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P44315
試驗執行中
2024-07-01 - 2030-12-31
Phase I
召募中2
ICD-10M32.0
藥物導致之藥源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10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器官或系統
ICD-10M32.11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內膜炎
ICD-10M32.12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包膜炎
ICD-10M32.13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肺臟
ICD-10M32.14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絲球疾病
ICD-10M32.15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小管間質性腎病
ICD-10M32.1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或系統
ICD-10M32.8
其他型式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一項開放性、多中心、劑量遞增、首次於人體執行之試驗,研究皮下注射給予RO7507062 於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參與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以及藥效學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試驗目的
由B 細胞導致的自體抗體媒介疾病,如全身性紅斑性狼瘡(SLE),包括大量醫療需求高度未獲滿足的疾病。這類疾病的共同要素為病理性自體反應性B 細胞分泌自體抗體,造成特定的疾病表徵。在許多這類自體免疫疾病中,B 細胞清除可達到臨床療效,如核准用於類風濕性關節炎、小血管小血管炎、尋常型天皰瘡以及多發性硬化症的rituximab 或ocrelizumab 這類抗CD20 標靶藥物中所見。
目前尚無核准用於SLE 的B 細胞清除治療;然而,近期抗CD19 嵌合抗原受體T 細胞治療用於頑固性重度SLE 的成功案例系列顯示,更廣泛且更深度的B 細胞清除可帶來顯著效益。
RO7507062 為一種CD19-T 細胞雙特異性單株抗體,預期可在血液與組織中造成更深度且更廣泛
的B 細胞清除,帶來比既有抗CD20 治療更好的療效。
本首次於人體執行(FIH)第一期試驗的主要目標為評估皮下注射(SC)給予RO7507062 於SLE 病患
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PK)以及藥效學(PD)作用。本試驗的結果將用以支持 RO7507062
的進一步臨床研發,並可能擴及其他適應症。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RO7507062
1013002800
1013002800
劑型
220
270
270
劑量
25 mg/mL
20 mg/mL
20 mg/mL
評估指標
評估安全性與耐受性:
○ SC 給予RO7507062 單次劑量於SLE 參與者(第1 部分)。
○ 皮下注射(SC) RO7507062的分次劑量(第2部分)。
○ SC 給予RO7507062 單次劑量於SLE 參與者(第1 部分)。
○ 皮下注射(SC) RO7507062的分次劑量(第2部分)。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符合資格納入本試驗:
知情同意
1.有能力及意願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同時能依照國際醫藥法規協合組織(ICH)和當地法規遵守試驗計畫書。
年齡
2.參與者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時年齡必須介於18至70歲(含)。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
3.參與者必須於篩選期前至少24週具備依照2019歐洲抗風濕病聯盟(EULAR)/ACR分類標準之SLE診斷,且應已依標準臨床實務接受SLE治療。
4.篩選期前(5年內) (和/或篩選期間,如適用)記錄存在下列至少一種SLE自體抗體:
•抗雙股DNA (dsDNA)高於正常值上限(ULN),或
•抗核抗體陽性(ANA;≥ 1:160),或
•抗史密斯抗體(Sm),高於ULN,或
•抗核糖核蛋白抗體(RNP)高於ULN,或
•抗修格蘭氏症候群抗原A (SS-A)高於ULN。
5.活性SLE疾病,由篩選期間全身性紅斑性狼蒼疾病活性指引2000 (SLEDAI-2K)總分≥ 4且至少具一項確定的臨床項目證實。
6.針對接受口服皮質類固醇的參與者,於篩選期間以≤ 20 mg/天之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進行治療,劑量在第1天前至少7天內保持穩定。
7.針對接受傳統免疫抑制劑(例如azathioprine、sulfasalazine、mycophenolate mofetil [每天≤ 3.0 g]、mycophenolic acid [每天≤ 3 g]、methotrexate [口服、皮下或肌肉注射]以及calcineurin抑制劑[口服])的參與者,應於篩選期前至少6週內以及於篩選期間以穩定劑量進行治療,並預期於試驗期間保持穩定。
性行為與避孕/屏障要求
8.生理男性與女性參與者
須依據臨床試驗持續期間、參與者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就女性之參與資格及納入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之避免藥物暴露的方法。
a.生理女性參與者
生理女性參與者若未懷孕、不在哺乳中且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即符合參與資格:
•不具生育能力的參與者(PONCBP)。
•接受RO7507062之具生育能力的參與者(POCBP):
○若未懷孕且不在哺乳中,可納入。
○必須同意維持禁慾(避免異性性行為),或使用至少一種每年失敗率< 1%之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直至最後一劑RO7507062後3個月為止(直至最後一劑tocilizumab後3個月為止,如適用)。試驗主持人應盡可能依據解剖學與生理學,以及生活型態考量,與參與者共同評估最適合的避孕方式。
生理女性參與者應於施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持有陰性血清懷孕檢測,並於基準期時持有陰性尿液懷孕檢體。若尿液懷孕檢測為陽性,則必須採集額外的血清懷孕檢體。
b.生理男性參與者
•本試驗中使用RO7507062與tocilizumab無需採取避孕措施。
其他
9.針對性別轉換之參與者,篩選期前3-6個月維持穩定荷爾蒙治療。
知情同意
1.有能力及意願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同時能依照國際醫藥法規協合組織(ICH)和當地法規遵守試驗計畫書。
年齡
2.參與者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時年齡必須介於18至70歲(含)。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
3.參與者必須於篩選期前至少24週具備依照2019歐洲抗風濕病聯盟(EULAR)/ACR分類標準之SLE診斷,且應已依標準臨床實務接受SLE治療。
4.篩選期前(5年內) (和/或篩選期間,如適用)記錄存在下列至少一種SLE自體抗體:
•抗雙股DNA (dsDNA)高於正常值上限(ULN),或
•抗核抗體陽性(ANA;≥ 1:160),或
•抗史密斯抗體(Sm),高於ULN,或
•抗核糖核蛋白抗體(RNP)高於ULN,或
•抗修格蘭氏症候群抗原A (SS-A)高於ULN。
5.活性SLE疾病,由篩選期間全身性紅斑性狼蒼疾病活性指引2000 (SLEDAI-2K)總分≥ 4且至少具一項確定的臨床項目證實。
6.針對接受口服皮質類固醇的參與者,於篩選期間以≤ 20 mg/天之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進行治療,劑量在第1天前至少7天內保持穩定。
7.針對接受傳統免疫抑制劑(例如azathioprine、sulfasalazine、mycophenolate mofetil [每天≤ 3.0 g]、mycophenolic acid [每天≤ 3 g]、methotrexate [口服、皮下或肌肉注射]以及calcineurin抑制劑[口服])的參與者,應於篩選期前至少6週內以及於篩選期間以穩定劑量進行治療,並預期於試驗期間保持穩定。
性行為與避孕/屏障要求
8.生理男性與女性參與者
須依據臨床試驗持續期間、參與者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就女性之參與資格及納入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之避免藥物暴露的方法。
a.生理女性參與者
生理女性參與者若未懷孕、不在哺乳中且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即符合參與資格:
•不具生育能力的參與者(PONCBP)。
•接受RO7507062之具生育能力的參與者(POCBP):
○若未懷孕且不在哺乳中,可納入。
○必須同意維持禁慾(避免異性性行為),或使用至少一種每年失敗率< 1%之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直至最後一劑RO7507062後3個月為止(直至最後一劑tocilizumab後3個月為止,如適用)。試驗主持人應盡可能依據解剖學與生理學,以及生活型態考量,與參與者共同評估最適合的避孕方式。
生理女性參與者應於施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持有陰性血清懷孕檢測,並於基準期時持有陰性尿液懷孕檢體。若尿液懷孕檢測為陽性,則必須採集額外的血清懷孕檢體。
b.生理男性參與者
•本試驗中使用RO7507062與tocilizumab無需採取避孕措施。
其他
9.針對性別轉換之參與者,篩選期前3-6個月維持穩定荷爾蒙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參與者會被排除在本試驗外:
醫療狀態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
1.活性或非穩定狼瘡相關神經或精神方面疾病。神經或精神方面SLE表徵範例包括但不限於腦膜炎、視網膜炎、腦血管炎、脊髓疾病、去髓鞘症候群、急性意識錯亂狀態、精神病、急性中風或中風症候群、腦神經病變、癲癇重積狀態或癲癇發作、小腦運動失調症以及多發性單神經炎。
2.篩選期前12個月內或篩選期間之災難性或重度抗磷脂質症候群。可接受篩選期前至少2個月以抗凝血劑妥善控制之抗磷脂質症候群。
3.存在重度狼瘡相關腎臟疾病,可能須以cyclophosphamide、B細胞清除、其他生物製劑或標靶治療。
4.試驗主持人認定為重度之危及器官的SLE表現(例如活動性心肌炎)。
一般
5.除SLE之重度活性全身性自體免疫疾病。
6.有高度風險發生具臨床意義之出血或任何需接受血漿分離術、施用免疫球蛋白或緊急輸注血液製品的情況。
7.使參與者無法參與試驗之嚴重或未獲控制的醫療疾病。
8.任何種類之活性感染,甲床黴菌感染除外。
9.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重大感染事件:
•篩選期前8週內或篩選期間須住院,
•篩選期前8週內或篩選期間須接受靜脈注射(IV)抗生素(或抗感染藥物)治療,
•篩選期前2週內或篩選期間須接受口服抗生素(或抗感染藥物)治療,
特定條件:未發生重大感染事件的情況下給予抗生素或抗感染藥物,則不予以排除。
10.嚴重復發型或慢性感染病史,特指:
•尤其與呼吸道問題相關的復發、慢性感染。
11.中度或重度慢性支氣管肺病(COPD)。
12.進行性多發性腦白質病變病史。
13.巨噬細胞活化症候群和/或噬血球性淋巴組織增生症病史。
14.在篩選回診前5年內之癌症病史,包括實體腫瘤、血液惡性腫瘤以及原位癌(若已獲妥善治療且認定已治癒,則基底細胞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與原位子宮頸癌除外)。
15.目前有酒精或藥物濫用,或是篩選期前12個月內或篩選期間有酒精或藥物濫用史。
16.對試驗治療不耐受或禁忌症,包括對單株抗體(mAbs)重度過敏或具過敏性反應,或已知對RO7507062注射之任何成分過敏之病史。
17.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病史,或由陽性血清學指示目前或過去之HBV感染。
18.人體免疫缺乏病毒(HIV;HIV抗體檢測呈陽性)以及活性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可偵測到HCV核醣核酸[RNA])。
19.活性巨細胞病毒(CMV)或非洲淋巴細胞瘤病毒(EBV)感染。
20.篩選期前3個月內之症狀性帶狀疱疹。
21.活性結核病或復發或重度活動性結核病病史,或干擾素-γ釋放檢測(IGRA)呈陽性。已於基準期前接受治療之潛伏性結核病不予以排除。
先前/合併治療
22.接受下列任一項排除之治療:
•篩選期前不滿6個月或篩選期間之任何抗CD19或抗CD20治療,如blinatumomab、obinutuzumab、rituximab、ocrelizumab或ofatumumab。
•篩選期前30天內或篩選期間之Janus激酶(JAK)、Bruton酪氨酸激酶或酪氨酸激酶2抑制劑,包括baricitinib、tofacitinib、upadacitinib、filgotinib、ibrutinib以及 fenebrutinib,或任何試驗性藥物。
•納入前4週內之cyclophosphamide或生物製劑,例如(但不限於) adalimumab、etanercept、golimumab、infliximab、belimumab、ustekinumab、anifrolumab、secukinumab或atacicept。
23.篩選期前28天內或篩選期間之任何活性疫苗。
既往/同期之臨床試驗經驗
24.試驗治療開始前30天內或5個藥物排除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以及試驗期間接受試驗性治療(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疫苗除外)。
診斷評估
25.IgG濃度< 6 g/L。
26.在篩選或基準期時,下列任一項實驗室參數: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
•總膽紅素 > 1.5倍ULN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血小板計數 < 80 x 109/L (80,000/mm3)
•血紅素 < 90 g/L (9 g/dL)
27.腎小球濾過率估計值(eGFR) < 45 mL/min/1.73 m2,依據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公式計算。
其他排除條件
28.篩選期前4週內或篩選期間進行須住院的重大手術,或任何預計於施用試驗治療後12週內進行之須住院的重大手術或程序。
29. 接受司法監督、監護或監管的病患。
醫療狀態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
1.活性或非穩定狼瘡相關神經或精神方面疾病。神經或精神方面SLE表徵範例包括但不限於腦膜炎、視網膜炎、腦血管炎、脊髓疾病、去髓鞘症候群、急性意識錯亂狀態、精神病、急性中風或中風症候群、腦神經病變、癲癇重積狀態或癲癇發作、小腦運動失調症以及多發性單神經炎。
2.篩選期前12個月內或篩選期間之災難性或重度抗磷脂質症候群。可接受篩選期前至少2個月以抗凝血劑妥善控制之抗磷脂質症候群。
3.存在重度狼瘡相關腎臟疾病,可能須以cyclophosphamide、B細胞清除、其他生物製劑或標靶治療。
4.試驗主持人認定為重度之危及器官的SLE表現(例如活動性心肌炎)。
一般
5.除SLE之重度活性全身性自體免疫疾病。
6.有高度風險發生具臨床意義之出血或任何需接受血漿分離術、施用免疫球蛋白或緊急輸注血液製品的情況。
7.使參與者無法參與試驗之嚴重或未獲控制的醫療疾病。
8.任何種類之活性感染,甲床黴菌感染除外。
9.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重大感染事件:
•篩選期前8週內或篩選期間須住院,
•篩選期前8週內或篩選期間須接受靜脈注射(IV)抗生素(或抗感染藥物)治療,
•篩選期前2週內或篩選期間須接受口服抗生素(或抗感染藥物)治療,
特定條件:未發生重大感染事件的情況下給予抗生素或抗感染藥物,則不予以排除。
10.嚴重復發型或慢性感染病史,特指:
•尤其與呼吸道問題相關的復發、慢性感染。
11.中度或重度慢性支氣管肺病(COPD)。
12.進行性多發性腦白質病變病史。
13.巨噬細胞活化症候群和/或噬血球性淋巴組織增生症病史。
14.在篩選回診前5年內之癌症病史,包括實體腫瘤、血液惡性腫瘤以及原位癌(若已獲妥善治療且認定已治癒,則基底細胞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與原位子宮頸癌除外)。
15.目前有酒精或藥物濫用,或是篩選期前12個月內或篩選期間有酒精或藥物濫用史。
16.對試驗治療不耐受或禁忌症,包括對單株抗體(mAbs)重度過敏或具過敏性反應,或已知對RO7507062注射之任何成分過敏之病史。
17.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病史,或由陽性血清學指示目前或過去之HBV感染。
18.人體免疫缺乏病毒(HIV;HIV抗體檢測呈陽性)以及活性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可偵測到HCV核醣核酸[RNA])。
19.活性巨細胞病毒(CMV)或非洲淋巴細胞瘤病毒(EBV)感染。
20.篩選期前3個月內之症狀性帶狀疱疹。
21.活性結核病或復發或重度活動性結核病病史,或干擾素-γ釋放檢測(IGRA)呈陽性。已於基準期前接受治療之潛伏性結核病不予以排除。
先前/合併治療
22.接受下列任一項排除之治療:
•篩選期前不滿6個月或篩選期間之任何抗CD19或抗CD20治療,如blinatumomab、obinutuzumab、rituximab、ocrelizumab或ofatumumab。
•篩選期前30天內或篩選期間之Janus激酶(JAK)、Bruton酪氨酸激酶或酪氨酸激酶2抑制劑,包括baricitinib、tofacitinib、upadacitinib、filgotinib、ibrutinib以及 fenebrutinib,或任何試驗性藥物。
•納入前4週內之cyclophosphamide或生物製劑,例如(但不限於) adalimumab、etanercept、golimumab、infliximab、belimumab、ustekinumab、anifrolumab、secukinumab或atacicept。
23.篩選期前28天內或篩選期間之任何活性疫苗。
既往/同期之臨床試驗經驗
24.試驗治療開始前30天內或5個藥物排除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以及試驗期間接受試驗性治療(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疫苗除外)。
診斷評估
25.IgG濃度< 6 g/L。
26.在篩選或基準期時,下列任一項實驗室參數: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
•總膽紅素 > 1.5倍ULN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血小板計數 < 80 x 109/L (80,000/mm3)
•血紅素 < 90 g/L (9 g/dL)
27.腎小球濾過率估計值(eGFR) < 45 mL/min/1.73 m2,依據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公式計算。
其他排除條件
28.篩選期前4週內或篩選期間進行須住院的重大手術,或任何預計於施用試驗治療後12週內進行之須住院的重大手術或程序。
29. 接受司法監督、監護或監管的病患。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10 人
-
全球人數
7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