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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IS-D08
試驗執行中

2024-09-30 - 2028-11-30

Phase III

召募中8

ICD-10N05.9

非特異性的腎炎症候群伴有非特異性的組織形態改變

ICD-9583.0

腎炎及腎病變,併增殖性腎絲球腎炎病灶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目的為探討 Povetacicept 對患有免疫球蛋白 A 腎臟病變的成人受試者之療效 (RAINIER)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佳質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佳質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許永和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志慶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賴彬卿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明儒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再坤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逸文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姜文智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建興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A 型免疫球蛋白腎病變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為: • 評估相較於安慰劑,povetacicept 在改善蛋白尿方面的療效 • 評估相較於安慰劑,povetacicept 在維持腎功能方面的療效 次要目標為: • 評估相較於安慰劑,povetacicept 在減緩腎衰竭方面的療效 • 評估相較於安慰劑,povetacicept 在改善倦怠方面的療效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Povetacicept

劑型

220
230

劑量

100 mg/mL
80mg/PFS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1. 進行知情同意時已年滿 18 歲。
2. 篩選日的 10 年內,經組織切片確診為 IgAN。
3. 兩個 24 小時尿液檢體蛋白尿排泄量 (尿蛋白排泄量 [urine protein excretion, UPE]) 的算數平均值 ≥ 1.0 g/天,或兩個 24 小時尿液檢體24-小時尿蛋白與尿液肌酸酐比值 (urine protein and creatinine ratio, uPCR) 的算數平均值 ≥ 0.75 g/g。
4. 依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CKD-EPI) 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a. 主要群體 (約 480 名受試者):eGFR ≥ 30 mL/min/1.73m2。
b. 探索性群體 (約 40 名受試者):eGFR 20 至 29 mL/min/1.73m2。
5. 休息時收縮壓 ≤ 150 mmHg,休息時舒張壓 ≤ 90 mmHg。
6. 受試者必須於篩選日前 ≥ 12 週開始施用血管收縮素轉化酶抑制劑 (Angiotensin converting enzyme inhibitor) 或第二型血管收縮素受體阻斷劑 (angiotensin II receptor blocker),除非受試者曾對上述兩者有耐受不良的紀錄。受試者必須在初次篩選診前 ≥4 週,依試驗主持人的確認,使用最高或自己最高耐受劑量。
7. 如果受試者在初次篩選診前 ≥ 12 週已穩定使用第二型鈉-葡萄糖轉運通道抑制劑 (Sodium-glucose cotransporter-2 inhibitors, SGLT2i)、礦物性皮質素受體拮抗劑 (mineralocorticoid receptor antagonist, MRA) 和內皮素 A 受體拮抗劑 (endothelin A receptor antagonist, ETA),且同意在試驗期間不新開始或不調整任何這些藥物的劑量,則允許受試者持續施用SGLT2i、MRA 和ETA (除非因毒性不得不採取相應措施)。
8. 依試驗醫師評估,根據免疫功能低下個體專屬的當地或臨床專業指引,已接種全年齡層皆適用疫苗的受試者可參加本試驗。
9. 判定為有生育能力 (subjects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SCBP) 的受試者,或伴侶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至施用最後一劑 (investigational product, IP) 後 ≥ 12 週均採取試驗計畫書所規定之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1. 試驗醫師認為受試者的腎臟組織切片報告符合其他腎絲球病變的標準。
2. 在初次篩選診前所述之期間內,曾接受以下任何治療或手術。
a. 曾接受過 povetacicept 治療。
b. 在 12 週內每天 > 20 mg prednisone 同等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施用過任何劑量的腸溶 budesonide (Tarpeyo),或在 4 週內施用過任何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c. 在 24 週內接受過 B 細胞或血漿細胞耗減或調控療法 (包括抗分化簇 [CD]20、抗 CD38、蛋白酶體抑制劑、抗 B 細胞活化因子和/或 A 增生誘導配體療法)。
d. 在 24 週內進行扁桃腺切除術。
e. 在 12 週內接受過免疫抑制劑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環磷醯胺 (cyclophosphamide)、黴酚酸酯 (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黴酚酸 (myco-phenolic acid, MPA)、羥氯喹 (hydroxychloroquine, HCQ)、鈣調磷酸酶抑制劑 (calcineurin inhibitor, CNI)、azathioprine (AZA)、mercaptopurine (6-MP)、leflunomide、胺甲葉酸 (methotrexate, MTX)、Janus 激酶 (Janus kinase, JAK) 抑制劑。
f. 在 12 週內服用過含雷公藤 (Tripterygium wilfordii) 和/或其萃取物的草藥、傳統中藥湯劑和傳統中藥注射劑。
i. 如計劃在治療期第一天訪視後繼續允許使用傳統中藥,則在篩選前 12 週應維持穩定劑量。否則,應在篩選期前停止服用用於腎臟適應症的草藥或傳統中藥。
g. 在 12 週內接受過補體標靶治療。
h. 在 8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 施用過任何其他試驗藥物。
請注意:以上未列出但試驗計畫書亦未明確允許的免疫調節劑和抗腫瘤藥物,需經醫療監測員核准方可施用。
3. 在篩選訪視前 12 週內 eGFR 降幅 > 50% 的快速進展性腎絲球腎炎。
4. 有 IgA 血管炎病史。
5. 患有開放性肺結核 (tuberculosis, TB),或無法提供開放性肺結核已治癒的證明文件。對於患有潛伏性肺結核的受試者:
a. 如果能在試驗前提供完成抗 TB 療法的證明文件,則可參與本試驗。
b. 無法提供治療證明文件的受試者將無法通過篩選。受試者可在治療 4 週後再次接受 TB 篩檢,並需同意在試驗期間完成抗 TB 治療。
6. 急性或慢性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感染,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病史,或慢性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檢測結果為陽性)。
請注意:
a.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陰性、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 HBcAb) 和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body, HBsAb) 皆為陽性,且 B 型肝炎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受試者可參加本試驗。
b. 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但 HCV RNA 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受試者可參加本試驗。
7. 在初次篩選診 的4 週內接受過靜脈注射抗生素治療。
8. 受試者有以下任一項病史:
a. 發炎性腸道疾病或經組織切片證實的乳糜瀉。
b. 肝硬化。
c. 在初次篩選診 12 週內診斷出患有慢性胰臟炎或急性胰臟炎。
d. 接受過實體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e. 在篩選期前 ≤ 5 年出現新發生、進行性或復發性惡性腫瘤,但已充分接受治療且可證明疾病已 ≥ 1 年未復發的皮膚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癌除外。
f. 在初次篩選診 12 週內診斷出患有紐約心臟學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第三級或第四級的充血性心臟衰竭、重大心血管或腦血管事件 (例如急性冠心症、惡性心律不整、嚴重瓣膜病變、暫時性腦缺血發作/中風、嚴重周邊血管疾病)。
g. 在初次篩選診 24 週內診斷出不穩定的神經精神障礙,包括任何自殺意念病史或行為史。
h. 患有脫髓鞘性疾病,例如多發性硬化症、視神經炎、橫貫性脊髓炎或急性/慢性髓鞘脫失多發性神經病變。
i. 患有漸進性多病灶腦白質病或 John Cunningham 病毒感染。
j. 在初次篩選診 12 週內發生瀰漫性、內臟或皮節疱疹病毒感染 (但口腔或生殖器疱疹病毒感染者不在此限)。
k. 依試驗醫師評估,受試者在篩選期開始後 1 年內有藥物濫用情形。
l. 患有第一型糖尿病。
m. 在治療期第 1 天訪視的 8 週內接種過活疫苗。
n. 對 IP 的任何成分 (包括製劑賦形劑) 產生過敏或急性過敏反應。
9. 病態性肥胖 (定義為篩選時身體質量指數 > 40 kg/m2)。
10. 篩選時已懷孕或正在哺乳,或計劃在施用最後一劑 IP 後 ≤ 12 週內懷孕。
11. 篩選時出現以下任一項實驗室異常值:
a. 血紅素 <8.0 g/dL。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00/mm3。
c. 血小板計數 < 50,000/mm3
d. 糖化血色素 > 7.5%。
e.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2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f. 血清總膽紅素 > 1.5 倍 ULN,或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受試者的血清總膽紅素 > 3 倍 ULN。
g. 澱粉酶或脂酶 > 3 倍 ULN。
h. IgG < 700 mg/dL。
i. 分化簇 4 陽性 (cluster of differentiation 4 positive, CD4+) T 細胞計數 < 200/mm3。
12. 正在參與或計劃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治療。
13. 試驗醫師或試驗委託者判定受試者出現任何無法遵守試驗程序和規範的行為,或導致受試者不太可能或無法完成試驗的條件或情況。
14. 依據司法或行政當局發布的命令被送入機構的個人,或與試驗委託者或試驗主持人有扶養關係的個人。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8 人

  • 全球人數

    59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