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RIN-PF-305
試驗執行中
2024-12-01 - 2027-05-01
Phase III
尚未開始2
召募中1
ICD-10J84.01
肺泡蛋白質沉著症
ICD-9516.0
肺泡蛋白質沉著症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國、第 3 期試驗,評估吸入性 Treprostinil 使用於漸進性肺纖維化受試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TETON-P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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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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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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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漸進性肺纖維化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評估吸入性 treprostinil 相較於安慰劑,在 PPF 受試者中自基準期至第 52 週 FVC 絕對值變化的優越性。
次要目標:
•評估吸入性 treprostinil 相較於安慰劑,在達到臨床惡化所經時間、達到第一次間質性肺病 (ILD) 急性發作所經時間、整體存活期、FVC 預測值百分比 (%)、King 氏簡式間質性肺病問卷 (K BILD) 分數,以及一氧化碳瀰散量 (DLCO) 方面的影響。
探索性目標:
•評估吸入性 treprostinil 相較於安慰劑,對於 FVC 絕對值、N 端前 B 型排鈉利尿胜肽 (NT-proBNP) 和靜態時使用氧氣補充的影響。
安全性目標:
•評估吸入性 treprostinil 相較於安慰劑的安全性。
藥品名稱
口腔吸入劑
主成份
2012600600
劑型
103
劑量
0.6 mg/ml, 2.9 ml/ampules
評估指標
FVC 絕對值自基準期至第 52 週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1.受試者自願提供受試者同意以參與試驗。
2.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時 ≥ 18 歲(含 18 歲)。
3.受試者在過去 12 個月內的高解析度電腦斷層 (HRCT) 掃描中顯示有肺纖維化程度 > 10% 的放射學證據(由中央評估確認)。
4.受試者已診斷出患有 PPF(特發性肺纖維化 (IPF) 除外),且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儘管接受間質性肺病 (ILD) 的標準治療,在篩選前 24 個月內仍符合下列至少 1 項惡化條件:
a.依據 ≥ 10% 的相對下降量,用力呼氣肺活量 (FVC) 預測百分比表現出臨床上顯著的下降
b.依據 ≥5% 至 < 10% 的相對下降量,FVC 預測百分比表現出些微下降,且合併呼吸症狀惡化
c.依據 ≥5% 至 < 10% 的相對下降量,FVC 預測百分比表現出些微下降,且合併胸部造影的纖維化變化程度增加
d.呼吸症狀惡化,以及胸部造影的纖維化變化程度增加
5.篩選時的 FVC 預測值為 ≥ 45%(由中央評估確認)。
6.受試者必須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治療:
a.在基準期前接受尼達尼布 (nintedanib) 或吡非尼酮 (pirfenidone) ≥ 90 天,且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計畫在整個試驗期間繼續接受治療
b.在基準期前 ≥ 90 天內未接受尼達尼布 (nintedanib) 或吡非尼酮 (pirfenidone) 治療,且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未計畫在試驗期間開始任一治療。
不允許同時使用尼達尼布 (nintedanib) 和吡非尼酮 (pirfenidone)。
7.接受免疫抑制劑(例如:mycophenolate、甲氨蝶呤 (methotrexate)、硫唑嘌呤 (azathioprine)、口服皮質類固醇、莫須瘤注射劑 (rituximab))治療的受試者,需要在基準期前接受治療至少 120 天,且必須依據試驗主持人的臨床意見認定為對治療反應不佳。
8.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確認未懷孕(經篩選期和基準期的尿液懷孕檢驗確認)和不是哺乳狀態,以及同意將實行下列其中一項:
a.避免性行為(符合其偏好和平常生活方式時)
b.試驗期間以及停止試驗藥物後至少 30 天,使用 2 種醫學可接受的高度有效避孕法。
1.醫學可接受的高度有效避孕法,包括已核准的荷爾蒙避孕劑(口服、注射型、和植入型),以及搭配殺精劑使用的屏障法(例如保險套或避孕隔膜)。
成功絕育(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停經(定義為至少連續 12 個月無月經)的女性視為不具有生育能力。
9.擁有具生育能力伴侶的男性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和停止試驗藥物後至少 48 小時使用保險套。
10.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受試者可以與試驗人員有效溝通,且經認定為可信賴、有意願、和可配合試驗計畫書要求,包括參加所有試驗回診。
2.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時 ≥ 18 歲(含 18 歲)。
3.受試者在過去 12 個月內的高解析度電腦斷層 (HRCT) 掃描中顯示有肺纖維化程度 > 10% 的放射學證據(由中央評估確認)。
4.受試者已診斷出患有 PPF(特發性肺纖維化 (IPF) 除外),且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儘管接受間質性肺病 (ILD) 的標準治療,在篩選前 24 個月內仍符合下列至少 1 項惡化條件:
a.依據 ≥ 10% 的相對下降量,用力呼氣肺活量 (FVC) 預測百分比表現出臨床上顯著的下降
b.依據 ≥5% 至 < 10% 的相對下降量,FVC 預測百分比表現出些微下降,且合併呼吸症狀惡化
c.依據 ≥5% 至 < 10% 的相對下降量,FVC 預測百分比表現出些微下降,且合併胸部造影的纖維化變化程度增加
d.呼吸症狀惡化,以及胸部造影的纖維化變化程度增加
5.篩選時的 FVC 預測值為 ≥ 45%(由中央評估確認)。
6.受試者必須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治療:
a.在基準期前接受尼達尼布 (nintedanib) 或吡非尼酮 (pirfenidone) ≥ 90 天,且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計畫在整個試驗期間繼續接受治療
b.在基準期前 ≥ 90 天內未接受尼達尼布 (nintedanib) 或吡非尼酮 (pirfenidone) 治療,且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未計畫在試驗期間開始任一治療。
不允許同時使用尼達尼布 (nintedanib) 和吡非尼酮 (pirfenidone)。
7.接受免疫抑制劑(例如:mycophenolate、甲氨蝶呤 (methotrexate)、硫唑嘌呤 (azathioprine)、口服皮質類固醇、莫須瘤注射劑 (rituximab))治療的受試者,需要在基準期前接受治療至少 120 天,且必須依據試驗主持人的臨床意見認定為對治療反應不佳。
8.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確認未懷孕(經篩選期和基準期的尿液懷孕檢驗確認)和不是哺乳狀態,以及同意將實行下列其中一項:
a.避免性行為(符合其偏好和平常生活方式時)
b.試驗期間以及停止試驗藥物後至少 30 天,使用 2 種醫學可接受的高度有效避孕法。
1.醫學可接受的高度有效避孕法,包括已核准的荷爾蒙避孕劑(口服、注射型、和植入型),以及搭配殺精劑使用的屏障法(例如保險套或避孕隔膜)。
成功絕育(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停經(定義為至少連續 12 個月無月經)的女性視為不具有生育能力。
9.擁有具生育能力伴侶的男性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和停止試驗藥物後至少 48 小時使用保險套。
10.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受試者可以與試驗人員有效溝通,且經認定為可信賴、有意願、和可配合試驗計畫書要求,包括參加所有試驗回診。
主要排除條件
1.受試者懷孕或正在哺乳。
2.受試者具有原發性阻塞性呼吸道生理表徵(篩選期時 1 秒內的用力呼氣量/FVC < 0.70),或高解析度電腦斷層 (HRCT) 掃描顯示肺氣腫程度高於纖維化(由中央評估確認)。
3.受試者已診斷出患有 IPF。
4.受試者已顯示對前列環素 (prostacyclin) 或前列環素類似物無法耐受或顯著缺乏療效,造成中止或無法有效調整該治療的劑量。
5.在基準期前 60 天內,受試者曾接受任何肺動脈高壓 (PAH) 核准療法,包括前列環素療法(服療能 (epoprostenol)、勵脈展素 (treprostinil)、菲塔敏思 (iloprost),或 beraprost;但急性血管反應度檢測不在此限)、前列環素受體 (IP) 促效劑(尚達利膜衣錠 (selexipag))、內皮素受體拮抗劑、第五型磷酸二酯酶抑制劑 (PDE5I)、或可溶性鳥苷酸環化酶促進劑。視需要允許使用PDE5I治療勃起功能障礙,但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療效評估前 48 小時內不得使用任何劑量。
6.受試者基準期休息時正接受以任何方式輸送的氧氣補充 > 10 L/min。
7.基準期前 30 天內,ILD 惡化,或有急性肺部或上呼吸道感染。受試者必須在超過基準期前 30 天,完成任何用於治療感染或急性惡化的抗生素或類固醇方案,方才符合資格。若因 ILD 急性惡化或者是肺部或上呼吸道感染而住院,受試者必須在超過基準期前 90 天出院,方才符合資格。
8.受試者患有無法控制的心臟疾病,定義為基準期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或基準期前 30 天內有不穩定型心絞痛。
9.在篩選前 30 天内,使用任何其他試驗藥品/裝置,或受試者參與並接受醫療介入(即流程、裝置、藥物/補充劑)的任何試驗性研究。參與非介入性、觀察性、或登記性研究的受試者仍符合資格。
10.基準期前 90 天內有急性肺栓塞。
11.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受試者患有任何會干擾試驗評估的判讀或會損害試驗參與或合作的病症。
12.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因 ILD 或合併疾病而預期壽命 < 12 個月。
2.受試者具有原發性阻塞性呼吸道生理表徵(篩選期時 1 秒內的用力呼氣量/FVC < 0.70),或高解析度電腦斷層 (HRCT) 掃描顯示肺氣腫程度高於纖維化(由中央評估確認)。
3.受試者已診斷出患有 IPF。
4.受試者已顯示對前列環素 (prostacyclin) 或前列環素類似物無法耐受或顯著缺乏療效,造成中止或無法有效調整該治療的劑量。
5.在基準期前 60 天內,受試者曾接受任何肺動脈高壓 (PAH) 核准療法,包括前列環素療法(服療能 (epoprostenol)、勵脈展素 (treprostinil)、菲塔敏思 (iloprost),或 beraprost;但急性血管反應度檢測不在此限)、前列環素受體 (IP) 促效劑(尚達利膜衣錠 (selexipag))、內皮素受體拮抗劑、第五型磷酸二酯酶抑制劑 (PDE5I)、或可溶性鳥苷酸環化酶促進劑。視需要允許使用PDE5I治療勃起功能障礙,但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療效評估前 48 小時內不得使用任何劑量。
6.受試者基準期休息時正接受以任何方式輸送的氧氣補充 > 10 L/min。
7.基準期前 30 天內,ILD 惡化,或有急性肺部或上呼吸道感染。受試者必須在超過基準期前 30 天,完成任何用於治療感染或急性惡化的抗生素或類固醇方案,方才符合資格。若因 ILD 急性惡化或者是肺部或上呼吸道感染而住院,受試者必須在超過基準期前 90 天出院,方才符合資格。
8.受試者患有無法控制的心臟疾病,定義為基準期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或基準期前 30 天內有不穩定型心絞痛。
9.在篩選前 30 天内,使用任何其他試驗藥品/裝置,或受試者參與並接受醫療介入(即流程、裝置、藥物/補充劑)的任何試驗性研究。參與非介入性、觀察性、或登記性研究的受試者仍符合資格。
10.基準期前 90 天內有急性肺栓塞。
11.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受試者患有任何會干擾試驗評估的判讀或會損害試驗參與或合作的病症。
12.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因 ILD 或合併疾病而預期壽命 < 12 個月。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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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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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9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