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HZNP-DAZ-303
試驗執行中
2024-02-12 - 2026-06-01
Phase III
召募中5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以評估 Dazodalibep 對患有修格蘭氏症候群且具有中度至重度症狀的參與者之療效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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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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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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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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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修格蘭氏症候群
試驗目的
在患有修格蘭氏症候群且具有中度至重度症狀的參與者中評估 Dazodalibep 對患者報告的修格蘭氏症候群症狀之影響
藥品名稱
Dazodalibep
主成份
Dazodalibep
劑型
242
劑量
500mg/5mL
評估指標
‧ 第 48 週時 DASPRI 評分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計畫 A)
‧ 第 48 週時 ESSPRI 評分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計畫 B)
‧ 第 48 週時 ESSPRI 評分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計畫 B)
主要納入條件
1. 知情同意時 ? 18 歲的成年人(根據國家/地區特定的成年年齡定義,成年參與者的最低年齡可能大於 18 歲)。參與者必須能夠提供自己的知情同意。
2. 符合 2016 年美國風濕病學會 (ACR)/EULAR 分類標準(第 10.1 節附錄 1),診斷為 SS。如果 SS 診斷基於抗 Ro 自體抗體陽性,則抗 Ro 陽性須經中央實驗室確認。
3. 儘管進行了對症或局部治療,但在篩選時 ESSPRI 分數 ? 5。
4. 篩選時的 ESSDAI 評分 < 5。
5. 篩選時抗 Ro 自身抗體或類風濕因子 (RF) 呈陽性,或兩者均呈陽性(根據標準中央實驗室檢測的定義)。
6. 殘餘唾液腺功能(定義為整體刺激唾液流速 > 0.1 mL/min)。
7. 進行含篩選評估在內的任何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之前,取得來自參與者(或法定代理人,若當地法規要求)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及任何當地規定的授權(例如美國「健康保險可攜性與責任法案」、歐盟 [EU] 資料保護指令)。
8. 與未避孕男性伴侶發生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在簽署知情同意書 (ICF) 後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並且必須同意在試驗結束或最後一劑 IP 後 3 個月內繼續使用此類避孕措施(如果參與者退出試驗)。此時間點後如要停止避孕,應與負責醫師討論。試驗主持人應評估與第一劑 IP 治療相關時的避孕方法失敗可能性(例如:未遵從規定和近期開始)。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篩選時的高靈敏度血清驗孕必須呈陰性,並且在給藥當天(每次 IP 給藥之前)的尿液驗孕必須呈陰性(第 8.3.5 節)。試驗介入期間和之後驗孕的其他要求請參閱第 8.3.5 節。試驗主持人必須負責回顧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發生未測得早期懷孕之女性的風險。高效的避孕方法(如果堅持正確使用,每年的失敗率 < 1%)包括:
‧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複方(含雌激素與黃體素)荷爾蒙避孕劑:
�{ 口服
�{ 陰道內
�{ 經皮
�{ 注射劑
‧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劑:
�{ 口服
�{ 注射劑
�{ 植入劑
‧ 子宮內避孕器 (IUD)
‧ 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IUS)
‧ 雙側輸卵管結紮
‧ 輸精管切除的伴侶(輸精管結紮或由於醫療原因)
僅有當該伴侶為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唯一性伴侶且已確認無精子時,方可將無精視為高度有效避孕法。若非如此,應使用另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法。精子形成週期約為 90 天。注意:男性參與者輸精管切除紀錄可由試驗中心人員審查參與者的病歷、醫療檢查或病史訪談得到。
‧ 禁慾
僅當禁慾是參與者首選和平常的生活方式,並且參與者同意至試驗追蹤結束前避免異性性交時,才可視為一種高度有效的方法。週期性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體外射精法,都是不合乎要求的避孕法。應建議男性試驗參與者的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應使用除障礙避孕法之外的高效避孕方法。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未進行絕育手術(絕育手術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全子宮切除術)或未停經婦女(停經定義為在無其他醫療原因下 12 個月無月經的情形)。
�{ 輸精管切除伴侶是一種高效避孕方法,僅當該伴侶是具生育能力女性試驗參與者的唯一性伴侶,並且輸精管切除伴侶已接受手術成功的醫學評估。
9. 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發生性行為的未絕育男性參與者須從第 1 天到試驗結束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除非依據當地法規無法獲得或限制使用殺精劑),並從
第 1 天到試驗結束避免捐贈新鮮的未清洗的精液。還應告知其女性伴侶使用高效避孕方法的益處,因為保險套可能會破裂或滲漏。
註:男性和女性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10. 根據現行地方主管機關指南,至少在篩選前 2 週接種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疫苗,除非參與者拒絕接種疫苗。試驗期間允許首次或隨後接種 2019 年冠狀病毒疾病 (COVID-19) 疫苗,只要不在篩選期間或第 1 劑投藥後一週內接種即可;如果要在此時段接種疫苗,則應推遲篩選以完成疫苗接種。
11. 符合以下所有結核病 (TB) 條件:
a. 篩選前無潛伏性或活動性 TB 病史,但有記錄完成當地適當治療的潛伏性 TB
除外。
b. 從病史或身體檢查來看,沒有提示活動性 TB 的徵象或症狀。
c. 最近(篩選前 ? 12 週)沒有與活動性 TB 患者密切接觸(密切接觸定義為 ? 每週 4 小時或住在同一家庭或住在活動性 TB 患者經常拜訪的房屋內)。
d. 篩選時 TB 干擾素伽馬釋放試驗 (IGRA) 檢測結果呈陰性,除非之前按照納入條件 11(a) 進行治療。檢測結果為不確定的參與者可重複檢測,但若重複檢測的結果仍不確定,則將排除該參與者。
e. 胸腔 X 光檢查(在篩選期間或篩選前 12 週內的任何時間獲得)未顯示當前活動性 TB 或其他感染,或既往 TB、惡性腫瘤或表明活動過程的臨床顯著異常(除非由於 SS)。1. 篩選前 2 年內確診深層靜脈血栓、肺栓塞或動脈血栓栓塞病史的個體。
2. 伴隨多肌炎、皮肌炎或全身性硬化症病史或現象。
3. 患有活動性惡性腫瘤或過去 5 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a. 篩選前 > 12 個月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且顯著成功,或
b. 以治癒性療法治療後的皮膚基底細胞癌。
4. 在試驗期間懷孕、正在哺乳或計劃懷孕的個體。
5. B 型肝炎、C 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檢測呈陽性或已接受治療的
個體。
篩選時 B 型肝炎感染陽性的定義為:(1)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呈陽性;或者 (2)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呈陽性。由於疫苗接種而導致 HBsAg 陰性、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陽性和 HBcAb 陰性的患者符合試驗資格。C 型肝炎檢測呈陽性或有相應治療史的個體被排除在外,除非他們對核准用於治療 C 型肝炎的抗病毒藥物有記錄的持續病毒反應,其定義為完成治療至少 24 週後無法測得 C 型肝炎 RNA 病毒含量。不應納入因 C 型肝炎而患有晚期纖維化或肝硬化的個體。
6. 在隨機分配當天 SARS-CoV-2 檢測呈陽性,或在隨機分配時出現提示 SARS-CoV-2 症狀,或在隨機分配前 10 天內顯著暴露於 2019 年冠狀病毒病 (COVID-19) 的個體。患有 COVID-19 或接觸過 COVID-19 的個體可以將隨機分配延遲 10 天,並在康復後進行隨機分配;否則,將重新篩選。
7. 具有以下情況的個體:
a. 過去 12 個月內有超過 1 次帶狀皰疹發作史和/或伺機性感染(第 10.3 節
附錄 3),允許過去 12 個月內出現任何部位的非侵入性單純皰疹、口腔念珠菌病、陰道念珠菌病或皮膚真菌感染,除非異常嚴重。
b. 篩選時或隨機分配時需要全身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篩選前 12 個月內有 2 次以上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的感染史。
8. 已知對 IP 配方的任何成分或對任何其他生物治療有嚴重過敏或反應史的個體。
9. 患有任何嚴重或危及生命的心血管(包括血管炎)、呼吸道、內分泌、胃腸道、血液、神經、精神或全身性疾病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對個體構成無法接受併發症風險的任何其他病症、干擾 IP 評估或混淆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的判讀。
10. 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或不願意遵從試驗計畫書要求(包括完成 DASPRI)(例如,活躍的濫用藥物或酗酒或出於其他原因)的個體。
11. 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接種過活性疫苗(減毒)或計劃在參與試驗期間接種活性疫苗的個體。試驗期間允許接種非活性疫苗(參見納入條件 10 中有關 COVID-19 疫苗接種的要求);然而,對於計劃在第 1 劑後一個月內接受疫苗的參與者,試驗主持人應考慮在開始給藥之前完成疫苗接種。
12. 最後一次實驗性或試驗性生物製劑或口服製劑投藥(排除條件 15 中列出的除外)時間為篩選前 < 6 個月。
13. 篩選前 12 個月內接受過任何生物 B 細胞清除療法(例如 Rituximab、Ocrelizumab、Inebilizumab、Ofatumumab 或 Ianalumab)或篩選前 < 3 個月接受過其他 B 細胞標的治療(例如 Belimumab)的個體。
14. 篩選前 6 個月內因 SS、RA 和 SLE 以外的適應症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總計超過 2 週的個體。
15. 使用以下藥物:
a. 抗瘧藥(例如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quinacrine),如果在篩選前 8 週內或篩選期過程中已開始使用或劑量發生變化。
b. 篩檢前 4 週內口服、肌肉注射、IV 或關節內注射皮質類固醇。允許使用吸入、鼻內或局部皮質類固醇,但投藥在試驗期間穩定。
c. Methotrexate、Azathioprine、Leflunomide、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其他 DMARD、免疫抑制劑、生物製劑或抗增殖藥物(如果以下時間使用最後
一劑):
�{ 篩選前 4 週;或者
�{ 藥物特定的 5 個半衰期消除期(如果長過 4 週)。
d. 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干擾 IP 評估或者干擾對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的判讀的任何藥物。
e. 篩選前 2 週內一直到隨機分配(第 1 天)時增加或開始使用定期預定之非類固醇消炎藥的新劑量。
f. 篩選前 2 週內一直到隨機分配(第 1 天)時增加或開始使用 Cevimeline、Pilocarpine、Cyclosporine 滴眼液 (RestasisR)、lifitegrast (XiidraR) 或任何其他局部(眼科)消炎/免疫調節滴眼液的新劑量。
g. 在篩選前 4 週內使用草藥或順勢療法治療潛在的風濕病,例如青藤鹼、雷公藤?或白芍總?。
16. 篩選前任何時間曾接受過抗 CD40L 化合物治療的個體。
17. 在篩選時血液檢查出現以下任一項的個體:
‧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 2 × 正常值上限 (ULN)。
‧ 丙胺酸轉胺? (ALT) > 2 × ULN。
‧ 總膽紅素 (TBL) > 2 × ULN,除非病史中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紀錄。
‧ 血紅素 < 90 g/L。
‧ 嗜中性白血球 < 1.0 × 109/L。
‧ 淋巴球 < 0.5 × 109/L。
‧ 血小板 < 100 × 109/L。
‧ 凝血?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3 × ULN。
2. 符合 2016 年美國風濕病學會 (ACR)/EULAR 分類標準(第 10.1 節附錄 1),診斷為 SS。如果 SS 診斷基於抗 Ro 自體抗體陽性,則抗 Ro 陽性須經中央實驗室確認。
3. 儘管進行了對症或局部治療,但在篩選時 ESSPRI 分數 ? 5。
4. 篩選時的 ESSDAI 評分 < 5。
5. 篩選時抗 Ro 自身抗體或類風濕因子 (RF) 呈陽性,或兩者均呈陽性(根據標準中央實驗室檢測的定義)。
6. 殘餘唾液腺功能(定義為整體刺激唾液流速 > 0.1 mL/min)。
7. 進行含篩選評估在內的任何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之前,取得來自參與者(或法定代理人,若當地法規要求)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及任何當地規定的授權(例如美國「健康保險可攜性與責任法案」、歐盟 [EU] 資料保護指令)。
8. 與未避孕男性伴侶發生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在簽署知情同意書 (ICF) 後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並且必須同意在試驗結束或最後一劑 IP 後 3 個月內繼續使用此類避孕措施(如果參與者退出試驗)。此時間點後如要停止避孕,應與負責醫師討論。試驗主持人應評估與第一劑 IP 治療相關時的避孕方法失敗可能性(例如:未遵從規定和近期開始)。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篩選時的高靈敏度血清驗孕必須呈陰性,並且在給藥當天(每次 IP 給藥之前)的尿液驗孕必須呈陰性(第 8.3.5 節)。試驗介入期間和之後驗孕的其他要求請參閱第 8.3.5 節。試驗主持人必須負責回顧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發生未測得早期懷孕之女性的風險。高效的避孕方法(如果堅持正確使用,每年的失敗率 < 1%)包括:
‧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複方(含雌激素與黃體素)荷爾蒙避孕劑:
�{ 口服
�{ 陰道內
�{ 經皮
�{ 注射劑
‧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劑:
�{ 口服
�{ 注射劑
�{ 植入劑
‧ 子宮內避孕器 (IUD)
‧ 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IUS)
‧ 雙側輸卵管結紮
‧ 輸精管切除的伴侶(輸精管結紮或由於醫療原因)
僅有當該伴侶為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唯一性伴侶且已確認無精子時,方可將無精視為高度有效避孕法。若非如此,應使用另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法。精子形成週期約為 90 天。注意:男性參與者輸精管切除紀錄可由試驗中心人員審查參與者的病歷、醫療檢查或病史訪談得到。
‧ 禁慾
僅當禁慾是參與者首選和平常的生活方式,並且參與者同意至試驗追蹤結束前避免異性性交時,才可視為一種高度有效的方法。週期性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體外射精法,都是不合乎要求的避孕法。應建議男性試驗參與者的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應使用除障礙避孕法之外的高效避孕方法。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未進行絕育手術(絕育手術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全子宮切除術)或未停經婦女(停經定義為在無其他醫療原因下 12 個月無月經的情形)。
�{ 輸精管切除伴侶是一種高效避孕方法,僅當該伴侶是具生育能力女性試驗參與者的唯一性伴侶,並且輸精管切除伴侶已接受手術成功的醫學評估。
9. 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發生性行為的未絕育男性參與者須從第 1 天到試驗結束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除非依據當地法規無法獲得或限制使用殺精劑),並從
第 1 天到試驗結束避免捐贈新鮮的未清洗的精液。還應告知其女性伴侶使用高效避孕方法的益處,因為保險套可能會破裂或滲漏。
註:男性和女性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10. 根據現行地方主管機關指南,至少在篩選前 2 週接種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疫苗,除非參與者拒絕接種疫苗。試驗期間允許首次或隨後接種 2019 年冠狀病毒疾病 (COVID-19) 疫苗,只要不在篩選期間或第 1 劑投藥後一週內接種即可;如果要在此時段接種疫苗,則應推遲篩選以完成疫苗接種。
11. 符合以下所有結核病 (TB) 條件:
a. 篩選前無潛伏性或活動性 TB 病史,但有記錄完成當地適當治療的潛伏性 TB
除外。
b. 從病史或身體檢查來看,沒有提示活動性 TB 的徵象或症狀。
c. 最近(篩選前 ? 12 週)沒有與活動性 TB 患者密切接觸(密切接觸定義為 ? 每週 4 小時或住在同一家庭或住在活動性 TB 患者經常拜訪的房屋內)。
d. 篩選時 TB 干擾素伽馬釋放試驗 (IGRA) 檢測結果呈陰性,除非之前按照納入條件 11(a) 進行治療。檢測結果為不確定的參與者可重複檢測,但若重複檢測的結果仍不確定,則將排除該參與者。
e. 胸腔 X 光檢查(在篩選期間或篩選前 12 週內的任何時間獲得)未顯示當前活動性 TB 或其他感染,或既往 TB、惡性腫瘤或表明活動過程的臨床顯著異常(除非由於 SS)。1. 篩選前 2 年內確診深層靜脈血栓、肺栓塞或動脈血栓栓塞病史的個體。
2. 伴隨多肌炎、皮肌炎或全身性硬化症病史或現象。
3. 患有活動性惡性腫瘤或過去 5 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a. 篩選前 > 12 個月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且顯著成功,或
b. 以治癒性療法治療後的皮膚基底細胞癌。
4. 在試驗期間懷孕、正在哺乳或計劃懷孕的個體。
5. B 型肝炎、C 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檢測呈陽性或已接受治療的
個體。
篩選時 B 型肝炎感染陽性的定義為:(1)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呈陽性;或者 (2)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呈陽性。由於疫苗接種而導致 HBsAg 陰性、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陽性和 HBcAb 陰性的患者符合試驗資格。C 型肝炎檢測呈陽性或有相應治療史的個體被排除在外,除非他們對核准用於治療 C 型肝炎的抗病毒藥物有記錄的持續病毒反應,其定義為完成治療至少 24 週後無法測得 C 型肝炎 RNA 病毒含量。不應納入因 C 型肝炎而患有晚期纖維化或肝硬化的個體。
6. 在隨機分配當天 SARS-CoV-2 檢測呈陽性,或在隨機分配時出現提示 SARS-CoV-2 症狀,或在隨機分配前 10 天內顯著暴露於 2019 年冠狀病毒病 (COVID-19) 的個體。患有 COVID-19 或接觸過 COVID-19 的個體可以將隨機分配延遲 10 天,並在康復後進行隨機分配;否則,將重新篩選。
7. 具有以下情況的個體:
a. 過去 12 個月內有超過 1 次帶狀皰疹發作史和/或伺機性感染(第 10.3 節
附錄 3),允許過去 12 個月內出現任何部位的非侵入性單純皰疹、口腔念珠菌病、陰道念珠菌病或皮膚真菌感染,除非異常嚴重。
b. 篩選時或隨機分配時需要全身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篩選前 12 個月內有 2 次以上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的感染史。
8. 已知對 IP 配方的任何成分或對任何其他生物治療有嚴重過敏或反應史的個體。
9. 患有任何嚴重或危及生命的心血管(包括血管炎)、呼吸道、內分泌、胃腸道、血液、神經、精神或全身性疾病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對個體構成無法接受併發症風險的任何其他病症、干擾 IP 評估或混淆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的判讀。
10. 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或不願意遵從試驗計畫書要求(包括完成 DASPRI)(例如,活躍的濫用藥物或酗酒或出於其他原因)的個體。
11. 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接種過活性疫苗(減毒)或計劃在參與試驗期間接種活性疫苗的個體。試驗期間允許接種非活性疫苗(參見納入條件 10 中有關 COVID-19 疫苗接種的要求);然而,對於計劃在第 1 劑後一個月內接受疫苗的參與者,試驗主持人應考慮在開始給藥之前完成疫苗接種。
12. 最後一次實驗性或試驗性生物製劑或口服製劑投藥(排除條件 15 中列出的除外)時間為篩選前 < 6 個月。
13. 篩選前 12 個月內接受過任何生物 B 細胞清除療法(例如 Rituximab、Ocrelizumab、Inebilizumab、Ofatumumab 或 Ianalumab)或篩選前 < 3 個月接受過其他 B 細胞標的治療(例如 Belimumab)的個體。
14. 篩選前 6 個月內因 SS、RA 和 SLE 以外的適應症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總計超過 2 週的個體。
15. 使用以下藥物:
a. 抗瘧藥(例如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quinacrine),如果在篩選前 8 週內或篩選期過程中已開始使用或劑量發生變化。
b. 篩檢前 4 週內口服、肌肉注射、IV 或關節內注射皮質類固醇。允許使用吸入、鼻內或局部皮質類固醇,但投藥在試驗期間穩定。
c. Methotrexate、Azathioprine、Leflunomide、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其他 DMARD、免疫抑制劑、生物製劑或抗增殖藥物(如果以下時間使用最後
一劑):
�{ 篩選前 4 週;或者
�{ 藥物特定的 5 個半衰期消除期(如果長過 4 週)。
d. 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干擾 IP 評估或者干擾對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的判讀的任何藥物。
e. 篩選前 2 週內一直到隨機分配(第 1 天)時增加或開始使用定期預定之非類固醇消炎藥的新劑量。
f. 篩選前 2 週內一直到隨機分配(第 1 天)時增加或開始使用 Cevimeline、Pilocarpine、Cyclosporine 滴眼液 (RestasisR)、lifitegrast (XiidraR) 或任何其他局部(眼科)消炎/免疫調節滴眼液的新劑量。
g. 在篩選前 4 週內使用草藥或順勢療法治療潛在的風濕病,例如青藤鹼、雷公藤?或白芍總?。
16. 篩選前任何時間曾接受過抗 CD40L 化合物治療的個體。
17. 在篩選時血液檢查出現以下任一項的個體:
‧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 2 × 正常值上限 (ULN)。
‧ 丙胺酸轉胺? (ALT) > 2 × ULN。
‧ 總膽紅素 (TBL) > 2 × ULN,除非病史中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紀錄。
‧ 血紅素 < 90 g/L。
‧ 嗜中性白血球 < 1.0 × 109/L。
‧ 淋巴球 < 0.5 × 109/L。
‧ 血小板 < 100 × 109/L。
‧ 凝血?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3 × ULN。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43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