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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J2T-MC-KGBU

2024-07-01 - 2027-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2

一項第 3 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組試驗,旨在評估 Lebrikizumab/LY3650150 對接受鼻內皮質類固醇背景治療的慢性鼻竇炎伴隨鼻息肉參與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10/3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怡岑 耳鼻喉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慢性鼻竇炎伴隨鼻息肉

試驗目的

本試驗 (J2T-MC-KGBU) 用於評估 Lebrikizumab,是一項樞紐性第 3 期、多國、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 (PBO) 對照、平行組試驗,旨在評估 Lebrikizumab 相較於 PBO 對接受鼻內皮質類固醇 (INCS) 背景治療的 CRS 伴隨雙側鼻息肉 (NP) 參與者的療效和安全性。這項為期 72 週的試驗將評估 Lebrikizumab 在減少 CRS 伴隨雙側 NP 徵象及症狀方面的療效。主要的參與者組別為至少年滿 18 歲的成人。本試驗也開放給至少年滿 12 歲 且至少40 公斤重的青少年參與者,其全體都將接受 Lebrikizumab 治療。

藥品名稱

250 mg LY3650150 (125 mg/mL) or placebo250 mg LY3650150 (125mg/mL)

主成份

LY3650150(Lebrikizumab)
D11AH10000

劑型

220
220

劑量

250 MG/2 ml
250mg/2mL

評估指標

評估 Lebrikizumab 250 mg Q2W 相較於 PBO,在第 24 週接受 INCS 背景治療時降低鼻塞嚴重程度和內視鏡鼻息肉評分方面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成人參與者在給予同意時年齡 >= 18 歲;經醫師診斷患有CRS伴隨雙側NP;過去 2 年內曾接受 SCS 進行 CRS 或 CRSwNP 治療,或曾進行 NP 手術(或兩者均滿足);在篩選期(第 1 次回診)和基準期(第 3 次回診)進行的雙側內視鏡 NPS至少為 5 分(滿分 8 分), 每個鼻腔最低得分為 2 分 。亦允許在第 1 次回診時納入 >= 12 歲至 <18 歲且體重 ?40 公斤的青少年參與者 。如果參與者已接受一劑 Lebrikizumab,則將予以排除;目前正在參與涉及某種試驗性藥物的任何其他臨床試驗或經判定與本試驗在科學或醫學上不相容的任何其他類型醫學研究;在 3 次回診前8 週或 5 個半衰期(如已知)內(以較長者為準)接受某種試驗性藥物的治療;已知對 Lebrikizumab 或其賦形劑的任何成分過敏;或患有 mometasone furoate 禁忌症或對 mometasone furoate 不耐受。

主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不得參加本試驗:
1. 曾接受一劑 lebrikizumab。
2. 目前納入涉及試驗性藥物的任何其他臨床試驗,或任何其他經判定與本試驗在科學或醫學上不相容的醫學研究類型。
3. 隨機分配前 8 週內或 5 個半 衰期(若已知)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試驗性藥物治療。
4. 已知對 lebrikizumab 或其賦形劑的任何成分過敏。
5. 對 mometasone furoate 有禁忌症或無法耐受。
6. 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曾接受白三烯素受體拮抗劑。
7. 在篩選和/或導入期內曾接受任何救援藥物治療和/或需要為 NP 進行手術。
8. 在篩選前 6 個月內開始接受過敏原免疫療法(皮下注射免疫療法 [SCIT]/舌下免疫療法 [SLIT]),且為非穩定劑量(篩選 [第 1 次回診] 前 3 個月),或可能需要在試驗期間改變其劑量。

9. 先前或目前接受 CRSwNP 和/或氣喘和/或異位性皮膚炎的生物製劑治療,包括但不限於 omalizumab、dupilumab、mepolizumab、reslizumab 和 benralizumab。
10. 在基準期回診(第 3 次回診;隨機分配)前,曾以任何生物性或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治療發炎性疾病或自體免疫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多發性硬化症)。
a. 曾在 6 個月內使用 B 細胞耗竭生物製劑,包括 rituximab。
b. 曾在 5 個半衰期(若已知)或 8 週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其他生物製劑。
c. 曾在基準期(第 3 次回診)前 4 週內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劑。
11. 曾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接受任何鼻內鼻竇手術(包括鼻息肉切除術)。
12. 先前曾接受鼻竇手術或改變鼻腔外側壁結構的鼻竇手術,而導致難以評估內視鏡 NPS。
13. 過去一年內有重度氣喘惡化病史,且記錄顯示過去 12 個月內曾為氣喘使用 SCS。
14.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或基準期(第 3 次回診)時,有可能影響指標評估的下列任何情況:
a. 阻塞至少一側鼻孔的鼻中膈彎曲。
b. 上頜竇後鼻孔息肉。
c. 急性鼻竇炎、急性鼻部感染或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d. 持續中的藥物性鼻炎。
e. 有與 NP 相關的其他診斷(即:嗜酸性白血球肉芽腫症伴隨多血管炎、肉芽腫伴隨多血管炎、楊氏症候群、原發性纖毛運動障礙、囊腫纖維化)。
註:對於青少年,需要提供排除囊腫纖維化和原發性纖毛運動障礙的文件紀錄。
f. 鼻腔腫瘤(惡性或良性)。
g. 有真菌性鼻竇炎的證據。
15. 在基準期(第 3 次回診)前 4 週內曾接種任何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包括卡介苗疫苗或治療)、計畫在試驗期間或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性藥品 (IP) 後 4 週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或卡介苗 治療)。註:以下非視為活性疫苗:信使核糖核酸 (RNA) 疫苗、含有非活性病毒的疫苗,和/或非複製型病毒載體疫苗。
註:在納入青少年參與者前,試驗主持人應評估青少年參與者是否按照當地疫苗接種準則進行了最新的免疫接種。對於未接種疫苗的青少年,試驗主持人應記錄將此類參與者納入試驗的效益/風險依據。
16. 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或 HIV 血清學陽性病史。
17. 目前患有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或慢性感染(即: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和/或聚合酶連鎖反應陽性)。
18. 目前患有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HCV RNA 陽性)。
19. 已知患有任何病因引起的肝硬化和/或慢性肝炎。
20. 被診斷患有活動性內寄生蟲感染,或有發生此類感染的較高風險。
21. 依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已知或疑似曾經有免疫抑制的病史,包括有侵入性伺機性感染(例如:結核病 [TB]、組織胞漿菌病、李斯特菌病、球黴菌病、肺囊蟲病、麴菌病)的病史,儘管感染已緩解;或者有頻率異常、復發性或長期感染的病史。
22. 在篩選前 3 個月內曾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感染,或在篩選或導入期內發生任何這些
感染:
a. 嚴重(需要住院,和/或靜脈注射或等效口服抗生素治療)。
b. 伺機性(如 Winthrop et al 2015 定義)。
c. 症狀性帶狀皰疹感染在篩選時未緩解。註:帶狀皰疹在直到所有水泡乾燥且結痂之前,均被視為活動性且持續中)。
d. 慢性(症狀、徵象和/或治療持續 6 週或更久),慢性鼻竇炎除外。
e. 復發性(包括但不限於復發性蜂窩性組織炎、慢性骨髓炎)。註:醫療監測員可酌情允許納入僅患有復發性、輕度且無併發症之口唇和/或生殖器疱疹的參與者。
23. 在基準期(第 3 次回診)前 2 週內患有需要以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抗寄生蟲劑、抗原蟲劑或抗真菌劑治療的活動性或急性感染。註:參與者可在感染緩解後接受重新篩選。若參與者患有陰道念珠菌感染或口腔念珠菌感染,且僅依據症狀接受治療,無需全身性抗感染藥物,若符合其他試驗資格條件,可考慮納入。應與試驗委託者指定的醫療監測員討論是否納入患有其他非複雜性局部感染的參與者。
24. 篩選前 5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25. 有任何其他醫療或心理狀況,而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可能顯示患有新的和/或認識不足的疾病,而可能會因為試驗參與者參與本臨床試驗而對其造成不合理的風險,可能會讓參與者的參與不可靠,或可能干擾試驗評估。
26. 同時患有重度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對參與試驗造成不利影響。
27. 患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或 CRSwNP 以外之任何原因引起的嗅覺喪失。
28. 若參與者近期有未完全癒合的鼻穿環,且可能導致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有鼻部症狀,或計畫在參與試驗期間進行新的鼻穿環。
29. 篩選(第 1 次回診)時,參與者的 1 秒用力呼氣量 (FEV1) 為(預測正常值的)50% 或更低。
30.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或(基準期 [第 3 次回診])時取得臨床上顯著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31. 懷孕、哺乳中、或者有意在參與本試驗期間懷孕或哺乳的女性參與者。
32. 為禮來公司員工、禮來公司員工的家人,或為參與本試驗且需要排除其員工之任何第三方的員工。
33. 為與本試驗直接相關的試驗主持人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和/或其直系親屬,其中直系親屬定義為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無論是血親或合法收養。
34. 參與者或照顧者無法或不願意在試驗期間參與,或不願意遵從試驗限制和程序,包括皮下注射試驗藥物。
35. 在篩選前 2 年內,有慢性酗酒、濫用靜脈藥物或濫用其他非法藥物的病史。
36. 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在其他方面不適合納入試驗。
您同意僅按照試驗醫師和工作人員的指示使用試驗藥物,並在您參與試驗結束時或按照試驗醫師的其他指示歸還任何未使用的試驗藥物和容器。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51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