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IS-D08
試驗執行中
2024-09-30 - 2028-11-30
Phase III
召募中8
ICD-10N05.9
非特異性的腎炎症候群伴有非特異性的組織形態改變
ICD-9583.0
腎炎及腎病變,併增殖性腎絲球腎炎病灶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目的為探討 Povetacicept 對患有免疫球蛋白 A 腎臟病變的成人受試者之療效 (RAIN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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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佳質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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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佳質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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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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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 第 36 週 24 小時尿蛋白與尿液肌酸酐比值 (uPCR) 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截至第 104 週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總斜率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為:
•評估相較於安慰劑,povetacicept 在改善蛋白尿方面的療效
•評估相較於安慰劑,povetacicept 在維持腎功能方面的療效
次要目標為:
•評估相較於安慰劑,povetacicept 在減緩腎衰竭方面的療效
•評估相較於安慰劑,povetacicept 在改善倦怠方面的療效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預充填式注射劑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Povetacicept
劑型
220
230
230
劑量
100 mg/mL
80mg/PFS
80mg/PFS
評估指標
• 第 36 週 24 小時尿蛋白與尿液肌酸酐比值 (uPCR) 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截至第 104 週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總斜率
• 截至第 104 週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總斜率
主要納入條件
1.進行知情同意時已年滿 18 歲。
2.確診為 IgAN,且可提供切片確認和報告供試驗主持人審查。若臨床上有需要,腎臟切片可在篩選期間進行,而非單純用於確認資格。
3.兩個 24 小時尿液檢體蛋白尿排泄量 (尿蛋白排泄量;UPE) 的算數平均值 ≥1.0 g/天,或兩個 24 小時尿液檢體 24 小時 uPCR 的算數平均值 ≥0.75 g/g。
4.依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 (CKD-EPI) 公式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a.主要群體 (約 480 名受試者):eGFR ≥30 mL/min/1.73m2。
b.探索性群體 (約 40 名受試者):eGFR 20 至 <30 mL/min/1.73m2。
5.同一天在休息狀態下測量同一條手臂血壓兩次的算術平均值必須 ≤150 mmHg 收縮壓和 ≤90 mmHg 舒張壓。如果平均收縮壓或舒張壓不符合參與資格,可在篩選期間另一天再次測量血壓。資格判定將依據第二次休息狀態下測量血壓兩次的平均值。
6.受試者必須於篩選期前 ≥12 週開始施用血管收縮素轉化酶抑制劑或第二型血管收縮素受體阻斷劑,除非受試者曾對上述兩者有耐受不良的紀錄。受試者必須在初次篩選回診前接受最高或最大耐受劑量 ≥12 週,由試驗主持人判定。 請注意:Sparsentan 是一種血管收縮素和內皮素雙重拮抗劑,受試者在初次篩選回診前必須已接受最大 (或最大耐受) 劑量 ≥12 週。
7.如果受試者在篩選期初次回診前已維持相同劑量用藥 ≥12 週,則允許受試者持續施用第二型鈉-葡萄糖轉運通道抑制劑、礦物性皮質素受體拮抗劑和內皮素 A 受體拮抗劑。
8.依試驗主持人評估,根據免疫功能低下個體專屬的當地或臨床專業指引,已接種全年齡層皆適用疫苗的受試者可參加本試驗。
9.判定為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或伴侶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至施用最後一劑 IP 後 ≥12 週均採取試驗計畫書所規定之避孕措施。
2.確診為 IgAN,且可提供切片確認和報告供試驗主持人審查。若臨床上有需要,腎臟切片可在篩選期間進行,而非單純用於確認資格。
3.兩個 24 小時尿液檢體蛋白尿排泄量 (尿蛋白排泄量;UPE) 的算數平均值 ≥1.0 g/天,或兩個 24 小時尿液檢體 24 小時 uPCR 的算數平均值 ≥0.75 g/g。
4.依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 (CKD-EPI) 公式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a.主要群體 (約 480 名受試者):eGFR ≥30 mL/min/1.73m2。
b.探索性群體 (約 40 名受試者):eGFR 20 至 <30 mL/min/1.73m2。
5.同一天在休息狀態下測量同一條手臂血壓兩次的算術平均值必須 ≤150 mmHg 收縮壓和 ≤90 mmHg 舒張壓。如果平均收縮壓或舒張壓不符合參與資格,可在篩選期間另一天再次測量血壓。資格判定將依據第二次休息狀態下測量血壓兩次的平均值。
6.受試者必須於篩選期前 ≥12 週開始施用血管收縮素轉化酶抑制劑或第二型血管收縮素受體阻斷劑,除非受試者曾對上述兩者有耐受不良的紀錄。受試者必須在初次篩選回診前接受最高或最大耐受劑量 ≥12 週,由試驗主持人判定。 請注意:Sparsentan 是一種血管收縮素和內皮素雙重拮抗劑,受試者在初次篩選回診前必須已接受最大 (或最大耐受) 劑量 ≥12 週。
7.如果受試者在篩選期初次回診前已維持相同劑量用藥 ≥12 週,則允許受試者持續施用第二型鈉-葡萄糖轉運通道抑制劑、礦物性皮質素受體拮抗劑和內皮素 A 受體拮抗劑。
8.依試驗主持人評估,根據免疫功能低下個體專屬的當地或臨床專業指引,已接種全年齡層皆適用疫苗的受試者可參加本試驗。
9.判定為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或伴侶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至施用最後一劑 IP 後 ≥12 週均採取試驗計畫書所規定之避孕措施。
主要排除條件
1.試驗主持人認為腎臟切片報告符合其他腎絲球病變的標準,且與受試者臨床表現一致。(允許因 IgAN 而同時發生的續發性局部腎絲球硬化症;其他併發的腎絲球病變均必須經過醫療監測員的討論與核准。)
2.在篩選期初次回診前所述之期間內,曾接受以下任何治療或手術。
a.曾接受過 povetacicept 治療。
b. 在 12 週內每天 >20 mg prednisone 同等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施用過任何口服配方的 budesonide [例如:靶向釋放 budesonide],或在 4 週內施用過任何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c.在 24 週內接受過 B 細胞或血漿細胞耗減或調控療法 (包括抗分化簇 [CD]20、抗 CD38、蛋白酶體抑制劑、抗 B 細胞活化因子和/或 A 增生誘導配體療法)。
d.在 24 週內進行扁桃腺切除術。
e.在 12 週內接受過免疫抑制劑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環磷醯胺、黴酚酸酯/黴酚酸、鈣調磷酸酶抑制劑、azathioprine、mercaptopurine、leflunomide、胺甲葉酸、Janus 激酶抑制劑。
i. 允許使用 hydroxychloroquine,前提是受試者在初次篩選回診前已接受穩定劑量 ≥12 週。
f.在 12 週內服用過含免疫抑制成分 (例如:Tripterygium wilfordii 和/或其萃取物) 的草藥、傳統中藥湯和傳統中藥注射。
i.計畫在第 1 天後繼續為腎臟適應症服用經核准的傳統中藥應在篩選前 12 週內維持穩定劑量,否則應在篩選期前停止服用治療腎臟適應症的草藥或傳統中藥。更多資訊,請參閱試驗限制清單手冊。
g.在 12 週內接受過補體標靶治療 (例如 eculizumab、ravulizumab、iptacopan、avacopan、pegcetacoplan)。
h.在 8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 施用過任何其他試驗藥物。
請注意:以上未列出但試驗計畫書亦未明確允許的免疫調節劑和抗腫瘤藥物,需經醫療監測員核准方可施用。
3.在篩選回診前 12 週內 eGFR 降幅 >50% 的快速進展性腎絲球腎炎。
4.有 IgA 血管炎病史。
5.患有開放性肺結核 (TB),或無法提供開放性肺結核已治癒的證明文件。對於患有潛伏性 TB 的受試者:
a.如果能在試驗前提供完成抗 TB 療法的證明文件,則可參與本試驗。
b.無法提供先前治療證明文件的受試者可能在第 1 天前完成建議之 TB治療 4 週,且繼續在第 1 天後完成 TB 治療下符合資格。
6.急性或慢性 B 型肝炎病毒感染,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病史,或慢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 (HCV 核糖核酸 [RNA] 檢測結果為陽性)。 請注意:
a.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B 型肝炎核心抗體和 B 型肝炎表面抗體皆為陽性,且 B 型肝炎去氧核糖核酸 (DNA) 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受試者可參加本試驗。
b.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但 HCV RNA 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受試者可參加本試驗。
7.在篩選期初次回診 4 週內接受過靜脈注射抗生素治療。
8.受試者有以下任一項病史:
a. 發炎性腸道疾病或經組織切片證實和/或臨床上具活動性的乳糜瀉。
b.肝硬化。
c.在任何時候患有慢性胰臟炎或在篩選期初次回診 12 週內診斷出患有急性胰臟炎。
d.接受過實體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e.在篩選期前 ≤5 年出現新發生、進行性或復發性惡性腫瘤,但已充分接受治療且可證明疾病已 ≥1 年未復發的皮膚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癌除外。
f.在篩選期初次回診 26 週內診斷出患有紐約心臟學會第三級或第四級的充血性心臟衰竭、重大心血管或腦血管事件 (例如急性冠心症、惡性心律不整、嚴重瓣膜病變、暫時性腦缺血發作/中風、嚴重周邊血管疾病)。
g.在篩選期初次回診 24 週內診斷出不穩定的神經精神障礙,包括任何自殺意念病史或行為史。
h.患有脫髓鞘性疾病,例如多發性硬化症、視神經炎、橫貫性脊髓炎或急性/慢性髓鞘脫失多發性神經病變。
i.患有漸進性多病灶腦白質病或 John Cunningham 病毒感染。
j.在篩選期初次回診 12 週內發生瀰漫性、內臟或皮節疱疹病毒感染 (但口腔或生殖器疱疹病毒感染者不在此限)。
k.依試驗主持人評估,受試者在篩選期開始前 1 年內有物質濫用情形。
l.患有第一型糖尿病。
m.在第 1 天 8 週內接種過活疫苗。
n.對 IP 的任何成分 (包括製劑賦形劑) 產生過敏或急性過敏反應。
9.病態性肥胖 (定義為篩選時身體質量指數 >40 kg/m2)。
10.篩選時已懷孕或正在哺乳,或計劃在施用最後一劑 IP 後 ≤12 週內懷孕。
11.篩選時出現以下任一項實驗室異常值:
a.血紅素 <8.0 g/dL。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c.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d.糖化血色素 >7.5%。
e.丙胺酸轉胺酶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f.血清總膽紅素 >1.5 倍 ULN,或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受試者的血清總膽紅素 >3 倍 ULN。
g.澱粉酶或脂酶 >3 倍 ULN。
h.IgG <700 mg/dL。
i.CD4+ T 細胞計數 <200/mm3。
12.正在參與或計劃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治療。
13.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定有任何導致受試者不太可能或無法完成試驗或遵守試驗程序和規範的狀況或情況。
14.依司法或行政機關命令被關押在機構的人或與試驗委託者或試驗主持人有依賴關係的人。
2.在篩選期初次回診前所述之期間內,曾接受以下任何治療或手術。
a.曾接受過 povetacicept 治療。
b. 在 12 週內每天 >20 mg prednisone 同等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施用過任何口服配方的 budesonide [例如:靶向釋放 budesonide],或在 4 週內施用過任何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c.在 24 週內接受過 B 細胞或血漿細胞耗減或調控療法 (包括抗分化簇 [CD]20、抗 CD38、蛋白酶體抑制劑、抗 B 細胞活化因子和/或 A 增生誘導配體療法)。
d.在 24 週內進行扁桃腺切除術。
e.在 12 週內接受過免疫抑制劑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環磷醯胺、黴酚酸酯/黴酚酸、鈣調磷酸酶抑制劑、azathioprine、mercaptopurine、leflunomide、胺甲葉酸、Janus 激酶抑制劑。
i. 允許使用 hydroxychloroquine,前提是受試者在初次篩選回診前已接受穩定劑量 ≥12 週。
f.在 12 週內服用過含免疫抑制成分 (例如:Tripterygium wilfordii 和/或其萃取物) 的草藥、傳統中藥湯和傳統中藥注射。
i.計畫在第 1 天後繼續為腎臟適應症服用經核准的傳統中藥應在篩選前 12 週內維持穩定劑量,否則應在篩選期前停止服用治療腎臟適應症的草藥或傳統中藥。更多資訊,請參閱試驗限制清單手冊。
g.在 12 週內接受過補體標靶治療 (例如 eculizumab、ravulizumab、iptacopan、avacopan、pegcetacoplan)。
h.在 8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 施用過任何其他試驗藥物。
請注意:以上未列出但試驗計畫書亦未明確允許的免疫調節劑和抗腫瘤藥物,需經醫療監測員核准方可施用。
3.在篩選回診前 12 週內 eGFR 降幅 >50% 的快速進展性腎絲球腎炎。
4.有 IgA 血管炎病史。
5.患有開放性肺結核 (TB),或無法提供開放性肺結核已治癒的證明文件。對於患有潛伏性 TB 的受試者:
a.如果能在試驗前提供完成抗 TB 療法的證明文件,則可參與本試驗。
b.無法提供先前治療證明文件的受試者可能在第 1 天前完成建議之 TB治療 4 週,且繼續在第 1 天後完成 TB 治療下符合資格。
6.急性或慢性 B 型肝炎病毒感染,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病史,或慢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 (HCV 核糖核酸 [RNA] 檢測結果為陽性)。 請注意:
a.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B 型肝炎核心抗體和 B 型肝炎表面抗體皆為陽性,且 B 型肝炎去氧核糖核酸 (DNA) 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受試者可參加本試驗。
b.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但 HCV RNA 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受試者可參加本試驗。
7.在篩選期初次回診 4 週內接受過靜脈注射抗生素治療。
8.受試者有以下任一項病史:
a. 發炎性腸道疾病或經組織切片證實和/或臨床上具活動性的乳糜瀉。
b.肝硬化。
c.在任何時候患有慢性胰臟炎或在篩選期初次回診 12 週內診斷出患有急性胰臟炎。
d.接受過實體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e.在篩選期前 ≤5 年出現新發生、進行性或復發性惡性腫瘤,但已充分接受治療且可證明疾病已 ≥1 年未復發的皮膚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癌除外。
f.在篩選期初次回診 26 週內診斷出患有紐約心臟學會第三級或第四級的充血性心臟衰竭、重大心血管或腦血管事件 (例如急性冠心症、惡性心律不整、嚴重瓣膜病變、暫時性腦缺血發作/中風、嚴重周邊血管疾病)。
g.在篩選期初次回診 24 週內診斷出不穩定的神經精神障礙,包括任何自殺意念病史或行為史。
h.患有脫髓鞘性疾病,例如多發性硬化症、視神經炎、橫貫性脊髓炎或急性/慢性髓鞘脫失多發性神經病變。
i.患有漸進性多病灶腦白質病或 John Cunningham 病毒感染。
j.在篩選期初次回診 12 週內發生瀰漫性、內臟或皮節疱疹病毒感染 (但口腔或生殖器疱疹病毒感染者不在此限)。
k.依試驗主持人評估,受試者在篩選期開始前 1 年內有物質濫用情形。
l.患有第一型糖尿病。
m.在第 1 天 8 週內接種過活疫苗。
n.對 IP 的任何成分 (包括製劑賦形劑) 產生過敏或急性過敏反應。
9.病態性肥胖 (定義為篩選時身體質量指數 >40 kg/m2)。
10.篩選時已懷孕或正在哺乳,或計劃在施用最後一劑 IP 後 ≤12 週內懷孕。
11.篩選時出現以下任一項實驗室異常值:
a.血紅素 <8.0 g/dL。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c.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d.糖化血色素 >7.5%。
e.丙胺酸轉胺酶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f.血清總膽紅素 >1.5 倍 ULN,或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受試者的血清總膽紅素 >3 倍 ULN。
g.澱粉酶或脂酶 >3 倍 ULN。
h.IgG <700 mg/dL。
i.CD4+ T 細胞計數 <200/mm3。
12.正在參與或計劃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治療。
13.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定有任何導致受試者不太可能或無法完成試驗或遵守試驗程序和規範的狀況或情況。
14.依司法或行政機關命令被關押在機構的人或與試驗委託者或試驗主持人有依賴關係的人。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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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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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9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