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JPB898A12301
試驗已結束
2024-08-01 - 2028-01-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3
ICD-10C43.9
皮膚惡性黑色素瘤
ICD-10D03.9
黑色素原位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2.9
皮膚惡性黑色素瘤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平行分組試驗,針對罹患未曾接受治療之晚期(無法切除/轉移性)黑色素瘤的參與者,比較 JPB898(擬定的 nivolumab 生物相似藥)與美國已上市和歐盟已授權之 Opdivo® 在併用 Yervoy® 時的藥物動力學、療效、安全性和免疫原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晚期黑色素瘤
試驗目的
此項整合式試驗的目的,是針對罹患未曾接受治療之晚期(無法切除/轉移性)黑色素瘤的參與者,證明在均併用 Yervoy-EU(僅限誘導期)時 JPB898(nivolumab 生物相似藥)與美國已核准和歐盟已授權的對照藥品 Opdivo(以下分別稱為 Opdivo-US 和 Opdivo-EU)之間的 PK 和療效相似性。JPB898 和 Opdivo 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概況,將在整個試驗期間以敘述性方式比較和評估。
藥品名稱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主成份
1013005600
1013004100
1013004100
劑型
27C
27C
27C
27C
27C
27C
27C
劑量
10 mg/mL, 24 mL/vial
40mg/4ml, 100mg/10ml, 120mg/12ml, 240mg/24ml in vial
50mg/10ml, 200mg/40ml in vial
10 mg/mL, 40 mg/4 mL, 100 mg/ 10 mL, 120 mg/ 12 mL, 240 mg/ 24 mL
40mg/4ml, 100mg/10ml, 120mg/12ml, 240mg/24ml in vial
50mg/10ml, 200mg/40ml in vial
10 mg/mL, 40 mg/4 mL, 100 mg/ 10 mL, 120 mg/ 12 mL, 240 mg/ 24 mL
評估指標
PK 共同主要評估指標:
•給予第一劑後的截斷版曲線下面積 (AUCtrunc)(第 1 至 22 天)
•給予第四劑後的用藥間隔內曲線下面積 (AUCtau)(第 64 至 85 天)
療效:
•直到 28 週為止的 BOR(完全反應 (CR) 或部分反應 (PR))
•給予第一劑後的截斷版曲線下面積 (AUCtrunc)(第 1 至 22 天)
•給予第四劑後的用藥間隔內曲線下面積 (AUCtau)(第 64 至 85 天)
療效:
•直到 28 週為止的 BOR(完全反應 (CR) 或部分反應 (PR))
主要納入條件
1.參與試驗之前,必須取得已簽名的受試者同意書;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或當地法規的最低法定年齡)的男性或女性參與者;
3.以組織學方法確認患有黑色素瘤;
4.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黑色素瘤(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AJCC] 分期系統第 8 版),且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標準可由電腦斷層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測量;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1 分;
6.已知 PD-L1 表現狀態(≥1% 相較於 <1%)或同意提供來自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疾病部位的腫瘤組織以進行 PD-L1 分析;
7.已知 BRAF 突變狀態(野生型相較於 V600 突變)或同意接受 BRAF 突變狀態的檢測;
8.具有性生活的參與者及其伴侶,必須同意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或當地法規的最低法定年齡)的男性或女性參與者;
3.以組織學方法確認患有黑色素瘤;
4.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黑色素瘤(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AJCC] 分期系統第 8 版),且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標準可由電腦斷層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測量;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1 分;
6.已知 PD-L1 表現狀態(≥1% 相較於 <1%)或同意提供來自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疾病部位的腫瘤組織以進行 PD-L1 分析;
7.已知 BRAF 突變狀態(野生型相較於 V600 突變)或同意接受 BRAF 突變狀態的檢測;
8.具有性生活的參與者及其伴侶,必須同意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主要排除條件
1.活動性腦轉移或軟腦膜轉移;
•患有腦轉移的參與者,若 MRI(若禁用 MRI 則為 CT 掃描)顯示在下列時間點並無惡化證據,則符合資格
•在完成先前治療後至少 8 週,以及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
2.眼部黑色素瘤,包括葡萄膜和結膜亞型;
3.過去 1 年內曾患有活動性惡性腫瘤,其目前尚未接受治療,或仍需要任何併用全身性療法;
4.有某種醫療狀況的病史,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妨礙排定的試驗回診、試驗的完成或試驗藥品的安全用藥,或可能影響參與者安全或試驗結果的判讀;
5.既有的晚期、重度及未受控制的併發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使參與者因參與試驗而承受無法接受的風險;
6.活動性 B 型肝炎(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陽性,且後續定量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陽性)或 C 型肝炎(即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 (Ab) 陽性,且後續定量 HCV 核醣核酸 (RNA) 結果高於檢測法的最低偵測極限);
7.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檢測結果為陽性的病史,或已知患有愛滋病 (AIDS);
8.患有過去 12 週內曾需要長期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參與者若患有第一型糖尿病、僅需要激素補充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低下、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病,或在無外來誘因下不預期會復發的病症,則可允許納入;
9.篩選時或基準期的安全性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依據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TCAE) v5.0):
•白血球 (WBC) < 2000/µL
•嗜中性白血球 < 1500/µL
•血小板 < 100 × 103/µL
•血紅素 < 9.0 g/dL
•血清肌酸酐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計算得出的肌酸酐清除率 ≤ 40 mL/min(使用 Cockcroft Gault 公式):
女性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140 - 年齡 [歲]) × 體重 (kg) x 0.85 /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男性 CrCl = (140 - 年齡 [歲]) × 體重 (kg) × 1.00 /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0 倍 ULN
•丙胺酸轉胺酶 (ALT) >3.0 倍 ULN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罹患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參與者:≥ 3.0 倍 ULN)。
10.先前曾接受下列項目的治療:抗程式性細胞死亡 1 (PD-1)、抗 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2 (PD-L2)、抗分化簇 37 (CD37)、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 (CTLA-4) 、抗淋巴球活化基因 3 (LAG-3),或任何其他專門作用於 T 細胞共刺激或免疫檢查點路徑的抗體或藥物;
11.先前曾為了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黑色素瘤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
•如果是在隨機分配的至少 3 個月前完成,且所有相關不良事件 (AE) 均回到基準期狀況,則可允許先前曾接受輔助性或前導輔助性黑色素瘤療法(條件 10 中列出的治療除外);
12.先前曾為了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黑色素瘤接受放射治療:
•如果先前的放射治療是在給予試驗藥物的至少 4 週前完成,且所有相關 AE 均回到基準期狀況,則可允許曾接受放射治療;
13.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以皮質類固醇(>10 mg/日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進行全身性治療。
•在沒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的情況下,允許吸入式或外用類固醇,或腎上腺補充類固醇劑量 >10 mg/日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14.過敏或對試驗藥物成分(參閱試驗主持人手冊)或任何單株抗體過敏的病史。
15.心臟或心臟再極化異常,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心絞痛、或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例如,心室性心搏過速)、左束支完全阻滯、高級數房室 (AV) 傳導阻滯(例如,雙分支阻滯、Mobitz 第 II 型和第三級 AV 傳導阻滯)
16.懷孕或哺乳中的參與者;
17.隨機分配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小分子)或 6 個月內(生物製劑),參與全身性藥物、生物製劑或器材的介入性試驗。
註:允許參與僅涉及非處方維生素、補充劑或飲食法的觀察性臨床試驗;
18.已知篩選前 12 個月內濫用酒精、藥物或物質;
19.依法收容的參與者,或者接受更生保護的參與者;
20.參與者的近親(亦即,配偶、家長/法定監護人、手足或兒女)為試驗單位人員之一,或為試驗委託者的試驗團隊一員。
21.具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參與者,除非其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及停用試驗治療後 5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完全禁慾(此做法符合參與者偏好且平常採行之生活方式時。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排卵、徵狀體溫、排卵後避孕法)及體外射精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接受試驗治療前至少 6 週,女性接受雙側輸卵管結紮、女性絕育(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合併或未合併子宮切除術)或全子宮切除術。
•男性絕育(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對於正在參與試驗的女性參與者,曾接受輸精管結紮的男性伴侶應是該名參與者的唯一伴侶。
•使用口服(雌激素和黃體素)、注射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法或放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或效果相當(失敗率 <1%)的其他形式荷爾蒙避孕法,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經皮荷爾蒙避孕。
若使用口服避孕法,參與者應在接受試驗治療前至少 3 個月內,穩定使用相同的避孕法。
參與者若符合以下條件,則認定不具生育能力:
•停經後:至少 12 個月自然(自發性)無月經,且具有適當臨床特性(例如,與年齡相符的血管舒縮症狀病史),或
•納入試驗的至少 6 週前,進行過雙側卵巢切除術(合併或未合併子宮切除術)、全子宮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結紮。
•患有腦轉移的參與者,若 MRI(若禁用 MRI 則為 CT 掃描)顯示在下列時間點並無惡化證據,則符合資格
•在完成先前治療後至少 8 週,以及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
2.眼部黑色素瘤,包括葡萄膜和結膜亞型;
3.過去 1 年內曾患有活動性惡性腫瘤,其目前尚未接受治療,或仍需要任何併用全身性療法;
4.有某種醫療狀況的病史,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妨礙排定的試驗回診、試驗的完成或試驗藥品的安全用藥,或可能影響參與者安全或試驗結果的判讀;
5.既有的晚期、重度及未受控制的併發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使參與者因參與試驗而承受無法接受的風險;
6.活動性 B 型肝炎(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陽性,且後續定量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陽性)或 C 型肝炎(即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 (Ab) 陽性,且後續定量 HCV 核醣核酸 (RNA) 結果高於檢測法的最低偵測極限);
7.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檢測結果為陽性的病史,或已知患有愛滋病 (AIDS);
8.患有過去 12 週內曾需要長期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參與者若患有第一型糖尿病、僅需要激素補充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低下、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病,或在無外來誘因下不預期會復發的病症,則可允許納入;
9.篩選時或基準期的安全性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依據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TCAE) v5.0):
•白血球 (WBC) < 2000/µL
•嗜中性白血球 < 1500/µL
•血小板 < 100 × 103/µL
•血紅素 < 9.0 g/dL
•血清肌酸酐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計算得出的肌酸酐清除率 ≤ 40 mL/min(使用 Cockcroft Gault 公式):
女性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140 - 年齡 [歲]) × 體重 (kg) x 0.85 /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男性 CrCl = (140 - 年齡 [歲]) × 體重 (kg) × 1.00 /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0 倍 ULN
•丙胺酸轉胺酶 (ALT) >3.0 倍 ULN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罹患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參與者:≥ 3.0 倍 ULN)。
10.先前曾接受下列項目的治療:抗程式性細胞死亡 1 (PD-1)、抗 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2 (PD-L2)、抗分化簇 37 (CD37)、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 (CTLA-4) 、抗淋巴球活化基因 3 (LAG-3),或任何其他專門作用於 T 細胞共刺激或免疫檢查點路徑的抗體或藥物;
11.先前曾為了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黑色素瘤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
•如果是在隨機分配的至少 3 個月前完成,且所有相關不良事件 (AE) 均回到基準期狀況,則可允許先前曾接受輔助性或前導輔助性黑色素瘤療法(條件 10 中列出的治療除外);
12.先前曾為了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黑色素瘤接受放射治療:
•如果先前的放射治療是在給予試驗藥物的至少 4 週前完成,且所有相關 AE 均回到基準期狀況,則可允許曾接受放射治療;
13.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以皮質類固醇(>10 mg/日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進行全身性治療。
•在沒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的情況下,允許吸入式或外用類固醇,或腎上腺補充類固醇劑量 >10 mg/日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14.過敏或對試驗藥物成分(參閱試驗主持人手冊)或任何單株抗體過敏的病史。
15.心臟或心臟再極化異常,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心絞痛、或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例如,心室性心搏過速)、左束支完全阻滯、高級數房室 (AV) 傳導阻滯(例如,雙分支阻滯、Mobitz 第 II 型和第三級 AV 傳導阻滯)
16.懷孕或哺乳中的參與者;
17.隨機分配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小分子)或 6 個月內(生物製劑),參與全身性藥物、生物製劑或器材的介入性試驗。
註:允許參與僅涉及非處方維生素、補充劑或飲食法的觀察性臨床試驗;
18.已知篩選前 12 個月內濫用酒精、藥物或物質;
19.依法收容的參與者,或者接受更生保護的參與者;
20.參與者的近親(亦即,配偶、家長/法定監護人、手足或兒女)為試驗單位人員之一,或為試驗委託者的試驗團隊一員。
21.具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參與者,除非其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及停用試驗治療後 5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完全禁慾(此做法符合參與者偏好且平常採行之生活方式時。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排卵、徵狀體溫、排卵後避孕法)及體外射精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接受試驗治療前至少 6 週,女性接受雙側輸卵管結紮、女性絕育(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合併或未合併子宮切除術)或全子宮切除術。
•男性絕育(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對於正在參與試驗的女性參與者,曾接受輸精管結紮的男性伴侶應是該名參與者的唯一伴侶。
•使用口服(雌激素和黃體素)、注射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法或放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或效果相當(失敗率 <1%)的其他形式荷爾蒙避孕法,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經皮荷爾蒙避孕。
若使用口服避孕法,參與者應在接受試驗治療前至少 3 個月內,穩定使用相同的避孕法。
參與者若符合以下條件,則認定不具生育能力:
•停經後:至少 12 個月自然(自發性)無月經,且具有適當臨床特性(例如,與年齡相符的血管舒縮症狀病史),或
•納入試驗的至少 6 週前,進行過雙側卵巢切除術(合併或未合併子宮切除術)、全子宮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結紮。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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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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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