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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3475-06C
試驗執行中

2024-05-01 - 2031-08-31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C15.5

食道下三分之一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0.2

腹部食道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罹患局部晚期無法切除/轉移性胃食道腺癌(胃腺癌、胃食道交接處腺癌與食道腺癌) 的第一線治療受試者,使用MK-2870搭配Pembrolizumab (MK-3475) 和化療的第1/2期開放標示、傘式平台設計試驗:06C子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徐志宏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明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胃食道腺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1) 安全性導入期: 評估MK-2870 加上pembrolizumab 加上化學治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BICR)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 版(RECIST 1.1)進行評估,針對選定的劑量估計客觀反應率(ORR)。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Recombinant humanized IgG1 anti-TROP2 monoclonal antibody conjugated to KL610023
1013005400

劑型

270
270

劑量

200mg/20ml
25mg/ml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即具有本試驗納入資格:
受試者類型及疾病特徵
1. 經組織學和/或細胞學確診為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第1線(1L)胃食道腺癌(胃腺癌、胃食道交接處腺癌或食道腺癌)。
註:符合接受放射治療或前導性治療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2. 不預期在治療療程中需要切除腫瘤。
3. 患有非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HER2)/神經原癌基因(neu)陽性的胃食道腺癌。
註:已知患有HER2/neu陽性胃食道腺癌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如果HER2/neu狀態不明,試驗中心應遵循當地標準來判定是否需要HER2/neu檢測做為標準照護(SOC)。
4. 經當地試驗中心試驗醫師/放射學評估,依據RECIST 1.1確定具有可測量的疾病,並由BICR驗證。位於先前照射區域的病灶,如果已證明惡化且根據RECIST 1.1標準認為該病灶可測量,則可視為目標病灶。

人口統計資料
5. 提供知情同意時年滿18歲(含)的任何生理性別/社會性別的人。關於各國特定的指引,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7。

出生時性別為男性
6. 如果有能力產生精子,則受試者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排除各種試驗治療藥物至少所需的時間內,同意進行下列事項。每種試驗治療結束後需要繼續避孕的時間長度為:
- MK 2870:100天
- 化學治療:180天
- Pembrolizumab:無避孕要求
• 避免捐贈精子
加上以下其中一項:
• 以不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做為其偏好且平常即採行的生活方式(長期且持續禁慾),且同意保持禁慾

• 依據下列詳細說明使用避孕措施,除非確認為無精子(接受過輸精管切除術或後天因醫療原因所致,由試驗中心人員審查受試者的醫療紀錄、健康檢查或醫療史訪談紀錄證實):
- 在與當前未懷孕之具有生育能力的非受試者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時,使用陰莖/外用保險套,「加上」伴侶使用一種額外的避孕方法,因為保險套可能會破裂或洩漏。
註:能夠產生精液的受試者,其伴侶正在懷孕或哺乳,必須同意在每次進行性活動而伴侶有經由精液接觸藥物的風險之期間,使用陰莖/外用保險套。
- 有能力產生精子的受試者,所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規定。如果任何試驗治療的當地藥品仿單標示中的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嚴格,應遵守當地藥品仿單標示的要求。

出生時性別為女性
7. 出生時為女性的受試者,若目前未懷孕或哺餵母乳,且符合至少一項下列條件,即具有參與資格:
• 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非POCBP)

• 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POCBP)並且:
- 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排除每種試驗治療藥物至少所需的時間內,使用高度有效(每年失敗率<1%)且受使用者影響程度低的避孕方法,或以不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做為其偏好且平常即採行的生活方式(長期且持續禁慾),如試驗計畫書附錄5所述。受試者同意在此期間不以生殖為目的向他人捐贈卵(卵子、卵母細胞)或冷凍/儲存卵子。每種試驗治療結束後需要繼續避孕的時間長度為:
◦ MK 2870:190天
◦ 化學治療:270天
◦ Pembrolizumab:120天
- 試驗醫師應評估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亦即:未確實使用避孕方法、近期才開始避孕)與使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間的關聯性。POCBP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規定。如果任何試驗治療的當地藥品仿單標示中的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嚴格,應遵守當地藥品仿單標示的要求。
-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尿液檢測)或72小時內(血清檢測)的高靈敏度驗孕(尿液或血清),依當地法規要求結果為陰性。
- 若尿液檢測無法確認是否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需進行血清驗孕。在這種情況,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則該受試者不得參與。關於試驗治療期間與試驗治療結束之後的其他驗孕要求,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8.3.6節。
- 在試驗治療期期間及試驗治療後至少120天內避免哺餵母乳。
- 已由試驗醫師檢視受試者的病史、月經史與最近的性生活狀況,以降低納入剛懷孕但未檢出之POCBP的風險。

知情同意
8. 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已針對本試驗提供知情同意的紀錄。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亦可提供FBR之同意。不過,受試者可以在不參加FBR的情況下參加本試驗。

其他類別
9. 已提供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或於臨床實務中最新取得且先前未經照射之腫瘤病灶的粗針、或切開性或切除性組織切片。有關腫瘤組織提交的詳細資訊可見於實驗室手冊。關於各國特定的指引,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7。
10. 由於先前的抗癌療法而出現AE的受試者,必須已復原至≤第1級或基期(掉髮和白斑除外)。發生內分泌相關AE並接受荷爾蒙補充充分治療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1. 具有下表(試驗計畫書表2)中定義的適當器官功能。檢體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之前10天內採集。



試驗計畫書表2 適當器官功能實驗室數值
系統 實驗室數值
血液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ANC) ≥1500/µLa
血小板 ≥100,000/µL
血紅素 ≥9.0 g/dL或≥5.6 mmol/La
腎臟
測量或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b ≥50 mL/min
肝臟
總膽紅素 ≤1.5倍ULN,或針對總膽紅素濃度>1.5倍ULN的受試者,其直接膽紅素≤ULN
AST(SGOT)及ALT(SGPT) ≤2.5倍ULN(有肝轉移的受試者為≤5倍ULN)
白蛋白c ≥3.0 g/dL
凝血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時間(PT)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倍ULN,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則只要PT或PTT在預定使用抗凝血劑的治療範圍內
ALT(SGPT)=丙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AST(SGO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酸草醋酸轉胺酶);Cr=肌酸酐;CrCl=肌酸酐清除率;G-CSF=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pRBC=紅血球濃厚液;ULN=正常值上限。
a 必須在不依賴紅血球生成素,且過去2週內未輸注pRBC和血小板,以及過去3週內未輸注G-CSF和血小板生成素的情況下才符合條件。
b 肌酸酐清除率(CrCl)由Cockcroft-Gault CrCl公式計算=[[140–年齡(歲)]×體重(kg)×F*]/[72×血清Cr(mg/dL)]。*其中女性受試者F = 0.85,男性受試者F = 1]。做為替代方案,CrCl可由24小時尿液收集判定。
c 必須在過去72小時內未補充白蛋白的情況下才符合條件。

12.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13. 願意並且能夠配合試驗程序、實驗室檢測以及本試驗的其他要求。
14. 預期壽命至少6個月。
若符合以下任何條件者,則不得參與本試驗:
健康狀況
1. 曾接受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胃/GEJ/食道腺癌的治療。
註:受試者可以曾接受前導性治療或輔助性治療,只要治療是在隨機分配的至少6個月前完成,且惡化發生在完成治療至少6個月後即可。
2.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個月內體重減輕>20%。
3. 紀錄證實有嚴重乾眼症、嚴重瞼板腺疾病和/或眼瞼炎,或阻止/延遲角膜癒合的角膜疾病之病史。
4. 患有≥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
5. 患有需要免疫抑制藥物的活動性發炎性腸病,或先前有發炎性腸病(例如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或慢性腹瀉)的病史。
6. 在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患有未受控制的重大心血管疾病或腦血管疾病,包括紐約心臟學會第III或IV級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未受控制的症狀性心律不整、QTcF間期延長至>480毫秒,和/或患有其他嚴重心血管及腦血管
疾病。
7. 在納入前2週內出現胸膜、腹水或心包膜液積聚,需要引流或使用利尿藥物。如果受試者因其他原因正在接受利尿藥物,這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受試者的積液量超過少量/微量,請諮詢試驗委託者。
8. 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的病史。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不需要進行HIV檢測。
先前/併用療法
9. 先前接受過滋養層細胞表面抗原2(TROP2)標靶抗體藥物複合體(ADC)的治療。
10. 先前接受過含有第一型拓撲異構酶抑制劑的ADC、和/或含有第一型拓撲異構酶抑制劑的化學治療之治療。
1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研究性藥物。
12. 先前曾接受抗程序性細胞死亡蛋白1(PD-1)、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PD-L1)或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2(PD-L2)藥物,或針對另一種刺激性或共抑制性T細胞受體(TCR)(例如CTLA-4、OX40、CD137)之藥物的治療。
13.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2週內曾接受放射治療,或放射線的相關毒性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受試者不得患有放射性肺炎。
註:允許針對非中樞神經系統(CNS)疾病進行兩週或更短的緩和性放射治療。最後一次緩和性放射治療必須至少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7天前進行。
14.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允許接種不活化疫苗。
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的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6.5節。
15. 目前正在接受強效CYP3A4誘導劑/抑制劑,且在試驗期間不能停藥。開始MK 2870之前所需的藥物洗除期為2週。
註:CYP3A4的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清單可以在下列網站取得:https://www.fda.gov/drugs/drug-interactions-labeling/drug-development-and-drug-interactions-table-substrates-inhibitors-and-inducers。

先前/同時參與的臨床試驗經驗
16. 在使用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接受研究性藥物或曾使用研究性醫療器材。
診斷性評估
17. 經診斷患有免疫不全,或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類固醇療法(劑量超過每日10 mg的prednisone等效藥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18. 已知在過去3年內患有正在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其他惡性腫瘤。
註:患有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不包括膀胱原位癌)且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受試者,不予排除。患有低風險早期前列腺癌(T1-T2a,Gleason分數≤6,並且前列腺特異性抗原[PSA] <10 ng/mL),以明確意圖接受治療或在穩定疾病情況中積極監測下未接受治療的受試者,不必排除。
19. 已知患有活動性CNS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先前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可能可以參加,前提是在放射影像上穩定(亦即沒有惡化證據)至少4週(由試驗篩選期間進行的重複造影確認)、在臨床上穩定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14天不需要類固醇治療。
20. 對pembrolizumab、MK-2870或其他生物療法、化療(例如:oxaliplatin, fluorouracil, capecitabine)、leucovorin、levoleucovorin或其任何賦形劑嚴重過敏(≥第3級)。
21. 在過去2年當中,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補充療法
(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是允許的。
22. 有需要使用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之病史,或者目前患有肺炎/間質性肺病。
23. 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24. 同時存在活動性B型肝炎(定義為具有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反應性和/或可偵測到的B型肝炎病毒[HBV]去氧核醣核酸[DNA])和/或C型肝炎(定義為抗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Ab]陽性且具有可偵測到的HCV核糖核酸[RNA])感染,或已知具有B型和/或C型肝炎感染史。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不需要進行B型和C型肝炎的檢測。關於各國特定的指引,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7。
25. 有病史或目前的證據表示有任何狀況(例如但不限於:已知 DPD 酶缺乏症)、療法、實驗室檢驗值異常或其他情況,經負責治療的試驗醫師認定可能混淆試驗結果或干擾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之能力,以至於受試者參與試驗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26. 具有SOC治療禁忌症的患者應依下列情況排除:
經試驗醫師認定可能影響口服試驗藥物吸收的胃腸(GI)病症或手術的病史。
對於含fluoropyrimidine治療有嚴重且未預期反應的病史。
患有休息時與晚期疾病階段或氧依賴性併發症相關的嚴重呼吸困難。
患有低血鉀、低血鎂或低血鈣。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週內有活動性咳血(至少0.5茶匙的鮮紅色血液)或前2週內有腫瘤出血。
其他排除條件
27. 患有GI阻塞、經口攝食不佳(CAPOX/capecitabine受試者)或難以服用口服藥物(CAPOX/capecitabine受試者)。G管、J管和鼻胃管不允許用於capecitabine治療施用。裝有食道支架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28. 控制不佳的腹瀉(例如水便、使用支持性藥物仍無法控制排便,≥第2級且排便次數≥5次/天)。
29.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或發生嚴重外傷。預期在試驗治療的治療過程中需要接受重大手術也須予以排除。
30. 有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的病史。
31. 尚未從重大手術中充分復原或具有持續的手術併發症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6 人

  • 全球人數

    1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