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NT113-01
試驗執行中
2023-11-01 - 2028-12-31
Phase II/III
召募中7
一項開放性第二/三期隨機分配試驗,比較 BNT113 併用 pembrolizumab 和單獨使用 pembrolizumab 用於患有無法切除之復發性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HNSCC)並且有人類乳突病毒第 16 型陽性(HPV16+)且 PD-L1 表現之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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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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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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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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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試驗目的
一項開放性第二/三期隨機分配試驗,比較 BNT113 併用 pembrolizumab 和單獨使用 pembrolizumab 用於患有無法切除之復發性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HNSCC)並且有人類乳突病毒第 16 型陽性(HPV16+)且 PD-L1 表現之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本試驗有兩個部分。A部分,初始非隨機分配安全性評估準備階段,用來確認BNT113合併pembrolizumab在所選劑量範圍等級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目前A部分的招募作業已結束,並且已由安全性審查委員會判定可繼續進行隨機分配B部分。因此,台灣僅執行B部分試驗。
B部分,試驗的隨機分配期,在無法切除的復發性或轉移性HPV16+ HNSCC表現PD-L1且CPS ≥ 1的患者中,在第一線使用BNT113合併pembrolizumab相較於pembrolizumab單藥療法的關鍵療效和安全性數據。針對B部分有一個可供所有患者參加的選擇性預篩選期,在此期間可以先提交患者的腫瘤檢體進行中央實驗室HPV16去氧核醣核酸(DNA)和PD-L1表現檢測,再經篩選進入主試驗。
藥品名稱
凍晶注射劑
主成份
BNT113
劑型
243
劑量
0.025mg/0.5ml
評估指標
試驗B部分主要評估指標:
1. B部分 - 整體存活期(OS)
O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評估時程:最長48個月]
2. B部分 - 由實體腫瘤的反應評估標準(BICR)評估的疾病無惡化存活期(PFS)
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到首次客觀腫瘤惡化(根據RECIST 1.1由BICR評估)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評估時程:最長48個月]
1. B部分 - 整體存活期(OS)
O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評估時程:最長48個月]
2. B部分 - 由實體腫瘤的反應評估標準(BICR)評估的疾病無惡化存活期(PFS)
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到首次客觀腫瘤惡化(根據RECIST 1.1由BICR評估)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評估時程:最長48個月]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預篩選期(選擇性 - 患者亦可在主要篩選期中另外進行腫瘤生物標記檢測):
• 患者在進行任何預篩選程序前,必須簽署書面預篩選受試者同意書(ICF)。
• 患者必須罹患經組織學證實的HNSCC,且先前未曾在復發性或轉移性(R/M)情境中進行全身性抗癌療法。
• 患者有惡化為R/M疾病的風險相對較高的臨床情況。
• 患者不符合主要臨床試驗的任何排除條件,除了時間依賴性(例如:在過去180天內曾接受全身性治療)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將在納入主要期之前緩解的潛在可逆狀況為例外。
主試驗:
• 患者在進行任何篩選程序前,必須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同意的記錄,必須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篩選程序之前取得。
• 患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的年齡必須≥ 18歲。
• 患者必須願意且能夠配合排定回診、治療時間表、實驗室檢測和試驗的其他要求。
• 經組織學證實的局部治療無法治癒的復發性或轉移性HPV16+ HNSCC患者。
• 患者的腫瘤有PD-L1表現[CPS ≥ 1],在根據製造商的使用說明,透過具CE驗證標誌/FDA核准的CDx PD-L1 免疫組織化學(IHC)22C3 PharmDx進行檢測。
• 符合條件的原發腫瘤部位是口咽、口腔、下咽和喉部。
• 患者不得在復發或轉移性情況下接受過相關的全身性抗癌療法。若是作為局部晚期疾病多模式治療的一部分,則允許距隨機分配前超過180天已完成全身性治療。
• 患者根據試驗中心確定並且經BICR確認的RECIST 1.1,患有可測量疾病。位於曾接受放射線照射區域的腫瘤病灶,如果這類病灶疾病已由RECIST 1.1證實惡化,則視為可測量。
• 患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 1。
• 根據血液學參數的定義,患者具有足夠的骨髓功能。
• 患者有足夠的肝功能。
• 患者應具有足夠的腎功能,透過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CPK-EPI)公式的腎絲球過濾率估算值(eGFR) ≥ 30 mL/min/1.73 m^2進行評估。
•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決定,患者應穩定且有足夠的凝血功能。
• 所有患者必須從庫存組織中提供腫瘤組織檢體(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塊或玻片和捲片兩者),如果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作為患者標準臨床實務的一部分有進行切片,則可以提供新採集的切片。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不得懷孕。WOCBP、與WOCBP有性行為的男性患者,以及男性患者的女性伴侶應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直到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6個月為止,並且應同意不捐贈卵子(卵細胞、卵母細胞)或精子。
預篩選期(選擇性 - 患者亦可在主要篩選期中另外進行腫瘤生物標記檢測):
• 患者在進行任何預篩選程序前,必須簽署書面預篩選受試者同意書(ICF)。
• 患者必須罹患經組織學證實的HNSCC,且先前未曾在復發性或轉移性(R/M)情境中進行全身性抗癌療法。
• 患者有惡化為R/M疾病的風險相對較高的臨床情況。
• 患者不符合主要臨床試驗的任何排除條件,除了時間依賴性(例如:在過去180天內曾接受全身性治療)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將在納入主要期之前緩解的潛在可逆狀況為例外。
主試驗:
• 患者在進行任何篩選程序前,必須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同意的記錄,必須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篩選程序之前取得。
• 患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的年齡必須≥ 18歲。
• 患者必須願意且能夠配合排定回診、治療時間表、實驗室檢測和試驗的其他要求。
• 經組織學證實的局部治療無法治癒的復發性或轉移性HPV16+ HNSCC患者。
• 患者的腫瘤有PD-L1表現[CPS ≥ 1],在根據製造商的使用說明,透過具CE驗證標誌/FDA核准的CDx PD-L1 免疫組織化學(IHC)22C3 PharmDx進行檢測。
• 符合條件的原發腫瘤部位是口咽、口腔、下咽和喉部。
• 患者不得在復發或轉移性情況下接受過相關的全身性抗癌療法。若是作為局部晚期疾病多模式治療的一部分,則允許距隨機分配前超過180天已完成全身性治療。
• 患者根據試驗中心確定並且經BICR確認的RECIST 1.1,患有可測量疾病。位於曾接受放射線照射區域的腫瘤病灶,如果這類病灶疾病已由RECIST 1.1證實惡化,則視為可測量。
• 患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 1。
• 根據血液學參數的定義,患者具有足夠的骨髓功能。
• 患者有足夠的肝功能。
• 患者應具有足夠的腎功能,透過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CPK-EPI)公式的腎絲球過濾率估算值(eGFR) ≥ 30 mL/min/1.73 m^2進行評估。
•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決定,患者應穩定且有足夠的凝血功能。
• 所有患者必須從庫存組織中提供腫瘤組織檢體(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塊或玻片和捲片兩者),如果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作為患者標準臨床實務的一部分有進行切片,則可以提供新採集的切片。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不得懷孕。WOCBP、與WOCBP有性行為的男性患者,以及男性患者的女性伴侶應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直到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6個月為止,並且應同意不捐贈卵子(卵細胞、卵母細胞)或精子。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狀況:
• 患者懷孕中或哺乳中。
• 患者出現鼻咽的原發腫瘤部位(任何組織學)。
• 患者患有未受控制的併存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時需要使用抗生素進行全身性治療的進行性或活動性感染。
– 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為第III或第IV級)、篩選前3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心律不整。
–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6個月內曾發生動脈血栓形成或肺栓塞,前提是沒有使用穩定劑量的抗凝血劑,或者試驗主持人認為這導致患者無法納入本試驗。
– 有間質性肺病的證據或病史,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導致無法接受pembrolizumab治療,或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
–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雖已實施最佳醫療處置收縮壓仍≥ 160 mmHg和/或舒張壓≥ 100 mmHg。動脈高血壓患者,在進入試驗前需要使用穩定抗高血壓藥物至少4週。
– 已知患有原發性免疫不全。
– 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重大自體免疫疾病的證據或病史:(a)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的治療、(b)同時持續接受皮質類固醇的治療,或(c)合併重大終端器官功能障礙(即使是暫時性也算)的紀錄,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顯示有較高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AE)風險。
– 患者曾接受異體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
– 有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結果和/或實驗室檢測結果使人合理懷疑患有某疾病或病症,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導致無法使用試驗性藥物或可能使患者有高風險發生併發症。
• 患者已知對BNT113或其賦形劑或pembrolizumab或其賦形劑過敏、過度敏感或不耐受。
• 患者曾進行脾臟切除術。
• 患者在篩選前4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例如:需要全身麻醉的手術)並且完全更富的患者,或尚未從手術中完全康復,或已預定在參與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手術的患者。
• 患者已知具有下列任何一項的病史或篩檢時檢測呈陽性:
a.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第1型或第2型。如果HIV第1/2型感染經適當控制,且穩定進行高效抗病毒療程,則允許納入試驗。
b. B型肝炎感染,定義為存在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B型肝炎病毒(HBV) DNA陽性。如果B型肝炎核心抗體呈陽性,則必須進行HBV DNA檢測。
c. C型肝炎(除非經認定已治癒)。
• 患有至少2年未完全緩解的另一種原發惡性腫瘤的患者,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不計的患者除外(例如經過充分治療的宮頸原位癌、非浸潤性基底癌或非浸潤性鱗狀細胞皮膚癌、局限性前列腺癌、非浸潤性淺表膀胱癌或乳腺導管原位癌)。
• 患者具有任何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參加本試驗可能會不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例如,影響健康)或可能導致試驗計畫書的評估無法進行、受到限制或受到干擾。
先前/合併治療:
• 已接受或目前接受以下療法/藥物的患者:
a.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接受長期全身免疫抑制治療,包括皮質類固醇治療(prednisone > 10 mg每日口服[PO]或靜脈內[IV],或等效藥物)。
b. 之前使用其他免疫調節劑進行的治療,該治療(a)是在BNT113第一劑前4週(28天)或5個藥物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施行,或(b)併發在BNT113第一劑前尚未緩解或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可能增加試驗期間併發症之風險的免疫介導AE,或(c)併發導致停用免疫調節劑,並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可能增加試驗期間併發症之風險的毒性。
c. 在接受第一劑BNT113之前的4週內使用減毒活性疫苗的治療。
d. 在計畫的第一劑BNT113之前4週或5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一種試驗藥物(包括試驗性疫苗)進行治療。
e. 正在使用治療性PO或IV型抗生素進行治療。• 附註:接受預防性抗生素(例如為預防尿路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的患者可能可以參加。
• 在接受第一劑BNT113前4週或5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抗癌免疫調節劑進行治療,例如第一類程序性細胞死亡受體(PD-1)阻斷劑、PD-L1、腫瘤壞死因子受體超家族成員9 (TNRSF9、4 1BB、CD137)、OX 40、治療性疫苗、細胞因子治療或任何試驗性藥物。
• 在隨機分配前2週內接受非全身性抗癌療法(例如放射療法或手術)。
– 附註:允許使用骨再生治療,例如Bisphosphonates雙膦酸鹽(例如,pamidronate裴米索注射液、zoledronic acid唑來膦酸)和denosumab地舒單抗的先前治療。
其他併發症:
• 目前有證據顯示在治療開始前發生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CTCAE)第5.0版> 第1級毒性,但脫髮和其他資格條件中允許的第2級毒性除外。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患有第2級神經病變、口乾或先前治療導致的任何後遺症的患者,如果病情穩定且得到適當控制(例如,穩定的藥物治療)並且不會對患者構成進一步的醫療風險,則根據研究者的判斷,患者可能符合資格。
• 目前有證據顯示篩選期間出現新的或成長中的腦或脊髓轉移。已知發生腦或脊髓轉移的患者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可能具有受試資格:
a. 曾為了腦或脊髓轉移接受過放射治療或其他適當治療,
b. 沒有神經學症狀(不包括≤第2級神經病變),
c. 沒有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4週內發生臨床或放射學惡化的證據,
d. 隨機分配前7天內不需要類固醇療法,或正在緩慢減量類固醇、目前劑量≤ 10 mg且神經功能穩定。
e. 除非預期即將發生骨折或脊髓壓迫,否則允許患有脊椎骨轉移。
其他排除:
• 先前曾被納入本試驗中的患者(允許重新篩選一次)。
• 患者有物質濫用或已知醫學、心理或社會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會干擾患者的試驗參與或試驗結果的評估。
• 患者與試驗單位(例如:試驗主持人的近親,或者員工或學生等與試驗單位有依附關係者)或試驗委託者有關聯。對於符合此條件的患者,可由當地人體試驗委員會視個別狀況界定欲實施的前瞻性例外情況和最終應急措施。
腫瘤相關狀況:
• 患者罹患的疾病適合接受治癒目的之局部療法。
•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患者預期餘命不到3個月和/或疾病惡化迅速。
• 患者有高負荷的內臟轉移疾病或疾病位於解剖學危急區域(例如:引起明顯的膽道或呼吸道阻塞),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從化療中獲益。
醫療狀況:
• 患者懷孕中或哺乳中。
• 患者出現鼻咽的原發腫瘤部位(任何組織學)。
• 患者患有未受控制的併存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時需要使用抗生素進行全身性治療的進行性或活動性感染。
– 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為第III或第IV級)、篩選前3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心律不整。
–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6個月內曾發生動脈血栓形成或肺栓塞,前提是沒有使用穩定劑量的抗凝血劑,或者試驗主持人認為這導致患者無法納入本試驗。
– 有間質性肺病的證據或病史,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導致無法接受pembrolizumab治療,或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
–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雖已實施最佳醫療處置收縮壓仍≥ 160 mmHg和/或舒張壓≥ 100 mmHg。動脈高血壓患者,在進入試驗前需要使用穩定抗高血壓藥物至少4週。
– 已知患有原發性免疫不全。
– 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重大自體免疫疾病的證據或病史:(a)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的治療、(b)同時持續接受皮質類固醇的治療,或(c)合併重大終端器官功能障礙(即使是暫時性也算)的紀錄,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顯示有較高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AE)風險。
– 患者曾接受異體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
– 有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結果和/或實驗室檢測結果使人合理懷疑患有某疾病或病症,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導致無法使用試驗性藥物或可能使患者有高風險發生併發症。
• 患者已知對BNT113或其賦形劑或pembrolizumab或其賦形劑過敏、過度敏感或不耐受。
• 患者曾進行脾臟切除術。
• 患者在篩選前4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例如:需要全身麻醉的手術)並且完全更富的患者,或尚未從手術中完全康復,或已預定在參與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手術的患者。
• 患者已知具有下列任何一項的病史或篩檢時檢測呈陽性:
a.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第1型或第2型。如果HIV第1/2型感染經適當控制,且穩定進行高效抗病毒療程,則允許納入試驗。
b. B型肝炎感染,定義為存在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B型肝炎病毒(HBV) DNA陽性。如果B型肝炎核心抗體呈陽性,則必須進行HBV DNA檢測。
c. C型肝炎(除非經認定已治癒)。
• 患有至少2年未完全緩解的另一種原發惡性腫瘤的患者,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不計的患者除外(例如經過充分治療的宮頸原位癌、非浸潤性基底癌或非浸潤性鱗狀細胞皮膚癌、局限性前列腺癌、非浸潤性淺表膀胱癌或乳腺導管原位癌)。
• 患者具有任何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參加本試驗可能會不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例如,影響健康)或可能導致試驗計畫書的評估無法進行、受到限制或受到干擾。
先前/合併治療:
• 已接受或目前接受以下療法/藥物的患者:
a.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接受長期全身免疫抑制治療,包括皮質類固醇治療(prednisone > 10 mg每日口服[PO]或靜脈內[IV],或等效藥物)。
b. 之前使用其他免疫調節劑進行的治療,該治療(a)是在BNT113第一劑前4週(28天)或5個藥物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施行,或(b)併發在BNT113第一劑前尚未緩解或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可能增加試驗期間併發症之風險的免疫介導AE,或(c)併發導致停用免疫調節劑,並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可能增加試驗期間併發症之風險的毒性。
c. 在接受第一劑BNT113之前的4週內使用減毒活性疫苗的治療。
d. 在計畫的第一劑BNT113之前4週或5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一種試驗藥物(包括試驗性疫苗)進行治療。
e. 正在使用治療性PO或IV型抗生素進行治療。• 附註:接受預防性抗生素(例如為預防尿路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的患者可能可以參加。
• 在接受第一劑BNT113前4週或5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抗癌免疫調節劑進行治療,例如第一類程序性細胞死亡受體(PD-1)阻斷劑、PD-L1、腫瘤壞死因子受體超家族成員9 (TNRSF9、4 1BB、CD137)、OX 40、治療性疫苗、細胞因子治療或任何試驗性藥物。
• 在隨機分配前2週內接受非全身性抗癌療法(例如放射療法或手術)。
– 附註:允許使用骨再生治療,例如Bisphosphonates雙膦酸鹽(例如,pamidronate裴米索注射液、zoledronic acid唑來膦酸)和denosumab地舒單抗的先前治療。
其他併發症:
• 目前有證據顯示在治療開始前發生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CTCAE)第5.0版> 第1級毒性,但脫髮和其他資格條件中允許的第2級毒性除外。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患有第2級神經病變、口乾或先前治療導致的任何後遺症的患者,如果病情穩定且得到適當控制(例如,穩定的藥物治療)並且不會對患者構成進一步的醫療風險,則根據研究者的判斷,患者可能符合資格。
• 目前有證據顯示篩選期間出現新的或成長中的腦或脊髓轉移。已知發生腦或脊髓轉移的患者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可能具有受試資格:
a. 曾為了腦或脊髓轉移接受過放射治療或其他適當治療,
b. 沒有神經學症狀(不包括≤第2級神經病變),
c. 沒有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4週內發生臨床或放射學惡化的證據,
d. 隨機分配前7天內不需要類固醇療法,或正在緩慢減量類固醇、目前劑量≤ 10 mg且神經功能穩定。
e. 除非預期即將發生骨折或脊髓壓迫,否則允許患有脊椎骨轉移。
其他排除:
• 先前曾被納入本試驗中的患者(允許重新篩選一次)。
• 患者有物質濫用或已知醫學、心理或社會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會干擾患者的試驗參與或試驗結果的評估。
• 患者與試驗單位(例如:試驗主持人的近親,或者員工或學生等與試驗單位有依附關係者)或試驗委託者有關聯。對於符合此條件的患者,可由當地人體試驗委員會視個別狀況界定欲實施的前瞻性例外情況和最終應急措施。
腫瘤相關狀況:
• 患者罹患的疾病適合接受治癒目的之局部療法。
•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患者預期餘命不到3個月和/或疾病惡化迅速。
• 患者有高負荷的內臟轉移疾病或疾病位於解剖學危急區域(例如:引起明顯的膽道或呼吸道阻塞),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從化療中獲益。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35 人
-
全球人數
33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