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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TUS20GPC3AR124
試驗執行中

2024-03-29 - 2039-03-28

Phase I/II

召募中1

ICD-10C22.0

肝細胞癌

ICD-10C22.2

肝芽細胞瘤

ICD-10C22.3

肝血管肉瘤

ICD-10C22.4

肝其他肉瘤

ICD-10C22.7

其他特定肝上皮細胞癌

ICD-10C22.8

原發性肝惡性腫瘤,未明示型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5.0

原發性肝惡性腫瘤

以ECT204T細胞療法治療成人晚期肝細胞癌(HCC)患者的開放性、劑量遞增、多中心第I/II期臨床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賀維斯特國際醫藥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許駿 主治醫師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成人晚期肝細胞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1.評估ECT204在罹患晚期HCC的成年受試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決定ECT204的建議第二期劑量(RP2D) (僅限試驗的第1部分) 次要目標: 1. 使用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RECIST v1.1)作為主要標準,評估ECT204在罹患晚期HCC成人受試者中的療效 2. 描述ECT204在我們的試驗受試者族群中的藥物動力學(PK)特徵,包括ECT204的擴展和持久性 探索性目標: 1. 評估ECT204的藥效學影響 2. 建立ECT204特性與安全性、PK和抗腫瘤活性的關聯性 3. 評估腫瘤和腫瘤微環境對ECT204 PK和臨床反應的影響 4. 使用修訂版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mRECIST)評估ECT204在罹患晚期HCC成人受試者中的療效

藥品名稱

注射液

主成份

ECT204

劑型

279

劑量

BILLION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1.評估ECT204在罹患晚期HCC的成年受試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決定ECT204的建議第二期劑量(RP2D) (僅限試驗的第1部分)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納入本試驗:
1. 經組織學證實的不可切除、復發性和/或轉移性HCC。
2. 以免疫組織化學(IHC)檢測判定HCC腫瘤細胞內為GPC3陽性表現。
▪若要符合試驗第1部分(劑量遞增)的資格,受試者的腫瘤切片檢體必須顯示切除檢體內有≥ 20%的腫瘤細胞處於至少2 + GPC3表現強度的水準,或者必須顯示粗針檢體內有≥ 10%的腫瘤細胞處於至少2+ GPC3表現強度的水準。
▪若要符合試驗第2部分(擴展)的資格,受試者的腫瘤切片檢體(切除或粗針檢體)必須顯示有≥ 50%的腫瘤細胞處於至少2+和/或3 + GPC3表現強度的水準。 註:如可取得,建議切片檢體取自腫瘤負擔最高的解剖部位。例如,如果癌症主要位於肺部,則切片最好取自肺部。同樣的,如果受試者的病灶主要存在於肝臟內,則切片最好取自肝臟。
3. 必須已對至少兩(2)種不同的抗HCC全身性藥物治療失敗或不耐受。
註:受試者在單一療程中接受兩種不同的藥物(即併用療法),或接受一種藥物後再接受另一種(即兩個分開的單一療法),可滿足此項條件。
4. ≥ 18歲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5.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預期餘命至少有4個月。
6. Karnofsky體能表現量表≥ 70。
7. 根據RECIST v1.1定義患有可測量的疾病。只要有新的經確認可測量成分,允許先前接受過治療的病灶。
8. Child-Pugh分數為A6或更佳。
9. 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 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50 mL/分鐘(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完整試驗計畫書的附錄G:用於計算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的Cockcroft-Gault公
式)。
─ 血清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5倍ULN。
─ 以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MUGA)測量的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45% (篩選的6週內進行的評估無需重複進行)。
─ 肺部一氧化碳瀰散量(DLCO)或一(1)秒內用力吐氣量(FEV1) >預測值的45%。
10.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00/mm3 (1.5 x 109/L)。
11. 血小板計數≥ 75,000/mm3 (75 x 109/L)。
12. 處於生育年齡的女性受試者和所有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ECT204 T細胞治療前一(1)個月內和治療後至少十二(12)個月內,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完整試驗計畫書的第4.1節)。
13. 具備瞭解試驗要求、潛在風險、效益並自願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的能力。

主要排除條件

如果受試者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將無法參與試驗:
1.原本即患有疾病(包括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需要藥物治療的心律不整、與癌症無關的未受控制肺部疾病)或有精神疾病/社交狀況而會限制對試驗要求的配合度。
2.活動性、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患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B型肝炎或C型肝炎的受試者,若其感染正在接受治療且病毒量得到控制,則有資格參加。
3.已知患有任何(HCC以外的)活動性惡性腫瘤,但膽管癌(CCA)或任何在不進行任何治療(例外:荷爾蒙/雄性素去除療法)且無任何器官受侵犯的情況下預計存活期≥ 3年的惡性腫瘤為例外。(例如:Gleason分數6局部攝護腺癌)。
4.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5.目前正在接受或結束(從同意日起<14天)肝臟腫瘤導向療法(例如:放射線、消融、栓塞)或肝臟手術。
6. 白血球分離術前無法遵從所有必要的藥物和療法清除期(如下所列)。
• 化療藥物:1週
• 抗癌療法:1週
• T細胞銜接抗體療法:2個月
• 試驗藥物:1週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5 mg/日的prednisone或其他皮質類固醇等效劑量):2週,標準劑量的外用和吸入性皮質類固醇,以及針對腎上腺功能不全的皮質類固醇生理補充劑量除外,以上情況允許使用
• 治癒性放射療法:1週
• 緩和性放射療法:1週
7. 在參與試驗期間,同時接受其他研究藥物、生物、化學或放射療法。
8. 先前曾接受任何GPC3標靶療法的治療,除非在接受任何GPC3
標靶療法後取得的存檔/新切片檢體被確認為GPC3表現陽性。
9. 有接受調理藥物(包括Fludarabine、Cyclophosphamide和
Regorafenib)的禁忌症。
10. 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11. 存在分類為Vp4級的門靜脈腫瘤栓塞(PVTT)或任何下腔靜脈(IVC)內侵犯。
12. 需要積極治療的腹水,例如需要積極進行腹腔穿刺或調升利尿劑
劑量。例外:維持穩定劑量的利尿劑且腹水受到控制、無症狀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3. 器官移植的病史。
14. HCC侵犯超過50%的肝臟(體積測定)。
15. 有任何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定會對受試者造成過高風險或影響評估試驗藥物效果的能力。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15 人

  • 全球人數

    29-3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