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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1501-0002
試驗執行中

2025-02-17 - 2028-10-10

Phase I

召募中2

一項第Ib 期開放標示隨機分配臨床試驗,針對轉移性或復發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HNSCC) 患者的第一線治療,評估BI 770371併用pembrolizumab 加上或未加上cetuximab 相較於pembrolizumab 單一療法的安全性和療效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懷正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慕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轉移性或復發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HNSCC)

試驗目的

本試驗將比較以下藥物的安全性和療效: •200 mg pembrolizumab 每 3 週一次(群組 A) •3600 mg BI 770371 每 3 週一次併用 200 mg pembrolizumab 每 3 週一次(群組 B) •3600 mg BI 770371 每 3 週一次併用 200 mg pembrolizumab 每 3 週一次以及 cetuximab 的 400 mg/m2 初始劑量並於後續每週一次 (qw) 給予 250 mg/m2(群組 C) 作為其腫瘤表現 PD-L1 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局部區域性治療的轉移性或復發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患者的第 1 線 (1 L) 治療。 主要試驗目的是為了研究是否: i.與 pembrolizumab 單一療法(群組 A)相比,BI 770371 併用 pembrolizumab(群組 B)顯示出初步療效證據。 ii.與 pembrolizumab 單一療法(群組 A)以及與 BI 770371 併用 pembrolizumab 療法(群組 B)相比,BI 770371 併用 pembrolizumab 和 cetuximab(群組 C)顯示出初步療效證據。 主要比較將以具有客觀反應 (OR) 之患者比例的絕對差異估計值為基準。 主要比較將對所有接受治療的患者進行,無論是否遵守試驗計畫書或是否提前停止試驗治療,但將排除在惡化前即開始任何後續抗癌療法的影響。 次要試驗目的為根據發生至少一次治療相關不良事件 (AE) 的患者和根據發生至少一次導致治療中斷之治療相關 AE 的患者,比較群組 A、B 和 C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特性。 其他次要試驗目的為就(里程碑)存活評估指標和反應持續時間 (DOR) 方面,評估療效。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液

主成份

BI 770371
Pembrolizumab
CETUXIMAB, CHIMERIC ANTIBODY

劑型

270
270
279

劑量

50 mg/mL
25mg/ml
5mg/ml

評估指標

經確認的客觀反應 (OR),定義為完全反應 (CR) 或部分反應 (PR) 的最佳整體反應,其中最佳整體反應是根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確定。從第一次治療給藥開始直到疾病惡化、死亡或開始後續抗癌療法之前最後一次可評估的腫瘤評估、失去追蹤或撤回同意之最早發生時間為止,將由試驗主持人的評估來定義 OR。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經組織學確認患有轉移性或復發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原發腫瘤位置為口腔、口咽、下咽和喉部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局部區域性治療的患者。
•PD-L1 陽性腫瘤(由美國食品與藥物管理局 [FDA] 核准的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檢測 22C3 pharmDx Dako/Agilent 評估的綜合陽性分數 [CPS] ≥1),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取得結果。
•原發腫瘤位置為口咽的所有接受治療之患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取得其 p16 狀態。p16 狀態呈陽性和陰性的患者都將被納入本試驗中。p16 陽性結果的定義為 >70% 的腫瘤細胞呈現出強烈且瀰漫性的細胞質和細胞核染色。患有口腔、下咽和喉部癌症的患者無需進行 p16 IHC 檢測。
•願意向試驗委託者提供治療前(基準期)切片/組織(新鮮或庫存)。首選為新取得的切片,但可接受庫存檢體,其為來自粗針或切除性切片的腫瘤組織(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塊為佳,或至少 10 片新鮮切片的未染色 FFPE 玻片)。任何偏離此規則的情況皆須經試驗委託者核准。有關庫存腫瘤組織的要求以及切片檢體採集之詳細資訊,請參閱實驗室手冊。
•先前未曾針對轉移性或復發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接受過全身性治療的患者。如果全身性治療(包括 cetuximab)是針對局部晚期疾病的多模式治療之一部分,且其已在疾病惡化前 6 個月以上完成,則可允許納入。
•根據 pembrolizumab 當地標籤、指引、治療標準、法規,或由試驗委託者提供於試驗主持人試驗單位檔案 (ISF) 中的文件(如無法取得 pembrolizumab 當地標籤,則依照其他國家的標籤),無 pembrolizumab 單一療法的禁忌症之患者。
•根據 cetuximab 當地標籤、指引、治療標準、法規,或由試驗委託者提供於 ISF 中的文件(如無法取得 cetuximab 當地標籤,則依照其他國家的標籤),無 cetuximab 治療的禁忌症之患者。
•存在至少一處可測量的非中樞神經系統 (CNS) 病灶(根據 RECIST v1.1 評估)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患有任何組織學類型的鼻咽癌 (nasopharyngeal carcinoma, NPC)、任何組織學類型的位於鼻腔、副鼻竇之原發腫瘤、任何原發部位不明的癌症。
•任何需要緊急治療介入(例如緩和照護、手術或放射療法)的腫瘤位置,例如脊髓壓迫、其他壓迫性腫塊、無法控制的疼痛性病灶、骨折。
•完成局部區域性晚期疾病之治癒性全身性治療後 6 個月內具有惡化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的患者。
•正在接受可能會干擾安全性和/或評估指標評估的腦轉移或軟腦膜疾病 (LMD) 治療。先前診斷出腦轉移的患者,若已完成治療且在進入試驗前已從放射療法或手術的急性影響中恢復、已停止針對這些轉移進行的皮質類固醇治療且臨床情況穩定、停用抗癲癇藥物至少 4 週,並在納入前神經學狀況穩定,則符合參與資格。
•單一藥物 pembrolizumab 非其首選治療的患者(例如試驗主持人或主治醫師判定化療或抗 PD-1 併用化療為其首選治療的患者)。
•先前曾接受任何抗 SIRPα 或抗 CD47 藥物的治療,無論治療目的為何。
•先前曾接受任何抗 PD-1 或抗 PD-L1 藥物,或曾接受標靶其他刺激性或共同抑制性 T 細胞受體(例如 CTLA-4、OX 40、CD137)的藥物之癌症治療,無論治療目的為何。
•先前曾接受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文件記錄有自體免疫疾病病史,且其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患者。患有白斑症、氣喘/特異反應、掉髮或任何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患者;接受穩定劑量的甲狀腺荷爾蒙替代治療之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機能低下患者,和/或接受穩定胰島素或抗糖尿病藥物療程而受控制的第 1 型糖尿病患者,皆符合參與資格。
•第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前一週內接受任何免疫抑制藥物之全身性治療的患者;允許每天最多 10 mg prednisolone 等效藥物的類固醇作為替代治療(針對群組 C 患者,若需要臨時使用皮質類固醇作為 cetuximab 的前置藥物 [例如在產品特性摘要 (SmPC) 適用國家],則可接受)。局部和吸入性類固醇不被視為具有免疫抑制性。
•在預定開始試驗治療的 30 天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或預定在篩選後 12 個月內進行的手術(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為重大手術),例如髖關節置換手術。
•在試驗治療開始的 2 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註:患者必須已經從所有放射相關毒性中恢復,且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針對群組 C 患者,若需要臨時使用皮質類固醇作為 cetuximab 的前置藥物 [例如在 SmPC 適用國家],則可接受),且未曾罹患放射性肺炎。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6 人

  • 全球人數

    9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