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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REVC003
試驗已結束

2019-01-01 - 2022-12-19

Phase II

終止收納5

ICD-10B97.4

歸類於他處呼吸道融合細胞病毒[RVS]所致的疾病

ICD-9079.6

肺部融合細胞病毒感染

一項針對患有下呼吸道感染呼吸道融合病毒嬰兒的第 2 期開放性試驗,隨後進行雙盲、安慰劑對照部份,以評估 RV521(REVIRAL 1)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和抗病毒效果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邱益煊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伯彥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周琪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何愉懷 感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患有下呼吸道感染呼吸道融合病毒的嬰兒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評估因下呼吸道感染(LRTI)呼吸道融合病毒(RSV)而住院的嬰兒使用單劑(A 部份)和多重(B部份)口服劑量的 RV521 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1.找出因 RSV LRTI 住院的嬰兒使用單劑(A 部份)和多重口服劑量(B 部份)的 RV521 時的藥物動力學(PK)特性。 2.B 部份:評估 RV521 使用於因 RSV LRTI 住院的嬰兒時的 抗病毒效用 3.B 部份:評估RV521與安慰劑相比,RSV感染的臨床過程效果 C 部分的目標 評估 RV521與安慰劑相比,對RSV LRTI 住院嬰兒鼻咽對 RSV 剝落臨床過程的抗病毒效果 C 部份的次要目標 1.評估衍生自鼻咽拭子測量的RSV 病毒載量的病毒學參數 2.在重複口服給藥後,透過 RV521 血漿濃度與病毒量變化的相關性評估 PK 和 PK-PD 關係 3.評估 RV 521口服多劑在 RSV LRTI 住院嬰兒上的臨床療效 4.評估作為多劑量給藥療程給予的RV521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膠囊

主成份

RV521

劑型

膠囊

劑量

10mg、 20mg、 50mg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欲評估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參數將包括,但不限於:
- 不良反應事件(AE)、治療期間出現的 AE(TEAE)、嚴重 AE(SAE)和因 TEAE 退出的個案
- 理學檢查
- 生命徵象參數(亦即收縮和舒張壓 [BP]、體溫、呼吸速率 [RR]、心率 [HR] 和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以及在預定時間點這些參數自基期以來出現的變化
- 實驗室檢驗(血液學、化學和尿樣分析檢驗結果)以及在預定時間點這些參數自基期以來出現的變化
- 心電圖檢查(ECG)測量以及在預定時間點這些參數自基期以來出現的變化
C部分主要評估指標
• 透過 RT-qPCR 在鼻咽拭子中所得的 RSV 病毒載量測量值,從基期到第 7 天的時間加權平均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男性或女性,年齡 ≥ 1 個月和 ≤ 36個月
2.體重 ≥ 3.5 公斤(A、B 與 C部份)但≤ 18 公斤(僅C部份)。
3.下呼吸道感染的臨床診斷定義:
a.具有以下一項或兩項呼吸道感染的證據,無論有無發燒:
i.鼻炎
ii.咳嗽
以及
b.出現以下一項或多項下呼吸道感染的證據:
i.呼吸速率增加,加上出現下呼吸道疾病的其他證據(例如實驗室或 X 光影像證據)
ii.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證據顯示更用力呼吸:
1.呼氣時有咕嚕聲
2.鼻翼搧動
3.肋間或肋下內縮
iii.喘鳴:一般或在肺部聽診時可聽見
4.陽性 RSV 診斷檢驗(依照例行試驗中心作法 [聚合酶連鎖反應或快速診斷檢驗] 確認的 RSV 感染,或使用 [試驗委託者提供的] 商用試劑盒)。
5.因 RSV LRTI(細支氣管炎或支氣管肺炎)住院治療。
6.針對試驗 B 部份,LRTI 症狀存在的時間不能在篩選門診前超過 1 週以上(以症狀出現的第一天視為第一天)。
7.針對試驗 C 部份,LRTI 症狀存在的時間不能在篩選門診前超過 5 天以上(以症狀出現的第一天視為第一天)。
8.僅 B 部份預計至少留在醫院內 3 天(服用 6 劑)。
9.受試者的父母/法定監護人提供書面知情同意,讓受試者參與。
10.受試者的父母/法定監護人能夠並且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

排除條件:
1.早產(妊娠週數不到 37 週),以及出生後年齡< 1 歲。
2.已知有重大的並存疾病,包括遺傳疾病(例如唐氏症)、心肺疾病(例如血液動力學上的重大先天性心臟疾病)、重大的肺部疾病(例如肺支氣管發育不全、囊狀纖維化)、膈疝氣手術史、任何遺傳或後天的新陳代謝疾病、血液或其他惡性腫瘤、或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陽性反應;或有證據顯示嚴重神經功能缺損或發育遲緩,導致投予試驗藥物,或評估IMP 的安全性或其臨床反應之能力受到限制。
3.目前的呼吸功能不全可能需要立即進行侵入性機械式呼吸輔助(僅限 C 部份)。
4.胃腸道畸形,包括未解決的幽門狹窄、具有壞死性小腸結腸炎病史、短腸症,或其他可能改變藥物吸收或增加腹瀉風險的重大病症。
5.任何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ECG)異常情形
6.已知免疫功能不全
7.有較高的可能性罹患哮喘具有所有以下特徵:
a.之前上呼吸道感染期間的症狀(咳嗽、喘鳴、沉重呼吸聲)持續10天以上
b.有每年 3 次以上發作的歷史或嚴重發作及/或夜間惡化情形
c.每次發作之間,孩子在玩耍或笑時會咳嗽、喘鳴或出現沉重呼吸聲
d.有過敏致敏化、異位性皮膚炎、食物過敏或家庭氣喘病史
8.疑似有臨床意義的細菌感染症狀或實驗室檢驗結果呈現,包括但不限於:白血球計數升高、C 反應蛋白升高、胸部 X 光顯示有細菌性肺炎、生命徵象不穩定、低血壓,或有休克或血流灌注不足的證據。
9.有重大口腔和/或頜面畸形,可能限制服用 IMP 的能力。
10.腎功能衰竭病史,包括可能與腎功能不全有關的腎臟異常(例如腎發育不良的臨床情況、多囊性腎臟病、腎發育不全)。
11.肝功能代償不全的臨床證據(例如與凝血病變或腦病變有關的肝功能障礙)、大幅升高的肝酵素濃度(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 正常值上限 3 倍)。
12.癲癇或痙攣病史。將允許納入有熱痙攣病史的受試者。
13.對試驗藥物或藥物成份過敏。
14.已知同時感染 COVID-19 病毒 (SARS-CoV-2)。
15.試驗過程中需要使用如下所列的任何禁用藥物/治療 (細節請洽試驗醫師):
a.在試驗給藥期間需要使用吸入、口服或靜脈注射型皮質類固醇治療。
b.已在投入任何藥物之前的 21 天內使用,或在試驗給藥期需要,可能影響試驗性藥物的 PK,包括強效抑制劑或CYP450 的強效和中度誘導劑。
c.已在投入任何藥物之前的 21 天內使用,或在試驗給藥期需要,任何處方藥物、非處方藥物 (OTC)、含聖約翰草的草本療法或膳食補給品,或食用已知為 CYP3A4強效抑制劑或中度或強效誘導劑的葡萄柚、橙橘或含有蔓越莓汁的產品。
d.在試驗的給藥期間需要使用 Heliox、leucotriene 受體拮抗劑(例如montelukast、外源性表面張力素或痰液溶解劑。
16.在篩選前任何時候接受 1 劑或多劑 Palivizumab,或在篩選門診前 3 個月內接受 RSV 的抗病毒治療(例如 Ribavirin 或靜脈注射 [IV] 免疫球蛋白)。註:符合 Palivizumab 治療或其他 RSV 預防療法的受試者無法納入本試驗。
17.受試者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是試驗團隊成員(亦即在主持人或試驗中心指導下直接參與本試驗或其他試驗)或是主持人或其他團隊成員的家人。
18.目前正在參與研究試驗,或篩選時間前 3 個月內已接受一種試驗藥品,或在試驗藥品的 5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的為準)。
19.基於任何其他原因,試驗主持人認為參與者不適合進行臨床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男性或女性,年齡 ≥ 1 個月和 ≤ 36個月
2.體重 ≥ 3.5 公斤(A、B 與 C部份)但≤ 18 公斤(僅C部份)。
3.下呼吸道感染的臨床診斷定義:
a.具有以下一項或兩項呼吸道感染的證據,無論有無發燒:
i.鼻炎
ii.咳嗽
以及
b.出現以下一項或多項下呼吸道感染的證據:
i.呼吸速率增加,加上出現下呼吸道疾病的其他證據(例如實驗室或 X 光影像證據)
ii.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證據顯示更用力呼吸:
1.呼氣時有咕嚕聲
2.鼻翼搧動
3.肋間或肋下內縮
iii.喘鳴:一般或在肺部聽診時可聽見
4.陽性 RSV 診斷檢驗(依照例行試驗中心作法 [聚合酶連鎖反應或快速診斷檢驗] 確認的 RSV 感染,或使用 [試驗委託者提供的] 商用試劑盒)。
5.因 RSV LRTI(細支氣管炎或支氣管肺炎)住院治療。
6.針對試驗 B 部份,LRTI 症狀存在的時間不能在篩選門診前超過 1 週以上(以症狀出現的第一天視為第一天)。
7.針對試驗 C 部份,LRTI 症狀存在的時間不能在篩選門診前超過 5 天以上(以症狀出現的第一天視為第一天)。
8.僅 B 部份預計至少留在醫院內 3 天(服用 6 劑)。
9.受試者的父母/法定監護人提供書面知情同意,讓受試者參與。
10.受試者的父母/法定監護人能夠並且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

排除條件:
1.早產(妊娠週數不到 37 週),以及出生後年齡< 1 歲。
2.已知有重大的並存疾病,包括遺傳疾病(例如唐氏症)、心肺疾病(例如血液動力學上的重大先天性心臟疾病)、重大的肺部疾病(例如肺支氣管發育不全、囊狀纖維化)、膈疝氣手術史、任何遺傳或後天的新陳代謝疾病、血液或其他惡性腫瘤、或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陽性反應;或有證據顯示嚴重神經功能缺損或發育遲緩,導致投予試驗藥物,或評估IMP 的安全性或其臨床反應之能力受到限制。
3.目前的呼吸功能不全可能需要立即進行侵入性機械式呼吸輔助(僅限 C 部份)。
4.胃腸道畸形,包括未解決的幽門狹窄、具有壞死性小腸結腸炎病史、短腸症,或其他可能改變藥物吸收或增加腹瀉風險的重大病症。
5.任何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ECG)異常情形
6.已知免疫功能不全
7.有較高的可能性罹患哮喘具有所有以下特徵:
a.之前上呼吸道感染期間的症狀(咳嗽、喘鳴、沉重呼吸聲)持續10天以上
b.有每年 3 次以上發作的歷史或嚴重發作及/或夜間惡化情形
c.每次發作之間,孩子在玩耍或笑時會咳嗽、喘鳴或出現沉重呼吸聲
d.有過敏致敏化、異位性皮膚炎、食物過敏或家庭氣喘病史
8.疑似有臨床意義的細菌感染症狀或實驗室檢驗結果呈現,包括但不限於:白血球計數升高、C 反應蛋白升高、胸部 X 光顯示有細菌性肺炎、生命徵象不穩定、低血壓,或有休克或血流灌注不足的證據。
9.有重大口腔和/或頜面畸形,可能限制服用 IMP 的能力。
10.腎功能衰竭病史,包括可能與腎功能不全有關的腎臟異常(例如腎發育不良的臨床情況、多囊性腎臟病、腎發育不全)。
11.肝功能代償不全的臨床證據(例如與凝血病變或腦病變有關的肝功能障礙)、大幅升高的肝酵素濃度(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 正常值上限 3 倍)。
12.癲癇或痙攣病史。將允許納入有熱痙攣病史的受試者。
13.對試驗藥物或藥物成份過敏。
14.已知同時感染 COVID-19 病毒 (SARS-CoV-2)。
15.試驗過程中需要使用如下所列的任何禁用藥物/治療 (細節請洽試驗醫師):
a.在試驗給藥期間需要使用吸入、口服或靜脈注射型皮質類固醇治療。
b.已在投入任何藥物之前的 21 天內使用,或在試驗給藥期需要,可能影響試驗性藥物的 PK,包括強效抑制劑或CYP450 的強效和中度誘導劑。
c.已在投入任何藥物之前的 21 天內使用,或在試驗給藥期需要,任何處方藥物、非處方藥物 (OTC)、含聖約翰草的草本療法或膳食補給品,或食用已知為 CYP3A4強效抑制劑或中度或強效誘導劑的葡萄柚、橙橘或含有蔓越莓汁的產品。
d.在試驗的給藥期間需要使用 Heliox、leucotriene 受體拮抗劑(例如montelukast、外源性表面張力素或痰液溶解劑。
16.在篩選前任何時候接受 1 劑或多劑 Palivizumab,或在篩選門診前 3 個月內接受 RSV 的抗病毒治療(例如 Ribavirin 或靜脈注射 [IV] 免疫球蛋白)。註:符合 Palivizumab 治療或其他 RSV 預防療法的受試者無法納入本試驗。
17.受試者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是試驗團隊成員(亦即在主持人或試驗中心指導下直接參與本試驗或其他試驗)或是主持人或其他團隊成員的家人。
18.目前正在參與研究試驗,或篩選時間前 3 個月內已接受一種試驗藥品,或在試驗藥品的 5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的為準)。
19.基於任何其他原因,試驗主持人認為參與者不適合進行臨床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6 人

  • 全球人數

    17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