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5481044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499120
2016-01-06 - 2019-06-30
Phase II
終止收納6
ICD-10C44.42
頭皮及頸部皮膚之鱗狀細胞癌
一項隨機分配、多中心、雙盲第二期試驗,比較PALBOCICLIB併用CETUXIMAB與單一CETUXIMAB用於治療人類乳突病毒陰性,且未使用過CETUXIMAB於復發型/轉移型鱗狀細胞頭頸癌,其已接受過一次含鉑化療但治療失敗的患者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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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Pfizer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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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於復發型/轉移型鱗狀細胞頭頸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證實於 HPV 陰性、未曾接受過 cetuximab 治療的復發型/轉移型鱗狀細胞頭
頸癌,其之前接受過一次含鉑化療但失敗的患者,於 palbociclib 併用
cetuximab 下,整體存活期延長方面優於 cetuximab。
次要目的:
比較治療組之間次要的療效指標;
比較治療組之間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比較治療組之間患者報告結果(PRO)量測;
找出兩個治療組於基準期腫瘤組織生物標記(如:p16、Rb)表現和臨床療效之
間的相關性;
找出治療的復發型/轉移型鱗狀細胞頭頸癌患者體內 palbociclib 穩定狀態時
的最低濃度和 cetuximab 的最低和最高濃度。
探索性目的:
探討暴露量和腫瘤反應及/或安全性發現(稀疏的藥物動力學[PK])之間的相
關性;
找出和細胞週期、藥物標的以及腫瘤敏感度及/或腫瘤組織內的抗性等相關的
基因、蛋白質和核糖核酸(RNA)改變的特徵;
探討血液中胸苷激酶(TK)的藥效學(PD)調節作用;
探討 palbociclib 和 cetuximab 的藥物暴露與血液中 TK 活性之間的相關性;
評估血液中循環核酸(CNA)生物標記(如:PIK3CA 突變)。
藥品名稱
PD-0332991
主成份
Palbociclib
劑型
Capsule
劑量
75, 100, 125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整體存活期
次要指標:
無惡化存活期(PFS)、客觀反應率(OR)、反應持續時間(DR),由詴驗主持人
根據 RECIST 1.1 版進行評估;
類型、發生率、嚴重程度(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NCI CTCAE]第 4.03 版進行分級)、嚴重性以及因詴驗藥物發生不良事件(AE)
與任何實驗室檢驗異常之間的關係;
PRO 詴驗指標 : 歐 洲 癌 症 研 究 和 治 療 組 織 生 活 品 質 問 卷
(EORTC-QLQ-C30) ; 歐 洲 癌 症 研 究 和 治 療 組 織 頭 頸 癌 量 表 35
(EORTC-QLQ-H&N35);
以免疫組織化學測量腫瘤組織生物標記(IHC;p16 和 Rb);
Palbociclib 穩定狀態時的最低濃度;cetuximab 的最低和最高濃度。
探索性指標:
腫瘤組織分子生物標記(如:次世代定序[NGS]、基因表現分析、IHC 等方法);
腫瘤組織 PD 生物標記(如:pRb、pAKT、pS6 或 p4EBP1、pERK、FoxM1);
血液中的 TK 活性;
血液中的特定 CNA 生物標記(如:PIK3CA 突變)。
整體存活期
次要指標:
無惡化存活期(PFS)、客觀反應率(OR)、反應持續時間(DR),由詴驗主持人
根據 RECIST 1.1 版進行評估;
類型、發生率、嚴重程度(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NCI CTCAE]第 4.03 版進行分級)、嚴重性以及因詴驗藥物發生不良事件(AE)
與任何實驗室檢驗異常之間的關係;
PRO 詴驗指標 : 歐 洲 癌 症 研 究 和 治 療 組 織 生 活 品 質 問 卷
(EORTC-QLQ-C30) ; 歐 洲 癌 症 研 究 和 治 療 組 織 頭 頸 癌 量 表 35
(EORTC-QLQ-H&N35);
以免疫組織化學測量腫瘤組織生物標記(IHC;p16 和 Rb);
Palbociclib 穩定狀態時的最低濃度;cetuximab 的最低和最高濃度。
探索性指標:
腫瘤組織分子生物標記(如:次世代定序[NGS]、基因表現分析、IHC 等方法);
腫瘤組織 PD 生物標記(如:pRb、pAKT、pS6 或 p4EBP1、pERK、FoxM1);
血液中的 TK 活性;
血液中的特定 CNA 生物標記(如:PIK3CA 突變)。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納入試驗:
(1)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且不適宜救援性手術或放射療法的口腔、口咽,下咽或喉頭的鱗狀細胞癌。
(2)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版本1.1 (RECIST v. 1.1)定義的可測量疾病。曾接受放射治療或其他局部療法的癌症病變,僅在具有治療完成後疾病在治療部位發生惡化的明確紀錄時,才會視為可測量。
(3)依據醫院標準(例如:p16 IHC;多重核酸序列擴增[NASBA]或其他聚合酶連鎖反應[PCR]的測定),判定為HPV陰性SCCHN腫瘤。
(4)接受至少過兩個週期以上針對復發性/轉移性疾病的含鉑化療療程(若為順鉑,至少50 mg/m2;若為卡鉑,曲線下面積[AUC]至少> 4),並依據RECIST v1.1,證實疾病惡化。
(5)可取得腫瘤組織檢體(即:甲醛固定石蠟包埋的存檔組織[蠟塊為主,或15片未染色玻片]),用於集中回溯性的生物標記分析。如果無法取得存檔腫瘤組織,則病患需要新採集的病理切片,方可參與試驗。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行為能力狀態(PS)為0或1分。
(7)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白血球 > 3,000/mm3 (3.0 x 109/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200/mm3 (1.2 x 109/L);
•血小板≥ 75,000/mm3 (75 x 109/L);
•血紅素(Hb) ≥ 9 g/dL (90 g/L);
•血清肌酸酐≤ 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依醫院採用標準方法計算之肌酸酐廓清率≥ 40 mL/min;
•總血清膽紅素≤ 1.5倍ULN (吉伯特氏病[Gilbert's disease]為≤ 3.0倍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 2倍ULN (若有肝轉移則為≤ 5.0倍ULN);
•鹼性磷酸酶≤ 2.5倍ULN (若有骨或肝轉移情況則為≤ 5.0倍ULN)。
(8)具生育能力且具有懷孕風險的男性和女性病患,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cetuximab後的6個月內,採取兩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即至少符合下列1個條件):
•有接受子宮切除術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的紀錄;
•經醫學確認的卵巢功能衰竭;或
•達到停經狀態,定義如下:定期月經已停止至少連續12個月,無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可經由檢驗濾泡激素(FSH)血清含量是否符合停經婦女的實驗室參考範圍內,確認此狀態。
(9)年齡≥ 20歲。
(10)已取得完成個人簽署並加註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代表該病患(或法定代理人)已知悉所有相關的試驗資訊。
(11)病患自願且能夠遵循回診排程、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及其他試驗程序。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納入試驗:
(1)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且不適宜救援性手術或放射療法的口腔、口咽,下咽或喉頭的鱗狀細胞癌。
(2)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版本1.1 (RECIST v. 1.1)定義的可測量疾病。曾接受放射治療或其他局部療法的癌症病變,僅在具有治療完成後疾病在治療部位發生惡化的明確紀錄時,才會視為可測量。
(3)依據醫院標準(例如:p16 IHC;多重核酸序列擴增[NASBA]或其他聚合酶連鎖反應[PCR]的測定),判定為HPV陰性SCCHN腫瘤。
(4)接受至少過兩個週期以上針對復發性/轉移性疾病的含鉑化療療程(若為順鉑,至少50 mg/m2;若為卡鉑,曲線下面積[AUC]至少> 4),並依據RECIST v1.1,證實疾病惡化。
(5)可取得腫瘤組織檢體(即:甲醛固定石蠟包埋的存檔組織[蠟塊為主,或15片未染色玻片]),用於集中回溯性的生物標記分析。如果無法取得存檔腫瘤組織,則病患需要新採集的病理切片,方可參與試驗。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行為能力狀態(PS)為0或1分。
(7)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白血球 > 3,000/mm3 (3.0 x 109/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200/mm3 (1.2 x 109/L);
•血小板≥ 75,000/mm3 (75 x 109/L);
•血紅素(Hb) ≥ 9 g/dL (90 g/L);
•血清肌酸酐≤ 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依醫院採用標準方法計算之肌酸酐廓清率≥ 40 mL/min;
•總血清膽紅素≤ 1.5倍ULN (吉伯特氏病[Gilbert's disease]為≤ 3.0倍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 2倍ULN (若有肝轉移則為≤ 5.0倍ULN);
•鹼性磷酸酶≤ 2.5倍ULN (若有骨或肝轉移情況則為≤ 5.0倍ULN)。
(8)具生育能力且具有懷孕風險的男性和女性病患,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cetuximab後的6個月內,採取兩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即至少符合下列1個條件):
•有接受子宮切除術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的紀錄;
•經醫學確認的卵巢功能衰竭;或
•達到停經狀態,定義如下:定期月經已停止至少連續12個月,無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可經由檢驗濾泡激素(FSH)血清含量是否符合停經婦女的實驗室參考範圍內,確認此狀態。
(9)年齡≥ 20歲。
(10)已取得完成個人簽署並加註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代表該病患(或法定代理人)已知悉所有相關的試驗資訊。
(11)病患自願且能夠遵循回診排程、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及其他試驗程序。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將排除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受試者:
(1) 曾患有鼻咽癌、唾腺或鼻竇腫瘤。
(2) 曾接受超過一次的復發性/轉移性疾病化療療程。可允許先前接受過免疫療法。
(3) 已知患有活動性未獲控制或具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癌性腦膜炎或有臨床症狀顯示的軟腦膜疾病、腦水腫和/或進行性生長。具有CNS轉移或脊髓壓迫病史的病患,如果曾接受局部療法(例如:放射療法、立體定位手術)的明確治療且臨床表現穩定,在隨機分配前至少4週內不需使用抗痙攣劑和類固醇,則符合納入資格。
(4) 完成局部晚期SCCHN根治性治療後3個月內,疾病發生惡化。
(5) 吞嚥膠囊困難,或需要餵食管。
(6) 曾於復發性/轉移性疾病的治療中使用cetuximab。
(7) 曾接受任何CDK4/6或EGFR抑制劑的治療(治癒性放射療法期間的cetuximab除外)。
(8) 病患於隨機分配前7天內曾接受以下治療:
• 已知為強效CYP (細胞色素P-450) 3A4抑制劑的食物或藥物(即:amprenavir、atazanavir、boceprevir、clarithromycin、conivaptan、delavirdine、diltiazem、紅黴素[erythromycin]、fosamprenavir、indinavir、艾妥可那唑[itraconazole]、ketoconazole、lopinavir, mibefradil、咪可納唑[miconazole]、nefazodone、nelfinavir、posaconazole、ritonavir、saquinavir、telaprevir、telithromycin、verapamil、voriconazole以及葡萄柚或葡萄柚汁);
• 已知為強效CYP3A4誘導劑(即:卡馬西平[carbamazepine]、felbamate、nevirapine、phenobarbital、phenytoin、primidone、rifabutin、rifampin、rifapentin和聖約翰草St. John’s wort)的藥物;
• 已知會延長QT間期的藥物。
(9) 隨機分配前2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化療、放療、任何研究藥物或是其他抗癌療法。無論接受治療的時間為何,體內≥ 25%的骨髓曾接受放射治療的病患不符合資格。
(10) 隨機分配前3年內有任何其他惡性腫瘤確診,不包含獲得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是子宮頸原位癌。
(11) QTc > 480毫秒(以三重心電圖[ECG]的平均值為準)、長或短QT間期症候群的家族或個人病史、布魯格達氏症候群或已知QTc延長的病史或是扭轉式心律不整(Torsade de Pointes)。
(12) 未獲控制電解質失常會加劇影響藥物造成QTc延長的效果(例如低鈣血症、低鉀血症、低鎂血症)。
(13) 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曾有下列任一事項:心肌梗塞、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NCICTCAE 4.03版本分級≥ 2的持續性心臟節律異常、任何分級的心房震顫、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具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腦血管意外(包含暫時性腦缺血)或具有症狀的肺栓塞。
(14) 活動中發炎性腸道疾病或慢性腹瀉、短腸症候群或任何上胃腸道手術(包含可影響藥物吸收的胃切除手術)。
(15)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16) 出現下列情況的病患不適合參與本試驗:具有其他嚴重急性或慢性醫療或精神方面的症狀,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目前有自殺念頭或行為,或是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實驗室數值的異常可能會增加參與試驗或投予研究藥品的相關風險,或干擾試驗結果的判讀。
(17) 有可歸因於cetuximab化學或生物組成相似化合物的過敏反應病史。
(18) 懷孕女性受試者;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具生育能力且於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cetuximab後的6個月內,不願或無法使用本計畫書所列兩種高度有效之避孕方式的男性及女性受試者。
(19) 屬於研究單位的工作人員且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病患及其家屬、或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管理的研究單位工作人員,或是為輝瑞大藥廠的員工且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病患。
(20) 於本試驗開始前4週內及/或參與試驗期間,亦參與其他使用研究性藥物的試驗(第1 - 4期)。
將排除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受試者:
(1) 曾患有鼻咽癌、唾腺或鼻竇腫瘤。
(2) 曾接受超過一次的復發性/轉移性疾病化療療程。可允許先前接受過免疫療法。
(3) 已知患有活動性未獲控制或具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癌性腦膜炎或有臨床症狀顯示的軟腦膜疾病、腦水腫和/或進行性生長。具有CNS轉移或脊髓壓迫病史的病患,如果曾接受局部療法(例如:放射療法、立體定位手術)的明確治療且臨床表現穩定,在隨機分配前至少4週內不需使用抗痙攣劑和類固醇,則符合納入資格。
(4) 完成局部晚期SCCHN根治性治療後3個月內,疾病發生惡化。
(5) 吞嚥膠囊困難,或需要餵食管。
(6) 曾於復發性/轉移性疾病的治療中使用cetuximab。
(7) 曾接受任何CDK4/6或EGFR抑制劑的治療(治癒性放射療法期間的cetuximab除外)。
(8) 病患於隨機分配前7天內曾接受以下治療:
• 已知為強效CYP (細胞色素P-450) 3A4抑制劑的食物或藥物(即:amprenavir、atazanavir、boceprevir、clarithromycin、conivaptan、delavirdine、diltiazem、紅黴素[erythromycin]、fosamprenavir、indinavir、艾妥可那唑[itraconazole]、ketoconazole、lopinavir, mibefradil、咪可納唑[miconazole]、nefazodone、nelfinavir、posaconazole、ritonavir、saquinavir、telaprevir、telithromycin、verapamil、voriconazole以及葡萄柚或葡萄柚汁);
• 已知為強效CYP3A4誘導劑(即:卡馬西平[carbamazepine]、felbamate、nevirapine、phenobarbital、phenytoin、primidone、rifabutin、rifampin、rifapentin和聖約翰草St. John’s wort)的藥物;
• 已知會延長QT間期的藥物。
(9) 隨機分配前2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化療、放療、任何研究藥物或是其他抗癌療法。無論接受治療的時間為何,體內≥ 25%的骨髓曾接受放射治療的病患不符合資格。
(10) 隨機分配前3年內有任何其他惡性腫瘤確診,不包含獲得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是子宮頸原位癌。
(11) QTc > 480毫秒(以三重心電圖[ECG]的平均值為準)、長或短QT間期症候群的家族或個人病史、布魯格達氏症候群或已知QTc延長的病史或是扭轉式心律不整(Torsade de Pointes)。
(12) 未獲控制電解質失常會加劇影響藥物造成QTc延長的效果(例如低鈣血症、低鉀血症、低鎂血症)。
(13) 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曾有下列任一事項:心肌梗塞、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NCICTCAE 4.03版本分級≥ 2的持續性心臟節律異常、任何分級的心房震顫、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具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腦血管意外(包含暫時性腦缺血)或具有症狀的肺栓塞。
(14) 活動中發炎性腸道疾病或慢性腹瀉、短腸症候群或任何上胃腸道手術(包含可影響藥物吸收的胃切除手術)。
(15)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16) 出現下列情況的病患不適合參與本試驗:具有其他嚴重急性或慢性醫療或精神方面的症狀,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目前有自殺念頭或行為,或是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實驗室數值的異常可能會增加參與試驗或投予研究藥品的相關風險,或干擾試驗結果的判讀。
(17) 有可歸因於cetuximab化學或生物組成相似化合物的過敏反應病史。
(18) 懷孕女性受試者;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具生育能力且於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cetuximab後的6個月內,不願或無法使用本計畫書所列兩種高度有效之避孕方式的男性及女性受試者。
(19) 屬於研究單位的工作人員且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病患及其家屬、或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管理的研究單位工作人員,或是為輝瑞大藥廠的員工且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病患。
(20) 於本試驗開始前4週內及/或參與試驗期間,亦參與其他使用研究性藥物的試驗(第1 - 4期)。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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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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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