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7401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4-10-01 - 2035-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3
召募中3
一項第3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比較AZD0486加上Rituximab相較於化療加上Rituximab用於未曾接受治療之濾泡性淋巴瘤受試者的療效與安全性(SOUNDTRACK-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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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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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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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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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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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濾泡性淋巴瘤
試驗目的
以更瞭解關於試驗性藥物AZD0486,以及此試驗性藥物併用Rituximab治療濾泡性淋巴瘤時,是否安全且可耐受。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AZD0486
劑型
270
劑量
MG/ML
評估指標
安全性導入期
- 評估AZD0486加上rituximab用於未曾接受治療的FL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確認第3期建議劑量(RP3D)。
第3期
- 證明AZD0486 + R用於未經治療的FL受試者的臨床療效相較於SOC更具優越性。
- 評估AZD0486加上rituximab用於未曾接受治療的FL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確認第3期建議劑量(RP3D)。
第3期
- 證明AZD0486 + R用於未經治療的FL受試者的臨床療效相較於SOC更具優越性。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預先規定的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安全性導入期和第3期部分的資格條件相同。
知情同意
1 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如試驗計畫書附錄A所述,其中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 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專屬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
3 針對同意進行選擇性基因檢測的受試者,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學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受試者同意書。
年齡
4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必須為至少18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5 由試驗主持人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 2022年分類,在組織學上確認診斷患有典型FL。當地組織病理學資料確認足以用於確認資格。
6 第2至4期疾病[僅限第3期部分]。針對安全性導入期(SRI),所有期別都是允許的。
7 濾泡性淋巴瘤國際預後指數(FLIPI)分數為2至5分[僅限第3期部分]。針對SRI,所有FLIPI分數都是允許的。
8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至2(試驗計畫書附錄G)。
9 未曾接受治療的疾病(未曾接受全身性淋巴瘤標靶療法)。
10 依據至少下列一項GELF標準進行全身性治療的必要(Brice et al, 1997):
(a) 至少有一個直徑 ≥ 7.0公分的病灶
(b) 至少有3個淋巴結部位,每個部位的直徑 ≥ 3.0公分
(c) 至少出現以下一種「B症狀」
(i) 原因不明的發燒
(ii) 夜間盜汗
(iii) 過去6個月內體重非刻意下降超過10%
(d) 脾臟腫大引發症狀
(e) 肋膜積液或腹膜積液
(f) 因淋巴瘤而發生任何下列血球減少症
(i) 血紅素 < 10 g/dL (6.25 mmol/L)
(ii) 血小板 < 100 × 109/L
(iii)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ANC) < 1.5 × 109/L
(g) 疾病導致器官壓迫或功能障礙的風險
11 疾病會吸收FDG且可測量。定義為至少一個二維可測量淋巴結病灶(定義為其最長的維度 > 1.5公分),或至少一個二維可測量淋巴結外病灶(定義為其最長的維度 > 1.0公分)。
12 充足的肝功能: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ULN)(或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時 ≤ 3 × ULN)。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必須 ≤ 3 × ULN(或有淋巴瘤侵犯時 ≤ 5 × ULN)。
13 在C1D1前28天內具有充足的血液學功能(除非異常情形與骨髓的淋巴瘤浸潤有關),包括:
(a) ANC ≥ 1.0 × 109 cells/L*
(b) 血小板計數 ≥ 75,000/μL*
(c) 血紅素 ≥ 9 g/dL*
*允許給予輸血和/或生長因子支持;然而,在篩選前,嗜中性白血球、血小板和血紅素必須在輸血和/或給予生長因子後維持穩定至少72小時,受試者方可符合資格。如果受試者曾接受長半衰期生長因子(例如:聚乙二醇化顆粒性白血球集落刺激因子[pegylated G-CSF)),嗜中性白血球計數必須在篩選前維持穩定至少14天。
14 充足的腎功能:必須滿足肌酸酐清除率(CrCl) ≥ 45 mL/分鐘或個人腎絲球過濾率(GFR) ≥ 45 mL,才能進入試驗。計算方式應與試驗中心採用的標準照護一致。(試驗計畫書附錄P)
15 充足的心臟功能,定義為依據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MUGA)的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45%。
生殖
16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法規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的避孕方法。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F。
(a)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計畫書附錄F 2規定的期間內使用保險套。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若男性受試者希望在未來使他人受孕,應建議其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安排冷凍精子。
(b) 女性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 有關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F 1;或
(ii) 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起、直至試驗計畫書附錄F 1指定時間期間,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F 3,表20)。
(c) 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HRT)且對停經狀態有疑慮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HRT,將必須使用針對具生育能力女性(FOCBP)所列出的其中至少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中止HRT,以允許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停經後狀態;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F。
(d) 所有FOCBP在試驗治療前72小時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均必須呈陰性。
知情同意
1 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如試驗計畫書附錄A所述,其中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 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專屬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
3 針對同意進行選擇性基因檢測的受試者,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學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受試者同意書。
年齡
4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必須為至少18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5 由試驗主持人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 2022年分類,在組織學上確認診斷患有典型FL。當地組織病理學資料確認足以用於確認資格。
6 第2至4期疾病[僅限第3期部分]。針對安全性導入期(SRI),所有期別都是允許的。
7 濾泡性淋巴瘤國際預後指數(FLIPI)分數為2至5分[僅限第3期部分]。針對SRI,所有FLIPI分數都是允許的。
8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至2(試驗計畫書附錄G)。
9 未曾接受治療的疾病(未曾接受全身性淋巴瘤標靶療法)。
10 依據至少下列一項GELF標準進行全身性治療的必要(Brice et al, 1997):
(a) 至少有一個直徑 ≥ 7.0公分的病灶
(b) 至少有3個淋巴結部位,每個部位的直徑 ≥ 3.0公分
(c) 至少出現以下一種「B症狀」
(i) 原因不明的發燒
(ii) 夜間盜汗
(iii) 過去6個月內體重非刻意下降超過10%
(d) 脾臟腫大引發症狀
(e) 肋膜積液或腹膜積液
(f) 因淋巴瘤而發生任何下列血球減少症
(i) 血紅素 < 10 g/dL (6.25 mmol/L)
(ii) 血小板 < 100 × 109/L
(iii)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ANC) < 1.5 × 109/L
(g) 疾病導致器官壓迫或功能障礙的風險
11 疾病會吸收FDG且可測量。定義為至少一個二維可測量淋巴結病灶(定義為其最長的維度 > 1.5公分),或至少一個二維可測量淋巴結外病灶(定義為其最長的維度 > 1.0公分)。
12 充足的肝功能: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ULN)(或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時 ≤ 3 × ULN)。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必須 ≤ 3 × ULN(或有淋巴瘤侵犯時 ≤ 5 × ULN)。
13 在C1D1前28天內具有充足的血液學功能(除非異常情形與骨髓的淋巴瘤浸潤有關),包括:
(a) ANC ≥ 1.0 × 109 cells/L*
(b) 血小板計數 ≥ 75,000/μL*
(c) 血紅素 ≥ 9 g/dL*
*允許給予輸血和/或生長因子支持;然而,在篩選前,嗜中性白血球、血小板和血紅素必須在輸血和/或給予生長因子後維持穩定至少72小時,受試者方可符合資格。如果受試者曾接受長半衰期生長因子(例如:聚乙二醇化顆粒性白血球集落刺激因子[pegylated G-CSF)),嗜中性白血球計數必須在篩選前維持穩定至少14天。
14 充足的腎功能:必須滿足肌酸酐清除率(CrCl) ≥ 45 mL/分鐘或個人腎絲球過濾率(GFR) ≥ 45 mL,才能進入試驗。計算方式應與試驗中心採用的標準照護一致。(試驗計畫書附錄P)
15 充足的心臟功能,定義為依據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MUGA)的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45%。
生殖
16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法規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的避孕方法。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F。
(a)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計畫書附錄F 2規定的期間內使用保險套。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若男性受試者希望在未來使他人受孕,應建議其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安排冷凍精子。
(b) 女性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 有關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F 1;或
(ii) 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起、直至試驗計畫書附錄F 1指定時間期間,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F 3,表20)。
(c) 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HRT)且對停經狀態有疑慮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HRT,將必須使用針對具生育能力女性(FOCBP)所列出的其中至少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中止HRT,以允許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停經後狀態;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F。
(d) 所有FOCBP在試驗治療前72小時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均必須呈陰性。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 患有濾泡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WHO 2022年分類),先前稱為濾泡性淋巴瘤第3B級(WHO 2016年分類),或依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懷疑有組織學轉化為高惡性度/侵襲性淋巴瘤。
備註:若受試者基準期正子斷層造影(PET)掃描顯示不同部位有明顯高標準化攝取值(SUV),應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以及在臨床上安全/可行的情況下進行這些區域的切片,以確認無潛伏性轉化(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8.2.2節)。
2 B-R、R-CVP或R-CHOP療程任何個別成分的禁忌症,致使特定合併治療對患者而言不適用。如果患者符合其餘至少一種合併治療的資格,則仍可參與試驗。
3 曾經或目前患有淋巴瘤中樞神經系統(CNS)侵犯。
4 周邊血液中循環淋巴瘤細胞 > 5,000 cells/ul。
5 曾經或目前患有臨床重大CNS疾病(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例如癲癇、癲癇發作、輕癱、失語、中風、嚴重腦損傷、失智症、帕金森氏症、小腦疾病、器質性腦症候群或精神病。
6 曾經或目前自體免疫疾病病史,或患有涉及侵犯CNS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7 同時患有任何惡性腫瘤或在C1D1前2年內曾患有惡性腫瘤的受試者,但不包括本試驗所研究的癌症,以及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的惡性腫瘤(例如:5年整體存活期率 > 90%),例如經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前列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I期子宮癌
(a) 若受試者患有無轉移性疾病證據的前列腺癌,且未接受活性療法(抗雄性素療法除外),可允許進入試驗。
(b) 患有早期乳癌並在治癒性手術後接受輔助荷爾蒙療法的受試者,可允許進入試驗。
(c) 若受試者曾患有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且已接受治癒性治療,可允許納入。
(d) 若受試者患有惡性腫瘤,且在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已緩解且未接受治療2年,可允許納入。
8 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而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會使受試者處於無法接受的高毒性風險,可能干擾成功或安全給予治療,或者可能干擾試驗治療的評估、或受試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的判讀。
9 患有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感染,而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且若受試者參與試驗,會使其處於無法接受的風險。
10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或者患有慢性或活動性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的受試者,除非:
(a) 若受試者患有HIV感染、在進入試驗前6個月內正在接受有效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且無法測得病毒負荷量,可符合本試驗資格。試驗期間將在臨床上有需要時監測HIV RNA。
(b)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B型肝炎聚合酶連鎖反應(PCR)陽性者將予以排除。B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陽性的受試者在進入試驗前的PCR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進行DNA PCR檢測和/或預防性治療。
(c) C型肝炎抗體陽性的受試者應接受HCV RNA PCR檢測,且進入試驗前的HCV RNA PCR檢測必須測不到病毒負荷量。
11 重大心臟異常,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控制不良的心絞痛或不穩定且危及生命的心律不整、C1D1前 ≤ 2週內有心肌梗塞病史、 ≥ 第3級紐約心臟協會鬱血性心臟衰竭、重度心臟功能不全,或持續的校正後QT間期(QTc)延長( > 480毫秒,以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的QT間期[QTcF])。
先前/併用療法
12 因活動性自體免疫/發炎疾病而必須接受慢性免疫抑制療法。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劑量每天不超過prednisone 10毫克或其等效藥物。
(c)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驅藥物(例如:CT掃描前驅藥物)。
13 曾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治療適應症,包括:化療、生物製劑,或接受任何其他試驗性抗淋巴瘤藥物的治療。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允許在進入試驗前對局部疾病進行放射療法。最後一劑放射療法不應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應已從所有輻射誘導毒性中恢復。
14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程序(不包括切片),或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必須進行重大手術。
15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接種減毒活病毒疫苗。
備註:受試者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cyclophosphamide、vincristine、doxorubicin、bendamustine後至少3個月內,或最後一劑AZD0486 或 rituximab後至少6個月內,並且直至確認B細胞恢復至正常範圍前,不應接受活性疫苗。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16 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並因此針對另一種醫療疾病使用試驗藥品尚未經過28天或(該藥物的)5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17 已知對試驗治療或任何藥品賦形劑過敏。
其他排除條件
18 參與規劃和/或執行本試驗(適用於AstraZeneca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19 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0 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醫療病況
1 患有濾泡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WHO 2022年分類),先前稱為濾泡性淋巴瘤第3B級(WHO 2016年分類),或依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懷疑有組織學轉化為高惡性度/侵襲性淋巴瘤。
備註:若受試者基準期正子斷層造影(PET)掃描顯示不同部位有明顯高標準化攝取值(SUV),應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以及在臨床上安全/可行的情況下進行這些區域的切片,以確認無潛伏性轉化(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8.2.2節)。
2 B-R、R-CVP或R-CHOP療程任何個別成分的禁忌症,致使特定合併治療對患者而言不適用。如果患者符合其餘至少一種合併治療的資格,則仍可參與試驗。
3 曾經或目前患有淋巴瘤中樞神經系統(CNS)侵犯。
4 周邊血液中循環淋巴瘤細胞 > 5,000 cells/ul。
5 曾經或目前患有臨床重大CNS疾病(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例如癲癇、癲癇發作、輕癱、失語、中風、嚴重腦損傷、失智症、帕金森氏症、小腦疾病、器質性腦症候群或精神病。
6 曾經或目前自體免疫疾病病史,或患有涉及侵犯CNS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7 同時患有任何惡性腫瘤或在C1D1前2年內曾患有惡性腫瘤的受試者,但不包括本試驗所研究的癌症,以及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的惡性腫瘤(例如:5年整體存活期率 > 90%),例如經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前列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I期子宮癌
(a) 若受試者患有無轉移性疾病證據的前列腺癌,且未接受活性療法(抗雄性素療法除外),可允許進入試驗。
(b) 患有早期乳癌並在治癒性手術後接受輔助荷爾蒙療法的受試者,可允許進入試驗。
(c) 若受試者曾患有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且已接受治癒性治療,可允許納入。
(d) 若受試者患有惡性腫瘤,且在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已緩解且未接受治療2年,可允許納入。
8 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而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會使受試者處於無法接受的高毒性風險,可能干擾成功或安全給予治療,或者可能干擾試驗治療的評估、或受試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的判讀。
9 患有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感染,而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且若受試者參與試驗,會使其處於無法接受的風險。
10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或者患有慢性或活動性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的受試者,除非:
(a) 若受試者患有HIV感染、在進入試驗前6個月內正在接受有效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且無法測得病毒負荷量,可符合本試驗資格。試驗期間將在臨床上有需要時監測HIV RNA。
(b)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B型肝炎聚合酶連鎖反應(PCR)陽性者將予以排除。B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陽性的受試者在進入試驗前的PCR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進行DNA PCR檢測和/或預防性治療。
(c) C型肝炎抗體陽性的受試者應接受HCV RNA PCR檢測,且進入試驗前的HCV RNA PCR檢測必須測不到病毒負荷量。
11 重大心臟異常,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控制不良的心絞痛或不穩定且危及生命的心律不整、C1D1前 ≤ 2週內有心肌梗塞病史、 ≥ 第3級紐約心臟協會鬱血性心臟衰竭、重度心臟功能不全,或持續的校正後QT間期(QTc)延長( > 480毫秒,以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的QT間期[QTcF])。
先前/併用療法
12 因活動性自體免疫/發炎疾病而必須接受慢性免疫抑制療法。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劑量每天不超過prednisone 10毫克或其等效藥物。
(c)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驅藥物(例如:CT掃描前驅藥物)。
13 曾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治療適應症,包括:化療、生物製劑,或接受任何其他試驗性抗淋巴瘤藥物的治療。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允許在進入試驗前對局部疾病進行放射療法。最後一劑放射療法不應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應已從所有輻射誘導毒性中恢復。
14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程序(不包括切片),或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必須進行重大手術。
15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接種減毒活病毒疫苗。
備註:受試者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cyclophosphamide、vincristine、doxorubicin、bendamustine後至少3個月內,或最後一劑AZD0486 或 rituximab後至少6個月內,並且直至確認B細胞恢復至正常範圍前,不應接受活性疫苗。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16 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並因此針對另一種醫療疾病使用試驗藥品尚未經過28天或(該藥物的)5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17 已知對試驗治療或任何藥品賦形劑過敏。
其他排除條件
18 參與規劃和/或執行本試驗(適用於AstraZeneca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19 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0 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0 人
-
全球人數
101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