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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WO45654
試驗執行中

2025-02-01 - 2032-12-31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C50.911

女性右側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C50.912

左側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C50.919

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9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 INAVOLISIB 加上細胞週期蛋 白依賴性激酶 4 和 6 (CDK4/6)抑制劑和 LETROZOLE,相較於安慰劑加上 CDK4/6 抑制劑和 LETROZOLE,用於罹患具內分泌敏感性 PIK3CA 突變、荷爾蒙受體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 受體(HER2)陰性之晚期乳癌患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8/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罹患具內分泌敏感性PIK3CA突變、荷爾蒙受體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陰性之晚期乳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WO45654 (INAVO123)是一項第三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的試驗,旨在評估三種藥物併用inavolisib加上細胞週期蛋白依賴性激酶4和6抑制劑(CDK4/6i;palbociclib)和letrozole,相較於安慰劑加上CDK4/6i (palbociclib)和letrozole,在第一線治療具內分泌敏感性PIK3CA突變的荷爾蒙受體陽性(HR+)、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HER2-)的晚期乳癌(ABC)患者中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錠劑
膜衣錠
膜衣錠
膜衣錠
膜衣錠

主成份

Inavolisib
LETROZOLE
palbociclib

劑型

110
116
116
116
116

劑量

3mg
9mg
2.5mg
75 MG
100 mg
125 mg

評估指標

評估inavolisib 加上CDK4/6i 和
letrozole 相較於安慰劑加上
CDK4/6i 和letrozole 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潛在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符合資格納入本試驗:
•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且無法透過治癒性手術或放射線療法進行治療的女性或男性
• 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會(ASCO/CAP)的規範,腫瘤有ER陽性及/或黃體素受體陽性腫瘤之紀錄,定義為根據最近期的腫瘤切片且經當地評估有 ≥ 1%的腫瘤細胞為染色陽性(Allison et al. 2020)
• 根據ASCO/CAP的規範,腫瘤有HER2陰性之紀錄,定義為依照最近腫瘤切片(或留存腫瘤檢體,若最近腫瘤切片未重新檢測HER2狀態)且經當地評估HER2免疫組織化學分析法(IHC)分數為0或1+,或IHC分數為2+分伴隨螢光、顯色或銀原位雜交檢測呈陰性,表示無ERBB2基因訊號放大或HER2/CEP17比率< 2.0 (Wolff et al. 2023)
• 新發生(De-novo) HR+、HER2- ABC,或者在標準前導性/輔助性內分泌療法(即tamoxifen、anastrozole、letrozole、exemestane和/或口服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至少2年後HR+、HER2- ABC復發,在該治療期間疾病未惡化,且自完成治療後至少1年無疾病間隔期。
- 如果CDK4/6i作為該治療的一部分,在接受CDK4/6i期間或1年內不得發生惡化。
• HR陽性和HER2陰性雙側乳癌參與者可以納入試驗,因為轉移為試驗治療的適當目標。
• 確認生物標記資格:由中央實驗室提供的有效血液檢測結果或既有當地實驗室提供的有效血液或腫瘤組織檢測結果,證明具有符合試驗資格PIK3CA突變。
合格的PIK3CA突變定義如下:
H1047D/I/L/N/P/Q/R/T/Y G1049A/C/D/R/S
E545A/D/G/K/L/Q/R/V E453A/D/G/K/Q/V
E542A/D/G/K/Q/R/V K111N/R/E
Q546E/H/K/L/P/R G106A/D/R/S/V
N345D/H/I/K/S/T/Y G118D
C420R R88Q
M1043I/T/V N1044H/I/K/S/T/Y
T1025A/I/S
- 中央實驗室鑑定PIK3CA突變合格的檢測方法為Foundation Medicine, Inc. (FMI)所進行的F1LCDx分析法。在無法進行F1LCDx檢測的地區,會將檢體提交給由試驗委託者指定替代中央檢測實驗室進行檢測。
- 無論病患是以當地或中央實驗室的檢測結果納入試驗,所有病患都要於篩選期提交一份新採集的治療前血液檢體,除非有先前於生物標記預篩選過程中採集的檢體。
- 當地檢測必須是由醫護提供者事先為病患安排及取得,作為HR+、HER2-乳癌參與者臨床和地區標準照護的一部分。
- 在當地進行檢測,必須是由臨床實驗室精進修正案(CLIA)所認證或具同等效力認證的實驗室以PCR或以NGS為基礎之分析法來執行適當檢測。
- 當地實驗室的血液檢測報告結果應出自於可代表參與者轉移性疾病狀態的血液檢體,同時是在參與者完成最近一次抗癌療程之後採集。
- 當地實驗室的腫瘤組織檢測報告結果應儘可能出自於參與者轉移性疾病狀態的腫瘤組織。
• 同意提供並確認有可用的新採集(較佳)或先前取得留存腫瘤組織檢體。最近採集而得的腫瘤組織較佳,並盡可能採集轉移性疾病狀態部位的組織。
•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的可測量之疾病
- 只罹患可評估骨骼疾病的參與者不符合資格;疾病侷限於骨頭內,但含有溶解性或混合型溶解性/生長性病灶且有至少一處可測量的軟組織部分,根據RECIST第1.1 1版得符合試驗資格。
• 針對女性:停經後或停經前/更年期狀態定義如下:
- 停經後,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標準:
o 在不具有其他醫療病因的情況下≥ 12個月無月經、以及在不使用口服避孕藥、荷爾蒙替代療法或促性腺素釋放荷爾蒙促效劑或拮抗劑的情況下,當地實驗室評估濾泡刺激素(FSH)和血漿雌二醇濃度處於停經後範圍。然而,在缺乏12個月無月經的情況下,單次FSH測量不足(臨床試驗促進團體[CTFG]建議,2014)。CFTG建議可以在以下網站找到:
https://www.hma.eu/fileadmin/dateien/Human_Medicines/01- About_HMA/Working_Groups/CTFG/2020_09_HMA_CTFG_Contracepti on_guidance_Version_1.1_updated.pdf
o 有切除雙側卵巢之紀錄(在第1週期第1天首次治療前≥ 14天,同時已從手術恢復至基期狀態)
- 停經前/更年期,定義為不符合停經後之標準,並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接受並持續使用已核准的LHRH促效劑療法
- 如果願意的話,病患應考慮在納入臨床試驗之前儲存卵子,以保留未來生育的可能性。
• 針對男性: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接受並持續使用LHRH促效劑療法
- 如果想要的話,男性病患可以考慮在納入試驗之前儲存精子,以保留未來生育的可能性。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 – 1
• ANC ≥ 1.5 x 109/L (1500/μL),但有一項例外
- 若具備以下條件,罹患良性家族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BEN)的參與者將符合資格:ANC > 1.3 x 109/L (1300/μL)。
BEN (也稱體質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是一種遺傳因素,會造成輕度或中度的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與任何感染風險的增加或其他臨床表現皆無關 (Atallah-Yunes et al. 2019)。因其在非裔及其他特定種族群體中較為盛行,將BEN視為家族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
• 開始進行試驗治療前14天內具有足夠的血液與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達到上述閾值
- 血紅素≥ 9 g/dL
- 血小板計數≥ 100,000/L
- 足夠的腎功能(請見關於腎小球濾過率[GFR]的排除條件)
- 空腹血糖< 126 mg/dL(< 7.0 mmol/L)及HbA1c < 6.5% (< 48 mmol/mol)
- 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若為Gilbert氏症的病患,則為< 3倍ULN)
- 血清白蛋白≥ 2.5 g/dL (25 g/L)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與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ULN,以下情況除外:
o 有紀錄顯示肝臟轉移的參與者:AST與ALT ≤ 5.0倍ULN
- 鹼性磷酸酶(ALP) ≤ 2.5倍ULN,以下情況除外:
o 有紀錄顯示肝臟或骨頭轉移的參與者:ALP ≤ 5.0倍ULN
-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倍ULN與活化部分凝血酶時間(aPTT) < 1.5倍ULN
o 需要以warfarin或類似藥物(例如維生素K拮抗劑)進行抗凝血療法之參與者,穩定的國際標準化比值(INR)需介於2到3之間。若因為人工心臟瓣膜而需要抗凝血劑,則允許穩定INR介於2.5到3.5之間。
• 同意遵守避孕要求
• 根據試驗主持人之判斷,有能力且願意遵守所有試驗相關程序,包括完成病患報告指標
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時,潛在參與者將予以排除在本試驗外:
• 根據司法或行政當局發布的命令而送往機構的病患,除非當地法規允許
• 無能力給予知情同意的病患
• 在試驗期間或需要避孕的時間範圍內懷孕或哺乳,或打算懷孕
- 具生育能力的參與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14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 化生性乳癌
• 開始進行試驗治療前28天內接受試驗性療程治療
• 隨機分配前的2週內接受放射線治療
• 曾接受任何針對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乳癌的全身性治療
• 根據國家或當地治療準則,適合在進入試驗時以細胞毒性化療進行治療(例如:有器官轉移危急症狀(visceral crisis)的病患)
• 進入試驗時罹患第2型糖尿病而需要全身性治療;或有任何第1型糖尿病病史
• 無法或不願意吞嚥藥丸
• 曾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病況而可能干擾腸道吸收
• 有軟腦膜疾病或癌性腦膜炎病史
• 已知具有未治療或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正在惡化或需要抗痙攣劑或皮質類固醇以控制症狀)。若病患具有已治療之CNS轉移病史但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參加試驗:
- CNS以外的可測量疾病
- 目前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來治療CNS轉移,在納入試驗前已停用皮質類固醇≥ 2週,同時目前沒有CNS轉移造成的症狀
- 在完成CNS導向治療後,放射影像顯示有所改善,且在完成CNS導向治療與篩選放射影像評估之間,未有證據顯示發生期中惡化
- 自完成放射治療起≥ 4週篩選CNS放射影像評估
- 未有顱內出血或脊髓出血病史
• 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需進行引流程序的腹水(每14天一次或更加頻繁)
若有胸腔或腹腔導管留置的病患,只要在手術後充分復原、血液動力學狀態穩定、症狀獲得改善,則可接受。
• 需要持續接受雙磷酸鹽或denosumab治療的症狀性高血鈣症
允許以雙磷酸鹽和denosumab療法治療骨轉移或骨質缺少/骨質疏鬆。
• 第1週期第1天前7天內有需要靜脈注射(IV)抗菌藥物的感染,或需要任何抗菌藥物的嚴重感染
• 任一眼罹患活性發炎性(例如:葡萄膜炎或玻璃體炎)疾病或感染性(例如:結膜炎、角膜炎、鞏膜炎或眼內炎)疾病,或任一眼有原發性或自體免疫相關的葡萄膜炎病史
• 需要任何每日氧氣補充
• 非特定由潛在乳癌引起的症狀性活性肺病,包括肺炎
• 活性肺結核
• 具有活性發炎性腸病或病史(例如:克隆氏症或潰瘍性大腸炎)
目前正接受免疫抑制劑以治療發炎性腸病(例如:sulfasalazines)之病患,視為罹患活性疾病而不符資格。
• 罹患任何活性腸道發炎(包括憩室炎)
• 任何會使病患無法安全參與和完成試驗的嚴重醫療病況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 曾接受造血幹細胞或骨髓移植
• 自之前癌症治療後產生>第1級的未緩解毒性,以下除外:
- 熱潮紅和禿髮(可能為任何等級)
- 周邊神經病變(可能為最多第2級)
•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4週或5個藥物排除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強效細胞色素P450 (CYP) 3A4抑制劑或強效CYP3A4誘導劑治療。
• 試驗期間計劃接受手術(視需要,建議在試驗治療開始前進行小型手術,如放置留置導管)
•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如果:
- CD4+計數少於350 cells/μL

- 在開始治療前12個月內曾有伺機性感染

- 與任何試驗治療之間存有潛在藥物交互作用
試驗中心應視臨床指示及依當地法規允許,在篩選期間加入HIV檢測。
• 已知臨床上重大活動性肝臟疾病,包括嚴重肝功能不全(Child-Pugh B/C級)、活動性病毒或其他肝炎、目前有酒精濫用或肝硬化
- 試驗中心應視臨床指示及依當地標準如適用,在篩選期間加入肝炎檢測。
• 在開始治療前28天內輸血或使用造血生長因子
• 利用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協作組(CKD-EPI)公式計算出腎絲球過濾率(GFR) < 50 mL/min/1.73 m2 (2021)
• GFR應利用CKD-EPI公式計算後評估:
• CKD EPI = 142 x (血清肌酸酐/A)B x 0.9938年齡 x (女性為1.012),A和B如下所示:
o 女性血清肌酸酐≤ 0.7 mg/dL:A = 0.7,B = -0.241
o 女性血清肌酸酐> 0.7 mg/dL:A = 0.7,B = -1.2
o 男性血清肌酸酐≤ 0.9 mg/dL:A = 0.9,B = -0.302
o 男性血清肌酸酐> 0.9 mg/dL:A = 0.9,B = -1.2
• 應採用經體表面積(BSA)調整之GFR值(使用適當公式計算,將標準化GFR乘以個人的BSA,再除以1.73)。
• 提供同意前5年內患有惡性腫瘤病史,不包括本試驗所研究之癌症,以及轉移或死亡風險極輕微的惡性腫瘤(例如:5年整體存活[OS]率> 90%),例如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I期子宮癌
• 過去或目前有心電圖(ECG)異常,經認定為臨床重大情況(例如左支傳導完全阻滯、第二或第三度心臟房室傳導阻滯),或有證據顯示先前發生心肌梗塞
• 有臨床顯著意義之活性心血管功能不良或病史,包括下列情況:
-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有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病史
-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
- 紐約心臟協會第III或第IV類心臟疾病、或充血性心臟衰竭而需要服藥治療
- 未受控制之心律不整、有活性心室心律不整或病史而需要服藥治療
- 有症狀的冠狀動脈心臟病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 根據三次心電圖(ECG)平均值並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的QT間隔(QTcF) > 470 ms、曾有QT延長或縮短症候群、Brugada症候群,或已知有校正QT間隔延長或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病史。
•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或具過敏性反應
• 對於停經前/更年期或出生時指定為男性病患:已知對LHRH促效劑過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4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