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VAY736K12301E1
試驗執行中
2025-10-01 - 2035-11-15
Phase III
召募中1
ICD-10E10.21
第一型糖尿病,伴有糖尿病的腎臟病變
ICD-10E11.21
第二型糖尿病,伴有糖尿病的腎臟病變
ICD-10N16
歸類於他處疾患所致之腎小管-間質疾患
ICD-9583.81
特定疾病引起之腎炎及腎病變
一項開放性延伸試驗,評估完成主試驗CVAY736K12301試驗治療的成人狼瘡性腎炎參與者,在持續或中止 ianalumab 試驗治療下的療效和安全性(SIRIUS-LN 延伸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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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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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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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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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10/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狼瘡性腎炎
試驗目的
這個最長6 年延伸試驗的目的,是評估以下的療效和安全性
a) 在 SIRIUS-LN 主試驗結束時雙盲治療達到反應(完全腎臟反應 [CRR] 或部分腎臟反應 [PRR])的狼瘡性腎炎 (LN) 患者,中止試驗治療後,評估其療效和安全性,以及
b) 在 SIRIUS-LN 主試驗結束時已接受 ianalumab 開放性治療,或在 SIRIUS-LN 主試驗結束時雙盲治療未達到 CRR/PRR 條件的患者,接受開放性 ianalumab 300 mg 後,評估其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Ianalumab
劑型
230
劑量
300 mg/2 mL
評估指標
自第144E1 週至EOS 的腎臟復發、免疫抑制藥物增加或死亡的時間
自 SIRIUS-LN 主試驗治療開始至延伸試驗的試驗結束(EOS),治療期間出現的不良事件 (TEAE)、嚴重不良事件 (SAE) 的發生率、生命徵象和臨床實驗室測量值
自 SIRIUS-LN 主試驗治療開始至延伸試驗的試驗結束(EOS),治療期間出現的不良事件 (TEAE)、嚴重不良事件 (SAE) 的發生率、生命徵象和臨床實驗室測量值
主要納入條件
• 在參與延伸試驗前完成受試者同意書簽署。
• 參與者必須曾參與 SIRIUS-LN 主試驗,且必須完成至第 144 週的整個治療期而未停止試驗治療。
• 參與者必須曾參與 SIRIUS-LN 主試驗,且必須完成至第 144 週的整個治療期而未停止試驗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 使用禁用療法,如試驗計畫書第6.5.2 節所定義。
• 計畫要在試驗期間接種活性疫苗。
• 懷孕或正在哺乳(泌乳中)的女性。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從初經直到停經,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使用試驗治療的至少六週前已切除雙側卵巢(不論是否切除子宮)、切除全子宮或已完成雙側輸卵管切除術。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的狀態。停經後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自發性) 停經12 個月,且臨床特徵相符(例如荷爾蒙表現證實已停經及/或符合年齡之血管舒縮症狀病史)。
排除具生育能力的女性,除非在試驗治療期間及停止試驗治療後6 個月內(或者使用的併用藥物需要避孕時,則依較長時間為主)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每年失敗率< 1%),才可參加試驗。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完全禁慾(如果符合參與者平日偏好的生活型態)。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症狀體溫法、排卵後法等)以及體外射精法都是不被接受的避孕方法。
• 雙側輸卵管閉合術、雙側輸卵管結紮術(在使用試驗治療的至少六週前進行)。
• 在篩選前至少6 個月,女性參與者的男性伴侶已接受絕育(輸精管切除術),且病
歷記錄確認手術成功。
• 使用荷爾蒙避孕方法:
抑制排卵的複方(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方法;口服、陰道內或貼片。
抑制排卵相關的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方法:口服、注射或植入。
子宮內避孕器(IUD) 或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IUS)。
若女性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應已在試驗治療前穩定使用相同方法至少3 個月。若使用併用藥物,應依照當地核准的處方資訊進行避孕。
黴酚酸衍生物(如黴酚酸酯(MMF))/黴酚酸(MPA) 可能減弱荷爾蒙避孕藥,使其效果降低。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若同時接受MMF/MPA 作為SoC 並使用荷爾蒙避孕藥,必須根據當地法規要求額外使用屏障避孕法。
如果當地法規比上述避孕方法更加嚴格,以防止懷孕,則適用當地法規,並將在受試者同意書(ICF) 中說明。
• 美國(若當地要求,還包括其他國家):具有性生活的男性,除非其同意在接受開放性ianalumab 治療期間,在與具生育能力女性進行性行為時使用屏障避孕法。由於單用保險套的每年失敗率超過1%,故建議男性試驗參與者的女性伴侶使用第二種避孕方法。
• 計畫要在試驗期間接種活性疫苗。
• 懷孕或正在哺乳(泌乳中)的女性。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從初經直到停經,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使用試驗治療的至少六週前已切除雙側卵巢(不論是否切除子宮)、切除全子宮或已完成雙側輸卵管切除術。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的狀態。停經後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自發性) 停經12 個月,且臨床特徵相符(例如荷爾蒙表現證實已停經及/或符合年齡之血管舒縮症狀病史)。
排除具生育能力的女性,除非在試驗治療期間及停止試驗治療後6 個月內(或者使用的併用藥物需要避孕時,則依較長時間為主)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每年失敗率< 1%),才可參加試驗。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完全禁慾(如果符合參與者平日偏好的生活型態)。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症狀體溫法、排卵後法等)以及體外射精法都是不被接受的避孕方法。
• 雙側輸卵管閉合術、雙側輸卵管結紮術(在使用試驗治療的至少六週前進行)。
• 在篩選前至少6 個月,女性參與者的男性伴侶已接受絕育(輸精管切除術),且病
歷記錄確認手術成功。
• 使用荷爾蒙避孕方法:
抑制排卵的複方(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方法;口服、陰道內或貼片。
抑制排卵相關的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方法:口服、注射或植入。
子宮內避孕器(IUD) 或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IUS)。
若女性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應已在試驗治療前穩定使用相同方法至少3 個月。若使用併用藥物,應依照當地核准的處方資訊進行避孕。
黴酚酸衍生物(如黴酚酸酯(MMF))/黴酚酸(MPA) 可能減弱荷爾蒙避孕藥,使其效果降低。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若同時接受MMF/MPA 作為SoC 並使用荷爾蒙避孕藥,必須根據當地法規要求額外使用屏障避孕法。
如果當地法規比上述避孕方法更加嚴格,以防止懷孕,則適用當地法規,並將在受試者同意書(ICF) 中說明。
• 美國(若當地要求,還包括其他國家):具有性生活的男性,除非其同意在接受開放性ianalumab 治療期間,在與具生育能力女性進行性行為時使用屏障避孕法。由於單用保險套的每年失敗率超過1%,故建議男性試驗參與者的女性伴侶使用第二種避孕方法。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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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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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4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