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EFC16313
2024-08-01 - 2029-11-30
Phase III
召募中1
ICD-10D59.0
藥物導致之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
ICD-10D59.1
其他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
ICD-9283.0
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兩個群組、第 3 期試驗,旨在評估 riliprubart 用於治療冷凝集素病 (CAD) 成人受試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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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冷凝集素病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為針對大約 68 名年滿 18 (≥18) 歲且確診患有 CAD 的男性和/或女性受試者,藉由測量溶血、貧血和疲倦的療效參數變化,來評估其對 riliprubart 的反應。
藥品名稱
SAR445088/ Riliprubart
主成份
SAR445088/ Riliprubart
劑型
靜脈點滴注射劑
劑量
1200mg/ 8mL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I 0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年滿 18 (≥18) 歲。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依據下列條件確診為 CAD:
a) 慢性溶血。
b) 多特異性直接抗球蛋白檢測 (direct antiglobulin test, DAT) 陽性。
c) 單特異性 DAT 呈現 C3d 強陽性。
d) 4°C 下的冷凝集素效價大於或等於 64 (≥64)。
e) 免疫球蛋白 G (IgG) DAT 小於或等於 1+ (≤1+),且,
f) 無明顯惡性疾病。
I 03. 血紅素濃度在篩選期第 -42 天和/或第 -21 天小於或等於 10.0 (≤10.0) g/dL;若受試者在篩選期接受輸血,必須在輸血後至少 28 天取得 Hgb 值以判定資格。
I 04. 膽紅素濃度高於正常參考範圍,包括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
I 05. 鐵蛋白濃度高於正常值下限。
I 06. 根據在篩選期第 -42 天使用「疲倦篩檢工具」評估,存在至少中等程度的 CAD 相關疲倦。意即,受試者在過去一個月內必須曾通報出現與 CAD 相關的中度疲倦、重度疲倦或極重度疲倦。
性別、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哺乳
I 07. 所有(男性與女性)受試者
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受試者之避孕方法規範。
a) 男性受試者
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55 週內遵循下列規定,則有資格參與:
- 避免捐精。
- 加上以下任一項:
- 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如果這是其偏好且慣常的生活型態;即長期且持續的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或
- 必須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和一種額外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b) 女性受試者
-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 並非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或
- 為 WOCBP 且同意在治療期間使用試驗計畫書附錄 4 所述的可接受避孕方法。WOCBP 必須至少使用一種試驗計畫書附錄 4 所述的可靠避孕方法。若當地要求比試驗計畫書第 10.4 節所述更為嚴格,則應遵循當地要求。
WOCBP 在試驗藥物第一劑給藥前的高靈敏度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依當地法規要求;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4[第 10.4 節])結果必須為陰性。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定為陰性(例如,產生的結果不明確),應進行血清懷孕檢測。在這種情況下,若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應排除該名受試者。
受試者同意書
I 08. 能夠依照本試驗計畫書附錄 1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知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I 09. 有紀錄顯示納入試驗前 5 年內曾接種或再次接種(加強劑)莢膜細菌性致病菌疫苗(腦膜炎球菌,包括 B 型血清群腦膜炎球菌;肺炎鏈球菌;以及流行性感冒嗜血桿菌[在適用和必要情況下])。沒有納入前 5 年內疫苗接種紀錄的受試者應在第 -42 天或篩選期間盡快開始接種疫苗,且不得晚於 riliprubart 給藥前 14 天。疫苗接種應在 A 部分第 6 週之前完成。
I 10. 受試者必須願意接受輸血,若其在試驗治療期間符合輸血相關之資格條件。若受試者沒有近期輸血史是因為其拒絕輸血或決定不輸血,若其不同意在必要時接受輸血,則不應納入試驗。
I 11. 有適當的 IV 通路。
I 12. 能夠遵從試驗要求,並完成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的完整序列。
I 13. 有受試者近期輸血史的適當紀錄。
a) 群組 1 - 篩選前 6 個月內有至少 1 次輸血紀錄,或
b) 群組 2 - 篩選前 6 個月內無輸血紀錄。
醫療病況
E 01. 依據資格審查委員會 (ERC) 的評估,患有繼發於感染、風濕性疾病或活動性血液或惡性實質固態瘤,或者伴隨骨髓衰竭或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的冷凝集素症候群。此項評估將包括在篩選前 24 個月內進行一項骨髓切片分析,該分析顯示並無患有進行性淋巴增生性疾病、其他血液惡性腫瘤或紅血球細胞株生成不足的明顯證據,且必須獲得臨床病史和其他評估(例如造影)的支持。如果未取得篩選前 24 個月內的切片,或如果在篩選前 24 個月內取得的骨髓經 ERC 認定不適合進行分析,則必需進行新的骨髓切片。
E 02.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骨髓對於貧血的反應不足。該評估可能包括對網狀紅血球指數 (RI) 的評估。
E 03. 篩選期間患有任何類型的臨床相關感染(例如:活動性 C 型肝炎、肺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任何臨床相關感染必須在納入前至少 1 個月獲得緩解。
E 04. 臨床診斷患有 SLE;篩選時患有其他帶有抗核抗體的自體免疫疾病。長期存在且無相關臨床症狀的抗核抗體,將由試驗委託者醫療人員依個案判定。
E 05.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和/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檢測結果為陽性(或不確定)(若 C 型肝炎抗體 [HCAb] 呈陽性,將進一步進行 C 型肝炎病毒 RNA 檢測,以排除活動性感染)。
E 06. 篩選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呈陽性。
E 07. 有臨床上顯著的病史,或目前患有的慢性疾病仍持續存在或其在篩選前緩解但未達 6 週,因可能危害受試者的安全性,或影響其參與本試驗所衍生資料的品質(由試驗主持人[或指定人員]在篩選時判定)。特定個案可由試驗委託者醫療人員依具體情形判定。
E 08. 對 riliprubart 或其任何成分有過敏史。
過往/併用治療
E 09. 在納入試驗前 3 個月內曾接受 rituximab 單一療法或 6 個月內曾接受 rituximab 併用療法(例如:併用 bendamustine、fludarabine、ibrutinib 或細胞毒性藥物)。
E 10. 在納入前 9 週內曾接受 sutimlimab/Enjaymo 治療,或在納入前 55 週內曾接受 riliprubart 治療。無論納入前 sutimlimab/Enjaymo 或 riliprubart 的廓清期如何,Hgb 濃度小於或等於 10 [≤10] g/dL 的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E 11. 對 sutimlimab/Enjaymo 或其任何成分有過敏、過敏性休克或嚴重不良反應的病史。
E 12. 對於先前的 sutimlimab/Enjaymo 或 riliprubart 療程反應不足。適當反應的定義為,在接受先前的 sutimlimab/Enjaymo 或 riliprubart 療程後,Hgb 相較於基準期 Hgb 數值(開始治療前)改善至少 2 g/dL,且以膽紅素量測的溶血程度自基準期以來有所降低。先前療程的定義為至少 IV 輸注 3 次 sutimlimab/Enjaymo(體重介於 39 kg 至小於 75 [<75] kg/大於或等於 75 [≥75] kg 的患者,其劑量分別為 6.5 g/7.5 g)或 riliprubart (3.5 g)。
E 13. 過去 3 個月內併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但每日接受相當於小於等於 10 [≤10] mg prednisone 穩定劑量者除外。
E 14.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紅血球生成素缺乏情形。該項評估將包括使用附錄 10.12.2 中的列線圖進行評估,以判定紅血球生成素的生成量是否足以達到以血容比量測的貧血程度。若受試者在過去 3 個月內已接受穩定劑量之紅血球生成素治療,則併用紅血球生成素治療是可被允許的。
E 15. 同時使用維他命 B12、葉酸和鐵補充劑,除非受試者在過去 4 週內已使用穩定劑量。
過往/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16. 在治療開始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同時接受其他實驗性藥物治療,或參與另一項 sutimlimab/Enjaymo 或 riliprubart 以外之任何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E 17.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或在避孕方式被認為可能不可靠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E 18. 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者;囚犯或依法被收容者。
E 19.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不適合參與試驗者,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其可能會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E 20. 身為臨床試驗機構員工之人士,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人士,或此類人士的直系親屬(請參見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條例 E6 章節 1.61)。
E 21. 對於任何試驗介入或其成分過敏,或者曾經發生藥物或其他過敏,而使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參與試驗。
I 0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年滿 18 (≥18) 歲。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依據下列條件確診為 CAD:
a) 慢性溶血。
b) 多特異性直接抗球蛋白檢測 (direct antiglobulin test, DAT) 陽性。
c) 單特異性 DAT 呈現 C3d 強陽性。
d) 4°C 下的冷凝集素效價大於或等於 64 (≥64)。
e) 免疫球蛋白 G (IgG) DAT 小於或等於 1+ (≤1+),且,
f) 無明顯惡性疾病。
I 03. 血紅素濃度在篩選期第 -42 天和/或第 -21 天小於或等於 10.0 (≤10.0) g/dL;若受試者在篩選期接受輸血,必須在輸血後至少 28 天取得 Hgb 值以判定資格。
I 04. 膽紅素濃度高於正常參考範圍,包括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
I 05. 鐵蛋白濃度高於正常值下限。
I 06. 根據在篩選期第 -42 天使用「疲倦篩檢工具」評估,存在至少中等程度的 CAD 相關疲倦。意即,受試者在過去一個月內必須曾通報出現與 CAD 相關的中度疲倦、重度疲倦或極重度疲倦。
性別、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哺乳
I 07. 所有(男性與女性)受試者
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受試者之避孕方法規範。
a) 男性受試者
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55 週內遵循下列規定,則有資格參與:
- 避免捐精。
- 加上以下任一項:
- 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如果這是其偏好且慣常的生活型態;即長期且持續的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或
- 必須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和一種額外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b) 女性受試者
-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 並非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或
- 為 WOCBP 且同意在治療期間使用試驗計畫書附錄 4 所述的可接受避孕方法。WOCBP 必須至少使用一種試驗計畫書附錄 4 所述的可靠避孕方法。若當地要求比試驗計畫書第 10.4 節所述更為嚴格,則應遵循當地要求。
WOCBP 在試驗藥物第一劑給藥前的高靈敏度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依當地法規要求;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4[第 10.4 節])結果必須為陰性。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定為陰性(例如,產生的結果不明確),應進行血清懷孕檢測。在這種情況下,若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應排除該名受試者。
受試者同意書
I 08. 能夠依照本試驗計畫書附錄 1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知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I 09. 有紀錄顯示納入試驗前 5 年內曾接種或再次接種(加強劑)莢膜細菌性致病菌疫苗(腦膜炎球菌,包括 B 型血清群腦膜炎球菌;肺炎鏈球菌;以及流行性感冒嗜血桿菌[在適用和必要情況下])。沒有納入前 5 年內疫苗接種紀錄的受試者應在第 -42 天或篩選期間盡快開始接種疫苗,且不得晚於 riliprubart 給藥前 14 天。疫苗接種應在 A 部分第 6 週之前完成。
I 10. 受試者必須願意接受輸血,若其在試驗治療期間符合輸血相關之資格條件。若受試者沒有近期輸血史是因為其拒絕輸血或決定不輸血,若其不同意在必要時接受輸血,則不應納入試驗。
I 11. 有適當的 IV 通路。
I 12. 能夠遵從試驗要求,並完成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的完整序列。
I 13. 有受試者近期輸血史的適當紀錄。
a) 群組 1 - 篩選前 6 個月內有至少 1 次輸血紀錄,或
b) 群組 2 - 篩選前 6 個月內無輸血紀錄。
醫療病況
E 01. 依據資格審查委員會 (ERC) 的評估,患有繼發於感染、風濕性疾病或活動性血液或惡性實質固態瘤,或者伴隨骨髓衰竭或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的冷凝集素症候群。此項評估將包括在篩選前 24 個月內進行一項骨髓切片分析,該分析顯示並無患有進行性淋巴增生性疾病、其他血液惡性腫瘤或紅血球細胞株生成不足的明顯證據,且必須獲得臨床病史和其他評估(例如造影)的支持。如果未取得篩選前 24 個月內的切片,或如果在篩選前 24 個月內取得的骨髓經 ERC 認定不適合進行分析,則必需進行新的骨髓切片。
E 02.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骨髓對於貧血的反應不足。該評估可能包括對網狀紅血球指數 (RI) 的評估。
E 03. 篩選期間患有任何類型的臨床相關感染(例如:活動性 C 型肝炎、肺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任何臨床相關感染必須在納入前至少 1 個月獲得緩解。
E 04. 臨床診斷患有 SLE;篩選時患有其他帶有抗核抗體的自體免疫疾病。長期存在且無相關臨床症狀的抗核抗體,將由試驗委託者醫療人員依個案判定。
E 05.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和/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檢測結果為陽性(或不確定)(若 C 型肝炎抗體 [HCAb] 呈陽性,將進一步進行 C 型肝炎病毒 RNA 檢測,以排除活動性感染)。
E 06. 篩選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呈陽性。
E 07. 有臨床上顯著的病史,或目前患有的慢性疾病仍持續存在或其在篩選前緩解但未達 6 週,因可能危害受試者的安全性,或影響其參與本試驗所衍生資料的品質(由試驗主持人[或指定人員]在篩選時判定)。特定個案可由試驗委託者醫療人員依具體情形判定。
E 08. 對 riliprubart 或其任何成分有過敏史。
過往/併用治療
E 09. 在納入試驗前 3 個月內曾接受 rituximab 單一療法或 6 個月內曾接受 rituximab 併用療法(例如:併用 bendamustine、fludarabine、ibrutinib 或細胞毒性藥物)。
E 10. 在納入前 9 週內曾接受 sutimlimab/Enjaymo 治療,或在納入前 55 週內曾接受 riliprubart 治療。無論納入前 sutimlimab/Enjaymo 或 riliprubart 的廓清期如何,Hgb 濃度小於或等於 10 [≤10] g/dL 的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E 11. 對 sutimlimab/Enjaymo 或其任何成分有過敏、過敏性休克或嚴重不良反應的病史。
E 12. 對於先前的 sutimlimab/Enjaymo 或 riliprubart 療程反應不足。適當反應的定義為,在接受先前的 sutimlimab/Enjaymo 或 riliprubart 療程後,Hgb 相較於基準期 Hgb 數值(開始治療前)改善至少 2 g/dL,且以膽紅素量測的溶血程度自基準期以來有所降低。先前療程的定義為至少 IV 輸注 3 次 sutimlimab/Enjaymo(體重介於 39 kg 至小於 75 [<75] kg/大於或等於 75 [≥75] kg 的患者,其劑量分別為 6.5 g/7.5 g)或 riliprubart (3.5 g)。
E 13. 過去 3 個月內併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但每日接受相當於小於等於 10 [≤10] mg prednisone 穩定劑量者除外。
E 14.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紅血球生成素缺乏情形。該項評估將包括使用附錄 10.12.2 中的列線圖進行評估,以判定紅血球生成素的生成量是否足以達到以血容比量測的貧血程度。若受試者在過去 3 個月內已接受穩定劑量之紅血球生成素治療,則併用紅血球生成素治療是可被允許的。
E 15. 同時使用維他命 B12、葉酸和鐵補充劑,除非受試者在過去 4 週內已使用穩定劑量。
過往/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16. 在治療開始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同時接受其他實驗性藥物治療,或參與另一項 sutimlimab/Enjaymo 或 riliprubart 以外之任何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E 17.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或在避孕方式被認為可能不可靠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E 18. 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者;囚犯或依法被收容者。
E 19.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不適合參與試驗者,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其可能會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E 20. 身為臨床試驗機構員工之人士,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人士,或此類人士的直系親屬(請參見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條例 E6 章節 1.61)。
E 21. 對於任何試驗介入或其成分過敏,或者曾經發生藥物或其他過敏,而使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參與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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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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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