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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I-001-2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7223229
試驗執行中

2025-09-30 - 2027-06-30

Phase II

召募中1

ICD-10L80

白斑

ICD-9709.01

白斑病

一項第 2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概念驗證試驗,以評估 EI-001 對非分節型白斑症患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白斑症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 評估 EI-001 與基準相比的療效 次要目標: - 評估 EI-001 與安慰劑相比的長期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評估 EI-001 與安慰劑相比的療效 探索性目標: - 評估 EI-001 的 PK 特性 - 分析 EI-001 的 PD 效應 - 評估 EI-001 的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EI-001

主成份

EI-001

劑型

靜脈輸注液

劑量

100 mg/10 mL

評估指標

•第 24 週 F-VASI 相對於基準的百分比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1.有能力理解並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同意時年齡為 18 至 65 歲的男性和女性。
3.在簽署同意書時,身體質量指數需介於 18 至 38 kg/m2,且體重需達 40 公斤以上。
4.臨床診斷為非分節型白斑症(NSV),有病史(至少有 3 個月的 NSV 病史)記錄,並符合以下一項或兩項:
a.對已批准或認可的療法反應不充足,包括以下任何一種療法:
i.已接受至少 3 個月的局部治療(皮質類固醇、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或JAK抑制劑(JAKI),但療效不理想
ii.光照治療至少 6 個月仍未得到滿意療效,
iii.接受臨床認可的口服治療(皮質類固醇或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至少 3 個月且未取得滿意療效。
b.對已核准或認可的治療方式(如局部治療〔皮質類固醇、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或 JAKI〕、光照治療,或臨床認可的口服治療〔皮質類固醇或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有禁忌、不耐受,或不適合,
5.色素脫失區域包括:
a.臉部體表面積 (F-BSA) ≥ 0.5%,及
b.臉部白斑面積評分指數 (F-VASI) ≥ 0.5,及
c.5% ≤ 整體表面積 (T-BSA) ≤ 60%,及
d.總白斑面積評分指數 (T-VASI) ≥ 5。
6.同意從篩選到最終安全追蹤回診期間停止使用治療白斑症的所有藥物和程序。
7.如果之前沒有接種過帶狀皰疹疫苗,同意在試驗第 1 天前完成疫苗接種。
8.同意採取以下避孕措施:
a.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及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自篩選期起至最後一劑試驗介入給藥後 90 天內,採取適當且避孕成功率至少達 99% 的措施,以避免懷孕。
b.在此期間,男性受試者必須避免捐贈精子。在此期間,女性受試者必須避免捐贈卵母細胞。
c.應將避孕成功率至少達 99% 的允許避孕方法告知受試者,並確認其已充分理解。
注意: 此標準不適用於無生育能力的女性(例如:已接受子宮切除術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之手術性絕育者,或已停經的女性;停經定義為篩選前至少 12 個月無月經,且於篩選時由 FSH 檢驗數值加以確認)。

主要排除條件

1.其他形式的白斑(例如:分節型白斑)或其他皮膚色素脫失性疾病(例如:斑駁病、白色糠疹、痲瘋、發炎後色素減退、進行性斑狀低黑素症、貧血痣、化學性白斑、花斑癬),或臉部或身體白毛症比例達 ≥30%(包括白化病)。
2.曾有任何嚴重或反覆自殺行為的終身病史,或患有任何精神疾病,包括近期或正在出現的自殺意念或行為(有一定行動意圖但無具體計畫,或有具體計畫且有行動意圖),並在下列兩個問題之一回答「是」(依據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評估量表):
-問題 1:您是否曾經有過自殺的想法並打算付諸行動?
或者,
-問題2:您是否已經開始思考或思考自殺的具體方法?您打算執行這個計劃嗎?
3.使用以下用於白斑症治療:
a.在第 1 天之前的 8 週內接受過雷射或光照治療(光療),包括日光浴床;
b.在第 1 天之前的 8 週內使用二羥基丙酮(通常存在於自助曬黑產品中);
c.黑色素細胞-角質形成細胞移植手術或其他白斑症外科治療;
d.在第 1 天之前使用脫色劑對苯二酚單芐醚,包括Benoquin®(單苯甲酮)。
4.在第 1 天之前 6 個月內使用 ≥ 10 mg/天靜脈注射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潑尼鬆或等效藥物)治療白斑症以外的疾病。
5.懷孕、考慮懷孕或哺乳的婦女。
6.下列併發狀況或有其他疾病史:
a.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白斑病以外任何具有臨床意義的醫療狀況,若未經適當治療而獲得充分控制,可能會對受試者造成額外的安全風險,或可能干擾本試驗中安全性或有效性的評估。
b.在第 1 天前 8 週內,如有需使用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藥、抗寄生蟲藥、抗原蟲藥或抗黴菌藥治療的活動性急性或慢性皮膚感染,或在第 1 天前 2 週內有表層皮膚感染者。
注意:感染消除後,可以對受試者進行重新篩選。
c.任何其他可能影響本試驗中非分節型白斑(NSV)病程或嚴重程度評估的活動性皮膚疾病或病況。
d.於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有需住院、接受腸胃外抗微生物治療,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具有臨床意義的全身性感染病史。
e.曾感染耶氏肺囊蟲、結核病 (TB)、非結核分枝桿菌 (NTM),或其他由試驗主持人判斷使參與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f.目前患有帶狀皰疹感染、有播散性單純皰疹病史,或有帶狀皰疹病史。
g.在第 1 天前 5 年內曾罹患惡性腫瘤(包括黑色素瘤、淋巴瘤和白血病),但成功治癒的非轉移性皮膚鱗狀細胞癌、基底細胞癌或子宮頸局部原位癌除外。
h.在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有酗酒或藥物濫用病史,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影響其參與試驗或遵循試驗方案者。
i.在首次接受研究介入後 1 個月內經歷過重大創傷或重大手術。
j.曾對先前藥物出現嚴重輸注相關反應(IRR)且經試驗主持人判斷不適合接受本試驗介入者。
7.在第 1 天(首次試驗介入給藥)前的下列期間內曾使用藥品或研究藥品者:
a.對於任何局部或全身 JAKI,<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如果知道),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b.對於任何試驗性或實驗性治療,<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如果知道),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c.對於全身性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的生物製劑(例如:adalimumab、etanercept、infliximab、golimumab、certolizumab、ustekinumab、secukinumab、brodalumab、ixekizumab、risankizumab、guselkumab、bimekizumab、iscalimab、bermekimab、rituximab、anakinra),<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如果知道),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d.在第 1 天前的 8 週內接種過活疫苗或減毒活疫苗,或計劃於試驗期間或最後一次試驗用藥後 12 週內接種活疫苗或減毒活疫苗者。
e.< 8 週之全身性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之小分子藥物(例如口服或注射皮質類固醇、甲氨蝶呤、環孢素、氨苯砜、硫唑嘌呤)或療法,包括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或其他已知會抑制免疫功能的藥物,但試驗計畫書中列為允許使用的既往藥物除外。
註 1: 允許使用吸入型或鼻內噴霧型皮質類固醇。
註 2: 若為非皮膚疾病(如氣喘惡化、支氣管炎)使用口服皮質類固醇,且療程不超過 7 天,經試驗主持人及試驗委託者認可者可允許使用。
註 3: 允許在非白斑症治療區域使用非治療白斑症皮膚病(例如異位性皮膚炎或乾癬)的局部皮質類固醇。白斑症治療區域外的其他皮膚病總面積不得超過 10% 的身體表面積(BSA)。
f.< 3 週之任何口服或局部 PDE-4 抑制劑(例如阿普斯特、克立硼羅)。
g.< 2 週之任何塗抹於白斑病灶的局部用藥。
h.< 2 週之任何用於白斑症治療的非處方藥(OTC)。
i.< 1 週之具有不明性質或已知對白斑症有益效果的草藥製劑。
8.12 導程心電圖顯示:
a.有臨床意義且需治療的異常(例如:急性心肌梗塞、嚴重的心搏過速或心搏過緩性心律不整),或顯示存在嚴重潛在心臟疾病的情況(例如:心肌病變、沃爾夫–帕金森–懷特症候群)。
b.確認 QTcF 延長(> 450 毫秒)。
9.胸部篩檢影像(例如:胸部 X 光)出現異常發現,包括但不限於:疑似活動性結核或既往不活動性結核的病灶、疑似或確診的非結核分枝桿菌感染、耶氏肺囊蟲肺炎、其他感染、心臟衰竭或惡性腫瘤。篩選第 1 天前 4 週內將進行胸部放射影像檢查。
10.腎功能受損(超過輕度受損)定義為篩選時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 60 mL/min/1.73m2。eGFR 公式計算如下:
eGFR = 142 × min(SCr/κ,1)α × max(SCr/κ,1)-1.200 × 0.9938年齡 × 1.012 [若為女性]
11.若在篩選期檢查時發現下表所列之任何異常實驗室數值,您將被排除參與試驗。
實驗室參數排除條件
血液學
a血小板< 正常上限 (ULN)
b血紅蛋白< 100 g/L
c嗜中性白血球細胞數(ANC)< 1.5 × 109/L
d白血球(WBC)< 3 × 109/L 或 > 10 × 109/L
肝臟
e丙胺酸轉胺酶(ALT)≥ 2 × 正常上限 (ULN)
f天門冬胺酸轉氨酶(AST)≥ 2 × 正常上限 (ULN)

g
總膽紅素≥ 1.5 × 正常上限 (ULN)
註:除非經臨床診斷為吉爾伯特症候群
腎臟
h血清肌酸酐> 1.25 × 正常上限 (ULN)
凝血
i凝血酶原時間(PT)> 正常上限 (ULN)

j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正常上限 (ULN)
12.有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HBV 或 HCV)感染或再活化風險的證據,例如: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呈陽性,或在 HBsAg 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呈陽性時 HBV DNA 檢測呈陽性,或在 C 型肝炎抗體(HCV 抗體)呈陽性時 HCV RNA 檢測呈陽性。
註:對於無 B 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病史、已接種過 HBV 疫苗,且唯一暴露證據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抗體檢測呈陽性(HBsAb 陽性)者,可參與本試驗。
13.在篩選期有 HIV 病史或 HIV 血清檢測呈陽性者,或已知的免疫缺陷疾病(包括原發性免疫缺陷疾病與後天免疫缺陷症候群),以及任何會造成免疫系統顯著受損的疾病。
14.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分枝桿菌(TB)感染的證據,定義如下:
a.在第 1 天當天或前 12 週內進行之 IGRA 檢測呈陽性或結果不確定者,將被排除;需為陰性結果方可符合條件,除非符合此處所述之其他條件。可接受的 IGRA 檢測方法包括 QuantiFERON®-TB Gold(QFT-G)、QuantiFERON®-TB Gold In-Tube(QFT-GIT)及 T-SPOT®-TB。若受試者曾接受過有記錄證明之充足療程以治療潛伏性或活動性 TB 感染,則可免除 IGRA 檢測。
b.有潛伏性或活動性 TB 感染病史
c.目前正在接受潛伏性或活動性結核病感染的治療。
15.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a.愛潑斯坦-巴爾病毒 (EBV) 或巨細胞病毒 (CMV) 陽性,或
b.球孢子菌(Coccidioides) 血清檢測呈陽性,或
c.目前有組織胞漿菌病(histoplasmosis)或芽生菌病(blastomycosis)活動性疾病,或
d.目前存在或活動性感染沙門氏菌(Salmonella)、志賀氏菌(Shigella)或彎曲桿菌(Campylobacter)。
16.已知對 EI-001 或其賦形劑有過敏或嚴重反應者。
17.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或不太可能遵守給藥時程與試驗評估者。
18.任何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影響受試者完整參與試驗(包括試驗介入給藥及必要試驗回診)、損害免疫系統、干擾試驗目標、對受試者造成重大風險,或影響試驗數據解讀的情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5 人

  • 全球人數

    4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