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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TAK-279-PsO-3003
試驗執行中

2025-01-01 - 2028-12-31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L40.50

關節病型乾癬

ICD-10L40.51

遠端指骨間乾癬性關節病變

ICD-10L40.52

乾癬性關節炎變形

ICD-10L40.53

乾癬性脊椎炎

ICD-10L40.54

青年型乾癬性關節病變

ICD-10L40.59

其他乾癬性關節病變

ICD-9696.0

乾癬性關節病變

一項第 3 期、多中心、開放性試驗,評估 TAK-279 用於中度至重度斑塊型乾癬受試者的長期安全性、耐受性和療效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蔡呈芳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朝鈞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邱顯鎰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洪千惠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雲亭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塊斑性乾癬

試驗目的

為何要進行本試驗? 我們邀請您參與一項針對中度至重度斑塊型乾癬試驗性治療的研究試驗。邀請您參與此研究試驗,是為了確認 TAK-279 用於穩定、慢性、中度至重度斑塊型乾癬受試者的長期安全性、耐受性和療效。本試驗中的「試驗性」意味著該藥物尚未獲得監管機構核准用於治療中度至重度斑塊型乾癬。 進行這項試驗是為了幫助回答以下問題: 這項第 III 期試驗設計用來瞭解 TAK-279 對於患有斑塊型乾癬的特定類型皮膚病患者是否安全有效。 • TAK-279 的安全性如何,以及可能與其相關的副作用為何? • 您的乾癬對 TAK-279 如何反應? 試驗將如何進行? 這是一項第 3 期、開放性及多國試驗。在開放性臨床試驗中,每個人都知道自己正在接受的治療為何。您和您的試驗醫師都會知道您正在接受何種治療。 本試驗分為兩個部分:A 部分和 B 部分。 試驗A部分: TAK-279-PsO-3003 試驗 A 部分將包括大約 500 位年滿 18 歲和18歲以上的參與者。試驗將在北美、歐洲、南美和亞太地區 21 個國家的約 390 家診間或醫院進行。這部分試驗適用於未參加 TAK-279-3001 或 TAK-279-3002 試驗的參與者。在 A 部分期間,您將接受長達 52 週的開放性 TAK-279 治療。在 B 部分期間,您將繼續接受長達 156 週的 TAK-279 治療。安全性追蹤期設於試驗結束時,為期 4 週,在此期間您不會接受任何試驗藥物。您必須完成 A 部分,才有資格參與 B 部分;此外,在您進入 B 部分之前,您的試驗醫師將重新評估並重新確認您繼續參與試驗的資格。如同所有試驗,您可以隨時選擇退出本試驗。如果您決定只參與 A 部分,則您參與試驗的總時長為 56 週。如果您決定在參與 A 部分後接續參與 B 部分,則您參與試驗的總時長為 216 週。 試驗B部分: 這部分試驗將包含約 800 名年滿 18 歲或18歲以上的參與者。試驗將在北美、歐洲、南美和亞太地區 21 個國家的約 390 家診間或醫院進行。這部分試驗開放給參與過其中一項「母」試驗(TAK-279-3001 或 TAK-279-3002)或參與過本試驗 A 部分的患者。將以開放性的方式接受最多 156 週的 TAK-279。試驗結束後,將進行為期 4 週的安全性追蹤,在此期間您將不會服用 TAK-279。在這 4 週結束時,將進行最後一次試驗回診,以瞭解您的情況。您將參與試驗最多 160 週,包括最多 156 週的治療期和 4 週的安全性追蹤期。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TAK-279

劑型

110

劑量

30MG

評估指標

評估口服 TAK-279 30 mg 每日一次 (QD) 用 於 中 度 至 重 度 斑 塊 型 乾 癬
受試者的長期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目標之指標:
• 治療引發 不良事 件 (TEAE) 的發生率。
• 嚴重不良 事件 (SAE) 的發生率。

主要納入條件

A 部分納入條件
受試者資格是依據下列在篩選期間評估或如下所述的條件而判定。
註:納入 A 部分(新族群)的受試者在完成 A 部分後,不須重新篩選或重新同意即可進入 B 部分,但必須由試驗主持人評估 B 部分參與資格

受試者意願
1. 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願意,並且能夠理解以及完全遵循試驗程序和要求(包括必要的數位工具和應用程式)。
2. 在開始任何試驗程序之前,受試者已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以及任何必要的隱私授權。

年齡與生育狀態
3. 在知情同意時,受試者年滿 18 歲或18歲以上。在歐盟 (EU)/歐洲經濟區 (EEA) 和英國 (UK),對於年滿 65 歲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必須記錄有利的效益-風險評估情況,以證明將受試者納入試驗之合理性。
4. 受試者符合以下避孕要求:
具生育能力但已接受絕育手術的個人;或停經後狀態經實驗室確認、不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或者,如果與可產生精子的未絕育個人發生性行為,則具生育能力個人同意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起,於整個試驗期間至最後一次給藥後 10 天內,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在試驗期間,出生時指定性別為男性的受試者不須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在歐盟/歐洲經濟區和英國,對於將荷爾蒙避孕藥用作高效避孕方法的受試者,在篩選時以及試驗期間每隔 3 個月,試驗主持人必須記錄有利的效益-風險評估情況,以證明將受試者納入試驗之合理性。
註:口服荷爾蒙避孕藥可能容易與 TAK-279 相互作用,這可能降低該避孕方法的效果。因此,如果受試者正在服用某種劑型的口服避孕藥,且受試者與伴侶有性行為且因此可能懷孕,則應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次試驗治療給藥後至少 10 天內使用第二種高度有效或有效的避孕方法。建議採用屏障法,最好是男性保險套。
5. 對於歐盟/歐洲經濟區或英國受試者,根據歐盟委員會截至 2023 年 3 月10 日有關JAK 抑制劑嚴重副作用風險最小化措施的決定 (EMA/142279/2023) 以及 2023 年 4 月 26 日英國藥品和保健產品管理局(MHRA)關於 JAK 抑制劑相關指引:降低重大心血管事件、惡性腫瘤、靜脈血栓栓塞、嚴重感染、死亡率增加風險的新措施(藥物安全性更新第 16 卷第 9 期),試驗主持人必須相信,參與者不會因參與試驗而面臨風險。

疾病特性
6. 受試者經診斷患有慢性斑塊型乾癬,且患病時間為篩選回診前 ≥ 6 個月。
7. 受試者患有穩定斑塊型乾癬,定義為在篩選前 ≥ 6 個月內,乾癬未嚴重復發,或無形態變化(由試驗主持人評估)。
8. 受試者患有中度至重度斑塊型乾癬,定義為在篩選時和第 1 天,PASI 評分 ≥ 12 且 sPGA 評分 ≥ 3。
9. 在篩選時和第 1 天,受試者斑塊型乾癬的總表面積 (BSA) 覆蓋率 ≥ 10%。
10. 受試者必須適合接受光照療法或全身性療法。

其他
11. 在歐盟/歐洲經濟區和英國,對於目前吸菸或使用嚼菸或有長期吸菸(≥ 20 包年)或嚼菸使用史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必須記錄有利的效益-風險評估情況,以證明將受試者納入試驗之合理性。

B 部分納入條件
受試者資格根據第 1 天之前所評估的以下條件確定,通常是在母試驗或 A 部分的前次回診時評估。「母試驗」是指試驗 TAK-279-3001 或 TAK-279-3002。注意:納入 A 部分並繼續參與 B 部分的受試者不需要重新篩選或重新同意,但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您適合參加B部分,則須確認 B 部分的資格。直接從母試驗納入 B 部分的受試者除了接受資格評估外,還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受試者意願
1. 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願意並且能夠理解並完全遵守試驗程序和要求(包括必要的數位工具和應用程式)。
2. 在開始進行任何試驗程序之前,受試者已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和任何必要的隱私授權。

年齡與生育狀態
3. 受試者符合以下避孕要求:
• 具懷孕能力但現已接受絕育手術的個人;或已確認停經後狀態的無生育能力受試者;或者,如果與未絕育且能產生精子的個人有性行為,具懷孕能力但同意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後的整個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後的 10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個人。在試驗期間,出生時指定為男性的受試者不需要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在歐盟/歐洲經濟區和英國,對於選擇使用荷爾蒙避孕作為高度有效避孕形式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須在篩選時記錄最新的有利效益風險評估,以證明受試者納入試驗的合理性,並在試驗期間每 3 個月記錄一次,同時考慮自進入母試驗或 A 部分時初始評估以來的任何變化。
• 注意:口服荷爾蒙避孕藥可能容易與 TAK-279 產生交互作用,從而可能降低避孕方法的效果。因此,如果受試者正在服用某種形式的口服避孕藥,且受試者與伴侶有性行為且因此可能懷孕,則應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10 天內使用第二種高度有效或有效的避孕方法。建議採用屏障法,最好是男性保險套。
4. 受試者在其母試驗或 A 部分中已完成 52 週的治療(TAK-279-3001 或 A 部分)或 60 週的治療 (TAK-279-3002)。
5. 試驗主持人認為,參與試驗不會使受試者面臨不當風險或干擾試驗結果的解釋。
6. 對於歐盟/歐洲經濟區或英國的受試者,依據歐盟委員會截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有關 JAK 抑制劑嚴重副作用風險最小化措施的決定 (EMA/142279/2023),以及2023 年 4 月 26 日英國藥品及保健產品管理局 (MHRA) 關於 JAK 抑制劑的指引:降低重大心血管事件、惡性腫瘤、靜脈血栓栓塞、嚴重感染和死亡率增加風險的新措施(《藥物安全更新》第 16 卷第 9 期),試驗主持人必須相信參與者不會因參與試驗而面臨風險,同時考慮自進入母試驗或 A 部分時初始評估以來醫療或其他病史的任何變化。

其他:
7. 在歐盟/歐洲經濟區和英國,對於目前吸菸或使用嚼菸或有長期吸菸史(≥20 包年)或嚼菸使用史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須記錄最新的有利效益風險評估,以證明受試者納入試驗的合理性,同時考慮自進入母試驗或 A 部分時初始評估以來的任何變化。
A 部分排除條件
目標疾病相關排除條件
1. 受試者有非斑塊型乾癬(紅皮型乾癬、膿皰型乾癬、顯著滴狀乾癬、顯著皮褶性乾癬或藥物誘發型乾癬)之跡象。如果受試者符合典型斑塊型乾癬表現形式相關納入條件,則允許存在少量反轉型乾癬。
2. 在試驗期間,受試者因免疫相關疾病(例如發炎性腸道疾病)而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除外)。
3. 受試者曾經過度曝曬太陽,在第 1 天前 4 週內使用過日曬機,或不願意在試驗期間避免暴露於自然和人造日光。當無法避免日曬時,建議使用防曬產品和防護衣。
4. 受試者同時患有皮膚共病症,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干擾試驗評估。

近期/同時存在的傳染病排除條件
5. 結核病 (TB):
a. 受試者有活動性 TB 感染(無論治療狀態如何)史。
b.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有活動性 TB 徵象或症狀(包括但不限於慢性發燒、慢性帶痰咳嗽、盜汗或體重減輕)。
c. 受試者有潛伏性 TB 感染 (LTBI) 跡象,即 QuantiFERON-TB Gold (QFT) 陽性結果或 2 次不確定的 QFT 結果,並且受試者沒有接受適當 LTBI 預防性治療之文件紀錄,或者不能或不願意開始接受適當 LTBI 預防性治療。如果沒有活動性 TB 徵象/症狀並且可以提供無活動性 TB 病史之文件紀錄,並且 (1) 受試者可以提供先前完成 LTBI 治療(根據所在國家現行指引,持續時間和類型適當)之文件紀錄或 (2) 受試者有陽性 QFT 結果或 2 次不確定的 QFT 結果,但已在第 1 天前至少 2 週開始接受預防性治療(根據所在國家現行指引,持續時間和類型適當),則受試者符合資格。在歐
盟/歐洲經濟區和英國,有 LTBI 跡象的受試者,無論預防性治療狀態如何,都必須獲得傳染病專科醫師或其他 TB 專科醫師(例如肺部專科醫師)的核准,才能參與
試驗。
註:TB 預防性治療療程應依當地指引進行給藥;但是,由於rifampin 可能與 TAK-279 發生交互作用,因此不得使用該藥物。TB 檢測應使用送交中央實驗室之 QuantiFERON-TB Gold 進行,除非當地指引要求進行替代性檢測或其他檢測。
d. 受試者在篩選期間或篩選前 6 個月內,接受過任何造影檢查,包括 X 光檢查、胸部電腦斷層掃描、核磁共振造影或其他胸部造影檢查,顯示具有目前或先前的活動性 TB 之跡象。無論 QuantiFERON-TB Gold 結果如何,所有受試者都需要接受 X 光檢查,除非受試者在篩選前 6 個月內胸部造影檢查結果正常。
6. 皰疹感染:
a. 受試者在篩選時或第 1 天,有活動性皰疹病毒感染,包括帶狀皰疹或單純皰疹 1 和 2(經身體檢查和/或病史證明)。
b. 受試者有嚴重皰疹感染史,包括任何瀰漫性疾病、多皮節帶狀皰疹、皰疹病毒性腦炎、眼部皰疹或復發性帶狀皰疹(定義為 2 年內發作 2 次)之發作。
7. 非皰疹病毒性疾病:
a. 受試者有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且 HCV RNA 確認性檢測(核酸檢測或聚合酶連鎖反應)結果呈陽性。在歐盟/歐洲經濟區和英國,如果受試者在篩選時總抗 HCV 抗體呈陽性,但經 PCR 檢測確認 HCV RNA 未檢出,則將以每 3 個月一次的頻率評估 HCV RNA PCR 檢測,直至試驗結束。
b. 受試者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呈陽性,或 HBsAg 不確定,有 B 型肝炎病毒 DNA(不論血清學檢測結果如何),或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呈陽性,但同時 B 型肝炎表面抗體並未呈陽性(HbcAb+ 且 HbsAb-)。在歐盟/歐洲經濟區和英國,如果受試者在篩選時總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呈陽性,但經 PCR 檢測確認 HBV DNA 未檢出,受試者將以每 3 個月一次的頻率重複進行 HBV DNA PCR 檢測,直至試驗結束;如果受試者在篩選時抗 B 型肝炎表面抗體呈陽性,但經 PCR 檢測確認 HBV DNA 未檢出,除非根據醫療紀錄,受試者已完成 HBV 系列疫苗接種,否則受試者將以每 3 個月一次的頻率重複進行 HBV DNA PCR 檢測,直至試驗結束。
c. 受試者的 HIV 血清學檢測結果呈陽性(無論病毒負荷量如何)。
8. 其他傳染病:
a.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7 天內有活動性感染或發燒病史。
b.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30 天內,出現可能表示具有全身性或侵入性感染的症狀。
c.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8 週內,有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史,需要住院或接受靜脈抗微生物治療,或在第 1 天前 30 天內,需要口服抗微生物治療。
d. 受試者有慢性或復發性細菌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慢性腎盂腎炎或膀胱炎、慢性支氣管炎/肺炎、骨髓炎或慢性皮膚潰瘍/感染或真菌感染(淺表型甲癬除外)。
e. 受試者有人工關節感染史,除非該假體在第 1 天前至少 60 天被移除或替換。
f. 受試者有伺機性感染史(例如:肺囊蟲肺炎、組織漿菌症、球黴菌症)。
g.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60 天內,患有細菌感染,但並未接受治療。
非傳染性疾病排除條件
9. 受試者有任何具臨床意義的病症、不穩定臨床病症跡象(例如:心血管、腎臟、肝臟、血液、胃腸道、內分泌、肺臟或免疫),或生命徵象/身體檢查/實驗室檢測/心電圖 (ECG) 結果異常,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將致使受試者面臨不當風險或干擾試驗結果之判讀。包括但不
限於:
a. 受試者有與免疫力受損相符的已知或疑似病症/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已確定的先天性或後天免疫缺陷;脾臟切除術。
b.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60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預定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c. 經 2 次重複評估確認,受試者在篩選時患有不穩定、控制不佳或重度高血壓。
d. 受試者有依紐約心臟協會標準定義的 III 級或 IV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病史。
e. 受試者有癌症或淋巴增生性疾病病史,成功治療的非轉移性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基底細胞癌和/或局部子宮頸原位癌除外;在歐盟/歐洲經濟區和英國,試驗主持人必須對有利的效益-風險評估情況進行具體記錄。
f. 對於患有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其他肺部疾病的受試者,受試者在過去 3 個月內曾住院、曾經需要插管治療、目前需要口服皮質類固醇,或在第 1 天前 6 個月內需要 1 個療程以上的口服皮質類固醇治療。
g. 受試者有以下任一種心血管疾病病史:
• 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新診斷出心房顫動或心房顫動發作伴隨快速心室反應或其他心律不整、非急性心臟病住院(如植入節律器)、肺栓塞或深部靜脈栓塞。
• 曾發生任何腦血管事件、心肌梗塞,曾接受冠狀動脈支架置入術或主動脈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然而,如果試驗主持人確定沒有適用於該受試者的合適替代治療,並且自任何此類事件發生以來已過去至少 6 個月,則可納入該受試者;在歐盟/歐洲經濟區和英國,試驗主持人必須對有利的效益-風險評估情況進行具體記錄。
h. 受試者 ECG 檢測結果異常,且被認為具有臨床意義,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如果受試者參與試驗,將會對受試者構成不可接受的風險。
i.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患有嚴重/不受控制的精神疾病。
j. 受試者一生中曾有任何自殺意念、自殺行為或自殺嘗試的紀錄,依據如下:1) 病史;或 2) 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C-SSRS) 文件紀錄或在篩選時 C-SSRS 自殺意念問題 5 的回答為「是」;或 3) 在臨床上,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有自殺風險。
k. 在篩選時,受試者的 8 項健康問卷 (PHQ-8) 評分為 15 或以上。
l.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12 個月內,有具臨床意義的藥物或酒精濫用史。

禁用乾癬治療排除條件
對於以下禁用乾癬治療,第 1 天前的洗除期間在指定的時間範圍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
10. 受試者在指定的時間範圍內,曾接受以下任一種生物製劑或生物相似性藥物:
a. 在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接受 IL-12/-23、IL-17 或 IL-23 抗體(例如:ustekinumab、secukinumab、tildrakizumab、ixekizumab 或 guselkumab)。
b. 在第 1 天前 2 個月內,曾接受腫瘤壞死因子抑制劑(TNF)(如 etanercept、adalimumab、infliximab、certolizumab)。
c. 在第 1 天前 3 個月內,曾接受調節整合素途徑以影響淋巴球輸送的藥物(例如 natalizumab)或調節 B 細胞或 T 細胞的藥物(例如 alemtuzumab、abatacept 或 visilizumab)。
d. 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接受 rituximab 或其他免疫細胞消除療法。
11.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2 週內,曾使用藥用洗髮精和/或沐浴露,配方含有但不限於水楊酸、皮質類固醇、煤焦油、維生素 D3 類似物或其他用於治療乾癬的化合物。
12.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2 週內,曾使用任何可能影響乾癬表現形式的外用藥(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水楊酸、尿素、α- 或 β-羥基酸、anthralin、類視黃醇、維生素 D 類似物 [如 calcipotriol]、methoxsalen、trimethylpsoralen、鈣調磷酸酶抑制劑 [例如:tacrolimus]、tapinarof、roflumilast、JAK 抑制劑或焦油)。
註:允許在手掌、腳底、臉部和對磨部位和/或外陰使用低效價外用類固醇(世界衛生組織第 VI 和 VII 級),但不應在任何試驗回診前 24 小時內使用。低效價外用類固醇可用於治療所有身體部位的急性非乾癬型病症(例如:接觸性皮膚炎),持續時間不超過 2 週,但不應在任何試驗回診前 24 小時內使用。低效價外用類固醇不得與其他可能影響乾癬表現形式的外用藥物共同配製。允許在所有身體部位使用溫和的潤膚劑(定義為僅含無藥效成分的潤膚劑),但不應在任何試驗回診前 24 小時內使用。
13. 在第 1 天前 4 週內,受試者曾使用任何可能影響乾癬表現形式的全身性非生物製劑治療(包括口服、靜脈注射、肌肉注射、關節內注射、脊髓內注射或病灶內給予皮質類固醇;口服類視黃醇;免疫抑制/免疫調節藥物;methotrexate;azathioprine;6-thioguanidine;mercaptopurine;mycophenolate mofetil;hydroxyurea;cyclosporine;1,25-dihydroxyvitamin D3 類似物;psoralens;sulfasalazine;fumaric acid 衍生物;JAK 抑制劑;apremilast)。
註:允許使用鼻內皮質類固醇、吸入性皮質類固醇以及含有皮質類固醇的點眼液和滴耳劑。
14.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使用 leflunomide。
15.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曾接受光照療法(包括紫外線 B、補骨脂素和紫外線 A、日曬床、治療性日光浴)或準分子雷射。
16.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曾使用預期治療乾癬或其他免疫疾病的植物製劑(例如:草藥補充劑,或取自植物、礦物質或動物的傳統藥物 [含傳統中藥])。
17. 受試者先前曾暴露於 TAK-279(也稱為 NDI-034858)或其他 TYK2 抑制劑,包括 deucravacitinib,或受試者曾參與任何包含 TYK2 抑制劑(例如 deucravacitinib、VTX958、GLPG3667 等)的試驗,除非受試者有試驗後解盲之文件紀錄,證實受試者沒有接受 TYK2 抑制劑。
其他禁用併用藥物排除條件
對於以下禁用併用藥物,在適用情況下,第 1 天前的洗除期間在指定的時間範圍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
18.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曾接受鋰、抗瘧疾藥物或肌肉注射金治療。
19. 受試者目前正在接受強效或中效 CYP3A4 抑制劑(如 itraconazole)或強效或中效 CYP3A4 誘導劑(如 rifampin、carbamazepine 或 phenytoin)治療,或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或誘導劑或抑制劑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強效或中效 CYP3A4 抑制劑或強效或中效 CYP3A4 誘導劑,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強效或中效 CYP3A4 誘導劑或抑制劑治療。
註:這包括在第 1 天前 1 週內,食用或飲用含有葡萄柚和/或酸橙的食物或飲料。必須建議受試者在試驗期間避免食用或飲用含有葡萄柚和/或酸橙的食物或飲料。
20. 受試者目前因任何原因正在接受口服抗組織胺治療,但在第 1 天前至少 4 週內,以相同劑量接受口服抗組織胺穩定給藥治療除外。
註: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可能允許使用額外口服抗組織胺進行治療。
21.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60 天內,曾接種任何活性減毒疫苗,或計劃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最多 4 週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註:在試驗期間,允許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或流行性感冒的非活性減毒疫苗或追加劑。
22.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接受試驗性抗體或生物製劑。
23.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3 個月內,曾接受試驗性口服療法。
24. 受試者目前正在使用非生物性試驗藥物或裝置,或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曾使用非生物試驗藥物或裝置。
25. 受試者目前已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或預期在試驗期間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

實驗室檢測/身體檢查排除條件
26. 受試者在篩選回診時,具有以下任一項檢驗值:
a.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值 ˃ 3 倍 ULN。
b. 總膽紅素(非結合型和/或結合型)˃ 1.5 倍 ULN。
c. 血紅素 < 9.0 g/dL (< 90.0 g/L)
d. 絕對白血球計數 < 3 x 109 /L (< 3000 / mm3)
e.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 x 109 /L (< 1000 / mm3)
f. 絕對淋巴球計數 < 0.5 x 109 /L (< 500 / mm3)
g.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 /L (< 100,000 / mm3)
h. 甲狀腺刺激素超出正常參考範圍,且遊離甲狀腺素 (T4) 或三碘甲狀腺素 (T3) 超出正常參考範圍。
i. 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 45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j. CPK > ULN。肌酸磷酸激酶 (CPK) 可重測一次;若重測值為 CTCAE 1 級或以下(或 ≤ 2.5 × ULN)且不高於初始值,則受試者符合資格。試驗主持人應評估受試者的調節因子,包括併用藥物或劇烈運動(可能影響 CPK 濃度)。
27. 受試者存在任何其他明顯檢驗值異常,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致使受試者因參與本試驗而面臨不可接受的風險。
28. 受試者不耐受靜脈穿刺或不能進行靜脈穿刺。

過敏與藥物不良反應排除條件
29. 受試者有嚴重藥物過敏史(例如全身性過敏反應)。
30. 受試者已知或疑似對 TAK-279 或其任何成分過敏。

其他排除條件
31. 受試者驗孕結果呈陽性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懷孕,或受試者已懷孕或處於泌乳/哺乳期。
32. 在篩選前 30 天內,受試者已捐獻 500 mL 以上血液或血漿(在臨床試驗期間或在血庫捐血時),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捐血。
33. 受試者因精神或生理(例如傳染性疾病)疾病而需強制住院接受治療,或依據司法或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必須留滯某機構(例如監獄)。
34. 受試者為試驗單位員工、近親屬(例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與參與本試驗執行的試驗單位員工有依賴關係,或可能在脅迫下同意。
35. 受試者無法給予同意,或符合 Verordnung zum Schutz vor der schädlichen Wirkung ionisierender Strahlung (Strahlenschutzverordnung) 第 136 或 137 條中的條件(德國)。

B 部分排除條件
如果在第 1 天之前(通常是在母試驗或 A 部分的前次回診時)或滿足以下任何一項排除條件,則受試者將被排除在試驗之外(注意:納入 A 部分並繼續參與 B 部分的受試者不需要重新篩選或重新同意,但 B 部分資格須經試驗主持人確認):

既往試驗相關排除條件
1. 受試者完成了母試驗或 A 部分,但永久停止治療。
2. 根據母試驗計畫書中的規定或試驗主持人的意見,有證據顯示受試者嚴重不遵從母試驗或 A 部分的試驗回診或試驗藥物要求。
3. 受試者符合終止參與母試驗或 A 部分的條件,無論受試者是否已終止參與母試驗或 A 部分。
目標疾病相關排除條件:
4. 自納入母試驗或 A 部分以來,受試者已出現非斑塊型乾癬(紅皮型乾癬、膿皰型乾癬、顯著滴狀乾癬、顯著皮褶性乾癬或藥物誘發型乾癬)的證據。
5. 在試驗期間,受試者因免疫相關疾病(例如發炎性腸道疾病)將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非類固醇類抗發炎藥物除外)。
6. 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期間盡量減少自然和人造陽光照射。當無法避免陽光照射時,建議使用防曬產品和防護服
7. 受試者出現了伴隨的皮膚共病,試驗主持人認為這會干擾試驗評估。

最近/同時發生的傳染病排除條件:
8. 結核病 (TB):
a.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有活動性 TB 的徵兆或症狀(包括但不限於慢性發燒、慢性有痰咳嗽、盜汗或體重減輕)。
b. 受試者有潛伏結核感染 (LTBI) 證據,由陽性 QFT 結果或 2 次不確定的 QFT 結果證明,且受試者沒有接受適當 LTBI 治療的記錄。註:有 LTBI 病史、無活動性 TB 病史記錄且有 LTBI 既往完整治療記錄的受試者符合資格。只要仍然沒有活動性 TB 的證據,這些受試者就不需要在納入本試驗時重複進行 TB 檢測;註:所有其他受試者(即在進入母試驗或 A 部分時沒有 LTBI 證據的受試者)須在納入 B 部分之前進行 LTBI 篩檢。
在歐盟/歐洲經濟區和英國,有 LTBI 證據的受試者,無論預防治療狀態如何,均須獲得傳染病或其他 TB 專家(例如肺專科醫師)的核准方可參與本試驗,同時考慮自進入母試驗或 A 部分時初始評估以來醫療或其他病史的任何變化。
9. 非皰疹病毒性疾病:
a. 受試者有 HCV 抗體且 HCV RNA 確認檢測結果呈陽性(核酸檢測或聚合酶連鎖反應),或受試者有 HCV 抗體陽性病史但先前 HCV RNA 檢測呈陰性,但現在透過 PCR 檢測可檢測到 HCV RNA。註:對於所有在母試驗或 A 部分篩選時具有 HCV 抗體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應在評估受試者資格時重覆進行 HCV RNA PCR 檢測;對於在母試驗或 A 部分篩選時抗 HCV 抗體檢測呈陰性,但風險評估顯示其罹患 C 型肝炎風險增加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應重覆進行抗 HCV 抗體檢測。在歐盟/歐洲經濟區和英國,如果受試者在母試驗或 A 部分篩選時,或在評估 B 部分資格時,抗 HCV 抗體總體呈陽性,但透過 PCR 檢測確認未檢測到 HCV RNA,則將每 3 個月進行一次 HCV RNA PCR 檢測評估,直至試驗結束。
b. 受試者具有 HBsAg+ 陽性或不確定的 HBsAg、具有 B 型肝炎病毒 DNA(不論血清學檢測結果為何),或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呈陽性,但沒有同時出現 B 型肝炎表面抗體呈陽性(HBcAb+ 和 HBsAb-)。註:對於在母試驗或 A 部分篩選時所有抗 HBc 抗體呈陽性或單獨抗 HBs 抗體呈陽性但沒有完整 HBV 疫苗接種記錄證據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應在 B 部分資格評估時重複進行 HBV B 表面抗原和 HBV DNA PCR 檢測。對於任何 HBV 血清學檢測結果未呈陽性但風險評估顯示 HBV 風險增加的受試者,也應重複進行 HBV 檢測。在歐盟/歐洲經濟區和英國,如果受試者在篩選時抗 HBc 抗體總體呈陽性,但透過 PCR 檢測確認未檢測到 HBV DNA,則受試者將每 3 個月重複一次 HBV DNA PCR 檢測,直至試驗結束;如果受試者在篩選時抗 HBs 抗體呈陽性,但透過 PCR 檢測確認未檢測到 HBV DNA,除非病歷中記錄受試者已接受完整 HBV 疫苗接種,否則受試者將每 3 個月重複一次 HBV DNA PCR 檢測,直至試驗結束。
c. 受試者的 HIV 血清學檢測結果呈陽性,不論病毒量為何。
10. 傳染性疾病相關排除條件:受試者在母試驗或 A 部分期間出現以下任何情況:
a. 嚴重皰疹感染,包括任何瀰漫性疾病發作、多皮膚性帶狀皰疹、皰疹性腦炎、眼科皰疹或多次帶狀皰疹發作。
b. B 型肝炎、C 型肝炎或 HIV
c. 機會性感染(例如:肺囊蟲肺炎、組織漿菌病、球黴菌病)
d. 發生兩次嚴重感染。
e. 一次嚴重感染,試驗主持人認為其排除了參與試驗的可能性。

非傳染性疾病排除條件:
11. 受試者出現任何新的具有臨床意義的醫療狀況、具有不穩定臨床狀況的證據(例如:心血管、腎臟、肝臟、血液、腸胃道、內分泌、肺部或免疫學),或生命徵象/身體/實驗室/心電圖檢測結果異常,而試驗主持人認為這會使受試者處於不當風險或干擾試驗結果的解釋。
12. 受試者在母試驗或 A 部分期間發生過心血管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急性冠心症、腦血管事件、心肌梗塞、深部靜脈栓塞或肺栓塞)或因心臟病住院(冠狀動脈支架置入手術或主動脈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如果受試者在母試驗或 A 部分期間發生過任何其他心血管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新的心房顫動或心房顫動伴有快速心室反應或其他心律不整、肺栓塞或深部靜脈栓塞),在歐盟/歐洲經濟區和英國,僅當試驗主持人記錄最新的有利效益風險評估,以證明受試者納入試驗的合理性,同時考慮自初始評估以來的任何變化時,受試者方可進入 B 部分。
13. 受試者新診斷出癌症或淋巴增生性疾病。局部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NMSC) 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在歐盟/歐洲經濟區和英國,試驗主持人須記錄最新的有利效益風險評估,以證明受試者納入試驗的合理性。此外,如果在母試驗或 A 部分期間診斷出 NMSC 或子宮頸原位癌,試驗主持人須繼續確定參與者沒有合適的治療替代方案、參與者已根據當地指南接受了適當治療,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參與 B 部分是適當的。在歐盟/歐洲經濟區和英國,無論診斷時間點為何,試驗主持人須記錄最新的有利效益風險評估,以證明受試者納入試驗的合理性,同時考慮自初始評估以來的任何變化。
14. 受試者在試驗期間計畫接受重大手術。
15. 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患有嚴重/不受控制的精神疾病。
16. 受試者一生中曾有任何自殺意念、自殺行為或自殺嘗試的記錄,依據如下 1) 病史;或 2) 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C-SSRS) 文件記錄或對 C-SSRS 上的自殺意念問題 5 回答「是」;或 3) 臨床上試驗主持人認為有自殺風險。
17. 受試者的 8項健康問卷 (PHQ-8) 分數為 15 或以上。
18. 受試者在母試驗或 A 部分期間有具有臨床意義的藥物或酒精濫用史。

禁用乾癬治療排除條件:
19. 受試者在母試驗或 A 部分期間接受了禁用的乾癬治療,無論該治療是否被記錄為併用藥物,並且預計將繼續該治療。

實驗室/身體檢測排除條件:
20. 受試者在最近一次的母試驗或 A 部分回診時具有以下任何實驗室檢測數值(對於 TAK-279-3001 通常為第 48 週,對於 TAK-279-3002 通常為第 56 週,對於 A 部分*為第 40 週):
a) AST 或 ALT 值 ˃ 3 倍 ULN。
b) 總膽紅素(非結合膽紅素和/或結合膽紅素)˃ 1.5 倍 ULN。
c) 血紅素 < 9.0 g/dL (< 90.0 g/L)。
d) 絕對白血球計數 < 3 x 109 /L (< 3000 / mm3)
e)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 1.0 x 109 /L (< 1000 / mm3)
f) 絕對淋巴球計數 < 0.5 x 109 /L (< 500 / mm3)
g)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 /L (< 100,000 / mm3)
h) 甲狀腺刺激素超出正常參考範圍,且遊離甲狀腺素 (T4) 或三碘甲狀腺素 (T3) 超出正常參考範圍。
i) 基於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預估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
j) CPK > ULN。CPK 可重複檢測一次;若重複檢測值為 CTCAE 1 級或更低(或 ≤ 2.5 × ULN),受試者仍符合資格。試驗主持人應評估受試者的調節因素,包括可能影響 CPK 濃度的併用藥物或劇烈運動。
* 註:如果在實驗室評估和 B 部分開始之間,試驗主持人認為任何實驗室數值可能已發生具有臨床意義的變化,則應重複檢測。

21. 受試者在最近一次回診時有任何其他具顯著性的實驗室檢測值異常,試驗主持人認為其可能會使受試者在參與本試驗時面臨不可接受的風險。
22. 受試者無法耐受靜脈穿刺或無法接受靜脈穿刺。

過敏與藥物不良反應排除條件:
23. 受試者有顯著藥物過敏史(例如全身性過敏反應)。
24. 已知或懷疑受試者對 TAK-279 或其任何成分過敏。

其他排除條件:
25. 受試者在試驗期間驗孕結果為陽性或計畫懷孕。
26. 受試者因治療精神或身體疾病(例如傳染病)而被強制拘留,或根據司法或行政主管機關所發布的命令被送往某個機構(例如監獄)。
27. 受試者為試驗中心員工、近親屬(例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與參與本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員工有依賴關係,或可能在脅迫下同意。
28. 在德國,受試者無法給予同意或以其他方式符合 Verordnung zum Schutz vor der schädlichen Wirkung ionisierender Strahlung - Strahlenschutzverordnung 第 136 或 137 條中的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3 人

  • 全球人數

    19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