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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VL-231-2001

2024-05-01 - 2024-05-21

Phase II

終止收納3

一項第 2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旨在評估 CVL-231 兩種固定劑量(10 毫克和 30 毫克,每日一次)在正在經歷精神病急性惡化的思覺失調症參與者中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朱柏全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林世棋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陳柏妤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思覺失調症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測量 2 種固定劑量的 Emraclidine(10 mg QD 和 30 mg QD)與安慰劑相比,對正在經歷精神病急性惡化的思覺失調症參與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Emraclidine

主成份

Emraclidine

劑型

錠劑

劑量

10mg/tablet, 30mg/tablet

評估指標

第 6 週 PANSS 總分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1. 根據「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第五版 (DSM-5),經迷你國際神經精神訪談 (MINI) 證實,主要診斷為思覺失調症。
2. 簽署 ICF 時和基準期的臨床整體印象症狀嚴重程度量表 (CGI-S) ? 4(中度至重度疾病)。
3. 簽署 ICF 時和基準期的活性與負性症狀量表 (PANSS) 總分介於 85 至 120 之間(含)。
4. 正在經歷精神病症狀急性惡化或復發,且其發作距離簽署 ICF 不滿 60 天。
5. 願意在試驗前和試驗期間停用所有禁用藥物,以符合試驗計畫書的清除要求。
6. 身體質量指數介於 18.0 至 40.0 kg/m2 之間,實際體重 ? 50 kg。
7. 試驗主持人認為有能力理解試驗的性質、參與試驗回診並遵從試驗計畫書的要求。
1. 目前除思覺失調症外還存在其他 DSM-5 診斷(註:允許思覺失調症繼發性焦慮症狀);簽署 ICF 前 30 天內出現需要使用抗憂鬱藥治療的急性憂鬱症狀除外。簽署 ICF 前 30 天內出現需要使用情緒穩定劑治療的急性躁狂症狀除外。
2. 以下任何一項條件:
˙ 根據病史,思覺失調症對於抗精神病藥物治療出現抗藥性/難治型(對 2 個或多個療程的充分藥物治療無反應,充分藥物治療定義為依標籤使用充足劑量且治療持續時間至少 4 週)
˙ 有只對氯氮平(Clozapine) 治療有反應或對氯氮平(Clozapine) 治療無反應的病史
3. 有關思覺失調症病史之以下任何一項條件:
˙ 根據既往紀錄或受試者自我報告,思覺失調症初次發作時間 < 2 年
˙ 首次診斷為思覺失調症
˙ 首次出現需要治療的急性精神病發作
4. 在篩選期和基準期之間,PANSS 總分降低(改善)幅度 ? 20%。
5. 目前或先前患有重大心血管、肺部、胃腸道、腎臟、肝臟、代謝、泌尿生殖系統、內分泌(包括糖尿病)、惡性腫瘤(皮膚基底細胞癌和子宮頸原位癌除外,由試驗主持人酌情判斷)、血液學、免疫學、神經學或精神疾病,且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督員認為,此類疾病可能損害受試者的安全或試驗結果。
6. 可能混淆試驗結果解讀的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感染、髓鞘脫失疾病、神經退化性疾病、腦腫瘤、先前因嚴重頭部創傷住院、癲癇發作(不包括兒童期發熱性癲癇)或任何在試驗過程中視為惡化的中樞神經系統疾病。
7. 在簽署 ICF 之前 12 個月內,根據 DSM-5 條件診斷為中度至重度物質或酒精使用障礙(不包括尼古丁或咖啡因)。
8. 透過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評量表 (C-SSRS) 和試驗主持人的臨床評估,存在自殺行為風險。
9. 任何可能影響藥物吸收的情況。
10. 在隨機分配之前,在規定的清除期內使用禁用藥物,或在試驗期間可能需要使用禁用的併用療法。
11. 在篩選時,發現身體檢查、病史審查、心電圖 (ECG) 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表現出臨床上顯著的異常。
12. 在接受試驗性藥品 (IMP) 之前的驗孕結果呈陽性。註:在 IMP 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 IMP 後 7 天內懷孕、哺乳或計劃懷孕的女性受試者也不予納入。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37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