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TA799-007
試驗已結束
2020-12-01 - 2024-05-17
Phase III
終止收納1
ICD-10K91.2
手術後不吸收症,他處未歸類者
ICD-9579.3
其他手術後不吸收症
一項多中心、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apraglutide用於罹患短腸症候群與腸道衰竭(SBS-IF)成年受試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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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短腸症候群與腸道衰竭(SBS-IF)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評估每週SC apraglutide對減少PS依賴性的療效
次要目標
評估代表臨床療效之特定參數
評估apraglutide相較於安慰劑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評估apraglutide的藥物動力學(PK)
探索性目標
評估apraglutide的藥效學(PD)
評估代表臨床療效之額外特定參數
藥品名稱
N/A
主成份
Apraglutide
劑型
N/A
劑量
10 mg /vial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試驗指標
第24週時,每週實際PS量自基準期以來的相對變化
第24週時,每週實際PS量自基準期以來的相對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進行任何試驗特定評估之前,應簽署本試驗的受試者同意書
2.現正接受PS的SBS-IF之男性和女性受試者,於小腸切除手術後保有< 200公分的十二指腸-空腸彎曲段(根據可取得的臨床及(或)醫學/手術紀錄),並具有以下情況之一:
a.僅保留CIC,無空腸造口或迴腸造口,由最近一次腸切除導致SBS-IF是在篩選前至少12個月進行,或
b.有空腸造口或迴腸造口,由最近一次腸切除導致SBS-IF是在篩選前至少6個月進行
3.受試者在第2a、2b或2c次試驗回診時,被認為已是最佳化(每日平均飲用量為≥1.0L且≤3.5L,平均尿量為≥0.8L且≤2.5L)。
4.受試者在最後一次穩定性回診和第4次回診時PS量的需求、飲用量和排尿量方面,被認為是穩定的
5.於篩選前、最佳化階段結束時、隨機分配時評估為每週至少需要3天的靜脈營養支持
6.在48小時的體液平衡期間,願意遵守個人預定的飲用項目和尿液測量
7.試驗期間,沒有計畫性重建手術或重大腸道手術(超過10%的腸切除或改變解剖組構的手術,即造口或CIC)。
8.篩選時年齡≥ 18歲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EOT回診後的4週內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並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此類方法包括與抑制排卵(口服、陰道內、經皮)有關的合併式(含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藥;與排卵抑制有關的只含黃體素荷爾蒙避孕藥(口服、注射、植入);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雙側輸卵管結紮、輸精管結紮的伴侶。視為絕育或不孕的女性必須是接受手術絕育(雙側輸卵管切除術、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停經後(定義為至少12個月無月經,無其他醫學原因;如有疑問,可藉由濾泡刺激素檢測確認)。
可允許未與異性性交的女性,在未避孕的情況下參與此試驗,但必須先與試驗醫師詳細討論,以決定該方式對此受試者是否可行。下列方法不視為可接受的避孕方法:月經週期法、排卵期法、症狀基礎體溫法、安全期法、性交中斷(體外射精)、僅使用殺精劑及泌乳停經法
10.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受試者,必須承諾在試驗期間和EOT回診後2週內實施避孕方法(例如保險套、輸精管結紮),並不得捐贈精子。然而,其伴侶若為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EOT回診後的4週內採取避孕措施,並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此類方法包括與抑制排卵(口服、陰道內、經皮)有關的合併式(含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藥;與排卵抑制有關的只含黃體素荷爾蒙避孕藥(口服、注射、植入);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11.願意接受結腸鏡檢查或結腸造影檢查(若解剖學上可行),並切除任何已知息肉
1.進行任何試驗特定評估之前,應簽署本試驗的受試者同意書
2.現正接受PS的SBS-IF之男性和女性受試者,於小腸切除手術後保有< 200公分的十二指腸-空腸彎曲段(根據可取得的臨床及(或)醫學/手術紀錄),並具有以下情況之一:
a.僅保留CIC,無空腸造口或迴腸造口,由最近一次腸切除導致SBS-IF是在篩選前至少12個月進行,或
b.有空腸造口或迴腸造口,由最近一次腸切除導致SBS-IF是在篩選前至少6個月進行
3.受試者在第2a、2b或2c次試驗回診時,被認為已是最佳化(每日平均飲用量為≥1.0L且≤3.5L,平均尿量為≥0.8L且≤2.5L)。
4.受試者在最後一次穩定性回診和第4次回診時PS量的需求、飲用量和排尿量方面,被認為是穩定的
5.於篩選前、最佳化階段結束時、隨機分配時評估為每週至少需要3天的靜脈營養支持
6.在48小時的體液平衡期間,願意遵守個人預定的飲用項目和尿液測量
7.試驗期間,沒有計畫性重建手術或重大腸道手術(超過10%的腸切除或改變解剖組構的手術,即造口或CIC)。
8.篩選時年齡≥ 18歲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EOT回診後的4週內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並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此類方法包括與抑制排卵(口服、陰道內、經皮)有關的合併式(含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藥;與排卵抑制有關的只含黃體素荷爾蒙避孕藥(口服、注射、植入);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雙側輸卵管結紮、輸精管結紮的伴侶。視為絕育或不孕的女性必須是接受手術絕育(雙側輸卵管切除術、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停經後(定義為至少12個月無月經,無其他醫學原因;如有疑問,可藉由濾泡刺激素檢測確認)。
可允許未與異性性交的女性,在未避孕的情況下參與此試驗,但必須先與試驗醫師詳細討論,以決定該方式對此受試者是否可行。下列方法不視為可接受的避孕方法:月經週期法、排卵期法、症狀基礎體溫法、安全期法、性交中斷(體外射精)、僅使用殺精劑及泌乳停經法
10.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受試者,必須承諾在試驗期間和EOT回診後2週內實施避孕方法(例如保險套、輸精管結紮),並不得捐贈精子。然而,其伴侶若為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EOT回診後的4週內採取避孕措施,並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此類方法包括與抑制排卵(口服、陰道內、經皮)有關的合併式(含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藥;與排卵抑制有關的只含黃體素荷爾蒙避孕藥(口服、注射、植入);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11.願意接受結腸鏡檢查或結腸造影檢查(若解剖學上可行),並切除任何已知息肉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懷孕和/或哺乳。
2.篩選回診前的最近6個月進行重大腹部手術(超過10%的腸切除或改變解剖組構之手術)。允許進行灌食管放置手術和膽囊切除術。
3.篩選前6個月內,有臨床顯著的腸沾黏病史,增加GI阻塞的風險,和/或殘留小腸的GI顯影研究顯示亞急性腸阻塞或輕度狹窄。
4.便秘,無法充分以飲食建議、瀉劑或瀉藥來改善。
5.活動性或未接受治療之腸皮瘻管。
6.除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皮膚癌外,≤ 5年內有癌症(包括結腸癌)或臨床上顯著的淋巴增生性疾病的病史。
7.在篩選前1個月內或篩選期間患有未接受治療之急性膽囊炎或膽道阻塞。。
8.患有活動性發炎性腸病(IBD)或潛在病症的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3個月內需要新的藥物治療或療程改變,包括增加或減少先前給予的治療劑量。
9.在篩選前2個月內及篩選期間出現中央靜脈導管敗血症,或是篩選期的前30天內因導管感染而需要使用全身性抗生素。
10.失償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III至IV級) [NYHA]和/或已知的冠狀動脈心臟病,定義為篩選前6個月內不穩定的心絞痛和/或心肌梗塞。
11.放射性腸炎、硬皮症或腸道活動障礙的殘餘證據,包括假性阻塞和先天性巨結腸症、腹腔疾病、難治性或熱帶口炎性腹瀉。
12.篩選前12個月內有酒精和/或濫用藥物史。
13.Child-Pugh量表為C級。
14.有慢性腎臟疾病的證據,證明腎功能不佳,定義為其估算的腎絲球過濾率(eGFR) <20 mL/min/1.73 m2 (採用慢性腎臟病[CKD-EPI]公式)。
15.在隨機分配前的3個月內,接受過任何生長因子的治療超過2週,例如生長激素(GH)、麩醯胺酸、天然GLP-2、GLP-1、或短效GLP-2類似物(如teduglutide)或GLP-1類似物;或是在隨機分配前的6個月內,接受過較長效的GLP-2類似物試驗治療超過2週。
16.已知或疑似對GLP-1或GLP-2類似物、或apraglutide賦形劑過敏。
17.已知對GLP-1或GLP-2類似物產生中和抗體(nAb)。
18.在過去3個月和本試驗期間,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允許導管封存、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疫苗或觀察性試驗,這些試驗不會對受試者造成負擔,並且不會干擾本試驗的參與)。
19.篩選回診前3個月內失血、或捐血或血漿> 500 mL。
20.篩選回診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A型、B型和/或C型肝炎檢測為陽性結果。
21.在篩選期間肝酵素升高:
a.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5倍正常值上限(ULN)
b.丙胺酸轉胺酶或AST >3倍ULN且總膽紅素>2倍ULN,或未使用抗凝血劑藥物者的國際標準化比值(INR)>1.5、使用抗凝血劑療法(如warfarin)者的INR >3
c.丙胺酸轉胺酶或AST>3倍ULN,臨床徵象為疲倦、噁心、嘔吐、右上腹疼痛或觸痛、發燒、皮疹和/或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
d.連續兩次測量血清結合型膽紅素>34 umol/L的受試者
22.受試者不能理解或不願意遵守試驗回診時程表和/或其他試驗計畫書要求
23.出於其他任何原因,試驗醫師判定其不符合資格
24. 受試者曾被診斷出有任何型態之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症
1.懷孕和/或哺乳。
2.篩選回診前的最近6個月進行重大腹部手術(超過10%的腸切除或改變解剖組構之手術)。允許進行灌食管放置手術和膽囊切除術。
3.篩選前6個月內,有臨床顯著的腸沾黏病史,增加GI阻塞的風險,和/或殘留小腸的GI顯影研究顯示亞急性腸阻塞或輕度狹窄。
4.便秘,無法充分以飲食建議、瀉劑或瀉藥來改善。
5.活動性或未接受治療之腸皮瘻管。
6.除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皮膚癌外,≤ 5年內有癌症(包括結腸癌)或臨床上顯著的淋巴增生性疾病的病史。
7.在篩選前1個月內或篩選期間患有未接受治療之急性膽囊炎或膽道阻塞。。
8.患有活動性發炎性腸病(IBD)或潛在病症的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3個月內需要新的藥物治療或療程改變,包括增加或減少先前給予的治療劑量。
9.在篩選前2個月內及篩選期間出現中央靜脈導管敗血症,或是篩選期的前30天內因導管感染而需要使用全身性抗生素。
10.失償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III至IV級) [NYHA]和/或已知的冠狀動脈心臟病,定義為篩選前6個月內不穩定的心絞痛和/或心肌梗塞。
11.放射性腸炎、硬皮症或腸道活動障礙的殘餘證據,包括假性阻塞和先天性巨結腸症、腹腔疾病、難治性或熱帶口炎性腹瀉。
12.篩選前12個月內有酒精和/或濫用藥物史。
13.Child-Pugh量表為C級。
14.有慢性腎臟疾病的證據,證明腎功能不佳,定義為其估算的腎絲球過濾率(eGFR) <20 mL/min/1.73 m2 (採用慢性腎臟病[CKD-EPI]公式)。
15.在隨機分配前的3個月內,接受過任何生長因子的治療超過2週,例如生長激素(GH)、麩醯胺酸、天然GLP-2、GLP-1、或短效GLP-2類似物(如teduglutide)或GLP-1類似物;或是在隨機分配前的6個月內,接受過較長效的GLP-2類似物試驗治療超過2週。
16.已知或疑似對GLP-1或GLP-2類似物、或apraglutide賦形劑過敏。
17.已知對GLP-1或GLP-2類似物產生中和抗體(nAb)。
18.在過去3個月和本試驗期間,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允許導管封存、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疫苗或觀察性試驗,這些試驗不會對受試者造成負擔,並且不會干擾本試驗的參與)。
19.篩選回診前3個月內失血、或捐血或血漿> 500 mL。
20.篩選回診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A型、B型和/或C型肝炎檢測為陽性結果。
21.在篩選期間肝酵素升高:
a.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5倍正常值上限(ULN)
b.丙胺酸轉胺酶或AST >3倍ULN且總膽紅素>2倍ULN,或未使用抗凝血劑藥物者的國際標準化比值(INR)>1.5、使用抗凝血劑療法(如warfarin)者的INR >3
c.丙胺酸轉胺酶或AST>3倍ULN,臨床徵象為疲倦、噁心、嘔吐、右上腹疼痛或觸痛、發燒、皮疹和/或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
d.連續兩次測量血清結合型膽紅素>34 umol/L的受試者
22.受試者不能理解或不願意遵守試驗回診時程表和/或其他試驗計畫書要求
23.出於其他任何原因,試驗醫師判定其不符合資格
24. 受試者曾被診斷出有任何型態之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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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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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4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