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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230127

2024-04-01 - 2027-05-31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試驗,針對早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比較 ABP 234 與 KeytrudaR (Pembrolizumab) 作為切除及含鉑化療後之輔助治療的藥物動力學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育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早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 證明 ABP 234 與 pembrolizumab 的 PK 相似性 次要目標 ‧ 比較 ABP 234 與 pembrolizumab 的 PK ‧ 比較 ABP 234 與 pembrolizumab 的安全性 ‧ 比較 ABP 234 與 pembrolizumab 的免疫原性 ‧ 比較 ABP 234 與 pembrolizumab 的療效

藥品名稱

ABP 234Pembrolizumab

主成份

ABP 234
1013005400

劑型

注射劑
注射劑

劑量

25mg/ml
25mg/ml

評估指標

主要藥物動力學評估指標:
‧ 第一劑後 0 點時間到第 21 天的血清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 (AUC21d);以及
‧ 第 16 週和第 19 週之間的 AUC (AUCtau_ss)

主要納入條件

重要納入條件:
1. 篩選時年齡 ?18 歲的男性和女性。
2. 手術時確認病理學診斷罹患非鱗狀細胞 NSCLC,任何組織學均符合資格。
3. 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AJCC) 分期系統 (第 7 版) 第 IB (T2 ? 4 cm)、II 或 IIIA 期 NSCLC,完全切除後以顯微鏡檢證明切除邊緣不含疾病 (R0) 且接受含鉑化療。
4. 對於 PD-L1 檢測,必須先送出來自疾病切除部位的腫瘤組織,並由認證中央實驗室收到並分析生物標記,受試者才能進行隨機分配。
5. 依據國家與當地準則,接受含鉑化療治療。
a. 化療必須在切除手術後 12 週內進行。
b. 最後一劑化療 (最後一個週期的第 1 天),必須在受試者隨機分配之前至少 3 週且不超過 12 週內完成。
6.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0 或 1。
7. EGFR、ALK 和 ROS-1 陰性 (突變狀態檢測不明的情況下,可由認證的中央實驗室進行 EGFR、ALK 和 ROS-1 檢測)。
8. 依據以下實驗室檢驗值,顯示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
a. 血液學
i.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00/μL
ii. 血小板 ? 100,000/μL
iii. 血紅素 ? 9.0 g/dL 或 ? 5.6 mmol/L – 之前 4 週內未輸血
b. 腎臟方面
i. 計算得出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45 mL/min
c. 肝臟方面
i. 血清總膽紅素 (TBL)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符合 Gilbert 氏症候群 (總膽紅素與直接膽紅素之間的比值 > 5),此時允許總膽紅素 ? 3.0 × ULN,或 TBL > 1.5 × ULN 的受試者之直接膽紅素 ? ULN
ii. 天門冬胺酸轉胺?/血清麩胺酸草醯乙酸轉胺? (AST/SGOT) 和丙胺酸轉胺?/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 (ALT/SGPT) ? 2.5 × ULN
d. 凝血
i.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或」凝血?原時間 (PT) 和活化部分凝血激?時間 (aPTT) ? 1.5 × ULN,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血劑療法,此時只要 PT 或 aPTT 在抗凝血劑預期用途的治療範圍內即可。
9. 沒有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阻擾參與試驗和/或施用治療的嚴重共病。
10. 進行任何試驗專屬程序之前,受試者必須簽署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 (ICF)。
重要排除條件:
1. 臨床檢查和/或基準點放射影像評估,發現由顯影劑增強胸部/上腹部 CT 掃描、腦部 CT/MRI、和/或臨床檢查證明之疾病證據。
2. 先前在輔助情境中,接受過抗計劃性細胞死亡蛋白質 1 和抗 PD-L1/2 調節藥物治療。

3. 曾經或目前患有免疫介導疾患。患有第一型糖尿病、自體免疫甲狀腺炎導致殘留甲狀腺功能低下而僅需要激素補充療法、或皮膚疾患 (例如白斑、乾癬或禿髮) 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受試者,允許納入。
4. 受試者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僅限免疫球蛋白 M 檢測)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篩檢呈陽性。
已知診斷感染 HIV 的受試者,符合以下條件者允許納入:
a. CD4+ T 細胞計數 > 350 cells/μL,且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定義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的伺機性感染
b. 納入試驗前接受持續 4 週以上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且病毒量低於 400 copies/μL
活動性病毒性肝炎的定義:
‧ 活動性病毒性肝炎感染在臨床上定義為,需要抗病毒療法治療,或 B 型肝炎檢驗結果呈陽性 (HBsAg 和/或 HBcAb 總量,或 HCV 抗體)。
‧ HBcAb 檢驗陽性的受試者,若 HBsAg 檢驗和聚合?鏈鎖反應 (PCR) 及 HBV DNA 為陰性,則符合資格。
‧ HCV 感染已治癒的受試者 (必須無法偵測到病毒量,亦即完成治療後 3 個月持續病毒學反應) 符合納入資格。HCV 抗體檢測陽性的受試者,若 HCV RNA 檢測為陰性,則符合資格。若受試者為 HCV 的帶原者且 HCV RNA 檢測陽性,則認定不符合資格。
‧ 對於已成功治療病毒性肝炎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應考慮病毒再活化或再次感染病毒性肝炎的可能性,且應認定試驗治療對於受試者的整體潛在效益超出整體風險。
5. 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的醫學病況。
6. 篩選前 5 年內曾罹患 NSCLC 以外的其他任何惡性腫瘤,例外情況為接受過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接受過手術治療的乳突甲狀腺癌等。
7. 已知曾罹患達到 Child-Pugh B 或 C 級且具臨床意義的肝病,包括活動性病毒性或其他肝炎病毒 (例如,HBV 或 HCV)、目前濫用酒精或肝硬化。
8. 手術或化療相關毒性 (非血液學) 未排除至第 1 級,例外情況為 ? 第 2 級的禿髮、倦怠、神經病變、和缺乏食慾/噁心。
9. 懷孕中或哺乳中的有生育能力女性。
10. 有生育能力女性,不同意在 IP (ABP 234 或 pembrolizumab) 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 IP 後 4 個月 (120 天) 期間,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例如,完全禁慾、絕育、避孕藥、長效避孕針劑、或植入式避孕劑)。
11. 伴侶具有生育能力,且不同意在 IP (ABP 234 或 pembrolizumab) 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 IP 後額外 4 個月 (120 天) 期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例如完全禁慾、輸精管結紮,或保險套併用女性使用之荷爾蒙避孕法或屏障法) 的男性。
12. 受試者已知對單株抗體或 IP 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13. 活動性心臟病或心臟功能障礙病史,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在參與試驗時讓受試者承受額外風險。
14. 有需要類固醇的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病史,或目前患有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
15. IP 施用之前 4 週內接受活疫苗療法。
16. IP 施用前 30 天內參與另一項研究性藥物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 人

  • 全球人數

    154 人