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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A180-385
尚未開始召募

2012-08-01 - 2017-08-30

Phase II

終止收納1

針對罹患晚期癌症並具有DDR2突變或非活化B-RAF突變的受試者所進行之第二期Dasatinib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蔡俊明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非小細胞型肺癌

試驗目的

針對患有DDR2突變型或不活化B-RAF突變型癌症的受試者,採分層法評估其對dasatinib的客觀反應率。

藥品名稱

主成份

Dasatinib

劑型

劑量

20
50

評估指標

基線評估包括完整病史的紀錄,如吸煙史、生命徵象身體檢查、體能狀態、血液學與生化學檢查、胸部X光(CXR)與心電圖(ECG)及有生育能力婦女(WOCBP)的懷孕檢查等。第一次給藥的前28天內必須進行基線腫瘤評估。
於第4、7、13、19及25週時,以及之後的每12週排定試驗回診。在前24週內的每6週,以及之後的每12週進行反應評估。

主要指標:各分層的客觀反應率,為依據實體腫瘤對藥物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版本1.1所定義的完全或部分反應。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a) 受試者可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2) 目標族群
 (a) 晚期惡性腫瘤的診斷
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無法以手術切除或任何標準根治性療法治療
 依據分層定義的組織型態(第2b項),階段1的招募僅限於非小細胞型肺癌(NSCLC)及黑色素瘤
 可允許無症狀且未使用皮質類固醇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b) 非同義性B-RAF或DDR2突變(經當地法規認可的實驗室所確認),定義為:
 不活化B-RAF與突變型非小細胞型肺癌
 不活化B-RAF與突變型惡性黑色素瘤
 DDR2突變型與鱗狀細胞非小細胞型肺癌
 有DDR2突變或不活化B-RAF突變與任何其他組織型態的惡性腫瘤,或具有尚未功能定性的B-RAF突變之非小細胞型肺癌或黑色素瘤
 (c) 依據實體腫瘤對藥物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版本1.1的標準,基線腫瘤評估至少具有一處目標病灶
 (d) 先前接受≥ 1種治療療程後出現疾病惡化
 例外:患有鱗狀細胞NSCLC受試者,不需先前第一線治療即可納入試驗
 放射療法、化學療法或「標靶」藥物(包括抗體療法)必須於開始試驗藥物前≥ 7天完成
 (e) ECOG體能狀態為0-2
(3) 年齡及生殖狀態
 (a) 年齡≥ 18歲
 (b) 具有生育能力婦女(WOCBP)及男性必須使用可接受的的避孕措拖,避免於試驗期間懷孕
 (c) 在開始試驗藥物前72小時之內,WOCBP的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最小靈敏度25 IU/L或等量單位的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HCG])
 (d) 不可為授乳婦女

排除條件:
(1) 目標疾病例外
(a) 無
(2) 病史及併發疾病
 (a) 呼吸
 胸膜或心胞膜積水分級> 1 (可允許使用留置導管處置的胸膜積水)
 氧氣補充法僅限用於原有病症(如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所需,而非目前的惡性腫瘤
 (b) 心臟
 QTcF > 470毫秒(分級≥ 2)或被診斷具有先天性QT間距延長症候群
 基線ECG的心跳速率< 50/分鐘,或具有第二或三級心臟傳導阻斷病史(除非已安裝心律調節器)
 過去12個月內,曾出現具臨床意義的心室性心律不整、控制不佳的心絞痛、充血性心衰竭或心肌梗塞
 (c) 具有無關癌症的重大出血異常病史,包括:過去12個月內曾出現先天出血異常(如溫韋伯氏疾病[von Willebrand’s disease])或後天出血異常(如後天抗第VIII因子抗體),包括目前或最近(≤ 3個月)曾出現任何的重大胃腸道出血
 (d) 無法控制的醫學異常狀況或感染發作,會影響受試者接受試治療的耐受力
(3) 實驗室檢測值
 (a) 血液學
 絕對顆粒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 血紅素< 10 g/dL
 血小板計數< 75,000/mm3
 (b) 生化學
 血清鈣<機構正常值下限(LLN) (可允許補充)
 即使已補充營養,卻仍產生一級以上的低血鉀、低磷酸鹽血或低鎂血症
 肌酸酐> 3 x正常值上限(ULN)
 總膽紅素> 1.5 x ULN
 丙胺酸轉胺酶(ALT) > 3 x ULN
(4) 過敏及不良藥物反應
 (a) 對dasatinib具有過敏病史
(5) 性及生殖狀態
 (a) 無
(6) 其他排除條件
 (a) 囚犯或非自願性監禁的受試者
 (b) 須強制拘留進行精神或身體(如感染性疾病)疾患治療的受試者

本試驗資格標準皆經過審慎考量,以確保試驗受試者的安全性並確保試驗結果的可用性。受試者必須完全符合所有資格標準。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a) 受試者可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2) 目標族群
 (a) 晚期惡性腫瘤的診斷
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無法以手術切除或任何標準根治性療法治療
 依據分層定義的組織型態(第2b項),階段1的招募僅限於非小細胞型肺癌(NSCLC)及黑色素瘤
 可允許無症狀且未使用皮質類固醇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b) 非同義性B-RAF或DDR2突變(經當地法規認可的實驗室所確認),定義為:
 不活化B-RAF與突變型非小細胞型肺癌
 不活化B-RAF與突變型惡性黑色素瘤
 DDR2突變型與鱗狀細胞非小細胞型肺癌
 有DDR2突變或不活化B-RAF突變與任何其他組織型態的惡性腫瘤,或具有尚未功能定性的B-RAF突變之非小細胞型肺癌或黑色素瘤
 (c) 依據實體腫瘤對藥物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版本1.1的標準,基線腫瘤評估至少具有一處目標病灶
 (d) 先前接受≥ 1種治療療程後出現疾病惡化
 例外:患有鱗狀細胞NSCLC受試者,不需先前第一線治療即可納入試驗
 放射療法、化學療法或「標靶」藥物(包括抗體療法)必須於開始試驗藥物前≥ 7天完成
 (e) ECOG體能狀態為0-2
(3) 年齡及生殖狀態
 (a) 年齡≥ 18歲
 (b) 具有生育能力婦女(WOCBP)及男性必須使用可接受的的避孕措拖,避免於試驗期間懷孕
 (c) 在開始試驗藥物前72小時之內,WOCBP的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最小靈敏度25 IU/L或等量單位的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HCG])
 (d) 不可為授乳婦女

排除條件:
(1) 目標疾病例外
(a) 無
(2) 病史及併發疾病
 (a) 呼吸
 胸膜或心胞膜積水分級> 1 (可允許使用留置導管處置的胸膜積水)
 氧氣補充法僅限用於原有病症(如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所需,而非目前的惡性腫瘤
 (b) 心臟
 QTcF > 470毫秒(分級≥ 2)或被診斷具有先天性QT間距延長症候群
 基線ECG的心跳速率< 50/分鐘,或具有第二或三級心臟傳導阻斷病史(除非已安裝心律調節器)
 過去12個月內,曾出現具臨床意義的心室性心律不整、控制不佳的心絞痛、充血性心衰竭或心肌梗塞
 (c) 具有無關癌症的重大出血異常病史,包括:過去12個月內曾出現先天出血異常(如溫韋伯氏疾病[von Willebrand’s disease])或後天出血異常(如後天抗第VIII因子抗體),包括目前或最近(≤ 3個月)曾出現任何的重大胃腸道出血
 (d) 無法控制的醫學異常狀況或感染發作,會影響受試者接受試治療的耐受力
(3) 實驗室檢測值
 (a) 血液學
 絕對顆粒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 血紅素< 10 g/dL
 血小板計數< 75,000/mm3
 (b) 生化學
 血清鈣<機構正常值下限(LLN) (可允許補充)
 即使已補充營養,卻仍產生一級以上的低血鉀、低磷酸鹽血或低鎂血症
 肌酸酐> 3 x正常值上限(ULN)
 總膽紅素> 1.5 x ULN
 丙胺酸轉胺酶(ALT) > 3 x ULN
(4) 過敏及不良藥物反應
 (a) 對dasatinib具有過敏病史
(5) 性及生殖狀態
 (a) 無
(6) 其他排除條件
 (a) 囚犯或非自願性監禁的受試者
 (b) 須強制拘留進行精神或身體(如感染性疾病)疾患治療的受試者

本試驗資格標準皆經過審慎考量,以確保試驗受試者的安全性並確保試驗結果的可用性。受試者必須完全符合所有資格標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 人

  • 全球人數

    6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