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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B1801381
試驗已結束

2015-09-01 - 2018-12-31

Phase IV

終止收納3

針對充分達到24週反應的無X光異常之早期軸心型脊椎關節炎受試者,評估停止接受與再度接受ETANERCEPT治療的一項多中心、開放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Pfizer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蔡文展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黃春明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魏正宗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NON-RADIOGRAPHIC AXIAL SPONDYLOARTHRITIS

試驗目的

脊椎關節炎(SpA)是一種慢性、發炎性疾病,其特徵為關節發炎、接骨點發炎和在某些關節外器官表現如眼睛、皮膚和心血管系統。主要包括中軸骨(軸心型SpA)或周邊關節(周邊型SpA)。SpA的病因尚未知,但可能與遺傳和環境因素的相互作用有關。目前認為軸心型SpA開始時無典型的影像學特徵,為僵直性脊椎炎(AS)的特性。這種的疾病起始狀態稱為無X光異常之早期軸心型脊椎關節炎(nr-ax SpA)。僵直性脊椎炎可引起永久性結構改變,導致漸進性失能,影響生活品質。目前尚未知治療nr-ax SpA是否可避免惡化為僵直性脊椎炎,但SpA在所有階段均代表會為病患個人和社會帶來重大的健康與社會經濟負擔。

藥品名稱

針劑

主成份

Etanercept

劑型

劑量

50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H 整體存活期

次要指標:
�H 無惡化存活期(PFS)、客觀反應率(OR)、反應持續時間(DR),由詴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1.1版進行評估;
�H 類型、發生率、嚴重程度(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NCI CTCAE]第4.03版進行分級)、嚴重性以及因詴驗藥物發生不良事件(AE)與任何實驗室檢驗異常之間的關係;
�H PRO詴驗指標:歐洲癌症研究和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EORTC-QLQ-C30);歐洲癌症研究和治療組織頭頸癌量表35 (EORTC-QLQ-H&N35);
�H 以免疫組織化學測量腫瘤組織生物標記(IHC;p16和Rb);
�H Palbociclib穩定狀態時的最低濃度;cetuximab的最低和最高濃度。

探索性指標:
�H 腫瘤組織分子生物標記(如:次世代定序[NGS]、基因表現分析、IHC等方法);
�H 腫瘤組織PD生物標記(如:pRb、pAKT、pS6或p4EBP1、pERK、FoxM1);
�H 血液中的TK活性;
�H 血液中的特定CNA生物標記(如:PIK3CA突變)。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第1階段
1.已取得完成個人簽署並加註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代表該受試者已知悉所有相關的試驗資訊。
2.受試者自願且能夠遵循訪視排程、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及其他試驗程序
3.能夠使伴侶受孕的男性受試者及具有懷孕能力且可能有懷孕風險的女性受試者,在整個試驗進行期間及最後一次試驗訪視後28天內必須同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已完成子宮切除術及/或雙側卵巢切除術的記錄;
•醫學上證實為卵巢功能衰竭;或
達到停經後狀態,定義如下:規律經期已停止至少連續12個月且無其他病理或生理因素;並且血清濾泡刺激素(FSH)濃度顯示為經期後狀態
4.取得同意書時症狀持續時間≥ 3個月且< 5年。
5.依國際脊椎關節炎評估學會(ASAS)標準之定義診斷為軸心型脊椎關節炎(ax SpA)。
ASAS標準明訂受試者必須具有背痛≥ 3個月且始病年齡< 45歲,且:
•影像學有符合薦腸關節炎加上1項脊椎關節炎特徵;或
•人類白血球抗原B27 (HLA-B27)陽性加上2項脊椎關節炎特徵。
影像學有符合薦腸關節炎的定義為:
•核磁共振造影(MRI)上的活動性發炎,顯示很可能為脊椎關節炎有關的薦腸關節炎;或
•符合修訂版NY標準中定義的放射影像學薦腸關節炎**
**本試驗中的受試者無法符合第2項定義的標準(因為符合定義的放射學薦腸關節炎為排除條件之一)。為符合ASAS的影像學條件,受試者必須經MRI顯示為薦腸關節炎陽性(以中央影像判讀廠商的判讀結果為準)。這項條件不能依據當地MRI評估或歷史MRI記錄。
若受試者經MRI顯示為薦腸關節炎陰性,則必須為HLA-B27陽性加上2項脊椎關節炎特徵。相對來說,若受試者為HLA-B27陰性,則必須經MRI顯示為薦腸關節炎陽性並有至少1項脊椎關節炎特徵。
脊椎關節炎特徵列於下方。
•發炎性背痛;
•關節炎;
•接骨點炎(腳跟);
•葡萄膜炎;
•指炎;
•乾癬;
•克隆氏症/結腸炎;
•對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NSAID)反應良好;
•脊椎關節炎的家族病史;
•HLA-B27;
•高敏C反應蛋白(hsCRP)升高。
6.受試者必須經MRI顯示為陽性(MRI上的活動性發炎,顯示很可能為脊椎關節炎相關的薦腸關節炎)及/或hsCRP陽性(定義為hsCRP > 3 mg/l)。
7.活動性症狀的定義為篩選訪視時ASDAS CRP高於或等於2.1。
8.背痛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對目前服用之最佳耐受劑量的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反應不佳。受試者必須對至少2種個別使用且達最佳耐受劑量的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 (包括目前使用之藥物)反應不佳,合併總治療期間> 4週。
9.受試者在第1劑藥物前必須使用穩定劑量的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至少14天。
10.同意時年滿20歲但未滿50歲的女性或男性。
11.由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為接受ETN治療的合理人選。
12.無MRI檢查的禁忌症(例如:金屬植體或無法平躺30至60分鐘)。
13.篩選時進行血清懷孕檢測呈陰性、第1劑藥物前進行尿液懷孕檢測呈陰性,以及第1劑藥物前採集以進行分析的血清懷孕檢測呈陰性。
14.能夠自行注射試驗藥品,或有指定人員可協助為其注射。
15.能夠將注射型試驗藥品儲存於冷藏條件下。
16.根據當地國家準則,證實已完成結核病(TB)的充分篩檢。
17.受試者能夠填寫健康結果評估及試驗藥品日誌。

納入條件-第2階段
1.完成第1階段。
2.第24週訪視時受試者必須達到ASDAS CRP (無活動性疾病)低於1.3,方可符合進入第2階段的條件。

納入條件-第3階段
1.受試者必須符合疾病惡化標準,方可符合進入第3階段的條件。疾病發作的定義為ASDAS ESR高於或等於2.1。

排除條件
1.屬於試驗中心且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管理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或是為輝瑞大藥廠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員工。
2.於本試驗開始前4週內及/或參與試驗期間,亦參與其他使用試驗藥物的試驗(第1 - 4期)若於本試驗開始前4週至1年內參與須使用試驗藥物的試驗,則逐一判定是否允許納入。
3.單側第3至4級或雙側≥第2級的影像學薦腸關節炎,依NY標準所定義。只會使用中央影像判讀人員的判讀結果來決定是否符合收案條件。可能可以使用歷史x光影像(篩選前4個月內所拍攝),然而,這些受試者必須為單側為0至1級或雙側為0級的影像學薦腸關節炎。
4.先前曾接受腫瘤壞死因子α (TNF-α)抑制劑、B/T細胞抑制劑或其他生物性或免疫抑制製劑治療發炎性腸道疾病 (IBD)以外的狀況。
5.目前或先前6個月內前以任何腫瘤壞死因子α (TNF-α)抑制劑或任何其他免疫抑制劑治療發炎性腸道疾病。
6.第1劑藥物使用前6個月內證實有發炎性腸道疾病發作。
7.第1劑藥物使用前6個月內證實有活動性葡萄膜炎。
8.任何目前或過去的骨科或醫療狀況,由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導致慢性背痛。
9.受試者對ETN、其賦形劑或與此藥類相關的其他化合物具有已知或疑似的過敏、過敏性反應或禁忌症。
10.受試者在第1劑藥物使用前14天內同時接受超過1種以上的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治療。若針對心血管保護之適應症,可允許使用每日劑量最高325 mg的阿斯匹靈,且不會計為外加的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
11.第1劑藥物前4週內使用methotrexate (MTX)、sulfasalazine及hydroxychloroquine以外的疾病修飾抗風濕藥物(DMARD)。受試者同一時間只能使用1種允許的疾病修飾抗風濕藥物。
12.受試者在第1劑藥物使用前4週內曾服用prednisone > 10 mg/day的口服劑量(或等效劑量)或改變劑量。
13.受試者在第1劑藥物使用前4週內曾接受關節內、靜脈、肌肉或皮下(SC)注射之皮質類固醇。
14.受試者目前或近期(篩選前2年內)具有活動性肺結核感染。
•遠期病史(篩選前超過2年)患有活動性結核病的受試者,若有完成充分治療的明確記錄(依當地準則定義)則允許納入。
•應遵守當地國家規範,在使用抗腫瘤壞死因子療程訂定前,進行適當結核病篩檢,最少應包括胸部x光影像及客觀的結核病檢測,例如:純化蛋白質衍生物(PPD)或Quantiferon,依當地規範可接受何者為準。
15.受試者具有未經治療的潛伏性結核病。(已知有潛伏性結核病的受試者,必須遵照當地規範充分完成治療或已於篩選前展開潛伏性結核病的療程至少4週以上,方可允許納入。)
16.受試者在篩選期間接受潛伏性結核病治療,且在此期間丙胺酸轉胺酶(ALT)及/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倍正常值上限(ULN)。
•對於診斷出潛伏性結核病並於篩選期間開始治療的受試者,在展開治療後3至4週間必須抽取額外的血液檢體進行ALT及AST檢測。第1劑藥物使用前必須審核檢測結果。
17.給予試驗藥品前4週內有慢性感染或嚴重感染(需要住院及/或靜脈注射抗生素的感染)。
18.篩選訪視及/或第1劑藥物訪視時有活動性感染的受試者。特定輕微的活動性感染(即陰道炎、體癬等)必須經過輝瑞大藥廠的臨床醫師核准,方可逐一判定是否允許納入。
19.受試者預定於用藥期間(即第1階段)進行非急需性手術。
20.受試者在第1劑藥物使用前4週內曾接種過任何活毒疫苗(減毒疫苗)。
21.第1劑藥物使用前6個月內使用半衰期大於5週的試驗藥物。
22.懷孕的女性受試者;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伴侶目前懷孕的男性受試者;能夠使伴侶受孕的男性受試者及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若不願或無法於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至少28天或更長時間內(根據化合物的半衰期特徵)使用如試驗計畫書所述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23.篩選期間受試者的血液學或血液生化學表現異常。請參閱計畫書第6.8節基準期時須排除的實驗室檢測數值的處理方式。
•白血球(WBC)計數< 3.5 x 109/L;
•血紅素< 8.5 g/L或< 5.3 mmol/L;
•血比容< 27%;
•血小板計數< 125 x 109/L;
•血清肌酸酐濃度> 175 μmol/L (> 1.98 mg/dL);
•AST或ALT濃度> 2倍實驗室上限值。
24.其他嚴重急性或慢性醫療或精神方面的狀況,或可能會增加參與試驗或投予試驗藥品的相關風險,或干擾試驗結果判讀的實驗室檢測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使受試者不適合加入本試驗。受試者具有任何臨床相關的併存醫療狀況,包括:
•目前有急性或慢性B型肝炎或C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或已知的感染病史;
•代償性充血性心臟衰竭,或紐約心臟學會分類定義的第III或IV級心臟衰竭;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篩選時收縮壓> 160 mm Hg或篩選時舒張壓> 100 mm Hg;
•篩選訪視前12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第1劑藥物訪視前12個月內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CABG)或經皮管內冠狀動脈擴張術(PTCA);
•篩選訪視前6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
•需要反覆住院或補充氧氣的嚴重肺部疾病;
•證實目前患有血液惡病質或有其病史;
•診斷為多發性硬化症或其他中樞或周邊神經系統的脫髓鞘疾病;
•目前患有癌症(或原位癌)或有癌症病史,已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除外;
•控制不良的糖尿病;
•診斷為類風濕性關節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硬皮病或多發性肌炎;
•開放性皮膚潰瘍;
•肝硬化或肝臟纖維化。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第1階段
1.已取得完成個人簽署並加註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代表該受試者已知悉所有相關的試驗資訊。
2.受試者自願且能夠遵循訪視排程、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及其他試驗程序
3.能夠使伴侶受孕的男性受試者及具有懷孕能力且可能有懷孕風險的女性受試者,在整個試驗進行期間及最後一次試驗訪視後28天內必須同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已完成子宮切除術及/或雙側卵巢切除術的記錄;
•醫學上證實為卵巢功能衰竭;或
達到停經後狀態,定義如下:規律經期已停止至少連續12個月且無其他病理或生理因素;並且血清濾泡刺激素(FSH)濃度顯示為經期後狀態
4.取得同意書時症狀持續時間≥ 3個月且< 5年。
5.依國際脊椎關節炎評估學會(ASAS)標準之定義診斷為軸心型脊椎關節炎(ax SpA)。
ASAS標準明訂受試者必須具有背痛≥ 3個月且始病年齡< 45歲,且:
•影像學有符合薦腸關節炎加上1項脊椎關節炎特徵;或
•人類白血球抗原B27 (HLA-B27)陽性加上2項脊椎關節炎特徵。
影像學有符合薦腸關節炎的定義為:
•核磁共振造影(MRI)上的活動性發炎,顯示很可能為脊椎關節炎有關的薦腸關節炎;或
•符合修訂版NY標準中定義的放射影像學薦腸關節炎**
**本試驗中的受試者無法符合第2項定義的標準(因為符合定義的放射學薦腸關節炎為排除條件之一)。為符合ASAS的影像學條件,受試者必須經MRI顯示為薦腸關節炎陽性(以中央影像判讀廠商的判讀結果為準)。這項條件不能依據當地MRI評估或歷史MRI記錄。
若受試者經MRI顯示為薦腸關節炎陰性,則必須為HLA-B27陽性加上2項脊椎關節炎特徵。相對來說,若受試者為HLA-B27陰性,則必須經MRI顯示為薦腸關節炎陽性並有至少1項脊椎關節炎特徵。
脊椎關節炎特徵列於下方。
•發炎性背痛;
•關節炎;
•接骨點炎(腳跟);
•葡萄膜炎;
•指炎;
•乾癬;
•克隆氏症/結腸炎;
•對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NSAID)反應良好;
•脊椎關節炎的家族病史;
•HLA-B27;
•高敏C反應蛋白(hsCRP)升高。
6.受試者必須經MRI顯示為陽性(MRI上的活動性發炎,顯示很可能為脊椎關節炎相關的薦腸關節炎)及/或hsCRP陽性(定義為hsCRP > 3 mg/l)。
7.活動性症狀的定義為篩選訪視時ASDAS CRP高於或等於2.1。
8.背痛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對目前服用之最佳耐受劑量的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反應不佳。受試者必須對至少2種個別使用且達最佳耐受劑量的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 (包括目前使用之藥物)反應不佳,合併總治療期間> 4週。
9.受試者在第1劑藥物前必須使用穩定劑量的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至少14天。
10.同意時年滿20歲但未滿50歲的女性或男性。
11.由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為接受ETN治療的合理人選。
12.無MRI檢查的禁忌症(例如:金屬植體或無法平躺30至60分鐘)。
13.篩選時進行血清懷孕檢測呈陰性、第1劑藥物前進行尿液懷孕檢測呈陰性,以及第1劑藥物前採集以進行分析的血清懷孕檢測呈陰性。
14.能夠自行注射試驗藥品,或有指定人員可協助為其注射。
15.能夠將注射型試驗藥品儲存於冷藏條件下。
16.根據當地國家準則,證實已完成結核病(TB)的充分篩檢。
17.受試者能夠填寫健康結果評估及試驗藥品日誌。

納入條件-第2階段
1.完成第1階段。
2.第24週訪視時受試者必須達到ASDAS CRP (無活動性疾病)低於1.3,方可符合進入第2階段的條件。

納入條件-第3階段
1.受試者必須符合疾病惡化標準,方可符合進入第3階段的條件。疾病發作的定義為ASDAS ESR高於或等於2.1。

排除條件
1.屬於試驗中心且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管理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或是為輝瑞大藥廠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員工。
2.於本試驗開始前4週內及/或參與試驗期間,亦參與其他使用試驗藥物的試驗(第1 - 4期)若於本試驗開始前4週至1年內參與須使用試驗藥物的試驗,則逐一判定是否允許納入。
3.單側第3至4級或雙側≥第2級的影像學薦腸關節炎,依NY標準所定義。只會使用中央影像判讀人員的判讀結果來決定是否符合收案條件。可能可以使用歷史x光影像(篩選前4個月內所拍攝),然而,這些受試者必須為單側為0至1級或雙側為0級的影像學薦腸關節炎。
4.先前曾接受腫瘤壞死因子α (TNF-α)抑制劑、B/T細胞抑制劑或其他生物性或免疫抑制製劑治療發炎性腸道疾病 (IBD)以外的狀況。
5.目前或先前6個月內前以任何腫瘤壞死因子α (TNF-α)抑制劑或任何其他免疫抑制劑治療發炎性腸道疾病。
6.第1劑藥物使用前6個月內證實有發炎性腸道疾病發作。
7.第1劑藥物使用前6個月內證實有活動性葡萄膜炎。
8.任何目前或過去的骨科或醫療狀況,由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導致慢性背痛。
9.受試者對ETN、其賦形劑或與此藥類相關的其他化合物具有已知或疑似的過敏、過敏性反應或禁忌症。
10.受試者在第1劑藥物使用前14天內同時接受超過1種以上的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治療。若針對心血管保護之適應症,可允許使用每日劑量最高325 mg的阿斯匹靈,且不會計為外加的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
11.第1劑藥物前4週內使用methotrexate (MTX)、sulfasalazine及hydroxychloroquine以外的疾病修飾抗風濕藥物(DMARD)。受試者同一時間只能使用1種允許的疾病修飾抗風濕藥物。
12.受試者在第1劑藥物使用前4週內曾服用prednisone > 10 mg/day的口服劑量(或等效劑量)或改變劑量。
13.受試者在第1劑藥物使用前4週內曾接受關節內、靜脈、肌肉或皮下(SC)注射之皮質類固醇。
14.受試者目前或近期(篩選前2年內)具有活動性肺結核感染。
•遠期病史(篩選前超過2年)患有活動性結核病的受試者,若有完成充分治療的明確記錄(依當地準則定義)則允許納入。
•應遵守當地國家規範,在使用抗腫瘤壞死因子療程訂定前,進行適當結核病篩檢,最少應包括胸部x光影像及客觀的結核病檢測,例如:純化蛋白質衍生物(PPD)或Quantiferon,依當地規範可接受何者為準。
15.受試者具有未經治療的潛伏性結核病。(已知有潛伏性結核病的受試者,必須遵照當地規範充分完成治療或已於篩選前展開潛伏性結核病的療程至少4週以上,方可允許納入。)
16.受試者在篩選期間接受潛伏性結核病治療,且在此期間丙胺酸轉胺酶(ALT)及/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倍正常值上限(ULN)。
•對於診斷出潛伏性結核病並於篩選期間開始治療的受試者,在展開治療後3至4週間必須抽取額外的血液檢體進行ALT及AST檢測。第1劑藥物使用前必須審核檢測結果。
17.給予試驗藥品前4週內有慢性感染或嚴重感染(需要住院及/或靜脈注射抗生素的感染)。
18.篩選訪視及/或第1劑藥物訪視時有活動性感染的受試者。特定輕微的活動性感染(即陰道炎、體癬等)必須經過輝瑞大藥廠的臨床醫師核准,方可逐一判定是否允許納入。
19.受試者預定於用藥期間(即第1階段)進行非急需性手術。
20.受試者在第1劑藥物使用前4週內曾接種過任何活毒疫苗(減毒疫苗)。
21.第1劑藥物使用前6個月內使用半衰期大於5週的試驗藥物。
22.懷孕的女性受試者;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伴侶目前懷孕的男性受試者;能夠使伴侶受孕的男性受試者及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若不願或無法於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至少28天或更長時間內(根據化合物的半衰期特徵)使用如試驗計畫書所述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23.篩選期間受試者的血液學或血液生化學表現異常。請參閱計畫書第6.8節基準期時須排除的實驗室檢測數值的處理方式。
•白血球(WBC)計數< 3.5 x 109/L;
•血紅素< 8.5 g/L或< 5.3 mmol/L;
•血比容< 27%;
•血小板計數< 125 x 109/L;
•血清肌酸酐濃度> 175 μmol/L (> 1.98 mg/dL);
•AST或ALT濃度> 2倍實驗室上限值。
24.其他嚴重急性或慢性醫療或精神方面的狀況,或可能會增加參與試驗或投予試驗藥品的相關風險,或干擾試驗結果判讀的實驗室檢測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使受試者不適合加入本試驗。受試者具有任何臨床相關的併存醫療狀況,包括:
•目前有急性或慢性B型肝炎或C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或已知的感染病史;
•代償性充血性心臟衰竭,或紐約心臟學會分類定義的第III或IV級心臟衰竭;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篩選時收縮壓> 160 mm Hg或篩選時舒張壓> 100 mm Hg;
•篩選訪視前12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第1劑藥物訪視前12個月內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CABG)或經皮管內冠狀動脈擴張術(PTCA);
•篩選訪視前6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
•需要反覆住院或補充氧氣的嚴重肺部疾病;
•證實目前患有血液惡病質或有其病史;
•診斷為多發性硬化症或其他中樞或周邊神經系統的脫髓鞘疾病;
•目前患有癌症(或原位癌)或有癌症病史,已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除外;
•控制不良的糖尿病;
•診斷為類風濕性關節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硬皮病或多發性肌炎;
•開放性皮膚潰瘍;
•肝硬化或肝臟纖維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