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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346B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4-10-15 - 2027-12-20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L93.0

盤狀紅斑性狼瘡

ICD-10L93.1

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ICD-10L93.2

其他局部紅斑性狼瘡

ICD-9695.4

紅斑性狼瘡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第三期試驗,評估Anifrolumab 用於對抗瘧疾療法反應不佳和/或無法耐受之慢性和/或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成人患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何宜承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藍忠亮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雲亭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南霖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皮膚紅斑性狼瘡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在第24週時,對於慢性和/或亞急性CLE參與者,證明anifrolumab 相較於安慰劑在皮膚表現方面的優越性 關鍵次要目標 •在第24週時,對於慢性和/或亞急性CLE參與者,證明anifrolumab相較於安慰劑在皮膚表現方面的優越性 •在第12 週時,對於慢性和/或亞急性CLE 參與者,證明anifrolumab相較於安慰劑在皮膚表現早期臨床反應方面的優越性 次要目標 •在第24 週時,對於慢性和/或亞急性CLE 參與者,評估anifrolumab相較於安慰劑在皮膚相關、健康相關生活品質方面的療效。 •對於慢性和/或亞急性CLE 參與者,評估anifrolumab 相較於安慰劑在皮膚表現減輕開始時間方面的療效 •在第24 週時,對於慢性和/或亞急性CLE 參與者,評估anifrolumab 相較於安慰劑在皮膚表現方面的療效 •描述直至第52 週期間之疾病活性的持續反應特性。 •對於慢性和/或亞急性CLE 參與者,評估皮下注射anifrolumab的PK、PD 和免疫原性 安全性目標 對於慢性和/或亞急性CLE 參與者,評估anifrolumab 相較於安慰劑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Anifrolumab

劑型

230

劑量

N/A

評估指標

第24 週時的CLASI-70 反應,其中反應者(是/否)定義為CLASI-A 分數自基準期以來至少降低70% 的參與者。否則,參與者為無反應者。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人口統計特性
1 男性和/或女性參與者必須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時為18 至70歲(含)。
2 體重≥ 40.0 kg。
皮膚紅斑性狼瘡疾病特性和背景標準照護療法
3 參與者必須確診患有慢性皮膚紅斑性狼瘡(cutaneous lupus erythematosus, CLE)(包括圓盤型CLE 和其他亞型)和/或亞急性CLE,伴隨或未伴隨全身性表現。註: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表現若發生於主要為慢性和/或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的患者,則可同時存在。診斷必須在臨床和組織學方面,利用下列條件確認:
(a) 篩選時皮膚狼瘡疾病面積和嚴重程度指數-A (Cutaneous Lupus Erythematosus Disease Area and Severity Index-A, CLASI-A) 總分≥ 10 分,且在隨機分配時確認。
(b) 對抗瘧疾療法反應不佳或無法耐受。
(i) 在篩選前使用至少一種抗瘧疾藥物至少12 週(可接受非連續使用)。參與者必須在ICF 簽名前至少2 週使用穩定劑量的抗瘧疾藥物。
或者
(ii) 先前紀錄顯示因耐受性不佳和/或副作用而停用抗瘧疾藥物。
若因醫療原因而未開始接受抗瘧疾治療(特別是有醫療禁忌症時),則必須曾在篩選前的任何時候為慢性或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嘗試使用至少一種下列藥物:
▪ 使用局部鈣調磷酸酶抑制劑≥ 3 個月。
▪ 使用全身性葡萄糖皮質素≥ 6 週。
▪ 使用傳統免疫抑制劑(包括: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 mofetil、(或黴酚酸)、dapsone 或methotrexate)≥ 3 個月。
接受納入標準3 (b)(ii) 中描述的其中一項標準照護方案治療之參與者符合資格,但劑量必須符合計
畫書中的指引,且必須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至少2 週保持穩定。
結核病條件和檢測
4 符合以下所有結核病(tuberculosis, TB) 條件:
(a) 篩選就診之前或期間無開放性結核病的病史或者徵象或症狀。
(b) 篩選期期間或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12 週內曾進行胸部X 光檢查,且無開放性結核病感染的證據或先前結核病感染的徵象。
(c) 近期未接觸開放性結核病患者,或者若曾有此類接觸,應在隨機分配前轉介至結核病專科醫師處接受額外評估(在來源資料中完整記錄),且如有必要,在第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前開始為潛伏性結核病接受適當治療。
(d) 初次篩選就診前無潛伏性結核病病史,但紀錄顯示已完成適當治療的潛伏性結核病為例外
5 參與者必須在篩選時(以及後續每12 月)接受從試驗中央實驗室取得的結核病干擾素-γ (Interferon-γ, IFN-γ) 釋放分析法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interferon-gamma release assay, IGRA)(例
如:QFT-G 檢測),且有下列任何結果:
(a) 陰性結果。
(b) 陽性結果:轉介至結核病專科醫師處進行評估,且若已排除開放性結核病,則在第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前,開始依據當地標準照護為潛伏性結核病接受治療。
(c) 在篩選期間使用相同分析法的重複檢測,確認檢測結果為不確定:
(i) 若在流行地區,參與者必須在第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前轉診至結核病專科醫師處進行評估(評估和治療建議應完整記錄於來源文件中),並在必要時開始適當的潛伏性結核病治療。如果不需要潛伏性結核病治療,參與者可進入試驗,無需接受潛伏性結核病治療。
若在試驗期間後續的重新檢測結果為不確定或陰性,參與者可繼續參與試驗,且接受例行檢測。
(ii) 若在非流行地區,由試驗主持人自行決定,參與者可進入試驗,無需轉介至結核病專科醫師處且無需接受潛伏性結核病治療。若在試驗期間後續的重新檢測結果為不確定或陰性,參與者可繼續參與試驗,無需治療,且接受例行結核病檢測。
註:
- 無論在流行或非流行地區,重新檢測時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參與者(在初次不確定結果後)均應轉介至結核病專科醫師處進行評估,以排除開放性結核病和開始接受適當的潛伏性結核病治療(在來源資料中完整記錄評估和治療),再給予任何進一步試驗治療。
性別和避孕/屏障法要求
6 關於臨床試驗參與者的避孕方法,男性和女性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法規。
(a) 女性參與者
(i) 篩選時血清乙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beta-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 β-hCG) 檢測結果為陰性(僅限具生育能力女性(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
(ii) 在給予試驗治療前,具生育能力女性在隨機分配(第1 天)的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iii)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已停經或已透過手術絕育(例如:雙側卵巢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完全子宮切除術),且應記錄於參與者的病歷中。
(iv) 下列年齡特定要求可能適用於停經後狀態:
▪正在使用荷爾蒙替代療法(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 HRT) 的女性:
若< 50 歲女性在停止HRT 後已無月經≥ 12 個月,且篩選時採集之檢體的濾泡刺激素(follicle-stimulating hormone, FSH) 濃度落在停經後女性的實驗室檢測正常範圍內,將視為已停經。在濾泡刺激素記錄為停經範圍內之前,應將參與者視為具生育能力女性。
若≥ 50 歲女性在停止所有荷爾蒙替代療法後已無月經≥ 12 個月,將視為已停經。
▪未正在使用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女性
若< 60 歲女性有無月經≥ 12 個月的病史,且篩選時採集之檢體的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停經後女性的實驗室檢測正常範圍內,將視為已停經。
若≥ 60 歲女性在隨機分配預定日期前已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將視為已停經。
若未符合上述條件,應將參與者視為具生育能力女性
(v) 自篩選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6 週期間,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使用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加上男用保險套,除非參與者已透過手術絕育(例如:雙側卵巢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全子宮切除術)、男性伴侶已絕育/無生育能力、已停經至少12 個月,或依據參與者習慣的生活型態持續禁慾。女性參與者在試驗過程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6 週內不得捐贈卵子。
(vi)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下表所列的方法。
(b) 男性參與者
(i) 自隨機分配(第1 天)起、直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6 週期間,有性生活的所有具生育能力男性均必須使用保險套。極力建議男性參與者的女性伴侶在此全部期間也使用一種下表所列的有效避孕方法。
(ii) 男性在青春期後即視為具生育能力,除非其曾接受雙側睪丸切除術或接受輸精管切除術,且應記錄於參與者的病歷中。男性參與者在試驗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6 週內不得捐精。
非荷爾蒙相關
• 伴侶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確認精液中無精子)
• 雙側輸卵管結紮/阻斷(警告:失敗率> 1 %)
• 子宮內避孕器(intra-uterine device, IUD)(含銅)
• 若符合參與者偏好和一般的生活型態,可實施完全禁慾
荷爾蒙相關
• 與抑制排卵有關的複方(含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劑- 口服、陰道內或經皮給予
• 與抑制排卵有關的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劑– 口服(僅限Cerazette)、注射劑或植入劑
• 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參與者,必須使用上述其中一種非荷爾蒙或荷爾蒙避孕法,加上男用保險套。
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參與者,必須使用上述其中一種非荷爾蒙或荷爾蒙避孕法,加上男用保險套。
以下列出不得使用的無效方法:
• 週期性禁慾(安全期法、症狀體溫法、排卵後避孕法)
• 性交中斷(體外射精法)
• 殺精劑
• 泌乳停經法
• 不含銅的子宮內避孕器(或未列於上表的其他裝置)
• 部分低劑量或三相複方口服避孕藥
• 黃體素單方口服避孕藥(Cerazette 除外)
• 不加上第二種方法的避孕海綿、避孕隔膜、男用或女用保險套
受試者同意
7 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本受試者同意書及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惡性腫瘤
8 若女性具完整子宮頸且先前或目前有性生活,必須有資料顯示隨機分配前2 年內曾依據當地準則接受子宮頸癌篩檢(子宮頸抹片檢查或人類乳突瘤病毒(human papillomavirus, HPV) 檢測),且檢測結果為正常。若隨機分配前2 年內曾有任何異常子宮頸癌篩檢結果的紀錄,必須重複進行檢測以確認參與者資格。
(a) 若為年齡< 25 歲的女性、從未有性行為或已有充分資料顯示HPV 疫苗接種紀錄,由試驗主持人自行決定,可能無需進行子宮頸癌篩檢。

主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狀況
一般
1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醫療狀況由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導致不適合參與試驗。
2 經試驗主持人確認,在簽署主要受試者同意書前1 年內已知有藥物或酒精濫用病史。
3 過去6 個月內曾有自殺意念的紀錄或證據(嚴重程度為4 [積極:有方法和意圖,但無計畫]或5 [積極:有方法、意圖和計畫]);或過去12 個月內曾有任何自殺行為,或依據篩選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評定量表(Columbia-Suicide Severity Rating Scale, C-SSRS) 評估,顯示參與者在一生當中反覆有自殺行為。
與皮膚紅斑性狼瘡或其他疾病相關的病症
4 重度或危及生命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SLE),包括但不限於活動性腎炎、中樞神經系統(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疾病和重度全身性血管炎。
5 患有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或修格連氏症候群,而在試驗期間需要或可能需要使用禁用藥物,或以超過上述試驗計畫書允許之劑量使用限制藥物。
6 患有慢性或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以外的任何活動性皮膚病症,而可能干擾試驗(例如:乾癬、濕疹、皮膚血管炎[可接受與皮膚紅斑性狼瘡病灶相關的血管炎]、皮肌炎皮疹、凍瘡性狼瘡/類肉瘤病,或經充分記錄的藥物誘發性狼瘡)。
7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1 年內有惡性抗磷脂症候群(Antiphospholipid Syndrome, APS) 病史或目前診斷患有抗磷脂症候群。可以招募患有其他程度的抗磷脂症候群患者,且這些患者已透過接受抗凝血劑或阿斯匹靈得到充分控制至少12 週。
與感染或其他危險因子相關的病症
8 有需要住院和靜脈抗生素的反覆感染病史(例如:過去52 週內曾發生3 次或更多次相同類型的感染)。
9 已知有原發性免疫缺陷、脾臟切除術或任何使參與者易於發生感染之潛在病症的病史,或篩選時中央實驗室確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檢測結果為陽性。若參與者拒絕在篩選期期間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測,將不符合試驗資格。
10 確認下列B 型肝炎血清學檢測結果為陽性:
(a)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或
(b) 篩選時的B 型肝炎核心抗體(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 HBcAb),且中央實驗室進一步檢測測得B 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 HBV) 去氧核糖核酸(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高於定量下限(lower limit of quantification, LLOQ)。
註:若參與者篩選時的HBcAb 檢測結果為陽性,將至少每12 個月接受一次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檢測。參與者的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濃度必須維持在低於中央實驗室的定量下限,方可持續符合試驗資格。
在日本,篩選時HBcAb 陽性和/或HBsAb 陽性的參與者將每3 個月接受一次HBV DNA檢測。然而,這項要求不包括HBcAb 陰性、HBsAb 陽性且有明確證據表明先前接種過HBV疫苗的參與者。
11 活動性C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中央實驗室確認C 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 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且可測得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ribonucleic acid, RNA))。
12 隨機分配(第1 天)前任何時候曾發生試驗準則定義之任何嚴重帶狀皰疹感染,包括但不限於:
(a) 非皮膚皰疹、皰疹性腦炎或在第1 天前任何時候涉及視網膜的眼部皰疹。
(b) 復發性帶狀皰疹(定義為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2 年內發生2 次或以上)。
13 患有任何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12 週內未完全緩解的帶狀皰疹感染。
14 患有任何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12 週內未完全緩解的臨床巨細胞病毒(cytomegalovirus, CMV)或Epstein-Barr 病毒感染。
15 患有在隨機分配(第1 天)前3 年內需要住院或靜脈抗微生物治療的伺機性感染。
16 任何下列情況:
(a)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8 週內,曾罹患有臨床意義的慢性感染(即:骨髓炎、支氣管擴張症等)(允許慢性指甲感染)。
(b)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至少4 週內,曾患有需要住院或以靜脈抗感染藥物治療的任何感染。
17 在隨機分配(第1 天)前2 週內,曾患有任何需要口服抗感染藥物(包括抗病毒藥物)的感染。
18 有癌症病史,但不包括:
(a) 在隨機分配(第1 天)前≥ 3 個月,經證實以治癒性療法成功治療的皮膚鱗狀或基底細胞癌。
(b) 在隨機分配(第1 天)前≥ 1 年,以治癒性療法明顯治療成功的子宮頸原位癌。
19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a) 有任何重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感染的病史(例如:長期住院[基於觀察目的住院不予排除]),和/或有臨床意義的未緩解後遺症。
(b) 在第1 天前2 週內有任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感染。
註:由於近期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感染而篩選失敗的參與者,由試驗主持人自行決定,可在感染至少2 週後進行重新篩選,前提是沒有發展出重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或後遺症。
20 由於與疾病大流行疫情或公共衛生緊急事件相關的情況,未能遵守所有必要的篩選程序。
先前/併用療法
21 先前接受anifrolumab。
22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5 個半衰期或12 週(以較長者為準)內,禁止使用所有生物製劑(核准用於任何適應症或實驗性質)。
23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接受以下任何禁用藥物:
(a) 曾接受任何直接作用的細胞毒性B 細胞消除療法(例如:rituximab)
(i)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26 週內,或者;
(ii) 若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的> 26 週前給予療法,則為絕對B 細胞計數低於正常值下限,或低於接受B 細胞消除療法前的基準期數值(以數值較低者為準)。
(b)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12 週內接受belimumab。(註:對於例如belimumab 的非直接作用的細胞毒性B 細胞消除劑不需要絕對B 細胞計數)。
24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16 週內,曾使用任何試驗性藥品。
25 已知有對試驗治療製劑的任何成分過敏或產生反應的病史,或對任何人類γ 球蛋白療法有全身過敏性反應的病史。
26 有對人類蛋白質或單株抗體產生全身過敏性反應的任何病史。
27 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a)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8 週內曾接種任何活性或減毒疫苗。
(i) 可接受接種死毒、去活化或重組疫苗。
(ii) AstraZeneca 建議試驗主持人確認所有參與者在進入試驗之前均按進度接種所需疫苗,包括流行性感冒(去活化/重組)疫苗。
(b)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4 週內,曾輸血或接受血液製劑。
(c)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8 週內,曾接受任何市售Janus 激酶(Janus kinase, JAK)、酪胺酸激酶(Tyrosine kinase, TYK) 或脾酪胺酸激酶(spleen tyrosine kinase, SYK) 抑制劑。
(d)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2 週內,曾使用局部(皮膚)超強效類固醇(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分類,例如:clobetiasol propionate、diflorasone diacetate,以及根據美國分類,例如:halobetasol)。
(e) 簽署ICF 前4 週內使用thalidomide 或lenalidomide。
診斷性評估
28 篩選時(隨機分配[第1 天] 前6 週[42 天] 內),符合下列任何一項(註:篩選時的實驗室檢測結果重新檢測可重複進行一次):
(a)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2.0 × 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b) 丙胺酸轉胺酶> 2.0 × 正常值上限。
(c) 總膽紅素> 正常值上限(除非是吉伯特氏症候群所致)。
(d) 血清肌酸酐> 2.0 mg/dL(或> 181 μmol/L)。
(e) 尿蛋白/肌酸酐比值> 2.0 mg/mg(或> 226.30 mg/mmol)。
(f) 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000/μL(或< 1.0 × 109 /L)。
(g) 血小板計數< 25000/μL(或< 25 × 109 /L)。
(h) 血紅素< 8 g/dL(或< 80 g/L),或者若與活動性溶血性貧血等參與者疾病相關,則為< 7
g/dL(或< 70 g/L)。
(i) 篩選時糖化血色素(hemoglobin A1c, HbA1c) > 8%(或> 0.08)(僅限糖尿病參與者)。
其他排除條件
29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AstraZeneca 人員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0 若參與者經試驗醫師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31 同時納入另一項使用試驗藥品的臨床試驗。
32 哺乳中或懷孕中的女性,或有意自開始篩選起、直至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完成安全性追蹤期期間任何時候懷孕的女性。
33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4 週內,曾自然流產或人工流產、死產或活產,或懷孕。
34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8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受選擇性重大手術。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6 人

  • 全球人數

    30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