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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R1979-ONC-2105
試驗執行中

2023-06-01 - 2028-11-27

Phase III

召募中9

一項第 3 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比較抗-CD20 X 抗-CD3 雙特異性抗體 Odronextamab (REGN1979) 合併 CHOP (Odro-CHOP) 相較於 RITUXIMAB 合併 CHOP (R-CHOP) 用於未曾接受治療之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 (DLBCL) 參與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OLYMPIA-3)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馬維力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謝耀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慈恩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宇欽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邱玲榕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鴻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全正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卓士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未曾接受治療之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 (DLBCL)

試驗目的

第 1 部分: 主要目標:評估 odronextamab 併用 CHOP (Odro-CHOP) 對於先前未接受過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 (DLBCL) 治療且具有高風險特徵之參與者或者罹患復發型或難治型 (R/R) DLBCL 之參與者 (第 1A 部分) 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劑量限制毒性 (DLT),並在第 2 部分中確定 odronextamab 併用 CHOP (cyclophosphamide、doxorubicin、vincristine、prednisone) 的劑量。 關鍵次要目標:無 次要目標︰ •評估 Odro-CHOP 用於具有高風險特徵且未曾接受治療之 DLBCL 參與者或罹患 R/R DLBCL 之參與者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評估 odronextamab 併用 CHOP 時的藥物動力學 (PK) •評估 odronextamab 併用 CHOP 時的免疫原性 第 2 部分 (隨機分配部分): 主要目標:比較 Odro-CHOP 與 R-CHOP 用於先前未接受治療且國際預後指數 ( IPI) 分數 ≥3 之 DLBCL 參與者,以及隨後用於 IPI 分數 ≥2 之所有參與者時的療效 關鍵次要目標: 以無事件存活期 (EFS)、完全反應 (CR) 及整體存活期 (OS) 進行評估,比較 Odro-CHOP 與 Rituximab 併用 CHOP (R-CHOP) 的治療效益 次要目標︰ •比較 Odro-CHOP 與 R-CHOP 的療效補充指標 •比較 Odro-CHOP 與 R-CHOP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評估 odronextamab 併用 CHOP 時的 PK •評估 odronextamab 併用 CHOP 時的免疫原性 •比較 Odro-CHOP 與 R-CHOP 的可測量殘留疾病 (MRD) •以患者報告生理功能比較 Odro-CHOP 與 R-CHOP 的治療效果

藥品名稱

溶液劑
注射劑

主成份

REGN1979
Rituximab

劑型

401
270

劑量

2 mg/mL
100mg/10ml

評估指標

第 1 部分:
•DLT 觀察期間的 DLT 發生率
•治療中出現的不良事件 (TEAE) 的發生率及嚴重程度

第 2 部分:
•由獨立中央審查 (ICR) 人員根據 Lugano 反應標準 (Cheson 2014) 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疾病惡化或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先前未曾為了淋巴瘤接受治療的參與者,且*資料顯示患有 CD20+ 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 (DLBCL),包括依據 2016 年世界衛生組織 (WHO) 淋巴腫瘤分類的下列其中一項診斷:
a. ** DLBCL,未分類 (NOS),包括生發中心 B 細胞類型、活化 B 細胞類型。
b. 高級別 B 細胞腫瘤,帶有 MYC、bcl-2 和/或 bcl-6 基因重排
僅適用於第 1 部分:
o未曾接受治療之 DLBCL 參與者將需要具有至少一項高風險特徵,方可符合資格。高風險特徵包括但不限於國際預後指數 (IPI) 分數 3 至 5、起源細胞(非生發中心 B 細胞 (GCB) 類型)、雙打擊或三打擊淋巴瘤(依據 2016 年 WHO 淋巴腫瘤分類系統,分類為高級別 B 細胞腫瘤,帶有 MYC、bcl-2 和/或 bcl-6 基因重排)、TP53 突變、CDKN2A 缺失等,
o或
o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無可用之後續標準照護療法或不符合後續可用之標準照護療法資格的復發型或難治型 DLBCL 參與者(僅第 1A 部分)。


* 納入試驗前,必須取得當地組織病理學對 DLBCL 之確認。切片必須在納入試驗前 3 個月內取得。必須有腫瘤組織可供送交中央實驗室,才能納入試驗中。
** 新發生,或在組織學上從濾泡型淋巴瘤的診斷轉變而來
2. 依據診斷性造影(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磁振造影 [MRI])資料,罹患帶有至少一處淋巴結病灶、且最長橫向直徑 (LDi) 大於 1.5 cm 的可測量疾病,或帶有至少一處淋巴結外病灶、且 LDi 大於 1.0 cm 的可測量疾病。
3. 提供同意時,年齡 ≥18 歲或國家特定法規規定之有權同意參與臨床試驗的法定成年年齡(以較大者為準)的男性或女性。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2。
5. 預期餘命 ≥12 個月。
6. 國際預後指數 (IPI) ≥2(僅限未曾接受治療之 DLBCL)。
7. 具有足夠的血液功能,測量指標為:
a. 血小板計數 ≥75 x 109/L。參與者不得為了符合此資格要求,而在第一劑分配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接受血小板輸注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0 x 109/L。參與者不得為了符合此資格要求,而在第一劑分配試驗治療前 2 天內接受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c. 血紅素濃度 ≥9 g/dL
註:若試驗主持人認為原因在於骨髓浸潤或既有疾病引起的脾臟阻斷,則可考慮納入細胞計數低於上述限值的參與者。
患有骨髓侵犯或脾臟阻斷的參與者應符合下列血液學參數:
a. 血小板計數 ≥25 x 109/L。參與者不得為了符合血小板資格條件,而在第一劑分配試驗治療前 3 天內接受血小板輸注療法。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0.5 × 109/L。參與者不得為了符合 ANC 資格條件,而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天內接受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c. 血紅素 ≥7.0 g/dL
8. 有下列資料顯示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
a. 心臟超音波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掃描顯示心臟射出分率 >50%
b. 總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LN)(若可歸因於肝臟淋巴瘤浸潤,則為 ≤3 × ULN)
c.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3 × ULN(若可歸因於肝臟淋巴瘤浸潤,則為 ≤5 × ULN)
d. 鹼性磷酸酶 (ALP) ≤2.5 × ULN(若可歸因於肝臟淋巴瘤浸潤,則為 ≤5 × ULN)
e. 血清肌酸酐 ≤1.5 × ULN,或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
註:無論是否存在肝臟淋巴瘤浸潤,將排除 AST >3 × ULN 和/或 ALT >3 × ULN 且總膽紅素 >1.5 × ULN 的參與者。
註: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參與者,若其總膽紅素數值 >4 × ULN,將予以排除。
註:若肌酸酐清除率測量值(依據 24 小時尿液收集或其他可靠方法)≥50 mL/min,可考慮納入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 <50 mL/min 的參與者。
9. 願意且能夠配合診間回診和試驗相關流程。
10. 提供由試驗參與者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11. 能夠理解和填寫試驗相關問卷;如有需要可在獲得生理協助下完成。

主要排除條件

1. 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淋巴瘤,或已知受到非原發性 CNS NHL 侵犯。
2. 曾患有或目前有相關的 CNS 病變,例如:
i. 癲癇、癲癇發作、輕癱、失語症、中風、嚴重腦部損傷、小腦疾病、器質性腦部症候群、精神病,或
ii. 腦部 MRI 上有發炎性病灶和/或血管炎的證據
3. ≥第 3 級的周邊神經病變。
4. 過去 5 年內曾患有另一種活動性惡性腫瘤(除了 B 細胞 NHL 之外),但以下情況除外: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或任何其他經認定已接受目的為治癒之有效治療且明確達到局部控制的腫瘤。
5. 患有任何其他重大活動性疾病或醫療狀況,而可能干擾試驗執行或使參與者處於重大風險中,包括但不限於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或 IV 級心臟疾病、過去 6 個月內發生的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重大肺部疾病(例如:阻塞性肺病和症狀性支氣管痙攣病史)。
6. 接受任何全身性抗淋巴瘤療法的治療,但復發型/難治型 (R/R) DLBCL 參與者以及接受全身性抗淋巴瘤療法治療後從低惡性度濾泡性淋巴瘤轉變為 DLBCL 的參與者不在此限。
7. 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曾接受任何其他療法或試驗性治療。
8. 近期曾接受重大手術(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
9. 第一次給予試驗治療的 14 天內曾接受標準放射療法。
10. 曾接受器官移植。
11. 過敏反應/過敏:
a. 已知對 allopurinol 和 rasburicase 均過敏
b. 曾因 CHOP 或 rituximab 中所含的類似化學或生物性成分化合物發生過敏反應或過敏
12. 感染:
a. 在納入試驗當時或納入試驗的 2 週內有證據顯示任何活動性感染(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寄生蟲或其他),若需要持續治療和/或有可能在免疫抑制時引起瀰漫性疾病或嚴重感染。應有證據顯示到了試驗療法開始時,感染已痊癒或控制良好。
b. 活動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感染
c. 控制不良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
d. 巨細胞病毒 (CMV) 感染,依據周邊血液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分析可測得的濃度所示。若患者在篩選時表現出可測得的 CMV 濃度,將需要接受適當的抗病毒療法,並依據 PCR 分析顯示至少 2 次無法測得的 CMV 濃度(至少間隔 7 天),方可重新考慮是否符合資格。
註:允許納入感染控制良好的 HIV 參與者(自發性或接受穩定抗病毒療程時達到無法測得病毒量,且 CD4 計數超過 350 cells/μL)
註: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的參與者,應先接受以分子檢測方法進行的病毒量評估和專科醫師的評估並經認定為感染控制良好(血清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DNA] PCR 低於最低檢測濃度,且接受 B 型肝炎的抗病毒療法),方可獲准參加試驗
註:允許納入 HCV 抗體陽性且感染已受控制(PCR 無法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NA],可為自發性或因先前成功的抗 HCV 療程而產生)的參與者
13. 在試驗第一劑的 28 天內接種活性疫苗。
14. 依據司法或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而必須入住機構的參與者(僅適用於德國的試驗中心)。
15. 臨床試驗中心試驗團隊成員和/或其直系親屬,除非事先取得試驗委託者 核准。
16. 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
註:女性試驗參與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停用 rituximab 後至少 6 個月內避免哺乳。
17. 不願意在第一劑/開始第一次治療前、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odronextamab 後至少 6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cyclophosphamide 或 rituximab 後 12 個月內(以較長者為準)實施高度有效避孕措施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在第一劑/開始第一次治療前、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vincristine 後至少 4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odronextamab、cyclophosphamide 或 doxorubicin 後 6 個月內,在其所有具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使用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時不願意使用保險套作為避孕措施的男性參與者。禁止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odronextamab 後 6 個月內或其他試驗藥物依據適用核准仿單規定的時間範圍內捐贈精子和卵子,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
a. 穩定使用原理為抑制排卵,且在篩選的 2 個或更多個月經週期前開始使用的複方(含雌激素和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藥(口服、陰道內、經皮式)或僅含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藥(口服、注射、植入式)。此外,使用口服荷爾蒙避孕藥的 WOCBP 必須額外使用一種屏障避孕法,例如保險套;
b. 子宮內避孕器 (IUD);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IUS);
c. 雙側輸卵管結紮/閉塞;
d. 輸精管結紮術/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前提是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男性伴侶是 WOCBP 試驗參與者的唯一性伴侶,而且該名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伴侶已透過醫學評估判定手術成功);
e. 禁慾†, ‡。
停經後狀態的定義為,在無其他醫療原因的情況下,無月經 12 個月。可以使用落在停經後範圍內的高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來確認未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荷爾蒙替代療法之女性的停經後狀態。不過,若無持續 12 個月的無月經現象,單次 FSH 檢測不足以判定停經後狀態的發生。下述定義係依據臨床試驗促進小組準則。資料顯示接受過子宮切除術的女性,不需要驗孕和避孕。
* WOCBP 的定義為,初經已來且尚未停經的具生育能力女性,除非已永久絕育。永久絕育的方法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以及雙側卵巢切除術。
† 唯有在整個與分配試驗治療有關的風險期間避免與異性性交,禁慾才算是高度有效的方法。禁慾的可靠性,需要就臨床試驗期間長短與參與者偏好慣常的生活型態加以評估。
‡ 週期性禁慾(安全期法、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只使用殺精劑以及泌乳停經法 (LAM) 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不應同時併用男用保險套和女用保險套。
18.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的 72小時內接受連續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每天使用超過 10 mg 的 prednisone/prednisolone 或同等效力的消炎藥物。允許接受前期類固醇治療(3 至 7 天的 50 至 100 mg prednisone/prednisolone 等效劑量,加上在第一個 CHOP 週期前 72 小時的清除期)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90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