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C-701-ROS-001
尚未開始召募
2012-03-16 - 2013-03-16
Phase II
終止收納4
A Phase 2, Randomized, Double-Blind, Vehicle-Controlled, Proof-of-Concept Trial of AC-701 in Subjects With Rosacea
-
試驗申請者
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玫瑰斑
試驗目的
玫瑰斑是一種皮膚發炎的慢性疾病,症狀為鼻子、雙頰、下顎或前額出現斑狀或瀰漫性潮紅、丘疹及膿皰。患者皮膚常會有灼熱及刺痛感,長期的發炎會漸漸變為持久性的紅斑、血管擴張及皮膚纖維化,造成腫脹的外觀,影響患者的生活品質。由於玫瑰斑常反覆發作難以根治,且長期使用抗生素或外用類固醇有其副作用,因此急須開發出新的藥物。本公司希望透過本臨床研究,探討AC-701 0.3%凝膠用於治療具有中度或重度的玫瑰斑患者的安全性與療效。
藥品名稱
主成份
AC-701
劑型
劑量
0.3%
0.3
0.3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 四週後,達到治療成功的患者百分比(CEA至少進步兩分)
次要評估指標:
‧ 一週、五週或八週後,達到CEA進步兩分的患者百分比
‧ 一週、四週、五週或八週後,達到CEA進步一分的患者百分比
‧ 一週、四週、五週或八週後,達到PSA進步兩分的患者百分比
‧ 一週、四週、五週或八週後,達到PSA進步一分的患者百分比
‧ 一週、四週、五週或八週後,CEA與PSA均進步一至兩分的患者百分比
‧ 一週、四週、五週或八週後,CEA或PSA的分數變化
‧ 四週或八週後,臉部發炎部位的數目變化
‧ 四週後,達到治療成功的患者百分比(CEA至少進步兩分)
次要評估指標:
‧ 一週、五週或八週後,達到CEA進步兩分的患者百分比
‧ 一週、四週、五週或八週後,達到CEA進步一分的患者百分比
‧ 一週、四週、五週或八週後,達到PSA進步兩分的患者百分比
‧ 一週、四週、五週或八週後,達到PSA進步一分的患者百分比
‧ 一週、四週、五週或八週後,CEA與PSA均進步一至兩分的患者百分比
‧ 一週、四週、五週或八週後,CEA或PSA的分數變化
‧ 四週或八週後,臉部發炎部位的數目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已理解本臨床試驗的程序,且同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為年齡20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3.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中度或重度臉部玫瑰斑患者,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有玫瑰斑的病史達3個月以上
‧ 醫師臨床診斷表(Clinician’s Erythema Assessment,CEA)的評分為3分或4分
‧ 患者自我評估表(Patient’s Self Assessment,PSA)的評分為3分或4分
‧ 臉部膿皰少於3顆
4. 未曾接受荷爾蒙療法或是已穩定地使用荷爾蒙療法持續3個月以上(包括:荷爾蒙替代療法、口服避孕藥,或甲狀腺素
替代療法)。
5. 未曾接受血管擴張劑、血管收縮劑、抗凝血劑或全身抗發炎藥物,或是已穩定地使用上述藥物持續1個月以上。
6. 若為婦女,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不可哺乳
‧ 尿液驗孕測試結果須為陰性
‧ 受試者若為育齡婦女,請於試驗期間採取適當的避孕措施
主要排除條件:
1. 臉部有其他的皮膚狀況會干擾玫瑰斑的診斷及評估
2. 有牛皮癬或異位性皮膚炎的病史
3. 有自體免疫疾病的病史
4. 有眼部玫瑰斑(如:結膜炎、瞼緣炎、眼瞼炎或角膜炎),且嚴重程度足以需要使用局部或全身性抗生素
5. 有顯著的疾病或血液生化值異常,經醫師判斷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6. 已知對本試驗藥品主成分AC-701或其他成分過敏
7. 過去2週內,曾接受下列治療:
‧ 任何用來治療玫瑰斑的藥物(外用或口服)或保養品
‧ 外用類固醇、抗生素、A酸或免疫抑制劑
‧ 口服抗生素或類固醇
‧ 乙型交感神經接受器阻斷劑
8. 過去6星期內,臉部曾接受雷射、脈衝光或電燒治療
9. 過去兩天內,曾於臉部使用含有酒精或去角質成份的收斂水或磨砂膏
10. 過去30天內曾參與任何臨床試驗
11. 本人或是其家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有直接參與本試驗的執行
12. 受雇於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已理解本臨床試驗的程序,且同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為年齡20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3.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中度或重度臉部玫瑰斑患者,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有玫瑰斑的病史達3個月以上
‧ 醫師臨床診斷表(Clinician’s Erythema Assessment,CEA)的評分為3分或4分
‧ 患者自我評估表(Patient’s Self Assessment,PSA)的評分為3分或4分
‧ 臉部膿皰少於3顆
4. 未曾接受荷爾蒙療法或是已穩定地使用荷爾蒙療法持續3個月以上(包括:荷爾蒙替代療法、口服避孕藥,或甲狀腺素
替代療法)。
5. 未曾接受血管擴張劑、血管收縮劑、抗凝血劑或全身抗發炎藥物,或是已穩定地使用上述藥物持續1個月以上。
6. 若為婦女,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不可哺乳
‧ 尿液驗孕測試結果須為陰性
‧ 受試者若為育齡婦女,請於試驗期間採取適當的避孕措施
主要排除條件:
1. 臉部有其他的皮膚狀況會干擾玫瑰斑的診斷及評估
2. 有牛皮癬或異位性皮膚炎的病史
3. 有自體免疫疾病的病史
4. 有眼部玫瑰斑(如:結膜炎、瞼緣炎、眼瞼炎或角膜炎),且嚴重程度足以需要使用局部或全身性抗生素
5. 有顯著的疾病或血液生化值異常,經醫師判斷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6. 已知對本試驗藥品主成分AC-701或其他成分過敏
7. 過去2週內,曾接受下列治療:
‧ 任何用來治療玫瑰斑的藥物(外用或口服)或保養品
‧ 外用類固醇、抗生素、A酸或免疫抑制劑
‧ 口服抗生素或類固醇
‧ 乙型交感神經接受器阻斷劑
8. 過去6星期內,臉部曾接受雷射、脈衝光或電燒治療
9. 過去兩天內,曾於臉部使用含有酒精或去角質成份的收斂水或磨砂膏
10. 過去30天內曾參與任何臨床試驗
11. 本人或是其家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有直接參與本試驗的執行
12. 受雇於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已理解本臨床試驗的程序,且同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為年齡20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3.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中度或重度臉部玫瑰斑患者,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有玫瑰斑的病史達3個月以上
‧ 醫師臨床診斷表(Clinician’s Erythema Assessment,CEA)的評分為3分或4分
‧ 患者自我評估表(Patient’s Self Assessment,PSA)的評分為3分或4分
‧ 臉部膿皰少於3顆
4. 未曾接受荷爾蒙療法或是已穩定地使用荷爾蒙療法持續3個月以上(包括:荷爾蒙替代療法、口服避孕藥,或甲狀腺素
替代療法)。
5. 未曾接受血管擴張劑、血管收縮劑、抗凝血劑或全身抗發炎藥物,或是已穩定地使用上述藥物持續1個月以上。
6. 若為婦女,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不可哺乳
‧ 尿液驗孕測試結果須為陰性
‧ 受試者若為育齡婦女,請於試驗期間採取適當的避孕措施
主要排除條件:
1. 臉部有其他的皮膚狀況會干擾玫瑰斑的診斷及評估
2. 有牛皮癬或異位性皮膚炎的病史
3. 有自體免疫疾病的病史
4. 有眼部玫瑰斑(如:結膜炎、瞼緣炎、眼瞼炎或角膜炎),且嚴重程度足以需要使用局部或全身性抗生素
5. 有顯著的疾病或血液生化值異常,經醫師判斷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6. 已知對本試驗藥品主成分AC-701或其他成分過敏
7. 過去2週內,曾接受下列治療:
‧ 任何用來治療玫瑰斑的藥物(外用或口服)或保養品
‧ 外用類固醇、抗生素、A酸或免疫抑制劑
‧ 口服抗生素或類固醇
‧ 乙型交感神經接受器阻斷劑
8. 過去6星期內,臉部曾接受雷射、脈衝光或電燒治療
9. 過去兩天內,曾於臉部使用含有酒精或去角質成份的收斂水或磨砂膏
10. 過去30天內曾參與任何臨床試驗
11. 本人或是其家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有直接參與本試驗的執行
12. 受雇於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已理解本臨床試驗的程序,且同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為年齡20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3.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中度或重度臉部玫瑰斑患者,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有玫瑰斑的病史達3個月以上
‧ 醫師臨床診斷表(Clinician’s Erythema Assessment,CEA)的評分為3分或4分
‧ 患者自我評估表(Patient’s Self Assessment,PSA)的評分為3分或4分
‧ 臉部膿皰少於3顆
4. 未曾接受荷爾蒙療法或是已穩定地使用荷爾蒙療法持續3個月以上(包括:荷爾蒙替代療法、口服避孕藥,或甲狀腺素
替代療法)。
5. 未曾接受血管擴張劑、血管收縮劑、抗凝血劑或全身抗發炎藥物,或是已穩定地使用上述藥物持續1個月以上。
6. 若為婦女,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不可哺乳
‧ 尿液驗孕測試結果須為陰性
‧ 受試者若為育齡婦女,請於試驗期間採取適當的避孕措施
主要排除條件:
1. 臉部有其他的皮膚狀況會干擾玫瑰斑的診斷及評估
2. 有牛皮癬或異位性皮膚炎的病史
3. 有自體免疫疾病的病史
4. 有眼部玫瑰斑(如:結膜炎、瞼緣炎、眼瞼炎或角膜炎),且嚴重程度足以需要使用局部或全身性抗生素
5. 有顯著的疾病或血液生化值異常,經醫師判斷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6. 已知對本試驗藥品主成分AC-701或其他成分過敏
7. 過去2週內,曾接受下列治療:
‧ 任何用來治療玫瑰斑的藥物(外用或口服)或保養品
‧ 外用類固醇、抗生素、A酸或免疫抑制劑
‧ 口服抗生素或類固醇
‧ 乙型交感神經接受器阻斷劑
8. 過去6星期內,臉部曾接受雷射、脈衝光或電燒治療
9. 過去兩天內,曾於臉部使用含有酒精或去角質成份的收斂水或磨砂膏
10. 過去30天內曾參與任何臨床試驗
11. 本人或是其家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有直接參與本試驗的執行
12. 受雇於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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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7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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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