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38518168ARA2002
2013-03-15 - 2015-02-28
Phase II
終止收納4
一項針對併用Methotrexate 療法的活動性類風濕性關節炎患者使用JNJ–38518168的第 2b 期、隨機分配、雙盲、多中心、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之劑量探索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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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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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Janssen Research & Development,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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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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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活動性類風濕性關節炎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試驗主要目的為評估 JNJ 38518168 用於活動性類風濕性關節炎患者,併用 methotrexate (MTX) 療法,在每日 3、10 與 30 mg 之劑量下,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次要目的
本試驗之次要目的如下:
• 評估 JNJ–38518168 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 JNJ 38518168 用於使用穩定劑量之 MTX 的類風濕性關節炎成年患者,分析受試族群之藥物動力學 (PK) 特性,以及暴露量/反應相關性
探索性目的
本試驗之探索性目的為:
• 評估 JNJ 38518168 對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 的影響
• 評估 JNJ 38518168 對數項生物指標的影響
藥品名稱
JNJ-38518168
主成份
JNJ 38518168-ZBQ
劑型
錠劑
劑量
3, 10 及30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如下:關節評估(腫脹與觸痛的關節數)、患者疾病活動性整體評估、醫師疾病活動性整體評估、健康評估問卷 - 失能指數 (HAQ-DI)、患者疼痛評估、血清 CRP、紅血球沈降速率 (ESR)、36 項簡式健康調查問卷 (SF 36),依試驗時間與事件時程表進行。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為 DAS28 (CRP) 於第 12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次要療效評估指標如下:
• DAS28 (CRP) 於第 24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DAS28 (ESR) 於第 12 週和第 24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第 12 週和第 24 週的 DAS28 (CRP) 反應率
• 第 12 週和第 24 週的 DAS28 (ESR) 反應率
• 第 12 週和第 24 週的 DAS28 (CRP) 緩解率
• 第 12 週和第 24 週的DAS28 (ESR) 緩解率
• 第 12 週和第 24 週的美國風濕協會 (ACR) 20/50/70 反應率
• 第 12 週和第 24 週的混合 ACR 反應
• 第 12 週和第 24 週的 ACR/歐洲抗風濕病聯盟(EULAR) 緩解率
• 簡化疾病活動性指數 (SDAI) 於第 12 週和第 24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臨床疾病活動性指數 (CDAI) 於第 12 週和第 24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第 12 週和第 24 週的 HAQ-DI 反應
• HAQ-DI 得分於第 12 週和第 24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ESR 值於第 12 週和第 24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百分比
• ACR 各項內容於第 12 週和第 24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百分比
探索性療效評估指標:
• 生物指標於第 12 週和第 24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身體健康組成分數 (PCS)、心理健康組成分數 (MCS) 與 SF-36 8 項量表於第 12 週和第 24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藥物動力學評估
所有受試者皆依照試驗時間與事件時程表中項目,在下一次服用試驗藥物前,採血測量JNJ 38518168 及/或其代謝物的血中濃度 (Ctrough)。第 2 週與第 18 週返診時,另外收集服用試驗藥物後 4 個小時為止的藥物動力學檢體。
部份試驗地點會進行選擇性的密集藥物動力學子試驗,受試者需簽署另一份受試者同意書。於第4 週返診服藥之前 7 天之中的一天,會收集服藥前以及服藥後 2、3、4、6、8、10 小時的密集藥物動力學血液檢體。
生物指標評估
依照試驗時間與事件時程表中時間,收集血液檢體(全血與血清)與尿液檢體,測量生物指標與進行流式細胞分析。在具備相關技術的特定試驗地點,另行採血進行週邊血液單核球 (PBMC) 分離。生物指標包括,但不限於:發炎指標、自體抗體、滑膜/軟骨/骨骼指標,以及其他可能與類風濕性關節炎疾病進展惡化,或是 JNJ 38518168 作用機轉相關的生物指標項目。
藥物基因體學/表觀遺傳 (DNA) 評估
對簽署另一份受試者同意書的患者,會採血進行 DNA 研究,包括必須之藥物基因體學與表觀遺傳 (epigenetic) 評估(視各地法規而定)。
安全性評估
安全性評估包括生命徵象、一般身體檢查、不良事件、併用藥物評估、心電圖 (ECG)、驗孕、例行實驗室檢驗、運鐵蛋白檢驗與空腹脂質檢驗。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為 DAS28 (CRP) 於第 12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次要療效評估指標如下:
• DAS28 (CRP) 於第 24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DAS28 (ESR) 於第 12 週和第 24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第 12 週和第 24 週的 DAS28 (CRP) 反應率
• 第 12 週和第 24 週的 DAS28 (ESR) 反應率
• 第 12 週和第 24 週的 DAS28 (CRP) 緩解率
• 第 12 週和第 24 週的DAS28 (ESR) 緩解率
• 第 12 週和第 24 週的美國風濕協會 (ACR) 20/50/70 反應率
• 第 12 週和第 24 週的混合 ACR 反應
• 第 12 週和第 24 週的 ACR/歐洲抗風濕病聯盟(EULAR) 緩解率
• 簡化疾病活動性指數 (SDAI) 於第 12 週和第 24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臨床疾病活動性指數 (CDAI) 於第 12 週和第 24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第 12 週和第 24 週的 HAQ-DI 反應
• HAQ-DI 得分於第 12 週和第 24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ESR 值於第 12 週和第 24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百分比
• ACR 各項內容於第 12 週和第 24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百分比
探索性療效評估指標:
• 生物指標於第 12 週和第 24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身體健康組成分數 (PCS)、心理健康組成分數 (MCS) 與 SF-36 8 項量表於第 12 週和第 24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藥物動力學評估
所有受試者皆依照試驗時間與事件時程表中項目,在下一次服用試驗藥物前,採血測量JNJ 38518168 及/或其代謝物的血中濃度 (Ctrough)。第 2 週與第 18 週返診時,另外收集服用試驗藥物後 4 個小時為止的藥物動力學檢體。
部份試驗地點會進行選擇性的密集藥物動力學子試驗,受試者需簽署另一份受試者同意書。於第4 週返診服藥之前 7 天之中的一天,會收集服藥前以及服藥後 2、3、4、6、8、10 小時的密集藥物動力學血液檢體。
生物指標評估
依照試驗時間與事件時程表中時間,收集血液檢體(全血與血清)與尿液檢體,測量生物指標與進行流式細胞分析。在具備相關技術的特定試驗地點,另行採血進行週邊血液單核球 (PBMC) 分離。生物指標包括,但不限於:發炎指標、自體抗體、滑膜/軟骨/骨骼指標,以及其他可能與類風濕性關節炎疾病進展惡化,或是 JNJ 38518168 作用機轉相關的生物指標項目。
藥物基因體學/表觀遺傳 (DNA) 評估
對簽署另一份受試者同意書的患者,會採血進行 DNA 研究,包括必須之藥物基因體學與表觀遺傳 (epigenetic) 評估(視各地法規而定)。
安全性評估
安全性評估包括生命徵象、一般身體檢查、不良事件、併用藥物評估、心電圖 (ECG)、驗孕、例行實驗室檢驗、運鐵蛋白檢驗與空腹脂質檢驗。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您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才能進入試驗。每位受試者都必須:
1.為 18 歲以上,80 歲以下的男女(臺灣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2.經診斷為類風濕性關節炎,且在篩選返診簽署試驗同意書之日前已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至少 6 個月。
3.篩選時血清中抗環胍胺酸(anti-CCP)抗體或類風濕性疾病因子 (RF) 為陽性。
4.有活動性類風濕性關節炎,本試驗之定義為疾病持續活動。
5.每週接受 10 mg 以上,25 mg 以下的 MTX 治療且耐受良好,在篩選簽署試驗同意書之日前已使用至少 6 個月,且在篩選簽署試驗同意書之日前 MTX 劑量維持穩定至少 8 週,並持續使用相同劑量的 MTX 至第 0 週。
6.如果您正固定使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或是其他止痛劑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劑量必須由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起維持穩定。如果在第 0 週沒有使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或是其他止痛劑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則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內都不可以使用上述藥物。
7.如果您正在使用口服皮質類固醇,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內必須穩定使用 ≤ 每天 10 mg 的 prednisone(或效果相等的其他口服皮質類固醇)。如果在第 0 週沒有使用皮質類固醇,則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內都不可以使用。
8.目前正在使用每週至少 5 mg 的口服葉酸(folic acid 或 folinic acid)。
9.符合結核病的篩選條件。
10.篩選時實驗室檢驗的結果必須符合試驗要求範圍。
11.如果臨床試驗室檢驗的結果超出正常參考範圍,必須經試驗主持人判斷,認為此異常值不具臨床意義或是對受試者族群來說合理且可接受,才可參與試驗。
12.女性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可參與試驗:
a.已停經,定義為年齡 > 45 歲,且停經至少 18 個月
或是
b.停經前
-已接受絕育手術(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輸卵管結紮,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懷孕),或是
-如與異性有性行為,參與試驗期間必須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口服處方荷爾蒙避孕藥物、避孕針劑、避孕貼片、子宮內裝置、雙重阻隔法(如使用保險套、隔膜、子宮頸帽、殺精泡沫、軟膏或凝膠),或男性伴侶已絕育,必須符合當地對臨床試驗受試者的避孕方式規定,或是
-並未與異性發生性行為
注意:篩選時未與異性發生性行為的女性,必須同意於試驗期間和異性發生性行為時,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女性必須同意繼續使用這些避孕方式,直到用完最後一劑試驗用藥後 3 個月為止。
13.若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篩選與基準點時的尿液 -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 ( hCG) 驗孕測試都必須是陰性。
14.男性若與有生育能力女性發生性行為,除非已經手術絕育,否則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直到用完最後一劑試驗用藥後 3 個月為止使用雙重阻隔法避孕,亦不可捐贈精子。
15.願意且能夠配合所有試驗程序,與計畫書中的禁止事項與限制。
16.進行任何篩選程序前,必須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表示您已經瞭解試驗目的與必須程序,且同意參與試驗。
17.必須先簽署 DNA 研究受試者同意書,表達願意參與藥物基因體學/表觀遺傳學研究的意願,才可參與試驗中的藥物基因體學/表觀遺傳學研究。本臨床試驗不會排除不同意參與這些研究的受試者。
您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才能進入試驗。每位受試者都必須:
1.為 18 歲以上,80 歲以下的男女(臺灣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2.經診斷為類風濕性關節炎,且在篩選返診簽署試驗同意書之日前已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至少 6 個月。
3.篩選時血清中抗環胍胺酸(anti-CCP)抗體或類風濕性疾病因子 (RF) 為陽性。
4.有活動性類風濕性關節炎,本試驗之定義為疾病持續活動。
5.每週接受 10 mg 以上,25 mg 以下的 MTX 治療且耐受良好,在篩選簽署試驗同意書之日前已使用至少 6 個月,且在篩選簽署試驗同意書之日前 MTX 劑量維持穩定至少 8 週,並持續使用相同劑量的 MTX 至第 0 週。
6.如果您正固定使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或是其他止痛劑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劑量必須由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起維持穩定。如果在第 0 週沒有使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或是其他止痛劑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則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內都不可以使用上述藥物。
7.如果您正在使用口服皮質類固醇,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內必須穩定使用 ≤ 每天 10 mg 的 prednisone(或效果相等的其他口服皮質類固醇)。如果在第 0 週沒有使用皮質類固醇,則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內都不可以使用。
8.目前正在使用每週至少 5 mg 的口服葉酸(folic acid 或 folinic acid)。
9.符合結核病的篩選條件。
10.篩選時實驗室檢驗的結果必須符合試驗要求範圍。
11.如果臨床試驗室檢驗的結果超出正常參考範圍,必須經試驗主持人判斷,認為此異常值不具臨床意義或是對受試者族群來說合理且可接受,才可參與試驗。
12.女性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可參與試驗:
a.已停經,定義為年齡 > 45 歲,且停經至少 18 個月
或是
b.停經前
-已接受絕育手術(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輸卵管結紮,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懷孕),或是
-如與異性有性行為,參與試驗期間必須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口服處方荷爾蒙避孕藥物、避孕針劑、避孕貼片、子宮內裝置、雙重阻隔法(如使用保險套、隔膜、子宮頸帽、殺精泡沫、軟膏或凝膠),或男性伴侶已絕育,必須符合當地對臨床試驗受試者的避孕方式規定,或是
-並未與異性發生性行為
注意:篩選時未與異性發生性行為的女性,必須同意於試驗期間和異性發生性行為時,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女性必須同意繼續使用這些避孕方式,直到用完最後一劑試驗用藥後 3 個月為止。
13.若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篩選與基準點時的尿液 -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 ( hCG) 驗孕測試都必須是陰性。
14.男性若與有生育能力女性發生性行為,除非已經手術絕育,否則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直到用完最後一劑試驗用藥後 3 個月為止使用雙重阻隔法避孕,亦不可捐贈精子。
15.願意且能夠配合所有試驗程序,與計畫書中的禁止事項與限制。
16.進行任何篩選程序前,必須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表示您已經瞭解試驗目的與必須程序,且同意參與試驗。
17.必須先簽署 DNA 研究受試者同意書,表達願意參與藥物基因體學/表觀遺傳學研究的意願,才可參與試驗中的藥物基因體學/表觀遺傳學研究。本臨床試驗不會排除不同意參與這些研究的受試者。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如果您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不可以參與本試驗。
1.有類風濕性關節炎以外的發炎疾病。
2.曾有兒童期特異性關節炎 (JIA) 病史。
3.目前有嚴重、進展性,或控制不良之肝或腎功能不全,或心臟、血管、肺部、腸胃、內分泌、神經、血液、精神或代謝異常的病徵或症狀。
4.本身或家族中有嗜血性淋巴組織球增生症(HLH) 或巨噬細胞活化症候群 (MAS) 的病史。
5.有週期性嗜中性減少症的病史。
6.篩選前有臨床活動性之肉芽腫感染病史,包括組織胞漿菌症或球黴菌症。
7.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2 個月內曾接種卡介苗 (BCG),或 3 個月內曾接種其他活細菌或活病毒疫苗。
8.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2 週內的胸部 X 光有異常結果,顯示可能有惡性疾病或目前有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或胸部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結果)。
9.有伺機性感染(如肺孢子蟲症或麴菌症)。
10.特定期間內曾接受非生物製劑之 DMARD 治療,但 MTX 除外。
11.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曾接受關節內、硬膜外、脊椎內、肌肉或靜脈注射之皮質類固醇,包括促腎上腺皮質荷爾蒙。
12.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年內曾使用任何已上市或試驗中的類風濕性疾病生物製劑、或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的詹納斯氏激酶 (JAK) 或脾臟酪氨酸激酶 (Syk) 抑制劑,或使用已上市或試驗中的生物製劑治療非類風濕性關節炎疾病。
13.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或是試驗中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過 JNJ–38518168、其他試驗中藥物或醫療器材。
14.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曾使用過任何細胞毒性藥物(MTX 除外)。
15.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2 週內曾接受 Prosorba 管柱血漿分離置換治療。
16.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2 週內曾接受類風濕性關節炎手術治療,包括滑膜切除術與人工關節置換術。
17.篩選前 8 週內曾進行過重大手術(如需要全身麻醉的手術),或尚未完全由手術中恢復,或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預計進行重大手術。
18.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或是下述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任何強力或中度的細胞色素 P450 (CYP450) 3A4 異構體誘導劑或抑制劑(參閱附件 7)。
19.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或是下述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任何會抑制或誘導 P-糖蛋白 (Pgp) 的藥物(參閱附件 8)。
20.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或是下述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任何為 CYP2C8 之受質的藥物(參閱附件 9)。
21.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或是下述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任何為hOCT2 運輸蛋白之受質的藥物(cimetidine、famotidine 與 ranitidine 除外)。
22.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或是下述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極易引發藥物引起性顆粒性白血球缺乏症的藥物。
23.篩選或基準點時 QTcF 間距 >450 msec,有束支傳導阻斷,或是病史或證據顯示有額外的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風險因子(如,心衰竭、低血鉀、QT 延長症候群家族史)。
24.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週內,或是下述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高度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風險的藥物。
25.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曾有人工關節感染病史,或因懷疑人工關節感染而使用抗生素(若並未移除或置換該人工關節)。
26.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8 週內曾有嚴重感染(如肝炎、肺炎、腎盂腎炎或敗血症)、因感染住院,或曾以口服或靜脈注射抗生素治療嚴重感染。
27.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或 C 型肝炎。
28.篩選時檢驗呈現急性或慢性 B 型肝炎病毒感染陽性。
29.篩選前 5 年內曾有惡性疾病病史。
30.曾接受過器官移植(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2 週以上接受角膜移植者除外)。
31.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年內曾有藥物濫用或酗酒紀錄。
32.已知對 JNJ 38518168 或其賦形劑成份過敏或無法耐受。
33.為懷孕中、哺乳中的女性,或是在進入試驗至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 個月內計畫生育的男性或女性。
34.試驗主持人依受試者的狀況判斷,參與試驗無法獲得最大利益(例如參與試驗有損受試者的健康),或是會無法進行、限制、干擾計畫書規定之評估。
35.受試者為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中心之員工,或在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中心指示下直接參與本試驗或其他試驗,或為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中心員工的家屬。
如果您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不可以參與本試驗。
1.有類風濕性關節炎以外的發炎疾病。
2.曾有兒童期特異性關節炎 (JIA) 病史。
3.目前有嚴重、進展性,或控制不良之肝或腎功能不全,或心臟、血管、肺部、腸胃、內分泌、神經、血液、精神或代謝異常的病徵或症狀。
4.本身或家族中有嗜血性淋巴組織球增生症(HLH) 或巨噬細胞活化症候群 (MAS) 的病史。
5.有週期性嗜中性減少症的病史。
6.篩選前有臨床活動性之肉芽腫感染病史,包括組織胞漿菌症或球黴菌症。
7.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2 個月內曾接種卡介苗 (BCG),或 3 個月內曾接種其他活細菌或活病毒疫苗。
8.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2 週內的胸部 X 光有異常結果,顯示可能有惡性疾病或目前有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或胸部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結果)。
9.有伺機性感染(如肺孢子蟲症或麴菌症)。
10.特定期間內曾接受非生物製劑之 DMARD 治療,但 MTX 除外。
11.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曾接受關節內、硬膜外、脊椎內、肌肉或靜脈注射之皮質類固醇,包括促腎上腺皮質荷爾蒙。
12.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年內曾使用任何已上市或試驗中的類風濕性疾病生物製劑、或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的詹納斯氏激酶 (JAK) 或脾臟酪氨酸激酶 (Syk) 抑制劑,或使用已上市或試驗中的生物製劑治療非類風濕性關節炎疾病。
13.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或是試驗中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過 JNJ–38518168、其他試驗中藥物或醫療器材。
14.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曾使用過任何細胞毒性藥物(MTX 除外)。
15.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2 週內曾接受 Prosorba 管柱血漿分離置換治療。
16.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2 週內曾接受類風濕性關節炎手術治療,包括滑膜切除術與人工關節置換術。
17.篩選前 8 週內曾進行過重大手術(如需要全身麻醉的手術),或尚未完全由手術中恢復,或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預計進行重大手術。
18.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或是下述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任何強力或中度的細胞色素 P450 (CYP450) 3A4 異構體誘導劑或抑制劑(參閱附件 7)。
19.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或是下述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任何會抑制或誘導 P-糖蛋白 (Pgp) 的藥物(參閱附件 8)。
20.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或是下述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任何為 CYP2C8 之受質的藥物(參閱附件 9)。
21.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或是下述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任何為hOCT2 運輸蛋白之受質的藥物(cimetidine、famotidine 與 ranitidine 除外)。
22.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或是下述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極易引發藥物引起性顆粒性白血球缺乏症的藥物。
23.篩選或基準點時 QTcF 間距 >450 msec,有束支傳導阻斷,或是病史或證據顯示有額外的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風險因子(如,心衰竭、低血鉀、QT 延長症候群家族史)。
24.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週內,或是下述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高度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風險的藥物。
25.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曾有人工關節感染病史,或因懷疑人工關節感染而使用抗生素(若並未移除或置換該人工關節)。
26.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8 週內曾有嚴重感染(如肝炎、肺炎、腎盂腎炎或敗血症)、因感染住院,或曾以口服或靜脈注射抗生素治療嚴重感染。
27.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或 C 型肝炎。
28.篩選時檢驗呈現急性或慢性 B 型肝炎病毒感染陽性。
29.篩選前 5 年內曾有惡性疾病病史。
30.曾接受過器官移植(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2 週以上接受角膜移植者除外)。
31.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年內曾有藥物濫用或酗酒紀錄。
32.已知對 JNJ 38518168 或其賦形劑成份過敏或無法耐受。
33.為懷孕中、哺乳中的女性,或是在進入試驗至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 個月內計畫生育的男性或女性。
34.試驗主持人依受試者的狀況判斷,參與試驗無法獲得最大利益(例如參與試驗有損受試者的健康),或是會無法進行、限制、干擾計畫書規定之評估。
35.受試者為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中心之員工,或在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中心指示下直接參與本試驗或其他試驗,或為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中心員工的家屬。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2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