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SPLFIO-174
試驗執行中
2025-01-01 - 2028-12-31
其他
尚未開始2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1b/2 期、多中心、開放性平台試驗,針對患有先前未經治療且PD-L1 高表現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成年參與者中,評估選定的免疫療法組合
-
試驗申請者
台灣雙健維康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雙健維康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A部分(併用療法安全性導入)
主要目的
‐ 評估每個併用治療組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並確認擴展的建議劑量(RDE)
次要目的
‐ 評估每個併用治療組的療效
‐ 描述S095018、S095024和S095029在併用cemiplimab時的藥物動力學(PK)特性
‐ 評估S095018、S095024和S095029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 探索併用治療之活性和/或抗藥性的潛在生物標記
‐ 探索潛在預測生物標記的反應
B部分(隨機分配劑量擴展)
主要目的
‐ 評估每個併用治療組相較於cemiplimab (對照)組的療效
次要目的
‐ 評估每個併用治療組相較於cemiplimab (對照)組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使用RECIST v1.1和整體存活期,進一步評估每個併用治療組相較於cemiplimab (對照)組的療效
‐ 使用iRECIST,評估每個併用治療組相較於cemiplimab (對照)組的療效
‐ 進一步描述S095018、S095024和S095029在併用cemiplimab時的PK特性
‐ 進一步評估S095018、S095024和S095029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 探索併用治療活性和/或抗藥性的潛在生物標記
‐ 探索潛在預測生物標記的反應
藥品名稱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主成份
1013009901
S095018 (SYM023)
S095024 (SYM024)
S095029
S095018 (SYM023)
S095024 (SYM024)
S095029
劑型
27C
27C
27C
27C
27C
27C
27C
劑量
350mg/7mL
160mg/8mL
300mg/10mL
160mg/8mL
300mg/10mL
評估指標
A部分
‐ 在最初2 個週期的併用治療期間,劑量限制毒性(DLT)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
‐ 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第5.0 版(NCI-CTCAE v5.0),不良事件(AE)、嚴重不良事件(SAE)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實驗室檢驗值/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心電圖(ECG)和生命徵象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 導致用藥中斷、調整、延遲和治療永久停止的AE
B部分
‐ 由試驗主持人使用RECIST v1.1 評估的OR
‐ 在最初2 個週期的併用治療期間,劑量限制毒性(DLT)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
‐ 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第5.0 版(NCI-CTCAE v5.0),不良事件(AE)、嚴重不良事件(SAE)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實驗室檢驗值/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心電圖(ECG)和生命徵象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 導致用藥中斷、調整、延遲和治療永久停止的AE
B部分
‐ 由試驗主持人使用RECIST v1.1 評估的OR
主要納入條件
‧ 在任何試驗特定程序之前,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 經組織學(鱗狀或非鱗狀)或細胞學方法證實患有不適合手術切除和/或決定性化放療的局部晚期NSCLC,或轉移性NSCLC。
‧ 未曾為了局部晚期或轉移性NSCLC接受全身性治療。
‧ 根據已核准檢測確定並紀錄腫瘤細胞有PD-L1高表現[腫瘤比例分數(TPS)≥ 50%]。
‧ 成年參與者(年齡必須為≥ 18歲或根據當地要求)。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 由RECIST v1.1確定患有可測量的疾病。曾接受放射線照射或接受其他局部區域療法的腫瘤病灶,只有在進入試驗前治療部位證實發生疾病惡化,才會視為可測量。
‧ 參與者必須願意在篩選/基準期時接受粗針腫瘤切片,前提是安全且在醫學上可行,並遵照治療機構的指引。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並留下紀錄後,可以考慮例外處理。進入試驗治療開始前的< 3個月內取得之合適庫存腫瘤組織可用的參與者,無需在篩選/基準期時進行新的腫瘤切片,前提是參與者從採集庫存腫瘤切片以來未曾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或標靶放射療法,而且有足夠的組織可用。
‧ 經組織學(鱗狀或非鱗狀)或細胞學方法證實患有不適合手術切除和/或決定性化放療的局部晚期NSCLC,或轉移性NSCLC。
‧ 未曾為了局部晚期或轉移性NSCLC接受全身性治療。
‧ 根據已核准檢測確定並紀錄腫瘤細胞有PD-L1高表現[腫瘤比例分數(TPS)≥ 50%]。
‧ 成年參與者(年齡必須為≥ 18歲或根據當地要求)。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 由RECIST v1.1確定患有可測量的疾病。曾接受放射線照射或接受其他局部區域療法的腫瘤病灶,只有在進入試驗前治療部位證實發生疾病惡化,才會視為可測量。
‧ 參與者必須願意在篩選/基準期時接受粗針腫瘤切片,前提是安全且在醫學上可行,並遵照治療機構的指引。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並留下紀錄後,可以考慮例外處理。進入試驗治療開始前的< 3個月內取得之合適庫存腫瘤組織可用的參與者,無需在篩選/基準期時進行新的腫瘤切片,前提是參與者從採集庫存腫瘤切片以來未曾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或標靶放射療法,而且有足夠的組織可用。
主要排除條件
‧ 腫瘤帶有驅動基因突變/基因變異,且目前已有標靶療法獲准作為前線治療(例如EGFR突變、ALK融合致癌基因、ROS1變異)。
‧ 先前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療法。
‧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曾接受全身性免疫刺激劑的治療:4週或5個藥物清除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或90天內有相關的≥ 第1 級免疫相關不良事件(irAEs),或相關毒性導致停用全身性免疫刺激劑。
‧ 活動性腦部轉移,即症狀性的腦部轉移或已知有軟腦膜疾病。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允許罹患無症狀腦轉移:
○在開始試驗治療的≥ 2週前接受局部治療(手術切除或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或全腦放射療法)、目前已經康復且在臨床/神經學上穩定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2週內不需要增加皮質類固醇的劑量
‧ 如果在進入試驗前 > 4週完成局部治療,參與者不得在中樞神經系統(CNS)造影上有新的異常發現。如果參與者需要類固醇來治療CNS轉移,則必須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兩週服用穩定劑量或遞減劑量的類固醇(≤ 10mg/日的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
‧ 對cemiplimab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或根據核准的當地標籤有使用cemiplimab的禁忌症。對S化合物和其他單株抗體(mAb)的任何成分和/或其賦形劑,曾有過敏反應病史。
‧ 實驗室檢驗值超出範圍,定義為:
○肌酸酐清除率(使用腎病飲食調整[MDRD]公式計算,或實際測量) < 40毫升(mL)/分鐘(min)。
○總膽紅素>1.5倍參考範圍上限(ULN),但患有Gilbert氏症候群的參與者為例外,其是在總膽紅素> 3.0倍ULN或直接膽紅素> 1.5倍ULN時被排除。
○丙胺酸轉胺酶(ALT) > 3.0倍ULN,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5倍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3.0倍ULN,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5倍ULN。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1.5 x 109/公升(L)。
○血小板計數 < 75 x 109/L。
○血紅素< 9克(g)/公合(dL) (於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天內未曾接受輸血支持)。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時間(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倍ULN,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此情況下只要PT或aPTT落在抗凝血劑預定用途的治療範圍內即可。
‧ 心臟功能受損或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病,包括以下任何一種:
○有臨床意義和/或未受控制的心臟病,例如需要治療的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NYHA] ≥第2級),或已知患有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心房顫動或心室上心搏過速[SVT]),或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SBP] ≥160毫米汞柱[mm Hg]和/或舒張壓[DBP] ≥ 100 mm Hg)。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允許在篩選前開始或調整抗高血壓藥物。
○篩選ECG顯示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的QT間期(QTcF) > 480毫秒(msec)、患有長QT症候群、特發性猝死或先天性長QT症候群的家族病史。
○在進入試驗前6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曾經或目前診斷罹患心肌炎。
‧ 未受控制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罹患HIV的參與者若感染已獲得控制(測不到病毒量且CD4計數自發性或在穩定抗病毒療程下超過350),則可以參加。
‧ 患有活動性且未受控制的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根據當地實務做法判定)的參與者。不應排除在抗病毒療法下疾病已獲得控制的參與者。
‧ 已知或疑似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免疫缺陷。參與者如果罹患白斑、第一型糖尿病、由自體免疫疾病引起且只需要補充荷爾蒙的殘餘甲狀腺機能低下、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乾癬,或其他預計不會復發的疾病,則允許納入。
‧ 有間質性肺病、特發性肺纖維化、藥物誘發性肺炎、特發性肺炎或≥第2級活動性肺炎的病史。
‧ 發炎性腸道疾病或≥第2級結腸炎病史。
‧ 噬血性淋巴組織球增生症病史。
‧ 除正在研究的診斷之外,已知患有正在惡化或過去3年內曾需要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例外情況包括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或已充分治療的原位癌,或其他預期不會影響壽命的惡性腫瘤。
‧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的前7天內,曾進行慢性全身性類固醇治療(> 10mg/日的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或任何其他免疫抑制療法。允許使用外用、關節內、吸入型、鼻用和眼用類固醇。
‧ 參與者正在接受任何會干擾試驗藥物作用的免疫抑制藥物的全身性治療(但腎上腺功能不全情況下採用補充劑量的皮質類固醇除外)。
‧ 臨床上具顯著意義的感染(由試驗主持人評估)。另外:
a) 對於篩選期間發生需要治療的感染,需要在開始提供試驗藥物前完成治療。
b) 開放性或潛伏性結核病(TB)之參與者應該被排除。潛伏性結核病需要透過結核血液檢測( 例如: γ- 干擾素釋放試驗[IGRA] 或結核菌素皮膚試驗) 予以排除,並依據當地指引執行檢測。
‧ 在開始試驗治療的前4週內,曾使用任何針對感染性疾病的活性疫苗(活性疫苗或減毒疫苗)。
‧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2週內使用造血聚落刺激生長因子(例如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G-CSF]、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GM-CSF]、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M-CSF])、血小板生成素類似物或紅血球生成刺激劑。
‧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週內曾進行放射治療,但針對有限範圍的緩和性放射治療(例如用於治療骨骼疼痛或症狀性腦部轉移)為例外。
‧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縱隔鏡檢查、放置中央靜脈裝置和放置餵食管路,不視為重大手術)。
‧ 參與任何額外的平行、研究性藥物或器材試驗。
‧ 有任何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因安全疑慮而使參與者無法參加本臨床試驗,或無法配合臨床試驗程序。有任何嚴重、急性或慢性醫療狀況或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而可能提升參加試驗或施用試驗治療的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的判讀,而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導致參與者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 懷孕中或正在哺乳(泌乳中)的女性,其中懷孕定義為女性受孕後直到妊娠終止的狀態,並透過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實驗室檢測陽性結果證實。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所有生理上具有懷孕能力的女性),除非她們在第一劑試驗治療開始之前、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6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 具有性生活的男性,在試驗過程中及最後一劑之後的至少6個月期間,不願意在性行為中使用保險套。此外,男性參與者不得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捐贈精子。如果當地法規與上述所列的避孕方法不同,則適用當地法規並在受試者同意書(ICF)中說明。
‧ 有異體器官移植病史(例如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的參與者。
‧ 先前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療法。
‧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曾接受全身性免疫刺激劑的治療:4週或5個藥物清除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或90天內有相關的≥ 第1 級免疫相關不良事件(irAEs),或相關毒性導致停用全身性免疫刺激劑。
‧ 活動性腦部轉移,即症狀性的腦部轉移或已知有軟腦膜疾病。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允許罹患無症狀腦轉移:
○在開始試驗治療的≥ 2週前接受局部治療(手術切除或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或全腦放射療法)、目前已經康復且在臨床/神經學上穩定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2週內不需要增加皮質類固醇的劑量
‧ 如果在進入試驗前 > 4週完成局部治療,參與者不得在中樞神經系統(CNS)造影上有新的異常發現。如果參與者需要類固醇來治療CNS轉移,則必須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兩週服用穩定劑量或遞減劑量的類固醇(≤ 10mg/日的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
‧ 對cemiplimab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或根據核准的當地標籤有使用cemiplimab的禁忌症。對S化合物和其他單株抗體(mAb)的任何成分和/或其賦形劑,曾有過敏反應病史。
‧ 實驗室檢驗值超出範圍,定義為:
○肌酸酐清除率(使用腎病飲食調整[MDRD]公式計算,或實際測量) < 40毫升(mL)/分鐘(min)。
○總膽紅素>1.5倍參考範圍上限(ULN),但患有Gilbert氏症候群的參與者為例外,其是在總膽紅素> 3.0倍ULN或直接膽紅素> 1.5倍ULN時被排除。
○丙胺酸轉胺酶(ALT) > 3.0倍ULN,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5倍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3.0倍ULN,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5倍ULN。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1.5 x 109/公升(L)。
○血小板計數 < 75 x 109/L。
○血紅素< 9克(g)/公合(dL) (於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天內未曾接受輸血支持)。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時間(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倍ULN,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此情況下只要PT或aPTT落在抗凝血劑預定用途的治療範圍內即可。
‧ 心臟功能受損或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病,包括以下任何一種:
○有臨床意義和/或未受控制的心臟病,例如需要治療的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NYHA] ≥第2級),或已知患有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心房顫動或心室上心搏過速[SVT]),或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SBP] ≥160毫米汞柱[mm Hg]和/或舒張壓[DBP] ≥ 100 mm Hg)。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允許在篩選前開始或調整抗高血壓藥物。
○篩選ECG顯示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的QT間期(QTcF) > 480毫秒(msec)、患有長QT症候群、特發性猝死或先天性長QT症候群的家族病史。
○在進入試驗前6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曾經或目前診斷罹患心肌炎。
‧ 未受控制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罹患HIV的參與者若感染已獲得控制(測不到病毒量且CD4計數自發性或在穩定抗病毒療程下超過350),則可以參加。
‧ 患有活動性且未受控制的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根據當地實務做法判定)的參與者。不應排除在抗病毒療法下疾病已獲得控制的參與者。
‧ 已知或疑似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免疫缺陷。參與者如果罹患白斑、第一型糖尿病、由自體免疫疾病引起且只需要補充荷爾蒙的殘餘甲狀腺機能低下、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乾癬,或其他預計不會復發的疾病,則允許納入。
‧ 有間質性肺病、特發性肺纖維化、藥物誘發性肺炎、特發性肺炎或≥第2級活動性肺炎的病史。
‧ 發炎性腸道疾病或≥第2級結腸炎病史。
‧ 噬血性淋巴組織球增生症病史。
‧ 除正在研究的診斷之外,已知患有正在惡化或過去3年內曾需要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例外情況包括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或已充分治療的原位癌,或其他預期不會影響壽命的惡性腫瘤。
‧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的前7天內,曾進行慢性全身性類固醇治療(> 10mg/日的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或任何其他免疫抑制療法。允許使用外用、關節內、吸入型、鼻用和眼用類固醇。
‧ 參與者正在接受任何會干擾試驗藥物作用的免疫抑制藥物的全身性治療(但腎上腺功能不全情況下採用補充劑量的皮質類固醇除外)。
‧ 臨床上具顯著意義的感染(由試驗主持人評估)。另外:
a) 對於篩選期間發生需要治療的感染,需要在開始提供試驗藥物前完成治療。
b) 開放性或潛伏性結核病(TB)之參與者應該被排除。潛伏性結核病需要透過結核血液檢測( 例如: γ- 干擾素釋放試驗[IGRA] 或結核菌素皮膚試驗) 予以排除,並依據當地指引執行檢測。
‧ 在開始試驗治療的前4週內,曾使用任何針對感染性疾病的活性疫苗(活性疫苗或減毒疫苗)。
‧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2週內使用造血聚落刺激生長因子(例如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G-CSF]、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GM-CSF]、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M-CSF])、血小板生成素類似物或紅血球生成刺激劑。
‧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週內曾進行放射治療,但針對有限範圍的緩和性放射治療(例如用於治療骨骼疼痛或症狀性腦部轉移)為例外。
‧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縱隔鏡檢查、放置中央靜脈裝置和放置餵食管路,不視為重大手術)。
‧ 參與任何額外的平行、研究性藥物或器材試驗。
‧ 有任何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因安全疑慮而使參與者無法參加本臨床試驗,或無法配合臨床試驗程序。有任何嚴重、急性或慢性醫療狀況或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而可能提升參加試驗或施用試驗治療的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的判讀,而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導致參與者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 懷孕中或正在哺乳(泌乳中)的女性,其中懷孕定義為女性受孕後直到妊娠終止的狀態,並透過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實驗室檢測陽性結果證實。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所有生理上具有懷孕能力的女性),除非她們在第一劑試驗治療開始之前、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6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 具有性生活的男性,在試驗過程中及最後一劑之後的至少6個月期間,不願意在性行為中使用保險套。此外,男性參與者不得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捐贈精子。如果當地法規與上述所列的避孕方法不同,則適用當地法規並在受試者同意書(ICF)中說明。
‧ 有異體器官移植病史(例如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的參與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 人
-
全球人數
17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