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OMS721-HUS-002
試驗已結束
2018-02-01 - 2022-08-12
Phase III
終止收納1
ICD-10D59.3
溶血性尿毒症候群
ICD-9283.11
溶血性尿毒症候群
一項在成人和青少年中評估OMS721用於治療非典型溶血性尿毒症候群(aHUS)之安全性和療效的第3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非典型溶血性尿毒症候群
試驗目的
在本試驗中,OMS721將搭配標準照護治療使用。針對進入本試驗的受試者,不應延 後或暫停施行標準照護治療。這些治療(包括免疫接種)應按照當地標準照護方式施行 。曾接受治療後失敗的受試者,例如患有血漿療法抗性aHUS的受試者,不必繼續使 用先前失敗的療法。 這項無對照、開放標籤試驗將評估OMS721在aHUS受試者中的影響。欲測量的主要結 果指標是血小板數目相較於基期的變化。欲測量的次要結果指標為其他療效指標、安 全性、PK、PD和免疫原性(即存在抗藥抗體[ADA]反應)。 患有血漿療法抗性aHUS和血漿療法反應性aHUS的受試者,將具有受試資格。過往臨 床經驗指出,大多數( 70%)受試者都將對血漿療法有抗性。療效評估指標(包括主要 療效評估指標)對於血漿療法反應性受試者而言可能不具意義,因為這些受試者可能 在進入本試驗時,因血漿療法治療成功而有正常的aHUS活性標記。因此,療效分析 將分別針對血漿療法抗性與血漿療法反應性受試者進行。主要療效分析將是以血漿療 法抗性群組為對象的分析,而以血漿療法反應性群組為對象的療效分析將是輔助分析 。安全性分析將以所有受試者為對象進行。
整個試驗期間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OMS721 (MASP-2 monoclonal antibody)
劑型
270
劑量
185 mg/mL, 2 mL/vial, IV dosing at 370 mg on Day 1 and Day 4; SC dosing at 150 mg once daily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o 血小板數目從基期到第26週的變化
次要評估指標
o 以AE、SAE、生命徵象、ECG、身體檢查和實驗室測量作為指標的安全性
o 完全TMA反應,係定義為在至少4週內的連續至少2次測量中,血小板數目恢復正常、血清LDH恢復正常且血清肌酸酐下降幅度> 25%
o 完全TMA反應持續時間,亦即從首次測得完全TMA反應開始,直到最後一次連續測得完全TMA反應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o 完全TMA反應前所經時間,亦即首次測得完全TMA反應前所經過的時間
o 治療期間的無TMA事件狀態,係定義為血小板數目相較於基期未減少> 25%、未接受血漿置換術或血漿輸注,且連續至少12週內未開始新的透析治療
o 無TMA事件狀態前所經時間,亦即從第一劑OMS721開始,直到首次證實無TMA事件狀態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o 以腎臟病飲食調整試驗(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 Study,MDRD)公式(適用於 >=18歲受試者)和Schwarz公式(適用於< 18歲受試者)算出的腎絲球過濾率估算值(eGFR)上升量達到> 15 / min/ 1.73 m2
o eGFR上升量> 15 ml/min/1.73 m2前所經時間,亦即從第一劑OMS721開始,直到第一次測得eGFR上升量> 15 ml/min/1.73 m2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o 血液學正常化,係定義為血小板數目恢復正常,且血清LDH在至少4週內的至少連續2次測量中恢復正常
o 血液學正常化前所經時間,亦即從第一劑OMS721開始,直到首次測得血液學正常化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o TMA緩解,係定義為在至少2週內的至少連續2次測量中血小板數目≥ 150,000/μL
o 由EQ-5D-5L測出的生活品質
o 血清肌酸酐相較於基期的變化
o 血清LDH相較於基期的變化
o 血清結合球蛋白(haptoglobin)相較於基期的變化
o TMA介入率,定義為治療期間每位受試者每天經歷的透析事件、血漿輸注事件及血漿置換事件的數目
o OMS721的PK
o OMS721的PD
o ADA
o 血小板數目從基期到第26週的變化
次要評估指標
o 以AE、SAE、生命徵象、ECG、身體檢查和實驗室測量作為指標的安全性
o 完全TMA反應,係定義為在至少4週內的連續至少2次測量中,血小板數目恢復正常、血清LDH恢復正常且血清肌酸酐下降幅度> 25%
o 完全TMA反應持續時間,亦即從首次測得完全TMA反應開始,直到最後一次連續測得完全TMA反應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o 完全TMA反應前所經時間,亦即首次測得完全TMA反應前所經過的時間
o 治療期間的無TMA事件狀態,係定義為血小板數目相較於基期未減少> 25%、未接受血漿置換術或血漿輸注,且連續至少12週內未開始新的透析治療
o 無TMA事件狀態前所經時間,亦即從第一劑OMS721開始,直到首次證實無TMA事件狀態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o 以腎臟病飲食調整試驗(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 Study,MDRD)公式(適用於 >=18歲受試者)和Schwarz公式(適用於< 18歲受試者)算出的腎絲球過濾率估算值(eGFR)上升量達到> 15 / min/ 1.73 m2
o eGFR上升量> 15 ml/min/1.73 m2前所經時間,亦即從第一劑OMS721開始,直到第一次測得eGFR上升量> 15 ml/min/1.73 m2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o 血液學正常化,係定義為血小板數目恢復正常,且血清LDH在至少4週內的至少連續2次測量中恢復正常
o 血液學正常化前所經時間,亦即從第一劑OMS721開始,直到首次測得血液學正常化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o TMA緩解,係定義為在至少2週內的至少連續2次測量中血小板數目≥ 150,000/μL
o 由EQ-5D-5L測出的生活品質
o 血清肌酸酐相較於基期的變化
o 血清LDH相較於基期的變化
o 血清結合球蛋白(haptoglobin)相較於基期的變化
o TMA介入率,定義為治療期間每位受試者每天經歷的透析事件、血漿輸注事件及血漿置換事件的數目
o OMS721的PK
o OMS721的PD
o ADA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能進入本試驗:
1. 有能力提供知情同意,或者(如果是未成年人)有至少一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供知情同意,並由受試者以書面方式表示贊同。
2. 如果是成年人,必須在執行專為本試驗進行的任何程序或評估前,遵照法規和監督倫理委員會規定自願提供知情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必須在執行專為本試驗進行的任何程序或評估前,遵照當地法規和監督倫理委員會規定由至少一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供知情同意,且受試者須表示贊同。
3. 願意且能夠配合試驗程序。
4. 篩選(第1次回診)時年齡>=12歲。
5. 患有原發性aHUS (於臨床上診斷),且血漿中的ADAMTS13活性> 5%。不論有無補體突變或存在抗CFH抗體的證據,病患都有受試資格。病患將根據其對血漿療法(血漿置換術或血漿輸注)的反應接受分類:
o 血漿療法抗性aHUS病患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X - 雖已在篩選前7天內接受至少四次血漿療法治療,但篩選期血小板數目仍< 150,000/μL
- 有微血管病變性溶血的證據(以下至少有一項:(1)存在裂細胞、(2)血清LDH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且(3)結合球蛋白< 正常值下限(LLN))
- 血清肌酸酐 > ULN
o 血漿療法反應性aHUS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X - 紀錄顯示曾需要血漿療法以預防aHUS惡化,後者之定義為發生下列所有事件:
�{ 在血漿療法頻率已調降(包括停用血漿療法)時,血小板數目下降幅度> 25%
當血漿療法頻率已調降(包括停用血漿療法)時,LDH > 1.5倍ULN
- 在第一劑OMS721前,曾以固定頻率(至少每2週一次)接受血漿療法至少8週
6. 如果有性生活且具有生育能力,必須同意實施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直到本試驗結束為止;其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失敗率低(即低於每年1%)的方法,例如植入劑、注射劑、複方口服避孕藥、部分子宮內避孕器、禁慾或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
7. 無法取得eculizumab治療、未從eculizumab治療獲得治療效益,或者未能耐受eculizumab治療。
排除條件:
受試者將因下列任何一項理由被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1. 患有STEC-HUS。
2. 直接庫氏測試(Coombs test)結果為陽性。
3. 曾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
4. 因確知的藥物發生HUS。
5. 曾發生維生素B12缺乏相關HUS。
6. 曾罹患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7. 曾罹患抗磷脂症候群。
8. 患有活動性癌症,或篩選前5年內有癌症病史(不包括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9. 已接受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12週的治療。
10. 患有需要以全身性抗微生物療法治療的活動性全身性細菌或真菌感染(允許在標準照護中施行的預防性抗微生物療法)。
11. 基期休息心跳速率< 45下/分鐘,或> 115下/分鐘。
12. 基期QTcF > 470毫秒。
13. 患有惡性高血壓(舒張壓[BP] > 120 mm Hg,且眼底鏡檢查顯示有雙側出血或「棉絮狀滲出液」)。
14.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預後不佳且預期餘命不到三個月。
15. 懷孕中或哺餵母乳中。
16. 在篩選回診前四週內曾接受研究性藥物或器材的治療。
17. 肝功能檢查結果異常,定義為ALT或AST >五倍ULN。
18. 患有HIV感染。
19. 有肝硬化的病史。
20. 是Omeros的員工、試驗主持人、試驗團隊成員,或其近親。
21. 已知對藥品的任何成分過敏。
22. 有任何狀況,使試驗主持人認定會使受試者遭受風險或干擾數據的判讀。
23. 先前已完成在OMS721試驗中的治療。
24. 曾在篩選回診前8週內接受靜脈注射型免疫球蛋白(IVIG)的治療。
25. 曾在篩選回診前24週內使用rituximab。
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能進入本試驗:
1. 有能力提供知情同意,或者(如果是未成年人)有至少一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供知情同意,並由受試者以書面方式表示贊同。
2. 如果是成年人,必須在執行專為本試驗進行的任何程序或評估前,遵照法規和監督倫理委員會規定自願提供知情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必須在執行專為本試驗進行的任何程序或評估前,遵照當地法規和監督倫理委員會規定由至少一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供知情同意,且受試者須表示贊同。
3. 願意且能夠配合試驗程序。
4. 篩選(第1次回診)時年齡>=12歲。
5. 患有原發性aHUS (於臨床上診斷),且血漿中的ADAMTS13活性> 5%。不論有無補體突變或存在抗CFH抗體的證據,病患都有受試資格。病患將根據其對血漿療法(血漿置換術或血漿輸注)的反應接受分類:
o 血漿療法抗性aHUS病患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X - 雖已在篩選前7天內接受至少四次血漿療法治療,但篩選期血小板數目仍< 150,000/μL
- 有微血管病變性溶血的證據(以下至少有一項:(1)存在裂細胞、(2)血清LDH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且(3)結合球蛋白< 正常值下限(LLN))
- 血清肌酸酐 > ULN
o 血漿療法反應性aHUS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X - 紀錄顯示曾需要血漿療法以預防aHUS惡化,後者之定義為發生下列所有事件:
�{ 在血漿療法頻率已調降(包括停用血漿療法)時,血小板數目下降幅度> 25%
當血漿療法頻率已調降(包括停用血漿療法)時,LDH > 1.5倍ULN
- 在第一劑OMS721前,曾以固定頻率(至少每2週一次)接受血漿療法至少8週
6. 如果有性生活且具有生育能力,必須同意實施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直到本試驗結束為止;其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失敗率低(即低於每年1%)的方法,例如植入劑、注射劑、複方口服避孕藥、部分子宮內避孕器、禁慾或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
7. 無法取得eculizumab治療、未從eculizumab治療獲得治療效益,或者未能耐受eculizumab治療。
排除條件:
受試者將因下列任何一項理由被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1. 患有STEC-HUS。
2. 直接庫氏測試(Coombs test)結果為陽性。
3. 曾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
4. 因確知的藥物發生HUS。
5. 曾發生維生素B12缺乏相關HUS。
6. 曾罹患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7. 曾罹患抗磷脂症候群。
8. 患有活動性癌症,或篩選前5年內有癌症病史(不包括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9. 已接受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12週的治療。
10. 患有需要以全身性抗微生物療法治療的活動性全身性細菌或真菌感染(允許在標準照護中施行的預防性抗微生物療法)。
11. 基期休息心跳速率< 45下/分鐘,或> 115下/分鐘。
12. 基期QTcF > 470毫秒。
13. 患有惡性高血壓(舒張壓[BP] > 120 mm Hg,且眼底鏡檢查顯示有雙側出血或「棉絮狀滲出液」)。
14.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預後不佳且預期餘命不到三個月。
15. 懷孕中或哺餵母乳中。
16. 在篩選回診前四週內曾接受研究性藥物或器材的治療。
17. 肝功能檢查結果異常,定義為ALT或AST >五倍ULN。
18. 患有HIV感染。
19. 有肝硬化的病史。
20. 是Omeros的員工、試驗主持人、試驗團隊成員,或其近親。
21. 已知對藥品的任何成分過敏。
22. 有任何狀況,使試驗主持人認定會使受試者遭受風險或干擾數據的判讀。
23. 先前已完成在OMS721試驗中的治療。
24. 曾在篩選回診前8週內接受靜脈注射型免疫球蛋白(IVIG)的治療。
25. 曾在篩選回診前24週內使用rituximab。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能進入本試驗:
1. 有能力提供知情同意,或者(如果是未成年人)有至少一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供知情同意,並由受試者以書面方式表示贊同。
2. 如果是成年人,必須在執行專為本試驗進行的任何程序或評估前,遵照法規和監督倫理委員會規定自願提供知情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必須在執行專為本試驗進行的任何程序或評估前,遵照當地法規和監督倫理委員會規定由至少一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供知情同意,且受試者須表示贊同。
3. 願意且能夠配合試驗程序。
4. 篩選(第1次回診)時年齡>=12歲。
5. 患有原發性aHUS (於臨床上診斷),且血漿中的ADAMTS13活性> 5%。不論有無補體突變或存在抗CFH抗體的證據,病患都有受試資格。病患將根據其對血漿療法(血漿置換術或血漿輸注)的反應接受分類:
o 血漿療法抗性aHUS病患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X - 雖已在篩選前7天內接受至少四次血漿療法治療,但篩選期血小板數目仍< 150,000/μL
- 有微血管病變性溶血的證據(以下至少有一項:(1)存在裂細胞、(2)血清LDH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且(3)結合球蛋白< 正常值下限(LLN))
- 血清肌酸酐 > ULN
o 血漿療法反應性aHUS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X - 紀錄顯示曾需要血漿療法以預防aHUS惡化,後者之定義為發生下列所有事件:
�{ 在血漿療法頻率已調降(包括停用血漿療法)時,血小板數目下降幅度> 25%
當血漿療法頻率已調降(包括停用血漿療法)時,LDH > 1.5倍ULN
- 在第一劑OMS721前,曾以固定頻率(至少每2週一次)接受血漿療法至少8週
6. 如果有性生活且具有生育能力,必須同意實施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直到本試驗結束為止;其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失敗率低(即低於每年1%)的方法,例如植入劑、注射劑、複方口服避孕藥、部分子宮內避孕器、禁慾或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
7. 無法取得eculizumab治療、未從eculizumab治療獲得治療效益,或者未能耐受eculizumab治療。
排除條件:
受試者將因下列任何一項理由被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1. 患有STEC-HUS。
2. 直接庫氏測試(Coombs test)結果為陽性。
3. 曾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
4. 因確知的藥物發生HUS。
5. 曾發生維生素B12缺乏相關HUS。
6. 曾罹患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7. 曾罹患抗磷脂症候群。
8. 患有活動性癌症,或篩選前5年內有癌症病史(不包括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9. 已接受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12週的治療。
10. 患有需要以全身性抗微生物療法治療的活動性全身性細菌或真菌感染(允許在標準照護中施行的預防性抗微生物療法)。
11. 基期休息心跳速率< 45下/分鐘,或> 115下/分鐘。
12. 基期QTcF > 470毫秒。
13. 患有惡性高血壓(舒張壓[BP] > 120 mm Hg,且眼底鏡檢查顯示有雙側出血或「棉絮狀滲出液」)。
14.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預後不佳且預期餘命不到三個月。
15. 懷孕中或哺餵母乳中。
16. 在篩選回診前四週內曾接受研究性藥物或器材的治療。
17. 肝功能檢查結果異常,定義為ALT或AST >五倍ULN。
18. 患有HIV感染。
19. 有肝硬化的病史。
20. 是Omeros的員工、試驗主持人、試驗團隊成員,或其近親。
21. 已知對藥品的任何成分過敏。
22. 有任何狀況,使試驗主持人認定會使受試者遭受風險或干擾數據的判讀。
23. 先前已完成在OMS721試驗中的治療。
24. 曾在篩選回診前8週內接受靜脈注射型免疫球蛋白(IVIG)的治療。
25. 曾在篩選回診前24週內使用rituximab。
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能進入本試驗:
1. 有能力提供知情同意,或者(如果是未成年人)有至少一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供知情同意,並由受試者以書面方式表示贊同。
2. 如果是成年人,必須在執行專為本試驗進行的任何程序或評估前,遵照法規和監督倫理委員會規定自願提供知情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必須在執行專為本試驗進行的任何程序或評估前,遵照當地法規和監督倫理委員會規定由至少一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供知情同意,且受試者須表示贊同。
3. 願意且能夠配合試驗程序。
4. 篩選(第1次回診)時年齡>=12歲。
5. 患有原發性aHUS (於臨床上診斷),且血漿中的ADAMTS13活性> 5%。不論有無補體突變或存在抗CFH抗體的證據,病患都有受試資格。病患將根據其對血漿療法(血漿置換術或血漿輸注)的反應接受分類:
o 血漿療法抗性aHUS病患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X - 雖已在篩選前7天內接受至少四次血漿療法治療,但篩選期血小板數目仍< 150,000/μL
- 有微血管病變性溶血的證據(以下至少有一項:(1)存在裂細胞、(2)血清LDH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且(3)結合球蛋白< 正常值下限(LLN))
- 血清肌酸酐 > ULN
o 血漿療法反應性aHUS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X - 紀錄顯示曾需要血漿療法以預防aHUS惡化,後者之定義為發生下列所有事件:
�{ 在血漿療法頻率已調降(包括停用血漿療法)時,血小板數目下降幅度> 25%
當血漿療法頻率已調降(包括停用血漿療法)時,LDH > 1.5倍ULN
- 在第一劑OMS721前,曾以固定頻率(至少每2週一次)接受血漿療法至少8週
6. 如果有性生活且具有生育能力,必須同意實施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直到本試驗結束為止;其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失敗率低(即低於每年1%)的方法,例如植入劑、注射劑、複方口服避孕藥、部分子宮內避孕器、禁慾或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
7. 無法取得eculizumab治療、未從eculizumab治療獲得治療效益,或者未能耐受eculizumab治療。
排除條件:
受試者將因下列任何一項理由被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1. 患有STEC-HUS。
2. 直接庫氏測試(Coombs test)結果為陽性。
3. 曾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
4. 因確知的藥物發生HUS。
5. 曾發生維生素B12缺乏相關HUS。
6. 曾罹患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7. 曾罹患抗磷脂症候群。
8. 患有活動性癌症,或篩選前5年內有癌症病史(不包括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9. 已接受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12週的治療。
10. 患有需要以全身性抗微生物療法治療的活動性全身性細菌或真菌感染(允許在標準照護中施行的預防性抗微生物療法)。
11. 基期休息心跳速率< 45下/分鐘,或> 115下/分鐘。
12. 基期QTcF > 470毫秒。
13. 患有惡性高血壓(舒張壓[BP] > 120 mm Hg,且眼底鏡檢查顯示有雙側出血或「棉絮狀滲出液」)。
14.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預後不佳且預期餘命不到三個月。
15. 懷孕中或哺餵母乳中。
16. 在篩選回診前四週內曾接受研究性藥物或器材的治療。
17. 肝功能檢查結果異常,定義為ALT或AST >五倍ULN。
18. 患有HIV感染。
19. 有肝硬化的病史。
20. 是Omeros的員工、試驗主持人、試驗團隊成員,或其近親。
21. 已知對藥品的任何成分過敏。
22. 有任何狀況,使試驗主持人認定會使受試者遭受風險或干擾數據的判讀。
23. 先前已完成在OMS721試驗中的治療。
24. 曾在篩選回診前8週內接受靜脈注射型免疫球蛋白(IVIG)的治療。
25. 曾在篩選回診前24週內使用rituximab。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 人
-
全球人數
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