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SGN-P01-002
試驗執行中
2022-04-15 - 2027-04-30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C00.0
上唇外側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40.0
上唇紅緣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晚期實體腫瘤病人,評估透過腫瘤內注射改良的減毒沙門氏菌SGN1在安全性和耐受性之開放性、劑量遞增和劑量擴展I/IIa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雙健維康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雙健維康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Advanced Solid Tumor
試驗目的
第1 部分
主要目的:
● 評估腫瘤內注射SGN1 在晚期實體腫瘤病患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 初步決定最大耐受劑量(MTD)和最佳生物劑量(OBD)。
● 分析並說明SGN1 的藥物動力學(PK)特性。
● 評估免疫原性。
● 評估SGN1 的細菌脫離。
● 評估SGN1 腫瘤內注射在晚期實體腫瘤病患中的初步療效。
● 評估其他的安全性指標。
探索性目的:
● 腫瘤免疫微環境相關指標的表達變化。
● Choi 標準評估的腫瘤治療療效。
第2 部分:
主要目的:
● 評估SGN1 在特定腫瘤亞型中的初步療效。
次要目的:
● 評估SGN1 在特定腫瘤類型中的安全性。
● 分析和描述SGN1 的PK 特徵。
● 評估免疫原性。
● 評估SGN1 的細菌脫落。
● 評估其他的安全性指標。
探索性目標
● 腫瘤免疫微環境相關指標的表達變化。
● Choi 標準評估的腫瘤治療療效。
藥品名稱
注射液
主成份
SGN1 (SalMet Vec)
劑型
279
劑量
0.9 2.0x10 9 cfu /vial
評估指標
第1 部分
• 不良事件(AE)的發生率和嚴重度。
• 嚴重不良事件(SAE)發生率。
第2 部分:
• 客觀反應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無惡化存活期(PFS)PFS)(主要的腫瘤評估標準將取決於所選擇的腫瘤類型,例如頭頸部鱗狀細胞癌(HNSCC) 和肉瘤則採用的 RECIST 1.1)。
• 不良事件(AE)的發生率和嚴重度。
• 嚴重不良事件(SAE)發生率。
第2 部分:
• 客觀反應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無惡化存活期(PFS)PFS)(主要的腫瘤評估標準將取決於所選擇的腫瘤類型,例如頭頸部鱗狀細胞癌(HNSCC) 和肉瘤則採用的 RECIST 1.1)。
主要納入條件
允許實驗室檢查值超出規定範圍的患者重新檢測。篩選期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患者有資格參加本研究:
1. 提供知情同意時的年齡為18~75 歲(含18 和75 歲)的男性或女性;
2. 第1 部分:患有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實體瘤的病患,包括但不限於特徵為標準治療都已失敗(疾病惡化或不耐受,例如化療、標靶療法和其他免疫療法) 、或沒有標準治療的病患、或無法接受標準治療的小細胞肺癌、非小細胞肺癌(腺癌和鱗狀細胞癌)、何杰金氏淋巴癌或非何杰金氏淋巴癌、肉瘤、子宮頸癌、黑色素瘤、頭頸部癌、乳癌、卵巢癌、腹膜偽黏液瘤(Pseudomyxomaperitonei,PMP)和肝細胞癌的病患;
注:所有腫瘤類型的標準治療均參照現行版CSCO/NCCN 指南。
標準治療失敗指病患在接受CSCO/NCCN 指南推薦的標準治療時出現疾病進展,或在接受標準治療後復發/轉移。
無標準治療指接受過指南推薦的治療,且目前無其他有效治療方案的病患。
3. 第2 部分:特定腫瘤類型擴展試驗可能納入以下病患:罹患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肉瘤或在第1 部分中曾被觀察到具潛在療效訊號之其他腫瘤類型,且接受標準療法治療失敗或對標準治療不耐受的病患。
4. 病患必須具有適合SGN1 腫瘤內注射的主要病灶。腫瘤必須是皮下、可觸摸到,或者可能在彩色都卜勒超音波指引下(優選),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在CT 引導下進行瘤內注射。由具有合適資格與訓練的介入放射科醫師或專科醫師直接注射的原位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前提是這些腫瘤經過先前的造影試驗和試驗主持人評估確認並未侵犯血管壁或中空器官(無大出血或空腔臟器穿孔風險)。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1 分。
6. 平均餘命≥12週。
7. 病患已從對先前藥物的任何毒性反應中恢復(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NCI-CTCAE]第5.0 版≤第1 級,但以下為例外:
a) 掉髮;
b) 色素沈澱;
c) 由放射療法引起且由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恢復的長期毒性;
d) 鉑誘導的第2 級以下神經毒性;
e) 血紅素落在90 ~ 100 g/L (含邊界值),或由試驗主持人評估處於穩定狀態。
f) 對於腎上腺、甲狀腺功能異常這,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經藥物治療維持穩定的狀態,則可納入本研究;以及单指标2级及以上無臨床意義或臨床處理措施的毒性反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不影响研究的患者也可纳入。
8. 根據RECIST 1.1 判定,具有至少1 處可測量的注射病灶(針對實體腫瘤)。
9. 實驗室檢測必須符合以下要求,並且在檢測前14 天內沒有接受任何血球生長因數,且在篩選前14 天內沒有進行輸血(實驗室檢驗值超出規定範圍的病患,將允許在篩選期間重新檢測以符合條件)、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血小板≥ 75 x109/L、血紅素≥ 90 g/L;
b) 血清白蛋白≥ 30 g/L;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ALT 和AST ≤ 2.5 倍ULN;
c) 在有肝臟轉移的病患中,ALT 和AST ≤ 5 倍ULN;
d) 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 (標準Cockcroft-Gault 公式)或肌酸酐(Cr) ≤ 1.5 倍ULN:尿蛋白< 2 +或尿蛋白定量< 1.0 g/L;
e) 凝血功能的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 倍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 倍ULN(如果病患合併使用抗凝劑,則凝血功能是否合格將由試驗主持人判斷)。
10. 如果是女性,停經1 年以上且有濾泡刺激素(FSH) > 30 IU/L 的紀錄,或經手術絕育至少3 個月,或者如果是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以血液和尿液懷孕檢測確認未懷孕,且未在哺乳中。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病患,必須同意從簽署同意開始至藥物末次腫瘤內注射後至少6 個月內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12. 具有生殖能力的男性病患,必須同意從加入開始至藥物末次腫瘤內注射後至少6 個月內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13. 病患必須能夠在治療後進行追蹤。
14. 病患必須瞭解並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 提供知情同意時的年齡為18~75 歲(含18 和75 歲)的男性或女性;
2. 第1 部分:患有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實體瘤的病患,包括但不限於特徵為標準治療都已失敗(疾病惡化或不耐受,例如化療、標靶療法和其他免疫療法) 、或沒有標準治療的病患、或無法接受標準治療的小細胞肺癌、非小細胞肺癌(腺癌和鱗狀細胞癌)、何杰金氏淋巴癌或非何杰金氏淋巴癌、肉瘤、子宮頸癌、黑色素瘤、頭頸部癌、乳癌、卵巢癌、腹膜偽黏液瘤(Pseudomyxomaperitonei,PMP)和肝細胞癌的病患;
注:所有腫瘤類型的標準治療均參照現行版CSCO/NCCN 指南。
標準治療失敗指病患在接受CSCO/NCCN 指南推薦的標準治療時出現疾病進展,或在接受標準治療後復發/轉移。
無標準治療指接受過指南推薦的治療,且目前無其他有效治療方案的病患。
3. 第2 部分:特定腫瘤類型擴展試驗可能納入以下病患:罹患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肉瘤或在第1 部分中曾被觀察到具潛在療效訊號之其他腫瘤類型,且接受標準療法治療失敗或對標準治療不耐受的病患。
4. 病患必須具有適合SGN1 腫瘤內注射的主要病灶。腫瘤必須是皮下、可觸摸到,或者可能在彩色都卜勒超音波指引下(優選),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在CT 引導下進行瘤內注射。由具有合適資格與訓練的介入放射科醫師或專科醫師直接注射的原位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前提是這些腫瘤經過先前的造影試驗和試驗主持人評估確認並未侵犯血管壁或中空器官(無大出血或空腔臟器穿孔風險)。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1 分。
6. 平均餘命≥12週。
7. 病患已從對先前藥物的任何毒性反應中恢復(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NCI-CTCAE]第5.0 版≤第1 級,但以下為例外:
a) 掉髮;
b) 色素沈澱;
c) 由放射療法引起且由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恢復的長期毒性;
d) 鉑誘導的第2 級以下神經毒性;
e) 血紅素落在90 ~ 100 g/L (含邊界值),或由試驗主持人評估處於穩定狀態。
f) 對於腎上腺、甲狀腺功能異常這,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經藥物治療維持穩定的狀態,則可納入本研究;以及单指标2级及以上無臨床意義或臨床處理措施的毒性反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不影响研究的患者也可纳入。
8. 根據RECIST 1.1 判定,具有至少1 處可測量的注射病灶(針對實體腫瘤)。
9. 實驗室檢測必須符合以下要求,並且在檢測前14 天內沒有接受任何血球生長因數,且在篩選前14 天內沒有進行輸血(實驗室檢驗值超出規定範圍的病患,將允許在篩選期間重新檢測以符合條件)、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血小板≥ 75 x109/L、血紅素≥ 90 g/L;
b) 血清白蛋白≥ 30 g/L;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ALT 和AST ≤ 2.5 倍ULN;
c) 在有肝臟轉移的病患中,ALT 和AST ≤ 5 倍ULN;
d) 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 (標準Cockcroft-Gault 公式)或肌酸酐(Cr) ≤ 1.5 倍ULN:尿蛋白< 2 +或尿蛋白定量< 1.0 g/L;
e) 凝血功能的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 倍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 倍ULN(如果病患合併使用抗凝劑,則凝血功能是否合格將由試驗主持人判斷)。
10. 如果是女性,停經1 年以上且有濾泡刺激素(FSH) > 30 IU/L 的紀錄,或經手術絕育至少3 個月,或者如果是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以血液和尿液懷孕檢測確認未懷孕,且未在哺乳中。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病患,必須同意從簽署同意開始至藥物末次腫瘤內注射後至少6 個月內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12. 具有生殖能力的男性病患,必須同意從加入開始至藥物末次腫瘤內注射後至少6 個月內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13. 病患必須能夠在治療後進行追蹤。
14. 病患必須瞭解並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若出現下列任何條件,受試者將排除參與試驗:
1. 曾接受溶瘤病毒或抗腫瘤細菌治療。
2. 患有極大腫瘤(單個腫瘤最長直徑原則上不超過8 cm)的病患,多發病灶不適合接受瘤內注射的病患(主要是指廣泛轉移,不適合局部治療的病患)。
3. 對沙門氏菌敏感抗生素過敏或不耐受,或合併感染性疾病且目前正在使用抗生素。
4. 中空器官(胃、食道、腸道、泌尿道等)中目前存在可評估腫瘤。
5. 已知對試驗藥物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或對救援藥物過敏;或對其他單株抗體有嚴重過敏反應的病患。
6. 在第一次使用試驗藥物治療前,曾接受過以下治療或藥物的病患:
a) 在第一次使用試驗藥物治療前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允許基於診斷目的進行切片);
b) 在第一次使用試驗藥物治療前14 天內使用過免疫抑制藥物(Prednisone >10 mg/天、或同等劑量的皮質類固醇激素),不包括皮質類固醇鼻噴劑和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或生理劑量的全身性類固醇荷爾蒙(即不超過10 mg/天的prednisone,或等效生理劑量的其他皮質類固醇);
c) 接種(減毒)活病毒疫苗: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8 天內,或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60 天內;不活化疫苗和RNA 疫苗(例如:不活化流感疫苗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RNA 疫苗)除外;
d)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28 天內,接受過任何抗腫瘤療法(包括化療、放射療法、免疫療法、內分泌療法、標靶療法、生物療法或腫瘤栓塞) (若為nitrosourea 或mitomycin 化療,則化療結束與第一劑試驗治療之間的間隔必須不短於6週)。
7. 罹患已知無法控制或症狀性之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且表現為臨床症狀、腦水腫、脊髓壓迫、癌性腦膜炎、軟腦膜疾病和/或進行性生長的病患。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或脊髓壓迫病史的病患,若已明確接受過治療,且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 週,停用抗癲癇藥物和類固醇後表現出穩定臨床表徵,則可以納入本試驗。
8. 在篩選時,罹患可能導致厭氧菌繁殖的憩室炎或可能無意間促使非目標病灶中厭氧菌生長的情況。
9. 其腫瘤已擴散至內臟器官,且短期內有危及生命的併發症風險的症狀性晚期病患(包括有無法控制之大量積液[胸腔、心包膜腔或腹腔]的病患)。
10. 有任何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任何可預期會復發之自體免疫疾病的病史的病患(包括但不限於:自體免疫性肝炎、間質性肺炎、葡萄膜炎、小腸炎、肝炎、腦下垂體炎、血管炎、腎炎、甲狀腺功能亢進、甲狀腺功能低下[只納入以荷爾蒙補充療法可控制病情的病患];病患若患有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病,例如:白斑病、乾癬、掉髮、第一型糖尿病,或其兒童期氣喘已完全緩解且在成年期不需要介入,則可納入。氣喘病患若需要支氣管擴張劑作為藥物介入治療,則不可納入)。
11. 進入試驗前2 年內患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的病患。有原位子宮頸原位癌、淺表性或非侵襲性膀胱癌,或原位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的病史且曾接受治癒性療法的病患,可在試驗主持人判斷下納入。
12.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未接受治療的活動性肝炎(B型肝炎,定義為: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檢測陽性,B 型肝炎病毒(HBV)-去氧核糖
核酸(DNA) ≥500 IU/ml 和肝功能異常;C 型肝炎,定義為:C 型肝炎抗體[HCV-Ab]檢測陽性、C 型肝炎病毒(HCV)-核糖核酸(RNA)高於分析方法檢測下限和肝功能異常),或B 型肝炎和C型肝炎合併感染。
13. 既有的心臟臨床症狀或不能妥善控制的疾病,例如:
a) 紐約心臟學會(NYHA)第2 級以上的心臟衰竭;
b) 不穩定型心絞痛;
c) 1 年內曾發生心肌梗塞;
d) 具有臨床意義且需要治療或介入的心室上或心室心律不整病患;
e) 藥物治療後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 ≥160 mmHg 和(舒張壓) ≥ 100 mmHg;
f) 患有瓣膜性心臟病或二尖瓣脫垂、主動脈瓣疾病或其他心臟血流紊流成因的病患。
14. 在第一次給予試驗藥物前,發生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感染或不明原因的發燒> 38.5°C 的病患。
15. 有紀錄顯示6 個月內的沙門氏菌感染。
16. 已知有異體器官移植或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的病史。
17. 正在參加其他臨床試驗,或在納入前4 週內(或其他試驗藥物的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准)內參加其他臨床試驗,並接受實驗性藥物給藥的病患。
18. 已知有精神藥物濫用或娛樂性藥物濫用的病史。
19.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還有其他可能導致終止的因素:舉例來說,如經治療後仍存在腎上腺皮質功能不全、垂體功能不全和其他嚴重疾病(包含精神疾病)需要一併治療、實驗室檢查結果有嚴重異常、家庭或社會因素,而可能影響病患安全或檢測資料和檢體的收集。
20. 植入起搏器、人工心臟瓣膜或血管支架且需要長期服用抗凝劑的病患。
21.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具其他不適合原因的病患。
22. 篩選時6 個月內發生過腸梗阻或腹部立位平片或腹部CT 提示有腸梗阻的可能,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有腸梗阻的風險者。
1. 曾接受溶瘤病毒或抗腫瘤細菌治療。
2. 患有極大腫瘤(單個腫瘤最長直徑原則上不超過8 cm)的病患,多發病灶不適合接受瘤內注射的病患(主要是指廣泛轉移,不適合局部治療的病患)。
3. 對沙門氏菌敏感抗生素過敏或不耐受,或合併感染性疾病且目前正在使用抗生素。
4. 中空器官(胃、食道、腸道、泌尿道等)中目前存在可評估腫瘤。
5. 已知對試驗藥物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或對救援藥物過敏;或對其他單株抗體有嚴重過敏反應的病患。
6. 在第一次使用試驗藥物治療前,曾接受過以下治療或藥物的病患:
a) 在第一次使用試驗藥物治療前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允許基於診斷目的進行切片);
b) 在第一次使用試驗藥物治療前14 天內使用過免疫抑制藥物(Prednisone >10 mg/天、或同等劑量的皮質類固醇激素),不包括皮質類固醇鼻噴劑和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或生理劑量的全身性類固醇荷爾蒙(即不超過10 mg/天的prednisone,或等效生理劑量的其他皮質類固醇);
c) 接種(減毒)活病毒疫苗: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8 天內,或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60 天內;不活化疫苗和RNA 疫苗(例如:不活化流感疫苗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RNA 疫苗)除外;
d)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28 天內,接受過任何抗腫瘤療法(包括化療、放射療法、免疫療法、內分泌療法、標靶療法、生物療法或腫瘤栓塞) (若為nitrosourea 或mitomycin 化療,則化療結束與第一劑試驗治療之間的間隔必須不短於6週)。
7. 罹患已知無法控制或症狀性之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且表現為臨床症狀、腦水腫、脊髓壓迫、癌性腦膜炎、軟腦膜疾病和/或進行性生長的病患。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或脊髓壓迫病史的病患,若已明確接受過治療,且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 週,停用抗癲癇藥物和類固醇後表現出穩定臨床表徵,則可以納入本試驗。
8. 在篩選時,罹患可能導致厭氧菌繁殖的憩室炎或可能無意間促使非目標病灶中厭氧菌生長的情況。
9. 其腫瘤已擴散至內臟器官,且短期內有危及生命的併發症風險的症狀性晚期病患(包括有無法控制之大量積液[胸腔、心包膜腔或腹腔]的病患)。
10. 有任何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任何可預期會復發之自體免疫疾病的病史的病患(包括但不限於:自體免疫性肝炎、間質性肺炎、葡萄膜炎、小腸炎、肝炎、腦下垂體炎、血管炎、腎炎、甲狀腺功能亢進、甲狀腺功能低下[只納入以荷爾蒙補充療法可控制病情的病患];病患若患有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病,例如:白斑病、乾癬、掉髮、第一型糖尿病,或其兒童期氣喘已完全緩解且在成年期不需要介入,則可納入。氣喘病患若需要支氣管擴張劑作為藥物介入治療,則不可納入)。
11. 進入試驗前2 年內患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的病患。有原位子宮頸原位癌、淺表性或非侵襲性膀胱癌,或原位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的病史且曾接受治癒性療法的病患,可在試驗主持人判斷下納入。
12.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未接受治療的活動性肝炎(B型肝炎,定義為: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檢測陽性,B 型肝炎病毒(HBV)-去氧核糖
核酸(DNA) ≥500 IU/ml 和肝功能異常;C 型肝炎,定義為:C 型肝炎抗體[HCV-Ab]檢測陽性、C 型肝炎病毒(HCV)-核糖核酸(RNA)高於分析方法檢測下限和肝功能異常),或B 型肝炎和C型肝炎合併感染。
13. 既有的心臟臨床症狀或不能妥善控制的疾病,例如:
a) 紐約心臟學會(NYHA)第2 級以上的心臟衰竭;
b) 不穩定型心絞痛;
c) 1 年內曾發生心肌梗塞;
d) 具有臨床意義且需要治療或介入的心室上或心室心律不整病患;
e) 藥物治療後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 ≥160 mmHg 和(舒張壓) ≥ 100 mmHg;
f) 患有瓣膜性心臟病或二尖瓣脫垂、主動脈瓣疾病或其他心臟血流紊流成因的病患。
14. 在第一次給予試驗藥物前,發生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感染或不明原因的發燒> 38.5°C 的病患。
15. 有紀錄顯示6 個月內的沙門氏菌感染。
16. 已知有異體器官移植或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的病史。
17. 正在參加其他臨床試驗,或在納入前4 週內(或其他試驗藥物的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准)內參加其他臨床試驗,並接受實驗性藥物給藥的病患。
18. 已知有精神藥物濫用或娛樂性藥物濫用的病史。
19.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還有其他可能導致終止的因素:舉例來說,如經治療後仍存在腎上腺皮質功能不全、垂體功能不全和其他嚴重疾病(包含精神疾病)需要一併治療、實驗室檢查結果有嚴重異常、家庭或社會因素,而可能影響病患安全或檢測資料和檢體的收集。
20. 植入起搏器、人工心臟瓣膜或血管支架且需要長期服用抗凝劑的病患。
21.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具其他不適合原因的病患。
22. 篩選時6 個月內發生過腸梗阻或腹部立位平片或腹部CT 提示有腸梗阻的可能,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有腸梗阻的風險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5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