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GLBGLNA20220120
尚未開始召募
2025-01-15 - 2027-12-31
Phase I
召募中2
ICD-10G80.1
僵直性兩側癱型腦性麻痺
ICD-9343.0
嬰兒性腦性麻痺,雙側麻痺
一項I/II臨床試驗以評估異體來源之臍帶幹細胞(GL-N-CP0002)合併A型肉毒桿菌毒素注射療法對於腦性麻痺患者的安全性與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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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喜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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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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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Phase I安全性分析:1.實驗室檢查結果:從基準點(第一次給藥)到後續預定診次的變化,直到最後一次可評估之診次。檢驗的項目包含A.血清生物化學檢驗電解質(Electrolytes):包含鈉、鉀、鈣(sodium, potassium, calcium)。肝功能:包含白蛋白(albumin)、總蛋白(total protein)、總膽紅素(total bilirubin)、鹼性磷酸酶( alkaline phosphatase [ALP])、天門冬胺酸胺基轉移酶(aspartate transaminase [AST])、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腎功能檢查包含血中尿素氮(blood urea nitrogen [BUN])、血清肌酸酐(serum creatinine)。B.血液學完整的血球計數,包括紅血球(RBC)、白血球(WBC)和血小板(Platelet)計數;白血球次族群分析包括嗜中性球(neutrophils)、嗜酸性球(eosinophils)、嗜鹼性球(basophils)、淋巴細胞(lymphocytes)、單核球(monocytes)以及血紅素(hemoglobin)與紅血球容積比(hematocrit)。C.尿液分析尿液之pH、顏色、外觀、比重、紅血球、白血球、葡萄糖、蛋白質、酮體(ketones)和亞硝酸鹽(nitrite)。2.體重從基準點的變化3.研究期間之不良事件發生率4.理學檢查:從基準點到後續預定診次的變化,直到最後一次可評估之診次5.生命徵象:從基準點到後續預定診次的變化,直到最後一次可評估之診次6.十二導程心電圖:從基準點到後續預定診次的變化,直到最後一次可評估之診次,分析參數包含PR, QRS, QT, QTc, 以及 RR之間隔Phase II從基準點到後續預定診次GMFM-88量表的變化 [時間範圍:最久至Day 395]
試驗目的
評估對腦性麻痺患者以靜脈輸注異體來源之臍帶幹細胞合併A型肉毒桿菌毒素肌肉注射療法的安全性與療效性
藥品名稱
靜脈點滴注射劑
主成份
異體臍帶間質幹細胞
劑型
242
劑量
1 × 10^6 個細胞/公斤體重或0.5 × 10^6 個細胞/公斤體重
評估指標
Phase I
安全性分析:
1.實驗室檢查結果:從基準點(第一次給藥)到後續預定診次的變化,直到最後一次可評估之診次。檢驗的項目包含
A.血清生物化學檢驗
電解質(Electrolytes):包含鈉、鉀、鈣(sodium, potassium, calcium)。
肝功能:包含白蛋白(albumin)、總蛋白(total protein)、總膽紅素(total bilirubin)、鹼性磷酸酶( alkaline phosphatase [ALP])、天門冬胺酸胺基轉移酶(aspartate transaminase [AST])、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腎功能檢查包含血中尿素氮(blood urea nitrogen [BUN])、血清肌酸酐(serum creatinine)。
B.血液學
完整的血球計數,包括紅血球(RBC)、白血球(WBC)和血小板(Platelet)計數;白血球次族群分析包括嗜中性球(neutrophils)、嗜酸性球(eosinophils)、嗜鹼性球(basophils)、淋巴細胞(lymphocytes)、單核球(monocytes)以及血紅素(hemoglobin)與紅血球容積比(hematocrit)。
C.尿液分析
尿液之pH、顏色、外觀、比重、紅血球、白血球、葡萄糖、蛋白質、酮體(ketones)和亞硝酸鹽(nitrite)。
2.體重從基準點的變化
3.研究期間之不良事件發生率
4.理學檢查:從基準點到後續預定診次的變化,直到最後一次可評估之診次
5.生命徵象:從基準點到後續預定診次的變化,直到最後一次可評估之診次
6.十二導程心電圖:從基準點到後續預定診次的變化,直到最後一次可評估之診次,分析參數包含PR, QRS, QT, QTc, 以及 RR之間隔
Phase II
從基準點到後續預定診次GMFM-88量表的變化 [時間範圍:最久至Day 395]
安全性分析:
1.實驗室檢查結果:從基準點(第一次給藥)到後續預定診次的變化,直到最後一次可評估之診次。檢驗的項目包含
A.血清生物化學檢驗
電解質(Electrolytes):包含鈉、鉀、鈣(sodium, potassium, calcium)。
肝功能:包含白蛋白(albumin)、總蛋白(total protein)、總膽紅素(total bilirubin)、鹼性磷酸酶( alkaline phosphatase [ALP])、天門冬胺酸胺基轉移酶(aspartate transaminase [AST])、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腎功能檢查包含血中尿素氮(blood urea nitrogen [BUN])、血清肌酸酐(serum creatinine)。
B.血液學
完整的血球計數,包括紅血球(RBC)、白血球(WBC)和血小板(Platelet)計數;白血球次族群分析包括嗜中性球(neutrophils)、嗜酸性球(eosinophils)、嗜鹼性球(basophils)、淋巴細胞(lymphocytes)、單核球(monocytes)以及血紅素(hemoglobin)與紅血球容積比(hematocrit)。
C.尿液分析
尿液之pH、顏色、外觀、比重、紅血球、白血球、葡萄糖、蛋白質、酮體(ketones)和亞硝酸鹽(nitrite)。
2.體重從基準點的變化
3.研究期間之不良事件發生率
4.理學檢查:從基準點到後續預定診次的變化,直到最後一次可評估之診次
5.生命徵象:從基準點到後續預定診次的變化,直到最後一次可評估之診次
6.十二導程心電圖:從基準點到後續預定診次的變化,直到最後一次可評估之診次,分析參數包含PR, QRS, QT, QTc, 以及 RR之間隔
Phase II
從基準點到後續預定診次GMFM-88量表的變化 [時間範圍:最久至Day 395]
主要納入條件
異體臍帶捐贈者
1.年齡≥20歲且≤35歲的孕婦,且願意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
2.胎齡≥34週且胎盤完整的孕婦。
3.沒有臨床顯著之妊娠併發症(包含但不限於:系統性感染,子癇前症,早產,流產和死產)。
受試者
1.受試者之法定代理人/有同意權人能夠理解並願意簽署ICF。
2.受試者能夠遵從計畫書所述之條件、指示及限制。
3.於篩選期時,年紀大於等於2歲並小於等於12歲之兒童。
4.受試者經由發表於Dev Med Child Neurol Suppl.(1)的診斷標準,確診為痙攣型腦性麻痺(Spastic cerebral palsy),影響的部位為下肢麻痺(Diplegia)或四肢麻痺(Quadriplegia),且影像學證據顯示有腦室周圍白質軟化(periventricular leukomalacia)的病理診斷結果。
5.受試者的GMFCS評估量表結果於篩選期為Class II至IV。
6.已接受對於痙攣的上肢/下肢肌肉進行A型肉毒桿菌毒素注射,並且能配合在第一次細胞輸注前停止使用至少4個月。
7.在篩選期時,實驗室檢驗值在下列範圍內:
A.白血球細胞數≥ 5 × 10^3 counts /μL
B.紅血球細胞數≥ 4 × 10^6 counts /μL
C.血小板數目 ≥ 2 × 10^5 counts/μL
D.血紅素 ≥ 10.0 g/dL
1.年齡≥20歲且≤35歲的孕婦,且願意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
2.胎齡≥34週且胎盤完整的孕婦。
3.沒有臨床顯著之妊娠併發症(包含但不限於:系統性感染,子癇前症,早產,流產和死產)。
受試者
1.受試者之法定代理人/有同意權人能夠理解並願意簽署ICF。
2.受試者能夠遵從計畫書所述之條件、指示及限制。
3.於篩選期時,年紀大於等於2歲並小於等於12歲之兒童。
4.受試者經由發表於Dev Med Child Neurol Suppl.(1)的診斷標準,確診為痙攣型腦性麻痺(Spastic cerebral palsy),影響的部位為下肢麻痺(Diplegia)或四肢麻痺(Quadriplegia),且影像學證據顯示有腦室周圍白質軟化(periventricular leukomalacia)的病理診斷結果。
5.受試者的GMFCS評估量表結果於篩選期為Class II至IV。
6.已接受對於痙攣的上肢/下肢肌肉進行A型肉毒桿菌毒素注射,並且能配合在第一次細胞輸注前停止使用至少4個月。
7.在篩選期時,實驗室檢驗值在下列範圍內:
A.白血球細胞數≥ 5 × 10^3 counts /μL
B.紅血球細胞數≥ 4 × 10^6 counts /μL
C.血小板數目 ≥ 2 × 10^5 counts/μL
D.血紅素 ≥ 10.0 g/dL
主要排除條件
異體臍帶捐贈者
1.具有已被明確診斷的疾病或存在臨床上嚴重且危及生命的疾病(例如,嚴重未受控的糖尿病、結核病或惡性腫瘤)。
2.捐贈者在提供臍帶(即分娩)的前後7天之內,以下疾病測試呈陽性者: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第一型(HIV-I):以anti-HIV-1抗體以及核酸檢測(NAT)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第二型(HIV-II):以anti-HIV-II抗體以及核酸檢測(NAT)
B型肝病毒(HBV):抗B肝表面抗原(anti-HBsAg)與抗核心抗原(anti-HBc)的抗體檢測以及核酸檢測(NAT)
C型肝炎病毒(HCV):以anti-HCV抗體以及核酸檢測(NAT)
巨細胞病毒(CMV)
梅毒螺旋體
沙眼衣原體(披衣菌)
淋病雙球菌
人類T細胞白血病病毒I / II(HTLV-I / II)
3.根據捐贈者之醫學紀錄或是居住/旅遊史,而判定具有感染庫賈氏病高風險者:
曾接受非合成硬腦膜移植(non-synthetic dura mater transplant);
曾接受人類腦下垂體生長激素(human pituitary-derived growth hormone)的治療者;
有一位以上血親被診斷患有庫賈氏症
從1980年初至1996年底,曾在英國累積居住超過3個月或更長時間;或在1980到現在之間曾在英國或法國接受過輸血或輸血;或在歐洲累積居住超過5年以上之捐贈者。
4.捐贈者或其性伴侶於1977年後出生自下述國家或曾於下述國家居住:喀麥隆、中非共和國、查德、剛果、赤道幾內亞、加彭、尼日、或奈及利亞(具有感染HIV group O風險)。
5.捐贈者於篩選前自西尼羅病毒(West Nile Virus, WNV)流行地區離境日未滿一個月,或經醫師判斷具有此種病毒感染症之臨床症狀。
6.捐贈者於篩選前自茲卡病毒(Zika Virus, ZIKV)流行地區離境日未滿一個月、或其性伴侶為具有ZIKV感染風險者,或經醫師判斷具有此種病毒感染症之臨床症狀。
7.捐贈者在分娩前之產前檢查中發現胚胎患有遺傳疾病者。
8.捐贈者除了本研究用途外,尚計畫額外儲存臍帶血或臍帶細胞。
9.其他任何計畫主持人判定為不適合參加本試驗之的心理性或是生理性原因。
受試者
1.影像學證據顯示受試者具有遺傳性的腦病變或是腦畸形的病理診斷結果
2.受試者被確診有其他進行性神經系統疾病
3.受試者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不具有適當的智力以完成本試驗的所有安全性及有效性評估。
4.在篩選期或接受第1劑治療時有下列生理症狀或疾病
A.根據兒童與青少年生長身體質量指數(BMI)建議值[台灣衛生福利部2013年6月11日公布],評定為過輕者
B.未獲控制的系統性細菌或病毒感染,或接受細胞治療前3個月內發生真菌感染
C.患有抗藥性癲癇 [根據國際抗癲癇聯盟(International League Against Epilepsy, ILAE)] 的定義:經適當地嘗試以兩種正確選用且可耐受的抗癲癇藥物治療之後(不論是單一藥物或是同時並用),仍無法達到持久不發作的治療目標,即為抗藥性癲癇
D.經試驗主持人評估患有臨床顯著及/或不穩定的腸胃道(包含但不限於發炎性腸道疾病)、腎臟(包含但不限於腎絲球腎炎等兒童腎病症候群)、內分泌(包含但不限於生長激素不足、庫欣氏症、甲狀腺異常等)、肺部(包含但不限於未受控制的下呼吸道感染)或心血管疾病(包含但不限於先天性心臟病、川崎病等)
E.免疫缺陷或自體免疫疾病
F.感染HBV、HCV、HIV-I/II或HTLV-I/II
G.AST或ALT > 2.5倍正常值上限
H.血中肌酸酐(Serum Creatinine)> 1.7 mg/dL
5.預計施打第1劑細胞治療產品前60天內曾參與其他臨床試驗案之介入性治療
6.於施打第一劑細胞治療產品前使用下列藥物/醫學處置:
A.4個月內執行酚劑神經阻斷術(Phenol intramuscular neurolysis)
B.6個月內執行選擇性背神經根切除術(Selective dorsal rhizotomy)
C.6個月內執行椎管內Baclofen注射(Intrathecal baclofen)
D.1個月內以控制CP的相關症狀為使用目的之Benzodiazepine類藥物
E.6個月內使用其他細胞治療製劑
7.對本研究藥物(GL-N-CP0002)及A型肉毒桿菌毒素的任何成分或製造過程中的原料(如gentamicin或aminoglycoside類藥物)有過敏病史者。
8.目前已知患有特定疾病,將來極可能需要基因治療或細胞治療的病人。
9.其他任何計畫主持人判定為不適合參加本試驗之心理性或是生理性原因。
1.具有已被明確診斷的疾病或存在臨床上嚴重且危及生命的疾病(例如,嚴重未受控的糖尿病、結核病或惡性腫瘤)。
2.捐贈者在提供臍帶(即分娩)的前後7天之內,以下疾病測試呈陽性者: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第一型(HIV-I):以anti-HIV-1抗體以及核酸檢測(NAT)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第二型(HIV-II):以anti-HIV-II抗體以及核酸檢測(NAT)
B型肝病毒(HBV):抗B肝表面抗原(anti-HBsAg)與抗核心抗原(anti-HBc)的抗體檢測以及核酸檢測(NAT)
C型肝炎病毒(HCV):以anti-HCV抗體以及核酸檢測(NAT)
巨細胞病毒(CMV)
梅毒螺旋體
沙眼衣原體(披衣菌)
淋病雙球菌
人類T細胞白血病病毒I / II(HTLV-I / II)
3.根據捐贈者之醫學紀錄或是居住/旅遊史,而判定具有感染庫賈氏病高風險者:
曾接受非合成硬腦膜移植(non-synthetic dura mater transplant);
曾接受人類腦下垂體生長激素(human pituitary-derived growth hormone)的治療者;
有一位以上血親被診斷患有庫賈氏症
從1980年初至1996年底,曾在英國累積居住超過3個月或更長時間;或在1980到現在之間曾在英國或法國接受過輸血或輸血;或在歐洲累積居住超過5年以上之捐贈者。
4.捐贈者或其性伴侶於1977年後出生自下述國家或曾於下述國家居住:喀麥隆、中非共和國、查德、剛果、赤道幾內亞、加彭、尼日、或奈及利亞(具有感染HIV group O風險)。
5.捐贈者於篩選前自西尼羅病毒(West Nile Virus, WNV)流行地區離境日未滿一個月,或經醫師判斷具有此種病毒感染症之臨床症狀。
6.捐贈者於篩選前自茲卡病毒(Zika Virus, ZIKV)流行地區離境日未滿一個月、或其性伴侶為具有ZIKV感染風險者,或經醫師判斷具有此種病毒感染症之臨床症狀。
7.捐贈者在分娩前之產前檢查中發現胚胎患有遺傳疾病者。
8.捐贈者除了本研究用途外,尚計畫額外儲存臍帶血或臍帶細胞。
9.其他任何計畫主持人判定為不適合參加本試驗之的心理性或是生理性原因。
受試者
1.影像學證據顯示受試者具有遺傳性的腦病變或是腦畸形的病理診斷結果
2.受試者被確診有其他進行性神經系統疾病
3.受試者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不具有適當的智力以完成本試驗的所有安全性及有效性評估。
4.在篩選期或接受第1劑治療時有下列生理症狀或疾病
A.根據兒童與青少年生長身體質量指數(BMI)建議值[台灣衛生福利部2013年6月11日公布],評定為過輕者
B.未獲控制的系統性細菌或病毒感染,或接受細胞治療前3個月內發生真菌感染
C.患有抗藥性癲癇 [根據國際抗癲癇聯盟(International League Against Epilepsy, ILAE)] 的定義:經適當地嘗試以兩種正確選用且可耐受的抗癲癇藥物治療之後(不論是單一藥物或是同時並用),仍無法達到持久不發作的治療目標,即為抗藥性癲癇
D.經試驗主持人評估患有臨床顯著及/或不穩定的腸胃道(包含但不限於發炎性腸道疾病)、腎臟(包含但不限於腎絲球腎炎等兒童腎病症候群)、內分泌(包含但不限於生長激素不足、庫欣氏症、甲狀腺異常等)、肺部(包含但不限於未受控制的下呼吸道感染)或心血管疾病(包含但不限於先天性心臟病、川崎病等)
E.免疫缺陷或自體免疫疾病
F.感染HBV、HCV、HIV-I/II或HTLV-I/II
G.AST或ALT > 2.5倍正常值上限
H.血中肌酸酐(Serum Creatinine)> 1.7 mg/dL
5.預計施打第1劑細胞治療產品前60天內曾參與其他臨床試驗案之介入性治療
6.於施打第一劑細胞治療產品前使用下列藥物/醫學處置:
A.4個月內執行酚劑神經阻斷術(Phenol intramuscular neurolysis)
B.6個月內執行選擇性背神經根切除術(Selective dorsal rhizotomy)
C.6個月內執行椎管內Baclofen注射(Intrathecal baclofen)
D.1個月內以控制CP的相關症狀為使用目的之Benzodiazepine類藥物
E.6個月內使用其他細胞治療製劑
7.對本研究藥物(GL-N-CP0002)及A型肉毒桿菌毒素的任何成分或製造過程中的原料(如gentamicin或aminoglycoside類藥物)有過敏病史者。
8.目前已知患有特定疾病,將來極可能需要基因治療或細胞治療的病人。
9.其他任何計畫主持人判定為不適合參加本試驗之心理性或是生理性原因。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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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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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