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3475-06E
試驗執行中
2025-02-07 - 2032-12-31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C15.3
食道上三分之一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0.0
頸部食道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罹患局部晚期不可切除/轉移性食道癌的第一線治療受試者,使用研究性藥物併用Pembrolizumab(MK-3475)搭配或不搭配化學治療的第1/2期開放標示、傘式平台設計試驗KEYMAKER-U06:06E子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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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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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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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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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食道鱗狀細胞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1. 評估研究性治療組合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並建立研究性藥物的第2期試驗建議劑量(RP2D)。
2. 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BICR)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1.1)進行評估,針對選定的劑量估計客觀反應率(ORR)。
次要目的:
1. 由BICR依據RECIST 1.1進行評估,針對選定的劑量評估反應持續時間(DOR)。
2. 由BICR依據RECIST 1.1進行評估,針對選定的劑量評估無惡化存活期(PFS)。
3. 針對選定的劑量評估整體存活期(OS)。
4. 由BICR依據RECIST 1.1進行評估,針對選定的劑量評估疾病控制率(DCR)。
5. 描述I-DXd與其他藥物合併使用的藥物動力學(PK)概況特性。
6. 描述I-DXd的免疫原性概況特性。
藥品名稱
凍晶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A humanized anti-B7-H3 IgG1 monoclonal antibody MABX-9001a, which is covalently conjugated to a drug-linker, MAAA-1162a
1013005400
1008400200
1012001600
CALCIUM FOLINATE (EQ TO FOLINIC ACID)
1013005400
1008400200
1012001600
CALCIUM FOLINATE (EQ TO FOLINIC ACID)
劑型
243
270
270
270
270
270
270
270
270
劑量
100mg/vial
25 mg/ vial
50mg/mL
5mg/ml
25 mg/ vial
50mg/mL
5mg/ml
評估指標
劑量限制毒性(DLT)。
AE。
客觀反應:經確認之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
AE。
客觀反應:經確認之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類型及疾病特徵
1. 您必須經過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第1線(1L) 治療中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食道鱗狀細胞癌。
人口統計資料
2. 提供知情同意時年滿18歲的任何生理性別/社會性別的人。如果同意參加試驗的法定年齡為≥18歲,請遵守當地法規要求。
出生時性別為男性
3. 如果您有能力產生精子,則您在治療期間以及至少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排除各種試驗治療所需的時間內,同意進行下列事項。每種試驗治療繼續避孕所需的時間長度為:
- I-DXd:4個月
- Pembrolizumab:無避孕要求
- 5-FU:3個月
- Oxaliplatin:6個月
• 避免捐贈精子
加上以下其中一項:
• 以不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做為其偏好及日常生活方式(長期且持續禁慾),且同意保持禁慾
或
• 在與目前未懷孕之具有生育能力的非受試者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時,使用陰莖/外用保險套,「加上」伴侶使用一種額外的避孕方法,因為保險套可能會破裂或洩漏
• 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與當地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相關規定一致。如果任何試驗治療的當地藥品仿單標示中的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嚴格,應遵守當地藥品仿單標示的要求。
註:如果您為無精子者(接受過輸精管切除或繼發於醫療原因,由試驗中心人員審查受試者的醫療紀錄、健康檢查或醫療史訪談紀錄證實),則不需要避孕。
出生時性別為女性
4. 出生時指定為女性者符合參與資格。
5. 如果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I-DXd後至少130天內未進行餵哺母乳,則出生時指定為女性者就符合參與資格。
6. 如果您未懷孕,並且根據當地法規的要求,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尿液檢測)或72小時內(血清檢測)取得的高靈敏度驗孕(尿液或血清)呈陰性,則具有生育能力者符合參與資格。若尿液檢測無法確認是否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需進行血清驗孕。
7. 如果具有生育能力者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每年失敗率<1%)且使用者依賴性較低,或者如果他們遵循將陰莖-陰道性交禁慾做為其偏好且平常即採行的生活方式(即長期且持續地禁慾),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至少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排除每種試驗治療所需的時間內遵守規定,則具有生育能力者符合參與資格。此外,您同意在此期間不以生殖為目的向他人捐贈卵子(卵、卵母細胞)或冷凍/儲存卵子。每種試驗治療繼續避孕所需的時間長度為:
- I-DXd:7個月
- Pembrolizumab:4個月
- 5-FU:3個月
- Oxaliplatin:9個月
知情同意
8. 您已為試驗提供知情同意之紀錄。
其他類別
9. 罹患經當地試驗中心試驗主持人/放射學評估判定,並由BICR驗證依據RECIST 1.1為可測量的疾病。若位於先前照射區域的病灶已顯示惡化,該病灶則視為可測量。
10. 已提供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或新取得且先前未經照射之腫瘤病灶的粗針、切開性或切除性組織切片。在分配/隨機分配之前,中央實驗室將要求確認這些檢體B7-H3表現的可評估性。
11. 由於先前的抗癌療法而出現AE的受試者,必須已復原至≤第1級或基期。發生內分泌相關AE且接受補充荷爾蒙充分治療的受試者,或患有≤第2級神經病變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者必須進行抗反轉錄病毒治療(ART)使HIV獲得良好控制,定義為:
a. 接受ART者必須在篩選時CD4+ T細胞計數≥350 cells/mm3
b. 接受ART者必須已達到並維持病毒學抑制,定義為在篩選時及篩選前至少12週,使用當地可用的分析法確認HIV核糖核酸(RNA)濃度低於50或定量值下限(LLOQ)(低於偵測極限)。
c. 建議您在過去12個月內不得發生任何定義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的伺機性感染。
d. 接受ART者必須在進入試驗(第1天)前至少維持4週穩定的療程,且未變更藥物或調整劑量,並且同意在整個試驗過程中持續接受ART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不需要進行HIV檢測。新確診HIV的受試者不符合參加本試驗的資格。
13.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者,如果已接受B型肝炎病毒(HBV)抗病毒療法至少4週且在分配/隨機分配前偵測不到HBV病毒量,則符合資格。
註:您應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繼續接受抗病毒療法,並在試驗治療完成後遵循當地的HBV抗病毒療法指引。
不需要進行B型肝炎篩選檢測,除非有以下情形:
- 已知有HBV感染的病史
-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必須進行
14. 有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病史者,若篩選時無法測得HCV病毒量,則符合資格。不需要進行
C型肝炎篩選檢測,除非有以下情形:
- 已知有HCV感染的病史
-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必須進行
15. 分配/隨機分配前3天內評估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到1。
16. 具有下表(表2)中定義的適當器官功能。檢體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之前7天內採集。醫療狀況
1. 曾針對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食道癌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考慮到以下因素,您可能先前接受過前導性或輔助性療法:
a.
疾病惡化的評估應透過CT掃描來確認。在某些情況下,疾病惡化的臨床證據,例如任何新的或惡化的惡性積液(透過超音波記錄)以及病理學條件(組織學和/或細胞學)的確認,可能可以用於評估。
b. 如果疾病惡化發生在治療期間或停止治療的6個月內,具有治癒目的之治療,包括前導性/輔助性治療(以化學治療或化學放射治療給予,使用標準照護藥物或決定性化學放射療法),將計算為一線療法。
c. 由試驗主持人認為具臨床適當性,因毒性/不耐受而使得一種或多種藥物的劑量調降和/或轉換,則不計為新的一線療法。
2. 腫瘤侵入食道病變部位附近的器官(如主動脈或呼吸道),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發生瘻管的風險增加。
3. 具有無法控制的肋膜積水、心包膜積水或腹水,需要頻繁引流或醫療試驗治療(臨床顯著復發,需要在分配/隨機分配後2週內進行額外試驗治療)。
4. 患有臨床上顯著的角膜疾病。
5. 受HIV感染且有卡波西氏肉瘤和/或多中心型卡斯爾曼氏症(Multicentric Castleman’s Disease)病史者。
先前/併用療法
6. 先前曾接受抗程序性細胞死亡蛋白1(PD-1)、抗程序性細胞死亡蛋白配體1(PD-L1)或抗程序性細胞死亡蛋白配體2(PD-L2)藥物,或針對另一種刺激性或共抑制性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40、CD137)之藥物的治療。
7.
先前曾接受orlotamab、enoblituzumab或其他B7-H3標靶藥物治療。
8. 先前曾接受第I型拓撲異構酶抑制劑的治療,包括ADC。
9.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研究性藥物。
10.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2週內曾接受放射治療,或放射線的相關毒性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
1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允許接種不活化疫苗。
先前/同時參與的臨床試驗經驗
12. 在使用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接受試驗性藥物或曾使用試驗性醫療器材。
診斷性評估
13. 心臟功能不足評估為:
- QTcF值>470毫秒(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心率的3次測量的平均值)。
14. 由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MUGA)或心臟超音波(ECHO)判定,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低於試驗機構(或當地實驗室)正常範圍。
15.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罹患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包括紐約心臟學會第III或IV級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腦血管意外,或與血液動力學不穩定相關的心律不整。
16. 患有>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
17. 經診斷患有免疫不全,或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類固醇療法(劑量超過每日10 mg的prednisone等效藥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18. 已知在過去3年內患有正在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其他惡性腫瘤。
19. 已知患有活動性CNS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先前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可能可以參加,前提是在放射影像上穩定(亦即沒有惡化證據)至少4週(由試驗篩選期間進行的重複造影確認)、在臨床上穩定,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14天不需要類固醇治療。
20. 在過去2年內,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是允許的。
21. 有需要使用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之病史,或者目前患有肺炎/間質性肺病,和/或篩選時無法透過造影排除的疑似ILD/肺炎。
22. 活動性感染需要全身性治療且該治療不在納入條件允許的治療範圍內。
23. 由於併發肺部疾病而導致臨床上嚴重的肺部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的肺部疾病(即納入試驗後3個月內的肺栓塞、嚴重氣喘、嚴重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水等),以及由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先前肺切除術或需要補充氧氣引起的潛在肺部侵犯。
24. 有病史或目前的證據表示有任何狀況(例如但不限於已知的DPD酶缺陷)、療法、實驗室檢驗值異常或其他情況,經負責治療的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混淆試驗結果或干擾您配合試驗要求之能力,以至於您參與試驗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25.對單株抗體(mAb)治療產生重度過敏反應(≥第3級)或已知對pembrolizumab、I-DXd、試驗化學治療藥物和/或其任何賦形劑、鼠蛋白或含鉑產品過敏或不耐受。
其他排除條件
26. 有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的病史。
27. 尚未從重大手術中充分復原或具有持續的手術併發症者。
28. 失去行為能力者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本試驗將納入約209人。台灣將約有12人參加本試驗。本試驗為競爭性收案,實際納入的受試者人數將依據納入狀況而有所不同。
1. 您必須經過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第1線(1L) 治療中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食道鱗狀細胞癌。
人口統計資料
2. 提供知情同意時年滿18歲的任何生理性別/社會性別的人。如果同意參加試驗的法定年齡為≥18歲,請遵守當地法規要求。
出生時性別為男性
3. 如果您有能力產生精子,則您在治療期間以及至少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排除各種試驗治療所需的時間內,同意進行下列事項。每種試驗治療繼續避孕所需的時間長度為:
- I-DXd:4個月
- Pembrolizumab:無避孕要求
- 5-FU:3個月
- Oxaliplatin:6個月
• 避免捐贈精子
加上以下其中一項:
• 以不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做為其偏好及日常生活方式(長期且持續禁慾),且同意保持禁慾
或
• 在與目前未懷孕之具有生育能力的非受試者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時,使用陰莖/外用保險套,「加上」伴侶使用一種額外的避孕方法,因為保險套可能會破裂或洩漏
• 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與當地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相關規定一致。如果任何試驗治療的當地藥品仿單標示中的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嚴格,應遵守當地藥品仿單標示的要求。
註:如果您為無精子者(接受過輸精管切除或繼發於醫療原因,由試驗中心人員審查受試者的醫療紀錄、健康檢查或醫療史訪談紀錄證實),則不需要避孕。
出生時性別為女性
4. 出生時指定為女性者符合參與資格。
5. 如果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I-DXd後至少130天內未進行餵哺母乳,則出生時指定為女性者就符合參與資格。
6. 如果您未懷孕,並且根據當地法規的要求,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尿液檢測)或72小時內(血清檢測)取得的高靈敏度驗孕(尿液或血清)呈陰性,則具有生育能力者符合參與資格。若尿液檢測無法確認是否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需進行血清驗孕。
7. 如果具有生育能力者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每年失敗率<1%)且使用者依賴性較低,或者如果他們遵循將陰莖-陰道性交禁慾做為其偏好且平常即採行的生活方式(即長期且持續地禁慾),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至少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排除每種試驗治療所需的時間內遵守規定,則具有生育能力者符合參與資格。此外,您同意在此期間不以生殖為目的向他人捐贈卵子(卵、卵母細胞)或冷凍/儲存卵子。每種試驗治療繼續避孕所需的時間長度為:
- I-DXd:7個月
- Pembrolizumab:4個月
- 5-FU:3個月
- Oxaliplatin:9個月
知情同意
8. 您已為試驗提供知情同意之紀錄。
其他類別
9. 罹患經當地試驗中心試驗主持人/放射學評估判定,並由BICR驗證依據RECIST 1.1為可測量的疾病。若位於先前照射區域的病灶已顯示惡化,該病灶則視為可測量。
10. 已提供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或新取得且先前未經照射之腫瘤病灶的粗針、切開性或切除性組織切片。在分配/隨機分配之前,中央實驗室將要求確認這些檢體B7-H3表現的可評估性。
11. 由於先前的抗癌療法而出現AE的受試者,必須已復原至≤第1級或基期。發生內分泌相關AE且接受補充荷爾蒙充分治療的受試者,或患有≤第2級神經病變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者必須進行抗反轉錄病毒治療(ART)使HIV獲得良好控制,定義為:
a. 接受ART者必須在篩選時CD4+ T細胞計數≥350 cells/mm3
b. 接受ART者必須已達到並維持病毒學抑制,定義為在篩選時及篩選前至少12週,使用當地可用的分析法確認HIV核糖核酸(RNA)濃度低於50或定量值下限(LLOQ)(低於偵測極限)。
c. 建議您在過去12個月內不得發生任何定義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的伺機性感染。
d. 接受ART者必須在進入試驗(第1天)前至少維持4週穩定的療程,且未變更藥物或調整劑量,並且同意在整個試驗過程中持續接受ART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不需要進行HIV檢測。新確診HIV的受試者不符合參加本試驗的資格。
13.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者,如果已接受B型肝炎病毒(HBV)抗病毒療法至少4週且在分配/隨機分配前偵測不到HBV病毒量,則符合資格。
註:您應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繼續接受抗病毒療法,並在試驗治療完成後遵循當地的HBV抗病毒療法指引。
不需要進行B型肝炎篩選檢測,除非有以下情形:
- 已知有HBV感染的病史
-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必須進行
14. 有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病史者,若篩選時無法測得HCV病毒量,則符合資格。不需要進行
C型肝炎篩選檢測,除非有以下情形:
- 已知有HCV感染的病史
-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必須進行
15. 分配/隨機分配前3天內評估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到1。
16. 具有下表(表2)中定義的適當器官功能。檢體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之前7天內採集。醫療狀況
1. 曾針對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食道癌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考慮到以下因素,您可能先前接受過前導性或輔助性療法:
a.
疾病惡化的評估應透過CT掃描來確認。在某些情況下,疾病惡化的臨床證據,例如任何新的或惡化的惡性積液(透過超音波記錄)以及病理學條件(組織學和/或細胞學)的確認,可能可以用於評估。
b. 如果疾病惡化發生在治療期間或停止治療的6個月內,具有治癒目的之治療,包括前導性/輔助性治療(以化學治療或化學放射治療給予,使用標準照護藥物或決定性化學放射療法),將計算為一線療法。
c. 由試驗主持人認為具臨床適當性,因毒性/不耐受而使得一種或多種藥物的劑量調降和/或轉換,則不計為新的一線療法。
2. 腫瘤侵入食道病變部位附近的器官(如主動脈或呼吸道),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發生瘻管的風險增加。
3. 具有無法控制的肋膜積水、心包膜積水或腹水,需要頻繁引流或醫療試驗治療(臨床顯著復發,需要在分配/隨機分配後2週內進行額外試驗治療)。
4. 患有臨床上顯著的角膜疾病。
5. 受HIV感染且有卡波西氏肉瘤和/或多中心型卡斯爾曼氏症(Multicentric Castleman’s Disease)病史者。
先前/併用療法
6. 先前曾接受抗程序性細胞死亡蛋白1(PD-1)、抗程序性細胞死亡蛋白配體1(PD-L1)或抗程序性細胞死亡蛋白配體2(PD-L2)藥物,或針對另一種刺激性或共抑制性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40、CD137)之藥物的治療。
7.
先前曾接受orlotamab、enoblituzumab或其他B7-H3標靶藥物治療。
8. 先前曾接受第I型拓撲異構酶抑制劑的治療,包括ADC。
9.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研究性藥物。
10.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2週內曾接受放射治療,或放射線的相關毒性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
1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允許接種不活化疫苗。
先前/同時參與的臨床試驗經驗
12. 在使用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接受試驗性藥物或曾使用試驗性醫療器材。
診斷性評估
13. 心臟功能不足評估為:
- QTcF值>470毫秒(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心率的3次測量的平均值)。
14. 由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MUGA)或心臟超音波(ECHO)判定,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低於試驗機構(或當地實驗室)正常範圍。
15.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罹患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包括紐約心臟學會第III或IV級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腦血管意外,或與血液動力學不穩定相關的心律不整。
16. 患有>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
17. 經診斷患有免疫不全,或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類固醇療法(劑量超過每日10 mg的prednisone等效藥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18. 已知在過去3年內患有正在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其他惡性腫瘤。
19. 已知患有活動性CNS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先前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可能可以參加,前提是在放射影像上穩定(亦即沒有惡化證據)至少4週(由試驗篩選期間進行的重複造影確認)、在臨床上穩定,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14天不需要類固醇治療。
20. 在過去2年內,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是允許的。
21. 有需要使用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之病史,或者目前患有肺炎/間質性肺病,和/或篩選時無法透過造影排除的疑似ILD/肺炎。
22. 活動性感染需要全身性治療且該治療不在納入條件允許的治療範圍內。
23. 由於併發肺部疾病而導致臨床上嚴重的肺部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的肺部疾病(即納入試驗後3個月內的肺栓塞、嚴重氣喘、嚴重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水等),以及由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先前肺切除術或需要補充氧氣引起的潛在肺部侵犯。
24. 有病史或目前的證據表示有任何狀況(例如但不限於已知的DPD酶缺陷)、療法、實驗室檢驗值異常或其他情況,經負責治療的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混淆試驗結果或干擾您配合試驗要求之能力,以至於您參與試驗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25.對單株抗體(mAb)治療產生重度過敏反應(≥第3級)或已知對pembrolizumab、I-DXd、試驗化學治療藥物和/或其任何賦形劑、鼠蛋白或含鉑產品過敏或不耐受。
其他排除條件
26. 有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的病史。
27. 尚未從重大手術中充分復原或具有持續的手術併發症者。
28. 失去行為能力者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本試驗將納入約209人。台灣將約有12人參加本試驗。本試驗為競爭性收案,實際納入的受試者人數將依據納入狀況而有所不同。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22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