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926T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4-08-20 - 2035-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4
召募中1
ICD-10C34.10
未明示側性肺上葉、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11
上葉之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12
上葉之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3
上葉之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針對患有非小細胞肺癌第一期腺癌且循環腫瘤 DNA (ctDNA) 呈陽性或具有高風險病理特徵的受試者,評估在腫瘤完全切除後採用輔助性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併用 Rilvegostomig 或 Rilvegostomig 單一療法相較於標準照護的一項第 III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全球試驗 (TROPION-Lung12)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第一期腺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在完全切除腫瘤後,會透過利用盲性獨立中央審查 (BICR) 對患有 NSCLC 第一期腺癌且 ctDNA 呈陽性或具有至少一種高風險病理學特徵的受試者評估無疾病存活期 (DFS),以證明輔助性 Dato-DXd 併用 rilvegostomig 相較於 SoC 的優越性。
次要目標
1.在完全切除腫瘤後,會透過對患有 NSCLC 第一期腺癌且 ctDNA 呈陽性或具有至少一種高風險病理學特徵的受試者評估整體存活期 (OS),評估輔助性 Dato-DXd 併用 rilvegostomig 相較於 SoC 的有效性。
2.在完全切除腫瘤後,會對患有 NSCLC 第一期腺癌且 ctDNA 呈陽性或具有至少一種高風險病理學特徵的受試者,評估使用輔助性 Dato-DXd 併用 rilvegostomig 相較於 SoC 治療的受試者所報告的身體功能。
3.在完全切除腫瘤後,會對患有 NSCLC 第一期腺癌且 ctDNA 呈陽性或具有至少一種高風險病理學特徵的受試者,評估使用輔助性 Dato-DXd 併用 rilvegostomig 相較於 SoC 治療的受試者所報告的整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 (GHS/QoL)。
4.在完全切除腫瘤後,會對患有 NSCLC 第一期腺癌且 ctDNA 呈陽性或具有至少一種高風險病理學特徵的受試者評估 Dato-DXd 和 rilvegostomig 的合併療法和 rilvegostomig 單一療法的藥物動力學 (PK)。
5.在完全切除腫瘤後,會對患有 NSCLC 第一期腺癌且 ctDNA 呈陽性或具有至少一種高風險病理學特徵的受試者研究 Dato DXd 和 rilvegostomig 的合併療法和 rilvegostomig 單一療法的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Rilvegostomig (AZD2936)
劑型
270
270
270
劑量
750mg/15ml
評估指標
在完全切除腫瘤後,會透過利用盲性獨立中央審查 (BICR) 對患有 NSCLC 第一期腺癌且 ctDNA 呈陽性或具有至少一種高風險病理學特徵的受試者評估無疾病存活期 (DFS),以證明輔助性 Dato-DXd 併用 rilvegostomig 相較於 SoC 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條件
1.4.1篩選第 1 部分納入條件
篩選第 1 部分包括手術前 ctDNA 檢測。受試者僅在滿足所有下列納入條件(1 至 5)並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 1 至 4的情況下,才符合納入篩選第 2 部分的資格。
年齡
1受試者簽署 ICF 時必須年滿 18 歲。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2所有種族、性別和族裔都符合本試驗的資格。
3新診斷患有臨床第一期(腫瘤 < 4 cm)NSCLC 且先前未經治療的受試者,於手術前根據 AJCC TNM 分期手冊第八版 (Amin et al 2017) 進行的分類,且在篩選時對手術沒有醫療禁忌症。
註:必須進行用於臨床分期的顯影劑增強的胸部 CT 或 MRI 掃描。對於可疑淋巴結,氣管鏡超音波 (EBUS) 或縱膈腔鏡檢查必須為陰性。
建議受試者在手術前進行合併的 18 氟-去氧葡萄糖正子攝影斷層掃描 (FDG-PET) 和 CT 掃描,排除可偵測到的胸部、顱外轉移,並評估是否有縱膈腔淋巴結侵犯。
在未進行 18 氟-去氧葡萄糖正子攝影斷層掃描/電腦斷層掃描 (FDG PET CT) 造影的情況下,手術前顯影劑增強的 CT 造影或 MRI 掃描必須涵蓋肝臟和腎上腺。
4在手術前 42 天內提供用於 ctDNA 評估的手術前血液檢體。
受試者同意書
5能根據附錄 A 的說明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篩選第 1 部分 ICF 和篩選第 2 部分 ICF,以及本 CSP 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註:進行任何必要的特定試驗程序和分析之前,必須先簽署書面的篩選第 1 部分 ICF 並註明日期。進入篩選第 2 部分之前,需要簽署一份單獨的 ICF 並加註日期。
1.4.2篩選第 2 部分納入條件
即使篩選第 1 部分程序的結果尚待判定,受試者仍可在手術後進入篩選第 2 部分。受試者僅在滿足所有下列篩選第 2 部分納入條件(6 至 22)並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的情況下,才符合試驗隨機分配的資格。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6有組織學上肺腺癌組織學的原發性 NSCLC 紀錄。
7患有病理學分期第一期(腫瘤 < 4 cm)NSCLC 的受試者,這是在手術後根據 AJCC TNM 分期手冊第八版 (Amin et al 2017) 進行的病理學條件分類。
註:根據 AJCC TNM 分期手冊第八版,非黏液腺癌應測量侵襲性成分的大小來確定腫瘤大小,而非這些腫瘤大小總和。
8具有至少一種由試驗委託者指定之中央實驗室所定義的以下特徵,包括:
患有病理學分期第 IA 期疾病的受試者:
有手術前 ctDNA 結果呈陽性的紀錄
患有病理學分期第 IB 期(腫瘤 < 4 cm))疾病的受試者:
有手術前 ctDNA 結果呈陽性的紀錄,或
有手術前 ctDNA 結果呈陰性的紀錄,以及 ≥ 一個下列高風險病理學特徵:
(i)臟層肋膜侵犯 (VPI)
(ii)淋巴管或血管侵犯 (LVI)
(iii)高度惡性組織學(≥ 20% 的高度惡性模式,包括實體、微細乳突和複雜性腺體模式)。
9原發性 NSCLC 腫瘤已完全切除 (R0)(在支氣管、靜脈和動脈殘端、支氣管周圍軟組織、腫瘤附近的任何邊緣,或其他切除組織處評估切除的邊緣)。原發性 NSCLC 腫瘤切除可透過開胸手術或胸腔內視鏡影像輔助手術 (VATS) 進行,而切除可透過肺節切除術、肺葉切除術、袖式切除、二葉肺葉切除進行。對於週邊型T1abN0腫瘤(T≤2cm),楔形切除是可以接受的。進行過全肺切除術、楔狀切除術,或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需要再次切除或手術後放射線治療 (PORT) 的受試者,不符合本試驗的資格。
註:手術結束時必須切除所有肉眼可見的疾病,並且所有手術邊緣處必須無腫瘤。對於亞肺葉切除術建議手術邊緣不少於 20 mm 或最大腫瘤直徑。手術病理學報告至少必須包括當時採樣/解剖 3 種不同縱膈腔(N2) 淋巴結的檢查,其中一個為隆凸下(第 7 級),並且至少有一個 N1 肺門淋巴結。
如果手術報告中有探查必要淋巴結區域的明確紀錄,則在這類區域中未發現淋巴結的情況下,受試者被認為符合資格。在同一麻醉程序中接受診斷性楔形切除術,然後進行明確的解剖切除術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0根據透過顯影劑增強的胸部和腹部 CT 掃描(包括肝臟和腎上腺)和臨床檢查紀錄,在手術後基準期的放射學評估時有明確的無疾病證據 (NED)。若未在手術前進行使用 IV 顯影劑的腦部 MRI [優先] 或腦部 CT,則必須在隨機分配前進行。在有臨床需要的情況下,應進行額外的掃描(例如骨骼掃描等),以確認轉移的證據。
註:若造影的影像被認為無法判斷是復發或殘餘的腫瘤,並且這些無法判斷的病灶在技術上無法進行病理學確認,則會排除受試者。基準期腫瘤評估必須在手術後至少 4 週以及隨機分配前進行(最好能盡量接近隨機分配)。
11在隨機分配時,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已完全從手術恢復(包括手術後傷口完全癒合)。
註:試驗介入治療不能在手術後 4 週內開始進行。受試者的手術和隨機分配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 12 週(在完成病理學高風險因子的中央病理學評估延誤的情況下,在諮詢試驗的臨床主管後也許可接受手術後超過 12 週的隨機分配)。
12在隨機分配前提供可接受的手術後腫瘤檢體(FFPE 腫瘤蠟塊或玻片),以評估腫瘤 EGFR 突變/ALK 重組狀態(在無既有合格的本地檢測結果時進行),以及腫瘤 PD-L1 表現狀態,如實驗室手冊中的定義,以及計畫書第 8.8 節中的摘要。
13具有已知的腫瘤 PD-L1 表現狀態,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使用 VENTANA PD-L1 (SP263) 檢測前瞻性確定。
註:在隨機分配前必須知道 PD-L1 狀態。具有無法評估的結果之受試者不符合本試驗的資格。
14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且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2 週內無惡化。
15最短預期壽命 > 6 個月。
16僅針對患有病理學分期第 IB 期(腫瘤 < 4 cm)疾病的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提供可接受的手術後腫瘤檢體(FFPE 腫瘤蠟塊或玻片),以評估高風險病理學特徵,如實驗室手冊中的定義,以及計畫書第 8.8 節中的摘要。
17在隨機分配前提供適用於探索性生物標記分析的腫瘤檢體(FFPE 腫瘤蠟塊或玻片),如實驗室手冊中的定義,以及計畫書第 8.8 節中的摘要。
18在隨機分配前 7 天內具有適當的骨髓儲備能力和器官功能,定義為:
(a)血紅素 ≥ 9.0 g/dL(在篩選評估前一週內不允許輸紅血球/全血)。
(b)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 1.5 × 109/L(在篩選評估前一週內不允許給予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c)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在篩選評估前一週內不允許輸血小板)。
(d)總膽紅素 (TBL)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 或在具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紀錄的情況下≤ 3 × ULN(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
(e)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 ULN,但在 HBV 的情況下除外。
有關在 HBV 情況下的要求,請參閱排除條件 9。
(f)CrCL 計算值 > 45 mL/min,這是根據修正的 Cockcroft-Gault 確定。
男性:
體重 (kg) ×(140 – 年齡 [歲])=CrCL (mL/min) × 1.73 m2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受試者的身體皮膚表面積 (BSA) (m2)
女性:
體重 (kg) ×(140 – 年齡 [歲])× 0.85=CrCL (mL/min) × 1.73 m2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受試者的體皮膚表面積 (BSA) (m2)
體重
19體重 ≥ 30 kg。
性別和避孕/屏障要求
20男性和女性。
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有關當地參與臨床試驗避孕方法的法規,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G 的進一步詳細資訊。
(a)未絕育的男性受試者:
i) 除了女性伴侶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之外,男性受試者 從進入試驗起和整個試驗期間,使用保險套加上一種其他的避孕方法,或避免性交,直到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4 個月,以及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至少 60 天。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G 的進一步詳細資訊。
ii) 從隨機分配/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起,男性受試者不得在本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4 個月和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至少 60 天,冷凍精子或捐精。在隨機分配/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之前應考慮保存精子。
請遵守試驗主持人所選 SoC 化療 (ICC) 的本地處方資訊或其他本地仿單有關避孕、該類措施的時間限制,以及任何額外限制之規定。
(b)女性受試者:
(i)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G 的定義。
(ii)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 (HRT) 且停經狀態不明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使用 HRT,則必須使用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所說明的避孕方法之一,否則必須停用 HRT,以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停經狀態,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G 的進一步詳細資訊。
(iii)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從進入試驗起,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或在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 60 天(以較晚者為準),使用一種高度有效形式的避孕方法或避免性交,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G 的進一步詳細資訊。
(iv)從隨機分配/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開始,女性受試者不得在本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或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 60 天(以較晚者為準),捐卵或採集卵子供自己使用。在隨機分配/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之前應考慮保存卵子。
(v)請遵守 ICC 的本地處方資訊或其他本地仿單有關避孕、該類措施的時間限制,以及任何額外限制之規定。
21所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72 小時內有陰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有關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之定義,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G)。
受試者同意書
22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體計畫研究檢體前,先提供經簽署並加註日期的書面選擇性基因體計畫研究須知和同意書(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D)。
篩選第 1 部分包括手術前 ctDNA 檢測。受試者僅在滿足所有下列納入條件(1 至 5)並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 1 至 4的情況下,才符合納入篩選第 2 部分的資格。
年齡
1受試者簽署 ICF 時必須年滿 18 歲。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2所有種族、性別和族裔都符合本試驗的資格。
3新診斷患有臨床第一期(腫瘤 < 4 cm)NSCLC 且先前未經治療的受試者,於手術前根據 AJCC TNM 分期手冊第八版 (Amin et al 2017) 進行的分類,且在篩選時對手術沒有醫療禁忌症。
註:必須進行用於臨床分期的顯影劑增強的胸部 CT 或 MRI 掃描。對於可疑淋巴結,氣管鏡超音波 (EBUS) 或縱膈腔鏡檢查必須為陰性。
建議受試者在手術前進行合併的 18 氟-去氧葡萄糖正子攝影斷層掃描 (FDG-PET) 和 CT 掃描,排除可偵測到的胸部、顱外轉移,並評估是否有縱膈腔淋巴結侵犯。
在未進行 18 氟-去氧葡萄糖正子攝影斷層掃描/電腦斷層掃描 (FDG PET CT) 造影的情況下,手術前顯影劑增強的 CT 造影或 MRI 掃描必須涵蓋肝臟和腎上腺。
4在手術前 42 天內提供用於 ctDNA 評估的手術前血液檢體。
受試者同意書
5能根據附錄 A 的說明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篩選第 1 部分 ICF 和篩選第 2 部分 ICF,以及本 CSP 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註:進行任何必要的特定試驗程序和分析之前,必須先簽署書面的篩選第 1 部分 ICF 並註明日期。進入篩選第 2 部分之前,需要簽署一份單獨的 ICF 並加註日期。
1.4.2篩選第 2 部分納入條件
即使篩選第 1 部分程序的結果尚待判定,受試者仍可在手術後進入篩選第 2 部分。受試者僅在滿足所有下列篩選第 2 部分納入條件(6 至 22)並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的情況下,才符合試驗隨機分配的資格。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6有組織學上肺腺癌組織學的原發性 NSCLC 紀錄。
7患有病理學分期第一期(腫瘤 < 4 cm)NSCLC 的受試者,這是在手術後根據 AJCC TNM 分期手冊第八版 (Amin et al 2017) 進行的病理學條件分類。
註:根據 AJCC TNM 分期手冊第八版,非黏液腺癌應測量侵襲性成分的大小來確定腫瘤大小,而非這些腫瘤大小總和。
8具有至少一種由試驗委託者指定之中央實驗室所定義的以下特徵,包括:
患有病理學分期第 IA 期疾病的受試者:
有手術前 ctDNA 結果呈陽性的紀錄
患有病理學分期第 IB 期(腫瘤 < 4 cm))疾病的受試者:
有手術前 ctDNA 結果呈陽性的紀錄,或
有手術前 ctDNA 結果呈陰性的紀錄,以及 ≥ 一個下列高風險病理學特徵:
(i)臟層肋膜侵犯 (VPI)
(ii)淋巴管或血管侵犯 (LVI)
(iii)高度惡性組織學(≥ 20% 的高度惡性模式,包括實體、微細乳突和複雜性腺體模式)。
9原發性 NSCLC 腫瘤已完全切除 (R0)(在支氣管、靜脈和動脈殘端、支氣管周圍軟組織、腫瘤附近的任何邊緣,或其他切除組織處評估切除的邊緣)。原發性 NSCLC 腫瘤切除可透過開胸手術或胸腔內視鏡影像輔助手術 (VATS) 進行,而切除可透過肺節切除術、肺葉切除術、袖式切除、二葉肺葉切除進行。對於週邊型T1abN0腫瘤(T≤2cm),楔形切除是可以接受的。進行過全肺切除術、楔狀切除術,或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需要再次切除或手術後放射線治療 (PORT) 的受試者,不符合本試驗的資格。
註:手術結束時必須切除所有肉眼可見的疾病,並且所有手術邊緣處必須無腫瘤。對於亞肺葉切除術建議手術邊緣不少於 20 mm 或最大腫瘤直徑。手術病理學報告至少必須包括當時採樣/解剖 3 種不同縱膈腔(N2) 淋巴結的檢查,其中一個為隆凸下(第 7 級),並且至少有一個 N1 肺門淋巴結。
如果手術報告中有探查必要淋巴結區域的明確紀錄,則在這類區域中未發現淋巴結的情況下,受試者被認為符合資格。在同一麻醉程序中接受診斷性楔形切除術,然後進行明確的解剖切除術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0根據透過顯影劑增強的胸部和腹部 CT 掃描(包括肝臟和腎上腺)和臨床檢查紀錄,在手術後基準期的放射學評估時有明確的無疾病證據 (NED)。若未在手術前進行使用 IV 顯影劑的腦部 MRI [優先] 或腦部 CT,則必須在隨機分配前進行。在有臨床需要的情況下,應進行額外的掃描(例如骨骼掃描等),以確認轉移的證據。
註:若造影的影像被認為無法判斷是復發或殘餘的腫瘤,並且這些無法判斷的病灶在技術上無法進行病理學確認,則會排除受試者。基準期腫瘤評估必須在手術後至少 4 週以及隨機分配前進行(最好能盡量接近隨機分配)。
11在隨機分配時,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已完全從手術恢復(包括手術後傷口完全癒合)。
註:試驗介入治療不能在手術後 4 週內開始進行。受試者的手術和隨機分配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 12 週(在完成病理學高風險因子的中央病理學評估延誤的情況下,在諮詢試驗的臨床主管後也許可接受手術後超過 12 週的隨機分配)。
12在隨機分配前提供可接受的手術後腫瘤檢體(FFPE 腫瘤蠟塊或玻片),以評估腫瘤 EGFR 突變/ALK 重組狀態(在無既有合格的本地檢測結果時進行),以及腫瘤 PD-L1 表現狀態,如實驗室手冊中的定義,以及計畫書第 8.8 節中的摘要。
13具有已知的腫瘤 PD-L1 表現狀態,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使用 VENTANA PD-L1 (SP263) 檢測前瞻性確定。
註:在隨機分配前必須知道 PD-L1 狀態。具有無法評估的結果之受試者不符合本試驗的資格。
14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且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2 週內無惡化。
15最短預期壽命 > 6 個月。
16僅針對患有病理學分期第 IB 期(腫瘤 < 4 cm)疾病的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提供可接受的手術後腫瘤檢體(FFPE 腫瘤蠟塊或玻片),以評估高風險病理學特徵,如實驗室手冊中的定義,以及計畫書第 8.8 節中的摘要。
17在隨機分配前提供適用於探索性生物標記分析的腫瘤檢體(FFPE 腫瘤蠟塊或玻片),如實驗室手冊中的定義,以及計畫書第 8.8 節中的摘要。
18在隨機分配前 7 天內具有適當的骨髓儲備能力和器官功能,定義為:
(a)血紅素 ≥ 9.0 g/dL(在篩選評估前一週內不允許輸紅血球/全血)。
(b)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 1.5 × 109/L(在篩選評估前一週內不允許給予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c)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在篩選評估前一週內不允許輸血小板)。
(d)總膽紅素 (TBL)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 或在具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紀錄的情況下≤ 3 × ULN(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
(e)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 ULN,但在 HBV 的情況下除外。
有關在 HBV 情況下的要求,請參閱排除條件 9。
(f)CrCL 計算值 > 45 mL/min,這是根據修正的 Cockcroft-Gault 確定。
男性:
體重 (kg) ×(140 – 年齡 [歲])=CrCL (mL/min) × 1.73 m2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受試者的身體皮膚表面積 (BSA) (m2)
女性:
體重 (kg) ×(140 – 年齡 [歲])× 0.85=CrCL (mL/min) × 1.73 m2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受試者的體皮膚表面積 (BSA) (m2)
體重
19體重 ≥ 30 kg。
性別和避孕/屏障要求
20男性和女性。
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有關當地參與臨床試驗避孕方法的法規,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G 的進一步詳細資訊。
(a)未絕育的男性受試者:
i) 除了女性伴侶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之外,男性受試者 從進入試驗起和整個試驗期間,使用保險套加上一種其他的避孕方法,或避免性交,直到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4 個月,以及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至少 60 天。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G 的進一步詳細資訊。
ii) 從隨機分配/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起,男性受試者不得在本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4 個月和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至少 60 天,冷凍精子或捐精。在隨機分配/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之前應考慮保存精子。
請遵守試驗主持人所選 SoC 化療 (ICC) 的本地處方資訊或其他本地仿單有關避孕、該類措施的時間限制,以及任何額外限制之規定。
(b)女性受試者:
(i)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G 的定義。
(ii)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 (HRT) 且停經狀態不明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使用 HRT,則必須使用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所說明的避孕方法之一,否則必須停用 HRT,以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停經狀態,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G 的進一步詳細資訊。
(iii)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從進入試驗起,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或在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 60 天(以較晚者為準),使用一種高度有效形式的避孕方法或避免性交,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G 的進一步詳細資訊。
(iv)從隨機分配/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開始,女性受試者不得在本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或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 60 天(以較晚者為準),捐卵或採集卵子供自己使用。在隨機分配/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之前應考慮保存卵子。
(v)請遵守 ICC 的本地處方資訊或其他本地仿單有關避孕、該類措施的時間限制,以及任何額外限制之規定。
21所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72 小時內有陰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有關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之定義,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G)。
受試者同意書
22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體計畫研究檢體前,先提供經簽署並加註日期的書面選擇性基因體計畫研究須知和同意書(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D)。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1任何非腺癌的組織學(包括具有非腺癌組織學的混合腺癌)。
2具有敏感性 EGFR 突變(包括但不限於外顯子 19 缺失或外顯子 21 L858R、外顯子 21 L861Q、外顯子 18 G719X,或外顯子 20 S768I 突變)和/或 ALK 變異的受試者。
註:EGFR / ALK 未知的受試者不會被隨機分配。若沒有可用的本地檢測,則會在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中提供前瞻性的中央檢測。在篩選期間從另一項 AstraZeneca 試驗取得的 EGFR / ALK 中央檢測結果可用於符合本試驗資格條件的受試者。腫瘤攜帶 KRAS 突變的參與者有資格參與試驗,並且無須進行 EGFR 和 ALK 檢測。
3僅篩選第 1 部分:若受試者有手術前的一氧化碳瀰漫量 (DLCO) 和/或第一秒用力吐氣容積 (FEV1) 紀錄,且結果小於或等於 40% 的預測值。
醫療疾病
4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任何試驗主持人認為會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或有導致不遵守計畫書的風險之疾病證據(例如嚴重或未獲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動性出血性疾病、活動性感染、活動性 ILD/肺炎、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腸胃道疾病 (例如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精神疾病/社交狀況或嚴重心臟疾病),或異體器官移植病史。
5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包括任何已知或疑似同時性多原發性肺癌,但以治癒為目的治療的惡性腫瘤,且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3 年內沒有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並且復發風險可能性低的情況下除外。例外情況包括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以及已治癒的原位癌。
6在開始試驗介入治療時,任何來自先前治療大於 CTCAE 第 1 級未緩解的毒性,但掉髮和與先前含鉑化療相關的第 2 級神經病變除外。
註:試驗主持人認為具有不可逆毒性且合理預期不會因試驗介入治療而惡化的受試者可被納入試驗(例如聽力損失)。
7活動性或先前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紀錄,包括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病)、活動性非傳染性皮膚病(包括任何等級的皮疹、蕁麻疹、皮膚炎、潰瘍或乾癬)、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下列為這項條件之例外:
患有白斑症或掉髮的受試者。
患有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患有橋本氏病之後)且接受穩定的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受試者。
患有任何慢性皮膚病,而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受試者。
可納入在招募前 5 年內未患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
僅透過飲食控制患有乳糜瀉的受試者。
8臨床上重大的角膜疾病。
9患有活動性或未獲控制的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受試者在下列情況下符合資格:
(a)經臨床和病毒血清學證實 HCV 感染已治癒。
(b)曾接種 HBV 疫苗,僅 B 肝病毒表面抗體 (anti-HBs) 呈陽性且無肝炎臨床徵象。
(c)HBsAg- 和 anti-HBc+(意即在感染後已清除 HBV 者),並且符合下方條件「d」i-iii 的情況:
(d)HBsAg+ 伴隨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以上),並且符合下方 i-iii 的情況:
(i)HBV DNA 病毒量 < 100 IU/mL。
(ii)轉胺酶數值正常。
(iii)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視臨床需要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
註:患有活動性 A 型肝炎的受試者不符合本試驗的資格。
10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乏病史。
11已知控制不良的 HIV 感染。定義 HIV 感染控制良好需要滿足所有下列條件:偵測不到病毒 RNA、CD4+ 計數 ≥ 350 cells/μL、在過去 12 個月無愛滋病相關的伺機性感染史,並且穩定使用至少 4 週相同的抗 HIV 藥物(代表預期此時不會進一步改變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量或類型)。若 HIV 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則建議監測 RNA 病毒量和 CD4+ 計數,並且應根據當地 SoC(例如每 3 個月一次)進行,以確定感染是否獲得控制,以及受試者是否符合納入試驗的資格。在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倫理委員會 (EC) 認可的情況下,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期間進行 HIV 檢測。
12需要 IV 注射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藥物的未獲控制感染、疑似感染(例如前驅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患有局部皮膚或指甲真菌感染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3已知患有開放性肺結核(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理學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肺結核檢查)。
14具有臨床異常發現的靜態 ECG,包括但不限於從篩選時進行的三次 12 導程 ECG 取得的平均靜態校正的 QT 間期 > 470 ms,無論性別為何。
15未獲控制或重大的心臟疾病包括:
(a)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的心肌梗塞或未獲控制/不穩定型心絞痛。
(b)鬱血性心臟衰竭(美國紐約心臟協會第 II 至 IV 期)。
(c)未獲控制的高血壓(靜息收縮壓 > 180 mmHg 或舒張壓 > 110 mmHg)。
(d)任何病因的心肌症
(e)有症狀或需要治療(CTCAE 第 3 級)的心律不整(多放電點心室早期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儘管已接受治療仍有症狀或未獲控制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心室性心搏過速。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加上諮詢心臟科醫師的建議,可能會允許透過藥物控制心房顫動或透過心臟節律器控制心律不整的受試者。
(f)已知的肺高壓。如果懷疑肺高壓,休息狀態下ECHO檢測必須 sPAP ≤ 35 mmHg。
16在篩選時有非傳染性 ILD/肺炎病史,包括需要類固醇的放射性肺炎、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疑似患有無法透過影像排除的 ILD/肺炎。
17患有重大的肺功能受損(由試驗主持人定義)。
註:對於先前曾患有嚴重和/或臨床上重大肺部疾病的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必須進行 DLCO 檢測。
18目前懷孕、哺乳、計畫在試驗預計的期間內懷孕或生育孩子。
註:女性受試者從進入試驗起、整個試驗過程中,直到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或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 60 天為止(以較晚發生者為準),應避免哺乳。
先前/併用治療
19先前用來治療 NSCLC 的前輔助性治療或輔助性治療合併任何抗癌治療(包括但不限於化療、放射線治療、免疫療法或標靶治療)。
20先前用過 chloroquine / hydroxychloroquine 而在隨機分配前尚未達到 > 14 天的充分治療廓清期(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I 2)。
21先前曾用過:
抗 TIGIT 治療、抗 PD-1、抗 PD-L1 治療或以任何免疫調節受體或機制為目標的抗體,包括併用和複合藥物。
治療性抗癌疫苗。
任何包含ADC的治療方案,其中含有靶向 topoisomerase I 的化療藥物。
以 TROP2 為目標的治療。
22目前使用或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
下列為這項條件之例外:
鼻內、吸入、局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不超過 10 mg/日 prednisone 生理學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等效藥物。
作為併用治療過敏/輸注反應和不良反應前置藥物的類固醇。
23任何併用的抗癌治療
註:允許對與癌症無關的疾病同時使用荷爾蒙治療(例如治療糖尿病的胰島素和 HRT)。用來治療或預防任何類型癌症,且可能會干擾試驗介入治療活性的中草藥或天然產品也會被排除,請參閱附錄 I。
24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過活性疫苗或活性減毒疫苗。
註:受試者在進入試驗的情況下,於接受試驗介入治療以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達 30 天期間不得接種活性疫苗。在給予第一劑 rilvegostomig 前 72 小時內不得接種 COVID-19 疫苗。
25在隨機分配前 ≤ 4 週內發生重大手術程序(不包括血管通路置放)、重大外傷,或預期在試驗過程中需要進行重大手術。
先前/同時進行臨床試驗的經驗
26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2 個月內曾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接受試驗介入治療或實驗性醫療器材(除非安全性概況已知,並且自最後一劑藥物起已經過先前試驗藥物 (IP) 的 5 倍半衰期)、先前隨機分配到一項 Dato-DXd 或 rilvegostomig 的試驗,無論治療分配為何,或同時進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 [非介入性],或受試者在一項介入性試驗的觀察期)。
27對 Dato DXd 或 rilvegostomig,或 Dato DXd 的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 polysorbate 80)具有已知嚴重過敏反應史的受試者。
28對其他 mAb 有已知嚴重過敏反應史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29參與試驗計畫和/或執行(同時適用 AstraZeneca 人員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0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在受試者不太可能遵守試驗程序、限制和要求的情況下)。
31在目前進行的試驗中曾接受過隨機分配。
1任何非腺癌的組織學(包括具有非腺癌組織學的混合腺癌)。
2具有敏感性 EGFR 突變(包括但不限於外顯子 19 缺失或外顯子 21 L858R、外顯子 21 L861Q、外顯子 18 G719X,或外顯子 20 S768I 突變)和/或 ALK 變異的受試者。
註:EGFR / ALK 未知的受試者不會被隨機分配。若沒有可用的本地檢測,則會在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中提供前瞻性的中央檢測。在篩選期間從另一項 AstraZeneca 試驗取得的 EGFR / ALK 中央檢測結果可用於符合本試驗資格條件的受試者。腫瘤攜帶 KRAS 突變的參與者有資格參與試驗,並且無須進行 EGFR 和 ALK 檢測。
3僅篩選第 1 部分:若受試者有手術前的一氧化碳瀰漫量 (DLCO) 和/或第一秒用力吐氣容積 (FEV1) 紀錄,且結果小於或等於 40% 的預測值。
醫療疾病
4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任何試驗主持人認為會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或有導致不遵守計畫書的風險之疾病證據(例如嚴重或未獲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動性出血性疾病、活動性感染、活動性 ILD/肺炎、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腸胃道疾病 (例如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精神疾病/社交狀況或嚴重心臟疾病),或異體器官移植病史。
5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包括任何已知或疑似同時性多原發性肺癌,但以治癒為目的治療的惡性腫瘤,且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3 年內沒有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並且復發風險可能性低的情況下除外。例外情況包括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以及已治癒的原位癌。
6在開始試驗介入治療時,任何來自先前治療大於 CTCAE 第 1 級未緩解的毒性,但掉髮和與先前含鉑化療相關的第 2 級神經病變除外。
註:試驗主持人認為具有不可逆毒性且合理預期不會因試驗介入治療而惡化的受試者可被納入試驗(例如聽力損失)。
7活動性或先前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紀錄,包括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病)、活動性非傳染性皮膚病(包括任何等級的皮疹、蕁麻疹、皮膚炎、潰瘍或乾癬)、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下列為這項條件之例外:
患有白斑症或掉髮的受試者。
患有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患有橋本氏病之後)且接受穩定的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受試者。
患有任何慢性皮膚病,而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受試者。
可納入在招募前 5 年內未患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
僅透過飲食控制患有乳糜瀉的受試者。
8臨床上重大的角膜疾病。
9患有活動性或未獲控制的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受試者在下列情況下符合資格:
(a)經臨床和病毒血清學證實 HCV 感染已治癒。
(b)曾接種 HBV 疫苗,僅 B 肝病毒表面抗體 (anti-HBs) 呈陽性且無肝炎臨床徵象。
(c)HBsAg- 和 anti-HBc+(意即在感染後已清除 HBV 者),並且符合下方條件「d」i-iii 的情況:
(d)HBsAg+ 伴隨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以上),並且符合下方 i-iii 的情況:
(i)HBV DNA 病毒量 < 100 IU/mL。
(ii)轉胺酶數值正常。
(iii)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視臨床需要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
註:患有活動性 A 型肝炎的受試者不符合本試驗的資格。
10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乏病史。
11已知控制不良的 HIV 感染。定義 HIV 感染控制良好需要滿足所有下列條件:偵測不到病毒 RNA、CD4+ 計數 ≥ 350 cells/μL、在過去 12 個月無愛滋病相關的伺機性感染史,並且穩定使用至少 4 週相同的抗 HIV 藥物(代表預期此時不會進一步改變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量或類型)。若 HIV 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則建議監測 RNA 病毒量和 CD4+ 計數,並且應根據當地 SoC(例如每 3 個月一次)進行,以確定感染是否獲得控制,以及受試者是否符合納入試驗的資格。在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倫理委員會 (EC) 認可的情況下,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期間進行 HIV 檢測。
12需要 IV 注射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藥物的未獲控制感染、疑似感染(例如前驅症狀),或無法排除感染(患有局部皮膚或指甲真菌感染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3已知患有開放性肺結核(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理學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肺結核檢查)。
14具有臨床異常發現的靜態 ECG,包括但不限於從篩選時進行的三次 12 導程 ECG 取得的平均靜態校正的 QT 間期 > 470 ms,無論性別為何。
15未獲控制或重大的心臟疾病包括:
(a)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的心肌梗塞或未獲控制/不穩定型心絞痛。
(b)鬱血性心臟衰竭(美國紐約心臟協會第 II 至 IV 期)。
(c)未獲控制的高血壓(靜息收縮壓 > 180 mmHg 或舒張壓 > 110 mmHg)。
(d)任何病因的心肌症
(e)有症狀或需要治療(CTCAE 第 3 級)的心律不整(多放電點心室早期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儘管已接受治療仍有症狀或未獲控制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心室性心搏過速。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加上諮詢心臟科醫師的建議,可能會允許透過藥物控制心房顫動或透過心臟節律器控制心律不整的受試者。
(f)已知的肺高壓。如果懷疑肺高壓,休息狀態下ECHO檢測必須 sPAP ≤ 35 mmHg。
16在篩選時有非傳染性 ILD/肺炎病史,包括需要類固醇的放射性肺炎、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疑似患有無法透過影像排除的 ILD/肺炎。
17患有重大的肺功能受損(由試驗主持人定義)。
註:對於先前曾患有嚴重和/或臨床上重大肺部疾病的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必須進行 DLCO 檢測。
18目前懷孕、哺乳、計畫在試驗預計的期間內懷孕或生育孩子。
註:女性受試者從進入試驗起、整個試驗過程中,直到最後一劑 Dato-DXd 後至少 7 個月,或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後 60 天為止(以較晚發生者為準),應避免哺乳。
先前/併用治療
19先前用來治療 NSCLC 的前輔助性治療或輔助性治療合併任何抗癌治療(包括但不限於化療、放射線治療、免疫療法或標靶治療)。
20先前用過 chloroquine / hydroxychloroquine 而在隨機分配前尚未達到 > 14 天的充分治療廓清期(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I 2)。
21先前曾用過:
抗 TIGIT 治療、抗 PD-1、抗 PD-L1 治療或以任何免疫調節受體或機制為目標的抗體,包括併用和複合藥物。
治療性抗癌疫苗。
任何包含ADC的治療方案,其中含有靶向 topoisomerase I 的化療藥物。
以 TROP2 為目標的治療。
22目前使用或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
下列為這項條件之例外:
鼻內、吸入、局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不超過 10 mg/日 prednisone 生理學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等效藥物。
作為併用治療過敏/輸注反應和不良反應前置藥物的類固醇。
23任何併用的抗癌治療
註:允許對與癌症無關的疾病同時使用荷爾蒙治療(例如治療糖尿病的胰島素和 HRT)。用來治療或預防任何類型癌症,且可能會干擾試驗介入治療活性的中草藥或天然產品也會被排除,請參閱附錄 I。
24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過活性疫苗或活性減毒疫苗。
註:受試者在進入試驗的情況下,於接受試驗介入治療以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達 30 天期間不得接種活性疫苗。在給予第一劑 rilvegostomig 前 72 小時內不得接種 COVID-19 疫苗。
25在隨機分配前 ≤ 4 週內發生重大手術程序(不包括血管通路置放)、重大外傷,或預期在試驗過程中需要進行重大手術。
先前/同時進行臨床試驗的經驗
26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2 個月內曾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接受試驗介入治療或實驗性醫療器材(除非安全性概況已知,並且自最後一劑藥物起已經過先前試驗藥物 (IP) 的 5 倍半衰期)、先前隨機分配到一項 Dato-DXd 或 rilvegostomig 的試驗,無論治療分配為何,或同時進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 [非介入性],或受試者在一項介入性試驗的觀察期)。
27對 Dato DXd 或 rilvegostomig,或 Dato DXd 的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 polysorbate 80)具有已知嚴重過敏反應史的受試者。
28對其他 mAb 有已知嚴重過敏反應史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29參與試驗計畫和/或執行(同時適用 AstraZeneca 人員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0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在受試者不太可能遵守試驗程序、限制和要求的情況下)。
31在目前進行的試驗中曾接受過隨機分配。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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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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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