/或及實驗室檢查結果)及/或經放射線確認疾病惡化。
• 在30%的病患中:利用FFPE 腫瘤組織,並由中央以EBC-413 進行的IHC 判定,N256-醣基化CEACAM5/6 表現量≥ 20%為2+及/或3+強度。

針對C 部分劑量擴增群組:
• 在根據適應症選定的病患子群組中:
a. 第1 組: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胰腺癌,且利用FFPE 腫瘤組織並由中央進行的IHC 判定,N256-醣基化CEACAM5/6 表現量≥ 20%為2+及/或3+強度(15位病患中至少8 人),或≥ 1%表現量為3+強度。
b. 第3 組: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胃腺癌(包括胃腺癌、胃食道交界處或食道腺癌),且利用FFPE 腫瘤組織並由中央進行的IHC 判定,N256-醣基化CEACAM5/6 表現量≥ 20%為2+及/或3+強度。
• 在非根據適應症選定的病患子群組中:
第2 組: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利用FFPE 腫瘤組織,並由中央進行的IHC 判定,N256-醣基化CEACAM5/6 表現量≥ 20%為2+及/或3+強度。
• 必須對標準照護無效或無法耐受,或腫瘤無可用的標準療法。
• 篩選時有客觀(可透過臨床徵象、症狀以及/或及實驗室檢查結果)及/或經放射線確認疾病惡化。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1. 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是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在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 無法或不願意提供腫瘤組織檢體(從保存組織或新進行的切片),除非病患為了提供新採集腫瘤組織目的而進行切片有重大風險。這將事先與試驗委託者進行討論以取得核准。
3. 於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4 週(28 天)內已接受任何試驗性或抗癌療法(包括免疫療法),或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4 週內,該療法的副作用尚未緩解至第≤ 1 級(落髮或電解質改變,及/或試驗主持人認定不具臨床顯著性的其
他變化除外)。若因藥物的半衰期長或PK 特性,導致尚未達到足夠的洗除時間,經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員以及試驗主持人同意後,可能需進行更長的洗除期。同樣的,若藥物的半衰期短,且若4 週洗除時間經認定
對病患過長,經試驗委託者及試驗主持人同意後,可接受較短的洗除期。
4. 正在接受任何併用抗癌療法。
5. 根據試驗主持人意見認定,會導致病患不適合參與本試驗的任何重度及/或無法控制的全身性疾病或其他病症。
6. 已知對E coli 衍生產品或filgrastim 或peg-filgrastim 重度過敏,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對這類生物產品產生嚴重過敏。
7. 有臨床活性腦轉移,定義為未接受治療且出現症狀,或需要接受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以控制相關症狀。先前曾接受治療的腦轉移病患可參與,但必須達到穩定(亦即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4 週以上造影顯示無惡化之證據,且任何神經學症狀均已回復至基準期),且並無腦轉移新發生或增大的證據。
8.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4 週(28 天)內曾接受大範圍放射療法,或前2 週內曾接受有限照野放射療法,或這類療法的副作用尚未緩解至第≤ 1 級。
9. 過去3 年內有除了本試驗治療之惡性腫瘤以外的侵襲性惡性腫瘤病史,但已切除/電燒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經局部治療認定已痊癒的局部腫瘤除外。
10.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4 週(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程序(註:可接受獨立病灶為緩和目的進行的局部手術),或病患尚未從所有手術相關的併發症完全恢復至第≤ 1 級。
11. 有症狀的心臟疾病,包括心室功能障礙、冠狀動脈疾病或心律不整,若根據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的意見,會干擾藥物的療效或安全性評估。
12. 男性及女性的QTc 間隔延長≥ 480 毫秒(ms) (Fridericia 公式)。
13. 依紐約心臟協會標準診斷出第III 或IV 類鬱血性心臟衰竭。
14. 投予第一劑藥物前1 個月內,有深層靜脈栓塞、肺栓塞(包括造影結果上發現無症狀的肺栓塞)或其他血栓栓塞事件,已知的臨床顯著性出血疾患或凝血障礙。
15. 病患有第≥ 2 級周邊神經病變。
16. 病患有活性或慢性角膜疾病,以及其他需要持續治療的活性眼部狀況,或任何臨床顯著性角膜疾病,導致無法適當監測藥物誘發的角膜病變。
17. 肝硬化或其他重要肝臟疾患病史,導致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無法參與試驗。
18. 過去1 週內有需要治療的活性感染,包括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或活性B 型肝炎或C 型肝炎病毒感染,或曾接受全身性抗感染藥物。
19. 急性或慢性精神疾病,且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導致病患不符合參與資格。
20. 活性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患(包括發炎性腸道疾病[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憩室病除外]、乳糜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或韋格納氏症候群[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
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需要接受全身性免疫調節治療與≥ 10 mg prednisone 或同等每日劑量的類固醇治療。
21.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4 週(28 天)內,曾接受預防性投予造血性群落刺激因子(群落刺激因子,如顆粒球群落刺激因子、顆粒球/巨噬細胞群落刺激因子、peg-filgrastim、紅血球生成素、darbopoetin)。
22.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 天內,病患同時在使用任何P-gp 誘導劑/抑制劑或強效細胞色素P3A 抑制劑,或使用列於計畫書併用藥物與其他治療章節(請見第6.10 節)之管制或禁用藥物的病患。
23. 懷孕或授乳。
24.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品(IP)前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註:病患若納入試驗,試驗期間與接受最後一劑IP 後最多30 天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25. 與pembrolizumab 併用:病患根據目前核准的Keytruda (pembrolizumab) US 仿單(USPI)/產品特性摘要,發生免疫相關不良事件(irAE),而必須永久停止接受治療(任何第4 級事件與第3 級肺炎、肝炎以及腎炎事件)。此外,因過去任何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核准或試驗性)造成之irAE 而未有正式禁忌症的病患,若AE 尚未緩解至第1 級或更佳且/或病患仍須使用類固醇(每天> 10 mg prednisone 同等劑量)持續進行處置,則不符合試驗資格。
與pembrolizumab 併用:有肺炎/間質性肺病病史的病患、納入前30 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的病患,以及因第2 級心肌炎停用先前的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的病患,將不納入含pembrolizumab 群組。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14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