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NRT001-P1-001-2024
試驗執行中
2024-10-01 - 2026-12-31
Phase I
召募中1
ICD-10G30.0
早發型阿茲海默氏病
ICD-10G30.1
晚發型阿茲海默氏病
ICD-10G30.8
其他阿茲海默氏病
ICD-10G30.9
非特定的阿茲海默氏病
ICD-9331.0
阿茲海默氏病
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首次於人體執行的單劑量及多劑量遞增臨床一期試驗,以評估J4膠囊在健康成人之安全性、耐受性與藥物動力學
-
試驗申請者
昌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昌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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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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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預防和治療阿茲海默病患者。
試驗目的
評估口服J4膠囊在健康受試者的安全性與耐受性、確立J4膠囊在健康受試者的藥物動力學以及(選擇性研究)食物對J4膠囊在健康受試者的生體可用率影響。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JMF3464
劑型
130
劑量
5mg/capsule
評估指標
根據不良事件報告、檢視生命徵象、心電圖(ECG)、身體理學檢查與神經學檢查、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C-SSRS)評分(僅多劑量遞增試驗),和實驗室檢測評估J4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1.健康男性或女性,於簽署同意書時的年齡介於18到64歲之間(含)。
2.身體質量指數(body mass index, BMI)介於18到30 kg/m2(含)之間。如果是男性受試者,體重必需至少50公斤;如果是女性受試者,體重必需至少45公斤。
3.健康受試者藉由醫療病史、身體理學檢查、生命徵象、心電圖以及臨床實驗室檢測與正常情況相比無臨床上有意義的異常。
4.若您為男性受試者且您的女性配偶/伴侶具生育能力,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方才具有參加資格:
- 在手術或生物學上為不育(手術不育定義為輸精管切除術並有精液分析結果陰性/無精症的文件證明)。
- 從試驗前一天(即入住臨床試驗中心時)開始直到最後一次服用試驗藥品後90天,必須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定義為單獨或聯合使用失敗率每年低於1%的方法)。男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保險套,而其女性伴侶必須使用以下其中一種避孕措施:
a. 子宮內避孕器。
b. 口服、植入或注射式避孕藥。
- 從試驗前一天開始直到最後一次服用試驗藥品後90天內不能從事性行為。
5.從試驗前一天起至最後一次服用試驗藥品後90天內,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避免捐精、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此期間避免捐卵。
6.您若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定義為開始月經週期的女性或青少年),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方才具有參加資格:
- 在手術或生物學上為不育(手術不育定義為受試者有以下情況之一:有文件證明的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若進行了輸卵管結紮術,該手術必須已在首次服用試驗藥品前至少6週進行。
- 承諾從首次服用試驗藥品前至少30天開始,並持續到最後一次服用試驗藥品後至少90天使用高效避孕方法。高效的避孕方法包括男性伴侶使用保險套,而女性受試者使用子宮內避孕器。
- 受試者的男性伴侶進行過輸精管切除術並有精液分析結果陰性/無精症的文件證明,且該男性伴侶是女性受試者唯一的性伴侶。
- 從首次服用試驗藥品前至少30天開始到最後一次服用試驗藥品後至少90天內不能從事性行為。
7.已停經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停經至少兩年,或者停經超過12個月且FSH[濾泡刺激素]濃度於停經範圍內。
8.在任何研究程序開始之前提供簽署的知情同意書,理解並遵守試驗要求,並且能夠與試驗醫師進行溝通。
2.身體質量指數(body mass index, BMI)介於18到30 kg/m2(含)之間。如果是男性受試者,體重必需至少50公斤;如果是女性受試者,體重必需至少45公斤。
3.健康受試者藉由醫療病史、身體理學檢查、生命徵象、心電圖以及臨床實驗室檢測與正常情況相比無臨床上有意義的異常。
4.若您為男性受試者且您的女性配偶/伴侶具生育能力,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方才具有參加資格:
- 在手術或生物學上為不育(手術不育定義為輸精管切除術並有精液分析結果陰性/無精症的文件證明)。
- 從試驗前一天(即入住臨床試驗中心時)開始直到最後一次服用試驗藥品後90天,必須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定義為單獨或聯合使用失敗率每年低於1%的方法)。男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保險套,而其女性伴侶必須使用以下其中一種避孕措施:
a. 子宮內避孕器。
b. 口服、植入或注射式避孕藥。
- 從試驗前一天開始直到最後一次服用試驗藥品後90天內不能從事性行為。
5.從試驗前一天起至最後一次服用試驗藥品後90天內,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避免捐精、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此期間避免捐卵。
6.您若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定義為開始月經週期的女性或青少年),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方才具有參加資格:
- 在手術或生物學上為不育(手術不育定義為受試者有以下情況之一:有文件證明的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若進行了輸卵管結紮術,該手術必須已在首次服用試驗藥品前至少6週進行。
- 承諾從首次服用試驗藥品前至少30天開始,並持續到最後一次服用試驗藥品後至少90天使用高效避孕方法。高效的避孕方法包括男性伴侶使用保險套,而女性受試者使用子宮內避孕器。
- 受試者的男性伴侶進行過輸精管切除術並有精液分析結果陰性/無精症的文件證明,且該男性伴侶是女性受試者唯一的性伴侶。
- 從首次服用試驗藥品前至少30天開始到最後一次服用試驗藥品後至少90天內不能從事性行為。
7.已停經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停經至少兩年,或者停經超過12個月且FSH[濾泡刺激素]濃度於停經範圍內。
8.在任何研究程序開始之前提供簽署的知情同意書,理解並遵守試驗要求,並且能夠與試驗醫師進行溝通。
主要排除條件
1.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或在篩選期、入院或試驗藥品給藥前驗孕結果呈陽性的女性。
2.過去有任何重大醫療疾病史,包括但不限於神經、心血管、血液、精神、肝臟、胃腸、肺臟、內分泌、免疫或腎臟疾病,或者在過去5年內有癌症病史的受試者。
3.體檢時有任何臨床上顯著的心電圖異常(例如,男性QTcFd > 440 毫秒或女性QTcFd > 460 毫秒)。
4.體檢時血壓超出正常範圍(收縮壓為90-140 毫米汞柱,舒張壓為50-90 毫米汞柱)的受試者。
5.有心血管疾病史,如心律不整、高血壓、低血壓、心絞痛、心肌梗塞或心臟衰竭的受試者。
6.體檢時出現任何顯著的實驗室檢驗數值異常,包括可能顯示臨床上顯著的肝功能異常(ALT[丙氨酸轉氨酶]、AST[天門冬氨酸轉氨酶] 或 TBL[總膽紅素] ≥ 1.1 倍的正常值上限)或腎功能障礙(Cr[肌酸酐] ≥ 1.5 mg/dL)的受試者。
7.在試驗前一天(即入住臨床試驗中心時)的前14天內有臨床上顯著意義之急性疾病或感染。
8.目前或最近(在3個月內)有胃腸道疾病,包括消化性潰瘍、胃食道逆流、胃炎或有接受可能影響試驗藥品吸收的任何胃腸道手術的受試者。
9.使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四週內有接受重大手術治療。
10.使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八週內曾捐血達250毫升,或第一劑試驗藥品給藥前12週內曾捐血達500毫升,或第一劑試驗藥品給藥前兩週內曾捐血漿。
11.無法忍受口服吞藥。
12.無法進行靜脈穿刺或無法忍受安置靜脈導管。
13.篩選期前過去6個月內曾使用含菸草或尼古丁產品。
14.過去6個月內每日攝取超過200毫克的咖啡因(約相當於每日2杯咖啡,每杯約240毫升) 。
15.過去6個月內每日飲用超過一個單位的酒精飲料(一個單位相當於355毫升啤酒(約5%酒精)、148毫升佐餐酒(約12%酒精)、44毫升蒸餾酒(約40%酒精))。
16.過去6個月內曾有藥物或酒精濫用史。
17.有任何重大藥物過敏史。
18.C型肝炎病毒 (HCV)、B型肝炎病毒(HBV)、和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液檢測結果呈陽性。
19.血清酒精檢測或尿液濫用藥物檢測結果呈陽性。
20.使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四週內曾使用過任何試驗藥品(或對應的安慰劑)。
21.使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兩週或藥品五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了任何處方藥和其他藥物,包含非處方藥、中草藥和膳食補充品。
22.使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三個月內曾使用過任何蛋白或抗體類治療劑(例如:生長荷爾蒙或單株抗體)。使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四週內接種流感疫苗或新冠疫苗。
23.使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14天內曾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式的荷爾蒙避孕藥。
24.(僅限於多劑量遞增組)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C-SSRS)中對於以下任何項目給出“是”的回答(在人的一生中):
•自殺的念頭項目3(具有任何方式(非計畫),但無執行意圖的自殺念頭)
•自殺的念頭項目4(具有某些意圖去執行,但無特定計畫的自殺念頭)
•自殺的念頭項目5(有自殺的念頭,且有特定的計畫及意圖)
•任何自殺的行為項目(實際自殺嘗試、被中斷的嘗試、中途停止的嘗試、預備的行動或行為)
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C-SSRS)中對於以下任何項目給出“是”的回答(在過去1個月內)
•自殺的念頭項目1(希望自己死去)
•自殺的念頭項目2(非特定性的自殺想法)
並且試驗醫師認為有嚴重自殺風險也是排除參與該研究的原因。
25.試驗醫師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加此試驗的任何原因或意見。
2.過去有任何重大醫療疾病史,包括但不限於神經、心血管、血液、精神、肝臟、胃腸、肺臟、內分泌、免疫或腎臟疾病,或者在過去5年內有癌症病史的受試者。
3.體檢時有任何臨床上顯著的心電圖異常(例如,男性QTcFd > 440 毫秒或女性QTcFd > 460 毫秒)。
4.體檢時血壓超出正常範圍(收縮壓為90-140 毫米汞柱,舒張壓為50-90 毫米汞柱)的受試者。
5.有心血管疾病史,如心律不整、高血壓、低血壓、心絞痛、心肌梗塞或心臟衰竭的受試者。
6.體檢時出現任何顯著的實驗室檢驗數值異常,包括可能顯示臨床上顯著的肝功能異常(ALT[丙氨酸轉氨酶]、AST[天門冬氨酸轉氨酶] 或 TBL[總膽紅素] ≥ 1.1 倍的正常值上限)或腎功能障礙(Cr[肌酸酐] ≥ 1.5 mg/dL)的受試者。
7.在試驗前一天(即入住臨床試驗中心時)的前14天內有臨床上顯著意義之急性疾病或感染。
8.目前或最近(在3個月內)有胃腸道疾病,包括消化性潰瘍、胃食道逆流、胃炎或有接受可能影響試驗藥品吸收的任何胃腸道手術的受試者。
9.使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四週內有接受重大手術治療。
10.使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八週內曾捐血達250毫升,或第一劑試驗藥品給藥前12週內曾捐血達500毫升,或第一劑試驗藥品給藥前兩週內曾捐血漿。
11.無法忍受口服吞藥。
12.無法進行靜脈穿刺或無法忍受安置靜脈導管。
13.篩選期前過去6個月內曾使用含菸草或尼古丁產品。
14.過去6個月內每日攝取超過200毫克的咖啡因(約相當於每日2杯咖啡,每杯約240毫升) 。
15.過去6個月內每日飲用超過一個單位的酒精飲料(一個單位相當於355毫升啤酒(約5%酒精)、148毫升佐餐酒(約12%酒精)、44毫升蒸餾酒(約40%酒精))。
16.過去6個月內曾有藥物或酒精濫用史。
17.有任何重大藥物過敏史。
18.C型肝炎病毒 (HCV)、B型肝炎病毒(HBV)、和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液檢測結果呈陽性。
19.血清酒精檢測或尿液濫用藥物檢測結果呈陽性。
20.使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四週內曾使用過任何試驗藥品(或對應的安慰劑)。
21.使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兩週或藥品五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了任何處方藥和其他藥物,包含非處方藥、中草藥和膳食補充品。
22.使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三個月內曾使用過任何蛋白或抗體類治療劑(例如:生長荷爾蒙或單株抗體)。使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四週內接種流感疫苗或新冠疫苗。
23.使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14天內曾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式的荷爾蒙避孕藥。
24.(僅限於多劑量遞增組)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C-SSRS)中對於以下任何項目給出“是”的回答(在人的一生中):
•自殺的念頭項目3(具有任何方式(非計畫),但無執行意圖的自殺念頭)
•自殺的念頭項目4(具有某些意圖去執行,但無特定計畫的自殺念頭)
•自殺的念頭項目5(有自殺的念頭,且有特定的計畫及意圖)
•任何自殺的行為項目(實際自殺嘗試、被中斷的嘗試、中途停止的嘗試、預備的行動或行為)
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C-SSRS)中對於以下任何項目給出“是”的回答(在過去1個月內)
•自殺的念頭項目1(希望自己死去)
•自殺的念頭項目2(非特定性的自殺想法)
並且試驗醫師認為有嚴重自殺風險也是排除參與該研究的原因。
25.試驗醫師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加此試驗的任何原因或意見。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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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7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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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