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LXN1920-PMN-201
試驗執行中
2025-08-01 - 2028-12-31
Phase II
召募中3
ICD-10E10.21
第一型糖尿病,伴有糖尿病的腎臟病變
ICD-10E11.21
第二型糖尿病,伴有糖尿病的腎臟病變
ICD-10N16
歸類於他處疾患所致之腎小管-間質疾患
ICD-9583.81
特定疾病引起之腎炎及腎病變
一項第 2a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多中心試驗,評估 ALXN1920 使用於具高度疾病惡化風險之 PMN(原發性膜性腎病變)成人受試者的療效、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和免疫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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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瑞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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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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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原發性膜性腎病變
試驗目的
ALXN1920 是一種新型融合蛋白,目前正在進行第 2a 期試驗評估,以評估其對患有 PMN 的成人受試者,提供腎內補體替代路徑 (CAP) 調節。本試驗目標在評估 ALXN1920 使用於具高度疾病惡化風險之 PMN 成人受試者的療效、安全性、PK、PD 和免疫原性。本試驗將納入約 30 名接受標準照護 (SoC) 的受試者,並評估每週皮下 (SC) 輸注 450 mg ALXN1920 相較於安慰劑在 26 週期間的作用,主要觀察蛋白尿變化是依據 24 小時尿液總蛋白與肌酸酐比值 (UPCR) 來作為試驗主要指標。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ALXN1920
劑型
220
劑量
50 mg/mL
評估指標
以 24 小時 UPCR,來評估 ALXN1920 相較於安慰劑,使用於具高度疾病惡化風險之 PMN 受試者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 ≥ 18 歲且 ≤75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篩選時依據抗磷脂酶 A2 受體抗體濃度陽性 (> 50 RU/mL) 確診為原發性膜性腎病變的受試者,並經中央實驗室確認。
3.具有高度疾病惡化風險的受試者,定義為:
a.在篩選前已接受血管張力素轉化酶抑制劑或血管張力素 II 受體拮抗劑至少 8 週,且劑量調整至最大耐受程度;但若受試者在篩選前使用血管張力素轉化酶抑制劑或血管張力素 II 受體拮抗劑少於 8 週,或尚未達到最大耐受劑量,將進入最多 8 週的導入期(請參閱第 5.8 節和第 6.9.1.1.1 節),
b.接受血管張力素轉化酶抑制劑或血管張力素 II 受體拮抗劑至少 8 週,且在過去8 週內,≥ 75% 的血壓讀數收縮壓 < 140 mmHg的受試者可進行隨機分配,且
c.以 24 小時尿液採集或單次小便尿液進行 2 次蛋白尿測量,每次 > 3.5 g/天,第二次測量結果與第一次測量結果相比降低 ≤50%(請參閱第 5.6 節)。
性別和避孕/屏障法要求
4.出生時所指定的男性或女性,包括所有性別身分。
5.同意遵從試驗計畫書規定的避孕指引,如第 10.5 節所述。
避孕措施必須符合當地關於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法規。
a.男性受試者:
若受試者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次試驗治療給藥後至少 3 個月內遵循下列規定,則有資格參與:
•避免捐贈精子;此外,還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禁絕可能導致懷孕的性行為(即長期持續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或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措施,詳述如下
同意在與具生育能力的伴侶發生性行為時,使用外部保險套,並同時採取另一種年失敗率低於 1% 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如第 10.5 節「避孕/屏障法要求」所述。
同意在精液可能傳遞給他人的任何活動中使用外用保險套。
b.女性受試者:
若受試者未懷孕或未哺乳,同時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與:
•為不具生育能力女性,如第 10.5 節避孕和屏障法指引所定義。
•為具生育能力,且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次試驗治療給藥後至少 6 個月內使用一種高度有效(年失敗率 < 1%)的避孕方法(低使用者依賴性的方法,如計劃書第 10.5 節避孕和屏障法指引所述),且同意在此期間不基於生殖目的捐贈卵子(卵、卵母細胞)。試驗主持人應評估第一劑試驗治療時避孕方法尚未發揮效用(例如:未遵從規定、近期才開始)的可能性。
•具生育能力受試者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依照當地法規規定進行高敏感性驗孕(篩選時的血清檢測和試驗治療第 1 天的尿液檢測),且結果為陰性,請參閱第 8.3.6 節驗孕。
若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此情況下,若受試者血清驗孕結果呈陽性,則不得納入。
•如需試驗治療期間和之後的其他驗孕要求,請參閱第 8.3.6 節驗孕。
•試驗主持人負責審查病史、生理期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避免納入尚未察覺已進入懷孕初期的受試者。
知情同意
6.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如第 10.1.3 節所述),其中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先前/併用療法
7.受試者願意接受標準照護,如第 6.9.1.1 節所述。
預防性抗生素要求
8.為了降低感染風險,所有受試者均必須在接受 Rituximab 治療期間接受適當的預防性抗生素治療,並且願意接種腦膜炎雙球菌疫苗,詳情請參閱第 8.3.10 節。
1.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 ≥ 18 歲且 ≤75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篩選時依據抗磷脂酶 A2 受體抗體濃度陽性 (> 50 RU/mL) 確診為原發性膜性腎病變的受試者,並經中央實驗室確認。
3.具有高度疾病惡化風險的受試者,定義為:
a.在篩選前已接受血管張力素轉化酶抑制劑或血管張力素 II 受體拮抗劑至少 8 週,且劑量調整至最大耐受程度;但若受試者在篩選前使用血管張力素轉化酶抑制劑或血管張力素 II 受體拮抗劑少於 8 週,或尚未達到最大耐受劑量,將進入最多 8 週的導入期(請參閱第 5.8 節和第 6.9.1.1.1 節),
b.接受血管張力素轉化酶抑制劑或血管張力素 II 受體拮抗劑至少 8 週,且在過去8 週內,≥ 75% 的血壓讀數收縮壓 < 140 mmHg的受試者可進行隨機分配,且
c.以 24 小時尿液採集或單次小便尿液進行 2 次蛋白尿測量,每次 > 3.5 g/天,第二次測量結果與第一次測量結果相比降低 ≤50%(請參閱第 5.6 節)。
性別和避孕/屏障法要求
4.出生時所指定的男性或女性,包括所有性別身分。
5.同意遵從試驗計畫書規定的避孕指引,如第 10.5 節所述。
避孕措施必須符合當地關於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法規。
a.男性受試者:
若受試者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次試驗治療給藥後至少 3 個月內遵循下列規定,則有資格參與:
•避免捐贈精子;此外,還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禁絕可能導致懷孕的性行為(即長期持續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或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措施,詳述如下
同意在與具生育能力的伴侶發生性行為時,使用外部保險套,並同時採取另一種年失敗率低於 1% 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如第 10.5 節「避孕/屏障法要求」所述。
同意在精液可能傳遞給他人的任何活動中使用外用保險套。
b.女性受試者:
若受試者未懷孕或未哺乳,同時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與:
•為不具生育能力女性,如第 10.5 節避孕和屏障法指引所定義。
•為具生育能力,且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次試驗治療給藥後至少 6 個月內使用一種高度有效(年失敗率 < 1%)的避孕方法(低使用者依賴性的方法,如計劃書第 10.5 節避孕和屏障法指引所述),且同意在此期間不基於生殖目的捐贈卵子(卵、卵母細胞)。試驗主持人應評估第一劑試驗治療時避孕方法尚未發揮效用(例如:未遵從規定、近期才開始)的可能性。
•具生育能力受試者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依照當地法規規定進行高敏感性驗孕(篩選時的血清檢測和試驗治療第 1 天的尿液檢測),且結果為陰性,請參閱第 8.3.6 節驗孕。
若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此情況下,若受試者血清驗孕結果呈陽性,則不得納入。
•如需試驗治療期間和之後的其他驗孕要求,請參閱第 8.3.6 節驗孕。
•試驗主持人負責審查病史、生理期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避免納入尚未察覺已進入懷孕初期的受試者。
知情同意
6.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如第 10.1.3 節所述),其中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先前/併用療法
7.受試者願意接受標準照護,如第 6.9.1.1 節所述。
預防性抗生素要求
8.為了降低感染風險,所有受試者均必須在接受 Rituximab 治療期間接受適當的預防性抗生素治療,並且願意接種腦膜炎雙球菌疫苗,詳情請參閱第 8.3.10 節。
主要排除條件
疾病特性
1.篩選期間依據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預估值 < 60 mL/min/1.73 m2。
2.有記錄顯示腎功能快速惡化(在篩選前 24 個月內,腎絲球過濾率預估值下降達 20% 或以上,且持續至少 3 個月)。
3.篩選前 1 年內曾有危及生命的腎病症候群(血清白蛋白 < 2.5 g/dL,且為治療難治型水腫或血栓栓塞事件)病史。
4.診斷為抗磷脂酶 A2 受體陰性膜性腎病變,或抗磷脂酶 A2 受體陽性膜性腎病變但篩選時血清抗磷脂酶 A2 受體 < 50 RU/mL,或有原發性膜性腎病變以外其他腎臟疾病
5.有腎臟移植病史,或計劃在治療期期間進行腎臟移植或透析。
6.有其他實體器官(心臟、肺臟、小腸、胰臟或肝臟)或骨髓移植的病史;或計劃在治療期期間進行移植。
醫療病況
7.脾臟切除術或功能性無脾。
8.已知或疑似補體缺乏,除非由潛在疾病所引起。
9.篩選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檢測結果為陽性。
10.篩選時或 3 個月內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和/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註:已知 B 型肝炎表面抗體陽性的受試者可接受隨機分配,前提是已接種 B 型肝炎,且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和 B 型肝炎核心抗體為陰性。
11.篩選時或 3 個月內的 C 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除非資料顯示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
12.受試者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病史且未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或雖接受治療,但在篩選前 1 年內曾有已知之可偵測病毒量。
13.已知有醫療或心理狀況(包括物質濫用)或風險因子,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可能干擾受試者完整參與試驗、對受試者造成任何額外風險,或者混淆受試者的評估或試驗結果。
14.有任何奈瑟菌屬感染的病史。
15.有不明原因之反覆感染史,或在試驗治療第 1 天前 90 天內曾患有需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治療的感染。
16.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患有活動性全身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17.有束支傳導阻滯的受試者其 QT 間隔 > 480 msec。
18.篩選前 5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接受治療且無復發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19.曾對試驗治療中所含的任何成分過敏,包括無法使用或耐受允許的併用療法。
20.身體質量指數 > 40 的受試者
21.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在使用 ≥ 3 種降血壓藥物的情況下,收縮壓 ≥140 mmHg 和/或舒張壓 ≥90 mmHg。
22.篩選時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包括:
•丙胺酸轉胺酶 > 正常值上限的 2 倍
•直接膽紅素 > 正常值上限的 2 倍
•篩檢時糖化血色素 > 6.5%
23.有任何其他臨床上顯著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使受試者承受不當風險。
24.有第 1 型糖尿病病史和第 2 型糖尿病診斷病史。
先前/併用療法
25.目前正在接受可能影響免疫系統功能的生物藥物治療,或先前曾接受可能影響免疫系統功能的生物藥物治療,在篩選回診前 30 天內或 5 個生物藥物終末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才停用的受試者。
26.先前或目前曾接受任何補體抑制劑治療(包括但不限於 eculizumab、ravulizumab)。
27.篩選前 6 個月內曾使用抗分化簇 20 抗體。
28.正在接受或曾接受 obinutuzumab 的受試者。
29.篩選前 6 個月內曾使用 Cyclophosphamide。
30.篩選前 12 週內曾使用抗分化簇 20 抗體或 cyclophosphamide 以外的免疫抑制劑。
31.無法使用任何 1 種用於預防腦膜炎雙球菌之抗微生物藥物的受試者。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32.在本試驗第 1 天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曾參與其他試驗性藥物或器材研究。或依該試驗藥品的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其他排除條件
33.懷孕、正在哺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受孕。
34.有對 Rituximab 產生抗藥性的病史,定義為下列其中一項:
•接受 Rituximab 治療 6 個月後,蛋白尿減少 < 25%(亦包含任何蛋白尿增加),或,
•在接受 Rituximab 治療 3 個月後的抗磷脂酶 A2 受體抗體濃度降低 < 25%,或 6 個月後的抗磷脂酶 A2 受體抗體濃度降低 < 50%。
註:先前對 Rituximab 有完全緩解或部分緩解 反應,且在最後一劑 Rituximab 至少 6 個月後復發的受試者則符合條件(復發定義為經免疫抑制治療達到完全緩解或部分緩解後,蛋白尿再度上升至 > 3.5 g/天)。
35.有對血管張力素轉化酶抑制劑或血管張力素 II 受體拮抗劑無法耐受或過敏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血管性水腫、持續性咳嗽,或因這些藥物所引起的具有臨床意義之低血壓。
36.在隨機分配前 8 週內和整個試驗期間使用鈉-葡萄糖協同轉運蛋白 2 抑制劑、鹽皮質激素受體拮抗劑或內皮素受體拮抗劑。
1.篩選期間依據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預估值 < 60 mL/min/1.73 m2。
2.有記錄顯示腎功能快速惡化(在篩選前 24 個月內,腎絲球過濾率預估值下降達 20% 或以上,且持續至少 3 個月)。
3.篩選前 1 年內曾有危及生命的腎病症候群(血清白蛋白 < 2.5 g/dL,且為治療難治型水腫或血栓栓塞事件)病史。
4.診斷為抗磷脂酶 A2 受體陰性膜性腎病變,或抗磷脂酶 A2 受體陽性膜性腎病變但篩選時血清抗磷脂酶 A2 受體 < 50 RU/mL,或有原發性膜性腎病變以外其他腎臟疾病
5.有腎臟移植病史,或計劃在治療期期間進行腎臟移植或透析。
6.有其他實體器官(心臟、肺臟、小腸、胰臟或肝臟)或骨髓移植的病史;或計劃在治療期期間進行移植。
醫療病況
7.脾臟切除術或功能性無脾。
8.已知或疑似補體缺乏,除非由潛在疾病所引起。
9.篩選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檢測結果為陽性。
10.篩選時或 3 個月內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和/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註:已知 B 型肝炎表面抗體陽性的受試者可接受隨機分配,前提是已接種 B 型肝炎,且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和 B 型肝炎核心抗體為陰性。
11.篩選時或 3 個月內的 C 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除非資料顯示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
12.受試者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病史且未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或雖接受治療,但在篩選前 1 年內曾有已知之可偵測病毒量。
13.已知有醫療或心理狀況(包括物質濫用)或風險因子,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可能干擾受試者完整參與試驗、對受試者造成任何額外風險,或者混淆受試者的評估或試驗結果。
14.有任何奈瑟菌屬感染的病史。
15.有不明原因之反覆感染史,或在試驗治療第 1 天前 90 天內曾患有需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治療的感染。
16.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患有活動性全身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17.有束支傳導阻滯的受試者其 QT 間隔 > 480 msec。
18.篩選前 5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接受治療且無復發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19.曾對試驗治療中所含的任何成分過敏,包括無法使用或耐受允許的併用療法。
20.身體質量指數 > 40 的受試者
21.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在使用 ≥ 3 種降血壓藥物的情況下,收縮壓 ≥140 mmHg 和/或舒張壓 ≥90 mmHg。
22.篩選時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包括:
•丙胺酸轉胺酶 > 正常值上限的 2 倍
•直接膽紅素 > 正常值上限的 2 倍
•篩檢時糖化血色素 > 6.5%
23.有任何其他臨床上顯著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使受試者承受不當風險。
24.有第 1 型糖尿病病史和第 2 型糖尿病診斷病史。
先前/併用療法
25.目前正在接受可能影響免疫系統功能的生物藥物治療,或先前曾接受可能影響免疫系統功能的生物藥物治療,在篩選回診前 30 天內或 5 個生物藥物終末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才停用的受試者。
26.先前或目前曾接受任何補體抑制劑治療(包括但不限於 eculizumab、ravulizumab)。
27.篩選前 6 個月內曾使用抗分化簇 20 抗體。
28.正在接受或曾接受 obinutuzumab 的受試者。
29.篩選前 6 個月內曾使用 Cyclophosphamide。
30.篩選前 12 週內曾使用抗分化簇 20 抗體或 cyclophosphamide 以外的免疫抑制劑。
31.無法使用任何 1 種用於預防腦膜炎雙球菌之抗微生物藥物的受試者。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32.在本試驗第 1 天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曾參與其他試驗性藥物或器材研究。或依該試驗藥品的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其他排除條件
33.懷孕、正在哺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受孕。
34.有對 Rituximab 產生抗藥性的病史,定義為下列其中一項:
•接受 Rituximab 治療 6 個月後,蛋白尿減少 < 25%(亦包含任何蛋白尿增加),或,
•在接受 Rituximab 治療 3 個月後的抗磷脂酶 A2 受體抗體濃度降低 < 25%,或 6 個月後的抗磷脂酶 A2 受體抗體濃度降低 < 50%。
註:先前對 Rituximab 有完全緩解或部分緩解 反應,且在最後一劑 Rituximab 至少 6 個月後復發的受試者則符合條件(復發定義為經免疫抑制治療達到完全緩解或部分緩解後,蛋白尿再度上升至 > 3.5 g/天)。
35.有對血管張力素轉化酶抑制劑或血管張力素 II 受體拮抗劑無法耐受或過敏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血管性水腫、持續性咳嗽,或因這些藥物所引起的具有臨床意義之低血壓。
36.在隨機分配前 8 週內和整個試驗期間使用鈉-葡萄糖協同轉運蛋白 2 抑制劑、鹽皮質激素受體拮抗劑或內皮素受體拮抗劑。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 人
-
全球人數
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