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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157

2022-10-25 - 2026-10-24

其他

召募中1

ICD-10NoDx

0

ICD-9E950.9

以其他固體及液體物質自殺及自我毒害

探討自殺意念之早期徵兆、神經機轉與防治策略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維洲 放射診斷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自傷意念

試驗目的

(1) 探討自傷意念的形成、徵兆、生心理機轉及早期防治策略; (2) 耳鳴或主觀認知障礙患者的憂鬱及自殺風險篩選、神經機轉探討及早期介入; (3) 最佳化的自殺風險治療策略及機轉研究。

藥品名稱

18F-FEPPA

主成份

(2-(2-((N-4-phenoxypyridin-3-yl)acetamido)methyl) phenoxy)ethyl 4-methylbenzenesulfonate)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 50 μg/mL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腦發炎影像([18F]FEPPA藥物吸收值)與耳鳴或認知功能失調/自殺意念之相關性。
2. 次要評估指標:
臨床腦發炎影像目視判讀([18F]FEPPA藥物吸收值)與臨床耳鳴或認知量表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本研究將分為三個子計畫/研究目的:
子計畫ㄧ、耳鳴及聽力障礙患者:
1. 主要納入條件:
(1) 自覺耳鳴或聽力障礙
(2) 耳鳴或聽力障礙評量表大於38分; 耳鳴侵擾性視覺類比量表大於3分
(3) 健康對照組納入條件:沒有耳鳴、沒有聽力障礙、沒有憂鬱症和/或焦慮症,或任何
DSM-V精神疾病障礙的志願參與者。

子計畫二、主觀認知抱怨患者:
病人納入條件:透過主觀認知診斷標準 [Jessen et al., 2014]:
(1) 過去五年中,自覺與過去相比,記憶力持續下降,並得到旁人的證實;
(2) 在簡易精神狀態檢查(Mini-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和蒙特利爾認知評估
(Montreal Cognitive Assessment)中的表現,位在正常範圍內(須根據年齡、性別和教
育程度進行調整);
(3) 臨床失智評分(clinical dementia rating)為0分;
(4) 將使用主觀記憶抱怨問卷(SCD-Q) [Rami et al. 2014] ,評估三個認知領域,包括記憶
(11 個項目)、語言(6 個項目)和執行(7 個項目)等領域。根據參與者對每個項目
的感知下降,對每個問題的回答僅限於“是/否”。SCD-Q 的總分在 0 到 24 之間,分數越
高表明對過去兩年記憶能力下降的主觀感知越嚴重;
(5) 健康對照組納入條件:沒有憂鬱症和/或焦慮症,或任何 DSM-V精神疾病障礙,且神經
心理學測試分數在正常範圍內的志願參與者組成。

子計畫三、藥物不良反應之重鬱症患者:
病人納入條件:
(1) 20-65歲,根據DSM-5的診斷,診斷為重度憂鬱症,對於一個以上適當抗憂鬱劑劑量及
時間治療下仍反應不佳的重度憂鬱發作(DSM-5, Major depressive episode)個案;
(2) 目前憂鬱及自殺風險嚴重性:以17項漢氏憂鬱量表(HDRS-17)評估14分以上且第三項
自殺評估得分至少1分;
(3) 過去藥物治療反應史:有至少一種以上的適量抗憂鬱劑治療下,抗憂鬱反應進步不到
50%以上的病史(適當的治療時間及劑量,定義如下,如escitalopram 10-20毫克/天或相
等當量換算的抗憂鬱劑藥物,治療6週以上仍無效者);
(4) 目前若同時合併有使用抗憂鬱劑,則其劑量至少應須維持四週以上不調整其劑量,並在
急性治療過程中亦不調整其劑量;若同時有合併心理治療則至少在進入試驗前已穩定治
療至少3個月且無預期會改變治療頻次。
健康對照組納入條件:沒有憂鬱症和/或焦慮症,或任何 DSM-V精神疾病障礙,且神經
心理學測試分數在正常範圍內的志願參與者組成。本研究將分為三個子計畫/研究目的:
子計畫ㄧ、耳鳴及聽力障礙患者:
主要排除條件:
(1) 年齡小於20歲或大於70歲;
(2) 其他原因導致的耳鳴: 搏動性耳鳴或因耳垢、耳咽管功能不良、中耳腔病兆、耳硬化症
或聽神經瘤而導致的耳鳴
(3) 癲癇病史、腦傷或腦部手術病史
(4) 在腦部結構影像上識別出的結構性病變
(5) PET/MRI禁忌症,例如幽閉恐懼症或體內有金屬植入物或裝置
(6) 不穩定的精神疾病
(7) 酒精或非法藥物濫用
(8) 對任何已知的正子造影劑-[18F]FEPPA成分過敏或其他不良反應。
子計畫二、主觀認知抱怨患者:
排除條件:
(1) 年齡小於40歲或大於70歲;
(2) 高血壓、糖尿病、心臟或呼吸系統疾病;
(3) 有腦血管疾病史;
(4) 其他的神經系統疾病(神經退行性疾病、癲癇、頭部損傷)或存在除重度憂鬱症和廣泛
性焦慮症以外的軸 I 或軸 II 疾病;
(5) 任何精神藥物(即SNRIs、SSRIs、BZD類藥物等)的使用、酒精或非法藥物濫用;
(6) 在腦部結構影像可識別的結構性病變;
(7) PET/MRI禁忌症,例如幽閉恐懼症或體內有金屬植入物或裝置。
(8) 對任何已知的正子造影劑-[18F]FEPPA成分過敏或其他不良反應。

子計畫三、藥物不良反應之重鬱症患者:
排除條件:
(1) 具有精神病特徵的嚴重憂鬱症,雙極性憂鬱症、思覺失調症、器質性精神病、6個月內
有酒精或物質使用疾患(咖啡因及香煙除外)
(2) 腦部開刀手術、腦中有金屬或磁性物、心臟有裝置心律節律器。
(3) 腦部異常(如:腦部腫瘤或動靜脈畸型)、神經疾病(如: 腦膜炎或腦炎或中風或癲
癇、神經退化疾病)。
(4) 懷孕婦女。
(5) 曾接受電療或是傳統施打於左背外側前額葉的重覆經顱磁刺激術,但抗憂鬱療效反應進
步不到50%以上的病史(適當的治療時間及劑量經由電療或DLPFC-rTMS治療療程,追
蹤三個月以上仍無療效)
(6) 在研究開始之前的6個月之內有過自殺行為者。
(7) 其他導致病人無法合作的狀況(如: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或篩選後不適合等)。
(8) 對任何已知的正子造影劑-[18F]FEPPA成分過敏或其他不良反應。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80 人

  • 全球人數

    1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