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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FC18366
試驗執行中

2025-03-01 - 2027-12-31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L28.0

慢性單純苔癬

ICD-10L28.1

結節性癢疹

ICD-9698.3

苔癬化及慢性單純苔癬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試驗,旨在研究 dupilumab 用於治療成人慢性單純苔蘚 (Lichen Simplex Chronicus, LSC) 搔癢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吳伯元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鐘文宏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邱顯鎰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慢性單純苔蘚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針對年滿 18 歲罹患慢性單純苔蘚的男性和女性受試者,測量 dupilumab 皮下注射劑相較於安慰劑用於搔癢的改善效果。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dupilumab

劑型

230

劑量

300mg/2ml

評估指標

自基準期至第 24 週,每日 WI-NRS 週平均值改善(降低)大於等於 4 (≥4) 分的受試者比例。
主要評估指標的主要分析將使用 Cochran-Mantel-Haenszel (CMH) 檢定進行,並依據異位性病史紀錄(異位性或非異位性)和區域(各區域國家合計)進行分層。
將提供 dupilumab 和安慰劑之間的勝算比和反應率差異,以及兩者的 95% 信賴區間 (CI) 和勝算比的 p 值。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I 01.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至少年滿 18 歲,或試驗所在司法管轄區之法定同意年齡。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中度至重度 LSC 受試者,定義為 IGA 分數大於等於 3 (≥3) 且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
•至少 1 個單一肛門生殖器病灶;
•至少 2 個病灶,包括 1 個直徑大於等於 3 (≥3) cm 的病灶;
•至少 1 個嚴重病灶(IGA 分數 = 4)。
I 03.篩選回診前有至少 6 個月的 LSC 病史。
I 04.在 WI-NRS 範圍介於 0 至 10 時,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7 天內具有 LSC 分數大於等於 7 (≥7) 的最嚴重搔癢平均值。要計算基準期平均分數,需要 7 天中至少 4 天的每日分數。對於在計畫的隨機分配日期之前的 7 天內沒有至少 4 個每日分數的受試者,可延遲隨機分配直到滿足此要求為止,但不超過篩選期的 28 天最長期間。
I 05.在過去 6 個月內,有中至超強效 TCS +/- TCI 2 週療程治療 LSC 失敗的病史,除非醫學上不建議 TCS/TCI。在過去 6 個月內有 LSC 全身性治療(抗組織胺除外)紀錄的患者,亦視為對外用治療的反應不佳,並且在適當廓清期後可能有資格接受 dupilumab 治療(表 3)。

性生活、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哺乳
I 06.全部
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之受試者的避孕方法規範。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並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為 WONCBP,如第 10.4 節(避孕和屏障法準則)中所定義。

-為 WOCBP 且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必須在治療開始前生效)及試驗藥物最後一劑給藥後至少 12 週內採取強效(失敗率小於 1% [<1%])的避孕方法,如第 10.4 節(避孕和屏障法準則)中所述。
•WOCBP 在篩選時(血清檢測)及第 1 天試驗藥物第一次給藥前(尿液檢測)的高靈敏度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請參閱第 8.3.5 節(懷孕檢測)。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定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必需進行血清懷孕檢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則此受試者必須被排除。
受試者同意書
I 07.如第 10.1 節所述,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這包括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及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狀況
E 01.受試者在 6 個月內診斷出有 PN 的活動性病灶(廣泛分佈的結節)或 AD 的活動性病灶、接觸性皮膚炎、乾癬、CTCL(或疑似有 CTCL)、外陰扁平苔蘚或外陰硬化性苔蘚。
附註:對於外陰病灶位置,建議事先進行切片,以排除外陰扁平苔蘚或外陰硬化性苔蘚。
E 02.患有非 LSC 的皮膚疾病,依試驗主持人的觀點,可能干擾試驗結果的評估。例如:疥瘡、昆蟲叮咬、毛囊炎、淋巴瘤樣丘疹病、慢性日光皮膚炎、疱疹樣皮膚炎、孢子絲菌病、水疱病、肥厚性扁平苔癬。
E 03.同時存在有嚴重疾病,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會對患者參與本試驗造成不良影響。範例包括但不限於受試者預期餘命短、糖尿病不受控制的受試者(血紅素 A1c 大於等於 9% [≥9%])、患有心血管疾病(例如根據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為 III 級或 IV 級心臟衰竭)、嚴重腎臟疾病(例如接受透析的受試者)、肝膽疾病(例如 Child-Pugh B 級或 C 級)、神經系統疾病(例如脫髓鞘疾病)、自體免疫疾病(例如狼瘡、發炎性腸道疾病、類風濕關節炎等),其他嚴重內分泌、胃腸、代謝、肺部或淋巴疾病的受試者。根據本條件排除的受試者,其具體理由將記錄在試驗文件(病歷紀錄、CRF 等)中。
E 04.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可能影響試驗治療評估的嚴重精神疾病。
E 05.開放性結核病 (TB) 或非結核分枝桿菌感染,或有未完全治療之 TB 病史的患者將排除於試驗之外,除非有完整記錄受試者已得到充分治療,並且根據試驗主持人及/或感染專科醫師的醫學判斷,受試者現在可以開始使用生物製劑治療。若衛生主管機關或倫理委員會有所要求,或若試驗主持人懷疑有 TB,將根據當地準則依個別國家的要求進行結核病檢測。
E 06.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2 週內或篩選期期間,經診斷有、疑似有,或有內寄生蟲感染的高風險,且/或正在使用抗寄生蟲藥物。
E 07.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2 週內,或篩選期期間有活動性慢性或急性感染,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黴菌劑治療。
附註:受試者可在感染緩解後重新篩選。
E 08.已知或疑似有免疫缺陷,包括無論感染緩解與否的侵襲性伺機性感染病史(例如組織胞漿菌病、李斯特菌症、球黴菌症、肺囊蟲病和麴菌病),或出現異常頻率或持續長時間的反覆感染,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疑似免疫功能低下。
E 09.基準期回診前 5 年內有活動性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病史,但完全治癒的子宮頸原位癌,以及完全治癒且緩解的非轉移性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基底細胞癌除外。
E 10.曾對 dupilumab(包括任何賦形劑)產生全身性過敏反應或過敏性休克。
E 11.已知或疑似有酒精和/或藥物濫用。
先前/併用治療
E 12.受試者在本臨床試驗參與期間,計畫或預期進行大型手術。
E 13.在指定時間範圍內曾接受或計畫使用以下任何療法(表 3)
診斷評估
E 14.對於篩選回診前無 HIV 感染病史的受試者,HIV 血清學陽性將予以排除。對於篩選時具有 HIV 感染病史、CD4+ 數量小於等於 300 (≤300) 個細胞/µL 及/或可檢測到 HIV 病毒量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
E 15.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患者有以下任何檢測結果:
-HBs Ag 呈陽性(或不確定),或
-總 HBc Ab 呈陽性且經由 HBV DNA 呈陽性確認,或
-HCV Ab 呈陽性且由 HCV RNA 呈陽性而確認。
E 16.篩選時有下列發現的患者
-血小板小於等於 100 (≤100) × 103/μL
-嗜中性白血球小於 1.0 (<1.0) × 103/μL
-以 CKD-EPI 公式計算之肌酸酐廓清率小於 60 (<60) mL/min/1.73 m2 (37)
-總血清膽紅素大於 2.5 (>2.5) x ULN
其他排除條件
E 17.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者;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E 18.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潛在風險。
E 19.受試者為臨床試驗機構僱員,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人士,或此類人士的直系親屬(請參閱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條例 E6 第 1.61 節)。
E 20.對於任何試驗藥物或其成分過敏,或者曾經發生藥物或其他過敏,而使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參與試驗。
E 21.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 請參閱第 10.8 節(國家特定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 人

  • 全球人數

    13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