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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P04720
尚未開始召募

2009-06-01 - 2011-08-31

Phase II

終止收納2

SCH 717454 對接受目前標準治療後復發之惡性骨肉瘤及伊汶氏肉瘤病患之研究

  • 試驗申請者

    先靈葆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先靈葆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顏厥全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林凱信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Osteosarcoma (惡性骨肉瘤) and Ewing’s Sarcoma (伊汶氏肉瘤)

試驗目的

Group 1: 評估 SCH 717454 對接受標準治療後復發、可開刀的惡性骨肉瘤病患之腫瘤細胞增生影響。 Group 2: 依據國際衛生組織和RECIST criteria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e Tumors) 評估對標準治療無效、復發,且不可開刀的惡性骨肉瘤病患經SCH 717454治療後腫瘤大小變化。 Group 3: 依據國際衛生組織和RECIST criteria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e Tumors) 評估對標準治療無效的伊汶氏肉瘤病患經SCH 717454治療後腫瘤大小變化。

藥品名稱

主成份

SCH717454

劑型

劑量

20mg

評估指標

1.針對骨肉瘤或伊汶氏肉瘤患者接受全身性標準治療後復發肉瘤,評估健康相關之生活品質。
2.探究 SCH 717454 用藥後,正子斷層造影和電腦斷層掃瞄(PET/CT)的變化。
3.探究可能的基因藥理學標記分子。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受試者須年滿 11 歲,不限種族性別;
2.受試者須罹患惡性骨肉瘤或伊汶氏肉瘤,且經病理組織切片檢查確診;
3.各組受試者:
a.復發可切除的惡性骨肉瘤(可納入第一組),並且:
–接受具活性之化療藥物的全身性治療後復發(曾接受一次以上化療,如 platinum 及 doxorubicin);
–前次惡性骨肉瘤治療後 6 個月內確診復發(若延長間隔期間,須與試驗委託人討論決定);
–須有手術或病理切片組織之腫瘤檢體(以判定過去的腫瘤增生狀況),在取得檢體當時,受試者須為接受任何腫瘤治療用藥,或有接受治療但病情已經惡化。檢體應於參與試驗後 8 個月內取得(若超過 8 個月,須與試驗委託人討論決定)。
b.於標準治療後復發不可切除的惡性骨肉瘤(可納入第二組),亦即接受化療藥物治療後復發(曾接受過 platinum 及 doxorubicin 藥物);患者於篩選期時須有可由 CT 或 MRI 掃描可測出的腫瘤(於用藥前 21 天內);
c.接受過其他標準治療(亦即曾接受下列三種以上的藥物治療:ifosfamide、etoposide、cyclophosphamide、doxorubicin、vincristine)後復發伊汶氏肉瘤(納入第三組)。患者於篩選期時須有可由 CT 或 MRI 掃描可測出的腫瘤(用藥前 21 天內)的疾病;
4.超過 16 歲的患者,其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表現須為 2 級以下;16 歲以下的患者,其平均 Karnofsky 氏體能表現狀態須為 50% 至 100% 之間,或 Lansky 氏遊戲量表得分為 50% 至 100% 之間;
5.所有受試者預估存活時間須大於 8 週;
6.在第 1 日之前 3 週內,受試者須具有正常之器官功能,判定標準如下:
a.血色素濃度 ≥ 9 g/dL(伊汶氏肉瘤患者為 ≥ 8 g/dL);
b.嗜中性球絕對計數值 ≥ 1.5 x 109/L(伊汶氏肉瘤患者為 ≥ 1.0 x 109/L);
c.血小板計數值 ≥ 100 x 109/L(伊汶氏肉瘤患者為 ≥ 50 x 109/L);
d.血清肌酸酐(creatinine)低於正常上限(ULN)之 1.5 倍,或血清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
e.總膽紅素低於 1.5 倍 ULN,但吉伯特氏症(Gilbert's disease)患者除外;
f.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血清麩胺酸草酯酸轉胺酶(SGOT),以及丙胺酸轉胺酶(ALT)/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SGPT)低於 3 倍 ULN,或記錄之肝臟轉移為 5 倍 ULN 以下。
發生骨髓侵犯或單一血液指標異常(如 ITP)可依個案討論後允許參與試驗。篩選時超過範圍的檢驗值,得於篩選期間重複測量一次。
7.受試者(及未成年患者的父母/監護人)須簽署受試同意書,並配合劑量及排定的門診時間;
8.可能懷孕的女性患者及男性患者的女性配偶,篩選前須同意在接受試驗用藥期間使用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法,並持續至停藥後兩個月。可接受的避孕法包括禁欲,口服、經皮吸收或注射型荷爾蒙避孕藥,接受絕育手術(例如切除子宮或輸卵管結紮);或當地法規可接受的其他避孕法,例如含有或不含殺精劑(男用或女用)保險套、含殺精劑的子宮帽或子宮頸帽,以及醫用子宮內避孕器。

排除條件:
1.患有另一惡性疾病病史(但試驗開始前已治療 2 年以上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或已適當治療、5 年以上未復發的其他惡性疾病除外);
2.患有腦膜轉移(不論是否治療),或轉移性中樞神經系統損傷;
3.患有未經控制的糖尿病,定義為已知患有糖尿病,但血色素 (HbA1C) ≥ 7.5%;
4.近期(過去一年)患有心肌梗塞;於篩選期間發生不穩定或未經控制之心絞痛、紐約心臟科學會定義的三級或四級鬱血性心臟衰竭、未經控制的高血壓、臨床顯著的心律不整,或臨床顯著的心電圖異常;
5.篩選期間發生感染;
6.篩選期間患有臨床顯著的肝炎,或 C 型肝炎抗體陽性、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或 HIV 血清陽性;
7.曾接受 IGF-1 R 標靶藥物或抗體治療;
8.已知對其他抗體或相關之賦形劑過敏;
9.患者過去的治療中持續發生未解決的藥毒性(掉髮除外),依《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分級大於 2(患者過去的治療如果導致持續的神經病變或聽力受損達第 2 級以上,納入試驗須與試驗委託人討論決定);
10.患有試驗疾病以外的其他臨床顯著症狀,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足以影響試驗評估或參與;
11.於篩選前曾接受第 7.3.2 節表 3 所列的治療,且未滿規定的間隔時間,或必須繼續接受治療;若需同時接受其他腫瘤治療,須與試驗委託人依個案討論決定;
12.女性患者正在哺乳、已懷孕、有意懷孕,或於篩選期間驗孕結果為陽性;
13.於第 1 日之前 21 天內,曾參與可能具有療效之藥物的試驗,或接受另一研究用藥;
14.無法配合試驗及適當的追蹤門診者。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受試者須年滿 11 歲,不限種族性別;
2.受試者須罹患惡性骨肉瘤或伊汶氏肉瘤,且經病理組織切片檢查確診;
3.各組受試者:
a.復發可切除的惡性骨肉瘤(可納入第一組),並且:
–接受具活性之化療藥物的全身性治療後復發(曾接受一次以上化療,如 platinum 及 doxorubicin);
–前次惡性骨肉瘤治療後 6 個月內確診復發(若延長間隔期間,須與試驗委託人討論決定);
–須有手術或病理切片組織之腫瘤檢體(以判定過去的腫瘤增生狀況),在取得檢體當時,受試者須為接受任何腫瘤治療用藥,或有接受治療但病情已經惡化。檢體應於參與試驗後 8 個月內取得(若超過 8 個月,須與試驗委託人討論決定)。
b.於標準治療後復發不可切除的惡性骨肉瘤(可納入第二組),亦即接受化療藥物治療後復發(曾接受過 platinum 及 doxorubicin 藥物);患者於篩選期時須有可由 CT 或 MRI 掃描可測出的腫瘤(於用藥前 21 天內);
c.接受過其他標準治療(亦即曾接受下列三種以上的藥物治療:ifosfamide、etoposide、cyclophosphamide、doxorubicin、vincristine)後復發伊汶氏肉瘤(納入第三組)。患者於篩選期時須有可由 CT 或 MRI 掃描可測出的腫瘤(用藥前 21 天內)的疾病;
4.超過 16 歲的患者,其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表現須為 2 級以下;16 歲以下的患者,其平均 Karnofsky 氏體能表現狀態須為 50% 至 100% 之間,或 Lansky 氏遊戲量表得分為 50% 至 100% 之間;
5.所有受試者預估存活時間須大於 8 週;
6.在第 1 日之前 3 週內,受試者須具有正常之器官功能,判定標準如下:
a.血色素濃度 ≥ 9 g/dL(伊汶氏肉瘤患者為 ≥ 8 g/dL);
b.嗜中性球絕對計數值 ≥ 1.5 x 109/L(伊汶氏肉瘤患者為 ≥ 1.0 x 109/L);
c.血小板計數值 ≥ 100 x 109/L(伊汶氏肉瘤患者為 ≥ 50 x 109/L);
d.血清肌酸酐(creatinine)低於正常上限(ULN)之 1.5 倍,或血清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
e.總膽紅素低於 1.5 倍 ULN,但吉伯特氏症(Gilbert's disease)患者除外;
f.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血清麩胺酸草酯酸轉胺酶(SGOT),以及丙胺酸轉胺酶(ALT)/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SGPT)低於 3 倍 ULN,或記錄之肝臟轉移為 5 倍 ULN 以下。
發生骨髓侵犯或單一血液指標異常(如 ITP)可依個案討論後允許參與試驗。篩選時超過範圍的檢驗值,得於篩選期間重複測量一次。
7.受試者(及未成年患者的父母/監護人)須簽署受試同意書,並配合劑量及排定的門診時間;
8.可能懷孕的女性患者及男性患者的女性配偶,篩選前須同意在接受試驗用藥期間使用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法,並持續至停藥後兩個月。可接受的避孕法包括禁欲,口服、經皮吸收或注射型荷爾蒙避孕藥,接受絕育手術(例如切除子宮或輸卵管結紮);或當地法規可接受的其他避孕法,例如含有或不含殺精劑(男用或女用)保險套、含殺精劑的子宮帽或子宮頸帽,以及醫用子宮內避孕器。

排除條件:
1.患有另一惡性疾病病史(但試驗開始前已治療 2 年以上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或已適當治療、5 年以上未復發的其他惡性疾病除外);
2.患有腦膜轉移(不論是否治療),或轉移性中樞神經系統損傷;
3.患有未經控制的糖尿病,定義為已知患有糖尿病,但血色素 (HbA1C) ≥ 7.5%;
4.近期(過去一年)患有心肌梗塞;於篩選期間發生不穩定或未經控制之心絞痛、紐約心臟科學會定義的三級或四級鬱血性心臟衰竭、未經控制的高血壓、臨床顯著的心律不整,或臨床顯著的心電圖異常;
5.篩選期間發生感染;
6.篩選期間患有臨床顯著的肝炎,或 C 型肝炎抗體陽性、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或 HIV 血清陽性;
7.曾接受 IGF-1 R 標靶藥物或抗體治療;
8.已知對其他抗體或相關之賦形劑過敏;
9.患者過去的治療中持續發生未解決的藥毒性(掉髮除外),依《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分級大於 2(患者過去的治療如果導致持續的神經病變或聽力受損達第 2 級以上,納入試驗須與試驗委託人討論決定);
10.患有試驗疾病以外的其他臨床顯著症狀,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足以影響試驗評估或參與;
11.於篩選前曾接受第 7.3.2 節表 3 所列的治療,且未滿規定的間隔時間,或必須繼續接受治療;若需同時接受其他腫瘤治療,須與試驗委託人依個案討論決定;
12.女性患者正在哺乳、已懷孕、有意懷孕,或於篩選期間驗孕結果為陽性;
13.於第 1 日之前 21 天內,曾參與可能具有療效之藥物的試驗,或接受另一研究用藥;
14.無法配合試驗及適當的追蹤門診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17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